注意审核贷款抵押/张要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8 17:27:39   浏览:96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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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审核贷款抵押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当前,金融机构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发现有抵押物权属不清、抵押物权属的法律文书重复、土地出让金未交或部分未交、重复登记或虚假登记、抵押物评估过高等现象,风险隐患较大,严重影响信贷资产质量。为规避信贷风险,规范抵押贷款操作,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应坚持审核“五到位”。
一是抵押品审核到位。信贷人员要深入企业、深入市场,了解抵押物的市场价格、变现能力及技术含量,对抵押物合法性、有效性、抵押物权属和折旧年限进行严格审查,并作出综合判断,确保抵押品法律效力。
二是评估登记机构资信审核到位。聘请有经验的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客观、公正评估。严格执行《担保法》,选择有资格的登记机构,对资产进行合法登记。要对评估登记机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查明其存在的问题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应负的责任,提请有关单位注意。
三是登记内容审核到位。信贷人员要积极参与抵押登记业务,主动向办证及登记机关咨询,了解企业是否依法登记,资产抵押是否符合规定,防止出现重复办证、重复抵押登记。
四是评估金额变现能力审核到位。评估金额要详细参照企业实际购买价格,并积极深入市场调查,与相同或同类产品进行比较,了解评估价格的准确性及变现的可能性,掌握抵押物变现价格与评估金额的差距,防止高估抵押物。
五是法律咨询审核到位。对抵押登记操作的合法性、有效性,要有法律专业人士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出现抵押担保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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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银行贷款呆帐核销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银行贷款呆帐核销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济南分行,浦东分行:
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为了防止信贷资产流失,优化贷款质量,强化贷款呆帐核销工作,现将财政部(94)财商字392号文下发各行,并明确以下几点,望遵照执行:
一、各行停止执行财政部(88)财商字第277号文和(92)财商字第233号文中有关贷款呆帐核销的审批权限的规定。各行发生的贷款呆帐,无论金额大小,一律上报总行审查批准后核销,不得自行核销贷款呆帐。
二、各行要严格执行财政部规定的贷款呆帐核销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上报总行。
三、总行将成立贷款呆帐核销的临时机构,具体负责1994年度贷款呆帐的核销工作。
四、1994年各行报批呆帐核销的时间,截止到1994年12月15日,逾期报批的,总行将不予办理。

附:财政部关于调整银行贷款呆帐核销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1994年8月24日 (94)财商字第39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近来,在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过程中,一些地方借口搞活企业,采取破产、分立等方式,悬空银行贷款,逃避银行债务,造成银行信贷资产严重流失。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冲销银行呆滞金一定要由总行批准,权力不能下放”的指示精神,为加强银行贷款呆帐准备金的管理,防止各地
盲目核销贷款呆帐,经与中国人民银行协商,现对银行贷款呆帐核销审批权限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财政部(88)财商字第277号颁发的《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暂行规定》和(92)财商字第232号《关于修订〈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有关贷款呆帐核销审批权限的规定暂停执行。各级银行
所发生的贷款呆帐,无论金额大小,必须经同级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总行审查批准后核销。各分支机构非经总行批准不得核销呆帐。各级中企机构仍应按规定对申报的银行贷款呆帐逐笔审查,严格把关,未经同级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审查同意也一律不得作为
呆帐上报。
二、各银行总行应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的贷款呆帐认定条件,从严审查,凡不符合呆帐规定条件的各类贷款损失,一律不得作为呆帐核销。各总行按规定审核批准核销的呆帐,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1994年9月12日

郑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14号


《郑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业经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市 长 张世英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三日



郑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消灭蚊子、苍蝇、老鼠、蟑螂(以下四害),控制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四害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条条保证、块块监督”和专业队伍与依靠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均有防范和杀灭四害的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各区建成区和各县(市)城关镇建成区。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除四害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制定除四害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除四害工作;
(三)负责对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依照本办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各级卫生防疫部门在除四害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传染病疫区、疫点内除四害工作;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督、监测工作;
(三)开工除四害科研工作;
(四)负责除四害技术指导。
第七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同级爱卫会的统筹协调下,负责本系统的除四害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生产、经营、办公、教学、居住区等区域内除四害工作,由本单位负责;公共场所,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负责除四害,无主管部门的由所在地爱卫会组织周围单位和居民除四害。
除四害费用由各单位自行解决,公共无主地段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承担。
第九条 开办社会性除四害服务机构,需经县(市)、区爱卫会批准,报市爱卫会备案,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营业。
第十条 社会性除四害服务机构可以接受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从事除四害工作,并收取一定的药物和劳务费用。收费标准由市爱卫会报市物价部门核定。

第三章 标准和要求

第十一条 各单位、居民区应采取综合措施消灭老鼠,鼠密度用粉迹法测定不得超过百分之三,用鼠夹法测定不得超过百分之一,鼠征阳性房间不得超过百分之二。
第十二条 各单位、居民区房间蟑螂分侵害率不得超过百分之五,有蟑螂房间的成虫、若虫数不超过五只,有蟑螂未孵化的卵鞘的房间不得超过百分之二,有卵鞘房间查见的卵鞘平均数不超过二个。
第十三条 各单位、居民区应及时排除积水,对消防缸(池)、河道应采取防护、消毒措施,不得孳生大量孑。有蚊房间不超过百分之五,有蚊房间的蚊数不超过三只,单位内部不得有成蚊聚集。
第十四条 食品饮食行业、集体食堂的餐厅、厨房、操作间、食品加工车间、库房,各单位办公室,学校教室,医院病房,应做到无蝇。
居民住室、职工和学生宿舍、普通工作间的有蝇房间不超过百分之三,有蝇房间的蝇数不超过二只。
生产、生活垃圾,应日产日清,对垃圾箱(站、池、桶)、厕所定期洒药,不得有蝇幼孳生,不得有成蝇聚集。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有专(兼)职除四害队伍,配备性能良邓的除四害器械、设备,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发给除四害专业证书。
第十六条 除四害必须使用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药物。使用除四害药物应采取安全措施,控制使用剂量,禁止乱用、滥用。
第十七条 因使用除四害药物发生药物中毒、污染事故的,应立即向县(市)、区爱卫会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除四害档案,做到连续、系统、专人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爱卫会设立除四害监督员,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除四害监督员由从事除四害工作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市爱卫会统一发给证书。
第二十条 各级爱卫会负责四害密度监测。
第二十一条 除四害监督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除四害监督员应当秉公执法,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权检举、揭发,有关部门应保护检举、揭发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各级爱卫会给予表彰、奖励;
(一)除四害成绩显著的;
(二)在除四害组织协调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
(三)在除四害科研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爱卫会可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进;对限期改进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按下列规定给予罚款:
(一)超过规定标准二倍以下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二倍以下(含二倍)、四倍以下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超过四倍以上(含四倍)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使用除四害药物,造成中毒事故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采取积极措施,造成大量孑、蝇幼孳生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除罚款外,可并处责令停业治理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爱卫会决定罚款一百元以上的报区或县(市)爱卫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除四害监督员进行现场罚款处罚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参加。罚款应当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
第二十七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爱卫会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爱卫会申请复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一)粉迹法是指以一日内布放20X20厘米有效滑石粉块中有鼠迹粉所占比例计算鼠密度的测定方法。
(二)鼠夹法是指一日内布放的有效鼠夹中捕到老鼠的鼠夹所占的比例计算鼠密度的测定方法。
(三)鼠征阳性率是指有鼠洞、鼠粪、鼠迹、鼠咬痕的房间数占总查房间的比例。
(四)蛴螂成虫、若虫阳性率或卵鞘阳性率是指发现有成虫、若虫或卵鞘的房间占总查房间数的百分比;平均密度是指阳性房间成虫、若虫或卵鞘的平均数。
第二十九条 非城关镇的建制镇建成区、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爱卫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