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私合营企业的私方人员利用职权违法取利的行为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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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私合营企业的私方人员利用职权违法取利的行为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私合营企业的私方人员利用职权违法取利的行为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1957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5月24日(57)沪高法研字第5995号关于公私合营企业的私方人员利用职权违法取利,对其身分能否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并比照惩治贪污条例第二条以贪污论罪问题的请示已收悉。你院意见,公私合营企业的私方人员利用职权违法取利的行为,如系发生在公私合营企业的清产核资、人事安排之后的,即应按照惩治贪污条例第二条规定,以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论罪。我们同意这个意见。另外,根据惩治贪污条例第二条、第八条规定,公私合营企业的私方人员的侵吞、盗窃、骗取国家财物、强索他人财物、收受贿赂以及其他假公济私违法取利的行为,虽系发生在公私合营企业的清产核资、人事安排之前,同样也应适用惩治贪污条例的有关规定。

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私合营企业的私方人员利用职权违法取利的行为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 (57)沪高法研字第5995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近接不少区人民法院请示,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高潮以后,公私合营企业的私方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取利,对其身份能否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并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第二条以贪污论罪问题。根据陈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高潮以后的新问题”的发言中指出:“公私合营企业中资方人员有职有权,已经不是公私合营以前的三权,而是国家给予他们的一种普通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权,是公务人员的职权。”因此我们的意见:私方人员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不能笼统地以公私合营前后加以区别,而应从清产核资与人事安排以后为界限,即凡私方人员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公私合营企业的清产核资、人事安排之后,即应按照惩治贪污条例第二条以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论罪。
因涉及对贪污条例第二条的解释,特报请核示。
1957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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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规则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规则》的通知

(2004年10月22日)

深府〔2004〕176号

  现将《深圳市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规则》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提高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水平,规范建设用地申请审批程序,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我市建设用地审批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先由深圳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向申请单位或个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附范围图),由申请人持该意见书向深圳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部门)、发改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及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文件等有关批准文件。
  第四条 土地部门、发改部门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分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具相关法律文件。
  第五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及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文件等有关批准文件后,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许可证,由规划部门提出明确的规划许可意见后,汇总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六条 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的,由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市政府审定不同意的,由规划部门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用地方案图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部门申请用地时,土地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决定,依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八条 经市政府审定批准的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向土地部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土地部门拟订报批方案,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权限上报审批。
  第九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依据《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土地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土地部门组织实施,核发土地成交确认书。
  规划部门凭土地成交确认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规划部门会同土地部门制定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时,应当列明各类经营性用地的具体地块和供应时序,提出地块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二条 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经营性用地除外),经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审批后,由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报市政府备案。土地部门应当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第十三条 对于按备案方式办理的市政及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土地部门应做好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报批,相应调减年度农用地转用指标。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市政府已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中国社会科学院和英国学术院、英国社会科学研究理事会学术交流协议

中国社会科学院 英国学术院 英国社会科学研究理事会


中国社会科学院和英国学术院、英国社会科学研究理事会学术交流协议


(签订日期1980年5月16日 生效日期1980年5月16日)
  中国社会科学院和英国学术院、英国社会科学研究理事会,为加强中英两国在社会科学、人文科学范围内的学术交流,互相促进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研究,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学术交流

  第一条 从一九八0年开始,以中国社会科学院为一方,以英国学术院和英国社会科学研究理事会为另一方,每年将在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方面按对等的原则互派学者访问,每年双方各为二十四人月。这些互访或者以个人的学术研究为目的;或者属于双方协议的合作项目的执行;或者为了帮助学者熟悉本学科领域内研究情况;或者在对方的研究所、大学、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等学术机构从事工作。上述任何一项单独的活动,其时间均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二条 派出方将负责在所建议的访问付诸实施至少三个月之前,按照本协议所附之申请表提供关于被提名人的情况。接受方在收到该项申请表的两个月之内应将意见通知派出方。派出方在得到接受方的确认之后,在不迟于访问前两周将被派遣学者到达的有关细节通知接受方。

  第三条 财务规定:
  一、派出方负责支付学者去接受方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
  二、接受方负责支付访问人员在其国内的费用:包括膳费、宿费、根据访问要求商定的在国内的旅费、市内交通费、急病的医疗费。
  三、如派出人员需要家属陪同出访者,需经接受方同意,家属的费用将由本人负担。

  第四条 一方的访问学者所代表的学科不必与另一方的学者所代表的学科相对应。

  第五条 双方可根据需要,经过协商,在中国和英国学者之间组织适宜的合作研究项目。

  第六条 双方可根据本协议和互惠原则,组织学术讨论会。此种会议的内容由双方根据需要临时商定。有关会议本身所需的各项费用由倡议者一方负担。参加此类会议的学者人数原则上应该对等,不列入第一条规定的限额之内。参加会议学者的费用,按第三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 双方一致同意互相交换研究资料和出版物,并尽可能为双方所属研究机构的科研人员间的直接联系与合作提供方便。

            第二部分 推荐学者

  第一条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第一部分第一条的规定外,可以推荐学者到对方从事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研究。协议双方对被推荐学者不承担任何经费义务。

  第二条 对于按本协议第二部分规定,由中方推荐的学者,英方将与在联合王国之内的研究所、大学、博物馆、图书馆及藏书和档案等机构进行协商,为该学者的研究计划提供方便。

  第三条 对于按本协议第二部分规定,由英方推荐的学者,中方将与各省、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大学、图书馆、博物馆等有关学术机构进行协商,为该学者的研究计划提供方便。

  第四条 双方一致同意,在按照本协议第二部分推荐的学者提供方便时,可能受到双方主观上无法控制的条件的限制,因此这种便利是否提供以及提供到何种程度,应由接受方酌情决定,在被推荐学者从本国启程之前,接受方要把所能提供的便利通知其本人。

  第五条 接受被推荐学者的单位(不论是否为本协议的一方)可向要求来访学者规定合理条件:包括健康状况、学术水平、外语能力,是否将同接受国的同行合作,是否要做学术报告或公布研究成果等。

  第六条 每一方所推荐的人数,每年不得超过十名,其中没有达到博士或相当于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得超过三名,每一个被推荐的学者在接受国停留的时间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七条 协议第一部分第二条的规定亦适用于推荐学者。
  本协议自一九八0年五月十六日开始生效。有效期两年。在期满前三个月,如任何一方均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自动延长两年。双方每年就下一年度的具体项目进行协商,并于必要时对本协议执行情况及修改建议交换意见。
  本协议于一九八0年五月十六日在伦敦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           英国学术院英国社会科学
                       研究理事会
  代     表            代      表
  赵  复  三             艾里克·汉德利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