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 建立中国特色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研究情况综述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改立法完善探讨/陈汉高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57:38   浏览:86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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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 建立中国特色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研究情况综述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改立法完善探讨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陈汉高 郑讼谦

由于目前宪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均对检察机关有权进行法律监督只作了原则性规则,造成检察机关欲提起公益诉讼时没有法律依据、主体不适格的现状。2007年10月28日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公益诉讼问题没有作出回应,这是一个遗憾;而行政诉讼法修改在即。如何完善立法,从法律层面上保障公众利益、国有资产不受侵犯,建立适合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是此次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中理论界的理论研究至关重要。笔者认为,关键是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大胆改革创新,建立适合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
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现状
公益诉讼,就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团体、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法律法规并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活动。
1、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的现行法律依据情况。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但是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可以看出,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狭义上的法律监督机关,《民事诉讼法》总则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但是两个诉讼法的分则中,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或支持起诉缺乏具体规定和具体的操作规范,就是导致目前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受理的根源。
2、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实践情况。由于现实中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垄断等案件的存在,在过去的十年中,我国许多地方的检察机关和法院还是作了大量的实践和探索工作。1997年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国有资产流失案,首开公益诉讼之先河,被称为“公益诉讼鼻祖”。此后,全国许多检察机关如河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的各级检察机关等纷纷效仿,初步改变了公共利益无人保护或保护不力的现状,使国家利益和其他公共利益受侵害行为得到一定程度遏制,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02年以来,南阳市共提起公益诉讼79起,其中涉及国有资产流失案件56起,环境污染案件12起,垄断案件9起;1997年以来,河南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500余起,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亿7千万元。可见,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已经作出了大胆尝试,积累了一定经验,取得了较大成绩。但是由于缺乏法律明确依据,细则操作起来无法可依,各地法院对此各有各的做法,终于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在今年年初走到了尽头。最高法院的批复指出,法院不再受理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这意味着所有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被叫停,这是非常遗憾的。尽管如此,检察机关仍然在有限的法律狭缝中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重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断实践、发展公益诉讼。一些地方采取发检察建议书支持国资委、环保部门、民政部门起诉的形式开展公益诉讼,或采取“监诉人”形式代表有关行政部门出庭支持公诉,如四川省,在实践中也取得了较理想的效果。
二、检察机关能否提起公益诉讼的论争
理论界对检察机关能否能否公益诉讼主要分为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是有权且适格主体。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从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迫切性、必要性、可行性等角度入手,论述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总则都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检察机关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具有广泛的法律监督权,应该将其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和公共利益代表者的身份集于一身,通过适当的方式,在某些必要的领域和场合,介入公益诉讼。这样也避免了由团体和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一些弊端和法律障碍。理由:其一,检察机关是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司法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法律授权检察机关行使国家诉权,由其代表国家提起诉讼依法有据。其二,检察机关作为法定监督机关,法律地位超脱,不易受干扰。现实中许多侵害公益的案件都与有关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有关部门却碍于种种原因没有进行处理或提起诉讼,这是由于有的案件涉及几个交叉的国家机关部门,这就会造成几个部门的互相推诿或重复劳动,有的涉及到政府、地方利益,会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而起诉不能。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地位超脱。其三,检察机关拥有一支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队伍,与其它部门相比,更能胜任这一职责。其四,中国和外国的检察实践已经证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切实可行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存在主体不适格和无法律依据的嫌疑。理由:其一,从宪政角度来看,资本主义国家一般是三权分立国家,检察机关隶属于国家行政机构,行使的是行政权,行政权力正是通过检察机关来监督和制约司法审判权。所以西方国家的检察机关是政府的代表,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决定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具有其内在的合理性。而我国的检察机关是在权力机关之下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军事机关并列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司法机关,并不象西方国家一样隶属于行政机关。相反,还是它的监督机关,两者之间是独立而又制衡的关系,难以相互代表。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社会公共利益理应由政府机构来维护,公益诉讼的原告只能由有权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政府行政机关来担任,因此,作为法律监督者的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名不正、言不顺之感。其二,从检察机关的身份角度来看,民事诉讼强调的是原被告双方地位平等,检察机关既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又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监督者,并且作为司法机关具有侦查强制措施权,明显地与另一方当事人在诉讼地位上处于明显地不平等地位。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之后,一是将打破即有国家权力之间的均衡,二是很有可能影响到人民法院审理此类纠纷的公正性。其三,从原告起诉资格角度来看,按照传统理论,原告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或者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理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起诉,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原告作为诉讼当事人,必须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或者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显然,检察机关与案件审理结果没有直接或者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四,从权利救济角度上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弊大于利。若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就剥夺了被告对裁判不服时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权利。同时,如果检察机关怠于行使公诉权从而使得公众利益不能得到及时地维护时,则存在无人来监督、督促检察机关及时地行使公诉权以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现状,打破宪政框架内的权力的均衡,破坏在国家机关设置中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目的。
三、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公益诉讼制度
检察机关在进退两难中,以维护公众利益为已任,在争议中走过十年代表国家提起诉讼的历史,为国家挽回了大量经济损失,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积累了大量的经验。但是,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行为,将突破现有的立法框架,将扩大人民法院审判权势范围,实际上带来了重新界定我国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权限划分及监督制约机制等问题。为此,我们要在充分理解保护公益原则、监督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基础上大胆创新,努力探索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的新路子。
党的十七大的主题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篇章》,十七大报告中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这条道路和这个理论体系。”在民主法制方面,报告强调:“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推进依法行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报告用一系列“中国特色”来论述,表明我国要建立的社会是联系中国实际的社会主义,不是照搬照抄外国的模式,我们的立法、司法工作也要走中国特色。为此,我们要是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总结我国发展实践,借鉴国外发展经验,适应新的发展要求不断完善立法,用科学发展观来统领我们的立法、司法工作。
(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可行
1、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双重身份不影响其开展法律工作。中国的检察机关与西方的检察机关性质上是不同的,一方面,中国的检察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下的司法机关,它代表国家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目前,我国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比较有限,主要表现要刑事方面。即便如此,它的中国特色也很强,既是法律监督者又具有行政机关的性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如提起公诉,对贪污、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既参与诉讼全过程,又超然出来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进行监督。难道民事行政方面就不可以如此吗?学者们担心,如果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势必会出现检察机关既具有行政机关身份又具有法律监督者双重身份,无法进行有效、公正地进行法律监督工作,岂不知检察机关在刑事方面不是做得很出色吗?须知,没有参与诉讼的法律监督是柔软的监督。监督与诉讼是有机结合的,实现监督是诉讼的目的,诉讼是实现监督的形式和手段。对此列宁曾有过精辟的论述:“检察长的唯一职权和必须作的事情只有一件:监督整个共和国对法制有真正一致的理解,不管什么地方的差别,不受任何地方的影响。检察长的唯一职权是把案件提交到法院判决。”由于检察机关并无最终裁判权,但随着案件移交至法院及法院的受理,实现了监督权与诉讼权的转化,从而为各类市场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一个新法律手段、一条新的法律渠道,这就是中国特色。这样有利于维护不同所有制,不同地区的各种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及权利。
2、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不会打破我国的宪政框架。公益诉讼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并由法院进行裁判,意味者检察和审判功能的同时拓展,是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我国的宪政框架是人民代表大会下一府二院制,检察院和法院同属司法机关,但是细究起来,中国的检察机关亦具有行政机关的性质,一方面检察机关上下级关系上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一方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检察机关不是单纯的法律监督者,提起公诉时,它拥有求刑权,在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上,它又具有与公安机关性质相同的立案侦查权,具有行政机关的性质,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故不具有纯粹意义上的法律监督者身份。有些学者认为中国检察机关不具有象外国检察机关的行政机关性质,故不能提起诉讼。显然,他没有看到中国检察机关具有行政机关性质的一面。刑事方面都可以难道民事行政方面就不可以了吗?
3、检察机关具有原告资格。传统民事诉讼采严格原告主义,一方面检察介入民法领域有原被告地位不平等之嫌,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不具有当事人的特征要求,即不具有原告资格。故有些学者认为,检察机关只要提起民事诉讼就显得主体资格错误。他们认为,检察机关介入民事公益诉讼将存在着不当干涉私权的危险。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江伟教授指出,当今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对民事权利的制约,传统“私权绝对”的观点已经被修正。如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使民事权利或诉讼权利时损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就应当进行干预。而且,检察机关的介入也是有条件的并遵循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现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要不断发展、放宽当事人资格要求,特别是有关公益诉讼方面,原告不再要求是与侵害结果、裁判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只要有间接关系就可以起诉。
4、提起公益诉讼具有历史土壤和实践发展。1954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就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有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民事案件有权提起诉讼,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诉权,并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如1965年,仅黑龙江省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就达55件。此后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及修正案仅保留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性规定及对检察监督的方式作了规定,将抗诉作为其监督手段。尽管如此,但是从1997年起,中国检察机关就在法律既没有明确禁止也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了进行了近十年公益诉讼实践。为国家和社会挽回了大量经济损失,维护了社会公众、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可见,国内司法探索进程为我国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积累和成熟的制度。检察机关本身的性质和职能要求决定了其作为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可能。
5、检察机关具有超然的法律地位。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与国资委、环保部门等一般行政机关相比具有超然的法律地位,不易受干扰,能较好地履行职责,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另外,检察机关拥有一支过硬的法律队伍人才,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符合市场经济的效益原则,能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
(二)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制度
十七大报告指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继续深化改革开放。要把改革创新精神贯彻到治国理政各个环节,毫不动摇地坚持改革方向,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各方面体制改革创新,加快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步伐。”我们要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不断总结发展实践,加紧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法律体系,建立适合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的法律制度,无须再吵吵闹闹了,我们要把一切出发点和落实点放在有利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稳定,有利于维护公平正义,有利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近年来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环境污染、政府行政行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地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但是却面临无人有权提起诉讼的尴尬境地。立法机关一方面要借鉴外国经验,进行法律移植,一方面总结我国积累的成功经验、丰富实践,不仅要不断改革创新,而且要敢于大胆打破常规,突破现有框架,大胆创新,完善立法。在修订民事诉讼法和行政法时,在分则中细化,赋予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权,切实维护公益利益。
(三)建立怎样的公益诉讼制度
在这一点上,许多学者的研究已经进行得十分深入、全面、细致,认为可以三种方式进行:一是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二是支持民事诉讼方式;三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采用检察建议或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诉讼程序上从立案、起诉等也作了许多有益探讨;对如何对法律进行修改也作了具体阐述,如为了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的公众利益,应当将民诉法立案的标准予以修改,将原告与本案具有“间接”的利害关系也应当纳入立案的范围之内。 由于理论界对检察机关如何提起公益诉讼作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做了较科学的制度构建在此不赘。

参考资料:
[1]吴军,《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探析与构建》,2006;
[2]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研究”课题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和方式比较研究》;
[3]崔伟,《检察机关是公益诉讼的适宜主体》,检察日报,2005.12.18;
[4]杨秀清,《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正当性质疑》,《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06期;
[5]王福华,《我国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之角色困顿》,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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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大学生犯罪是一个敏感的问题,之所以受到人们更多的关注,是因为人们对大学生这个群体期望值过高,犯罪的结果与期望值之间形成了很大的落差。

【关键词】大学生犯罪、特点、原因、预防

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这里不乏精英和骄子,他们代表着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可是不经意的疏忽却使一些人触犯法律,身陷囹圄,不仅使父母、师长蒙羞,还断送了自己的美好前程。大学生犯罪的现象日益严重,给社会造成了重大损失。如何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遏制大学生犯罪已成为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大学生犯罪的特点

(一)数量增长的迅速性

(二)犯罪种类的广泛性

大学生犯罪多以伤害型和财产型为主,但同时出现了一些新类型案件。大学生犯罪开始向多样化和智能化发展,犯罪手段比一般犯罪表现出高智能、高技术性以及高隐蔽、高危害性。

(三)犯罪主体人员层次的多样性

犯罪主体人员性别上有男、女,年龄上有不同,学历上有高低,经济条件上有好也有差;地区上有农村也有城市;政治面貌上有普通人员,也有共青团员、共产党员;平时表现上既有一般较差的人,也有学生中的高材生、三好学生、学生干部;既有历史上有劣迹的,也有初犯的,呈现出全方位、多层次的状况。

二、造成大学生犯罪的原因

(一)自身原因

大学生正处于青年时期,其生理和心理都迅速走向成熟但还没有成熟。一是自控力较差,心理脆弱,无法应对挫折。大学生中独生子女是绝大多数,远离父母独立生活之后,对挫折没有准备,一旦遇到比较大的事件,容易产生过激行为。二是敏感自卑,自我调控能力差,无法应对社会的一些不公和挫折,对人生悲观,以至于不能自拔,最终走向极端。三是随着高校扩招步伐的逐渐加快,大学生失业现象也日益频繁,他们不再拥有昔日大学生身为少量“社会精英”的自豪,而是对前途充满渺茫,这就使他们极易产生消极颓废心理,导致心理迷乱,情绪失控,失足犯罪。四是大学生尚年轻,但却渴望自立、自尊,获得别人的平等相待,不愿受管束,希望无拘无束的生活。这种心理特点,随着年龄的成熟而越来越强烈,特别是当他们具有一些不良品行时,谁如果管教他们,轻则反感、对抗,重则予以报复。

(二)家庭原因

家庭是孩子成长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位老师,家庭中父母对大学生个性品格的形成和塑造具有潜移默化的重要影响。不良的家庭环境以及不正确的家庭教育等都会对大学生的人生观、世界观等方面产生负面影响。一是家庭不健全极易使大学生产生一些不良的心理意识和行为意识。随着离婚率上升,再婚、单亲、残缺家庭增多,导致孩子从小失去家庭温暖,缺少亲情的呵护,极易误入歧途。二是父母毫无原则地溺爱孩子、因为工作等原因而忽视孩子、以自私自利的标准来教育孩子、因为家庭条件差而虐待孩子、有的家长望子成龙心切,不了解子女的心理、生理特点及思想状况,采用粗暴简单的方法严厉管教子女,相信“棍棒出孝子”,家庭暴力的影响,在孩子幼小的心理埋下了逆反的种子和实施暴力犯罪的祸根。这些不科学、不正确的教育方法,使子女形成不健康或畸形心理,缺乏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能正确看待社会,久而久之会产生孤独、自卑、怨恨、狂妄等心理,极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学校原因

学校教育观的偏颇、教师素质问题以及校园暴力都会给青少年的成长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比如学校只抓升学率而忽略对学生人生观和思想品德的教育等都会对学生的健康成长带来破坏性的影响。此外,一些学校对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律政策教育形式单调,内容僵化,针对性不强,导致一些大学生接受教育的效果不理想。特别是学校招生规模逐年扩大,而校方对学生的管理却未加强,存在重知识“输入”而轻思想品德的“塑造”,缺乏科学的管理机制,有的学生夜不归宿、逃课旷课、赌博醉酒等也无人过问。由于未做到防微杜渐,导致个别学生自觉性越来越差,自我控制能力越来越弱,很容易突破道德的防线而走上犯罪歧途。

(四)社会原因

在当今社会一些阴暗角落里滋生着一些与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和精神文明建设不相称的丑恶现象,一些领域道德缺失,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滋长,封建迷信活动和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泛滥,文化事业受到消极因素的严重冲击,危害大学生身心的东西屡禁不止,使大学生的认知产生偏差。有些大学生由于意志比较薄弱,很容易接受外界的影响,而对于不良现象和行为,也往往缺乏辨别能力而跃跃欲试。随着自我意识的增强,他们非常重视自己能否得到同龄伙伴的承认和赞许,并把它看得比父母、师长的评价还要重要。一些武侠、言情小说、影视片人物,特别是带有传奇色彩的“黑社会”人物对他们起着极坏的影响,诱导大学生走上违法犯罪之路。

三、预防大学生犯罪的对策

(一)自身预防

首先,应加强对大学生政治素质的教育培养,增强其公德意识,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社会,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其次,在生活中,学会理财,杜绝浪费与攀比。树立正确理想,辩证分析对错、得失,控制“早恋”心理,培养自己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观念,增加抵御犯罪感染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再次,对待人际交往要慎重,杜绝与社会不良人员的接触。当遇到不良人员的骚扰和侵犯时,大胆告知父母或老师,求助于法律,提高被害预防能力,保护自己,打击罪犯。

(二)家庭预防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遏制大学生犯罪,首先应从家庭抓起。一是提高父母自身素质,优化家庭环境。为人父母应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和爱好,给孩子做好表率。二是注意家教方法。过分溺爱和纵容,这对孩子的心理健康和正确行为的培养是极其有害的。三是善于发现孩子犯罪的早期征兆。大学生犯罪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犯罪征兆是这种变化的外在表现。如果家长能够知晓具体征兆的表现形式,善于早期观察,就在预防犯罪中掌握了主动,为采取针对性的早期教育提供了条件。

(三)学校预防

加强和改进高校的学生管理,建立健全管理约束机制。目前,许多大学的内部管理制度松懈,纪律要求不严格,导致校风松散,因此各高校应当加强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机制,完善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校风,尤其做好新生入校后的入学引导工作,加强学生日常法律基础教育,加大对大学生的管理力度,使学校在教育产业化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完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相统一。预防犯罪首先必须保证良好的校园生活环境,学校内部保卫部门应当配合有关执法部门综合整治,排除校园周围不健康因素对大学生的影响和干预。。

文化部、信息产业部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文化部 信息产业部


文化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网络文化市场发展的指导思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加大网络游戏管理力度、规范网络文化市场经营行为,提高我国网络游戏原创水平,促进网络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我国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国网络游戏市场的现状和发展目标


(一)网络游戏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和实现的互动娱乐形式,是一种网络与文化相结合的产业。近年来,网络文化市场发展很快,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遍及全国城乡,带动了网络游戏市场的发展。随着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宽带的接入社区和家庭,我国网络游戏市场发展迅速并进入了一个高速增长期,并已经创造了较大的产值,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对促进我国网络经济和娱乐业的发展、丰富互联网时代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生活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我国网络游戏处于发展的初期,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还比较严重。主要表现为:一是网络游戏产品中存在淫秽、色情、赌博、暴力、迷信、非法交易敛财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和不健康内容。二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民族原创网络游戏产品未能主导市场。三是经营模式雷同,产品类型单调,以打斗和练级为主的游戏产品占据了较大的市场份额。四是“私服”、“外挂”等侵犯知识产权、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突出。五是诱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影响缺乏自制能力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我国网络游戏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要以科学发展观来指导和检验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工作,既清醒地认识到网络游戏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努力解决现存的问题,为广大未成年人营造和谐的网络文化环境,又充分重视网络游戏的积极作用和产业价值,立足长远,支持民族原创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使内容健康向上、形式丰富多彩的网络游戏产品居于国内市场的主流,民族原创网络游戏产品尽快占据国内市场主导地位,适时进入国际市场,网络游戏市场经营行为得到有效规范,知识产权得到普遍尊重,法制管理体系基本完备,打造一批具有中国风格和国际影响的民族原创网络游戏品牌。


二、支持网络游戏产业健康发展


(四)构筑产业支持体系。网络游戏作为软件产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应加大支持力度,作为游戏产业的引导资金,重点开发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的核心技术。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和《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国办发〔2002〕47号)等软件产业政策。推动建立游戏产业人才培养体系。积极培养网络游戏策划人员、研发人员和营销管理人员。推进游戏职业培训,提高社会自身人才培养力度,积极鼓励游戏企业独立办学或与高校联合办学培训人才。


(五)实施民族游戏精品工程。积极鼓励、引导、扶持国内软件开发商、网络运营商、内容提供商等各类企业,开发和推广弘扬民族精神、反映时代特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网络游戏产品,形成一批具有中国历史文化内涵、凝聚民族精神与情感的民族游戏精品,争取在3年左右时间内占据国内市场的主导地位,并进一步开拓和占领国际市场。


(六)积极培育网络游戏产业孵化器。在发展文化产业条件较好的地方,依托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软件产业园区,聚集游戏产业链上的相关企业、科研院所,筹建若干个国家数字娱乐产业示范基地。主要开展动漫游戏产业的培训、研发、产业孵化与国际合作,使之成为我国网络游戏产业的孵化器。重点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网络游戏核心技术,建设我国自主的游戏软件可复用构件数据库,尽快建立我国游戏软件的脚本、构件库等产业化的技术基础,大力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七)努力开发网络游戏周边产业。网络游戏对相关产业具有明显的带动作用,要促进国产网络游戏衍生产品的开发,包括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玩具文具、食品、服饰、娱乐设施、动漫产品、游戏展会等。通过游戏衍生产品的综合开发,扩大和增加我国网络游戏产业规模,真正形成我国网络游戏产业再生产的良性循环机制。


三、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秩序


(八)严格市场准入,强化内容监管。文化部将严格审批网络游戏等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申请新设立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除符合有关规定外,还应当具备10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对未经文化部许可,擅自利用互联网从事网络游戏等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的要依法取缔。网络游戏产品的内容应当符合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大力提倡具有中国特色、民族风格和时代特点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先进文化产品;严禁含有淫秽、色情、赌博、暴力、迷信、非法交易敛财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等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在国内的生产和传播。对含有违法违规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应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加强网络游戏产品的进口管理工作。严格实行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制度,有选择地把世界各地的优秀网络游戏产品介绍进来,又防止境外不适合我国国情和含有不健康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的侵入。进口业务由文化部批准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口、传播和流通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境外网络游戏产品。凡未经文化部内容审查和未按信息产业部《软件产品管理办法》进行登记备案的网络游戏产品一律不得在国内运营,不得作为电子竞技等网络游戏比赛项目。对擅自传播进口网络游戏产品的,由文化部门依法对相关服务器提供者予以查处,并由通信管理部门根据文化部门提供的书面认定处罚意见,按照互联网管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相关网站依法予以处理。


(十)加大对“私服”、“外挂”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经营“私服”和“外挂”属于未经许可擅自利用互联网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要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取缔。加强对网吧的监管,取缔网吧中的“私服”、“外挂”行为,通信管理部门要依据文化部门提供的书面认定处罚意见及网站IP地址等相关情况,按照互联网管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十一)切实加强对网吧的管理,规范网吧市场秩序。要按照取缔非法、控制总量、加强监管、完善自律、创新体制的要求,坚持一手抓整顿和规范,一手抓改造和提高,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改造和提升现有网吧产业,引导其向规模化、连锁化、主题化、品牌化方向健康发展。严厉查处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行为,认真落实网吧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网络游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开发网络游戏产品身份认证和识别系统软件,对未成年人上网游戏和游戏时间加以限制,对可能诱发网络游戏成瘾症的游戏规则进行技术改造,其中PK类练级游戏(依靠PK来提高级别)应当通过身份证登陆,实行实名游戏制度,拒绝未成年人登陆进入。积极发挥守法经营、声誉良好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在网络游戏市场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引导新闻媒体等社会舆论,加强正面宣传,改善行业形象。建立健全行业协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行业服务、规范企业竞争行为。


(十三)各地要合理引导、加强管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民族原创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网络文化环境。


文 化 部
信息产业部


二○○五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