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院职权几个特性的认识/戴洪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6:55:53   浏览:98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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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职权几个特性的认识

戴洪斌


  人民法院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审判职权。人民法院行使的审判职权,是法治社会里重要的国家权力,它是法律生命的具体表现,是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正常运作的基本保障和最后一道屏障。人民法院依法开展刑事、民事、行政和国家赔偿等各项审判工作,调节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秩序,产生了积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新时期,人民法院要紧跟时代发展,对行使的审判职权再认识,认真思考人民法院如何更好履职,在树立良好形象、确立司法权威和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上,作出更大贡献。

一、法院职权的内容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着国家的审判权,为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赋予和确认。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这是国家根本大法对人民法院职权的规定。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规定了人民法院审判职权的具体内容。按照法律部门分,人民法院目前承担着刑事审判工作,依法惩处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承担着民事审判工作,依法审理民事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制裁民事违法行为;还承担着行政审判和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力地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人民法院以积极的工作,切实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保护了公民权利。

二、法院职权的社会性

  审判权为国家权力的一种,它是为解决社会上的利益纠纷而设立,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而调节。人民法院是重要的国家机关,是国家上层建筑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以人民法院的名义行使审判权,对经济社会产生重要的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开展各项审判工作,办理各类刑事、民事、行政和国家赔偿案件,通过个案的办理,有效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主体行为,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对合法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给予了司法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权为国家服务,为社会服务,为人民服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裁决,并予强制执行,具有强制性、约束力和威慑力,这是其他国家职权没有的强制力,是保证裁判实现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审判职权的社会性,是人民法院审判职权的重要特征,是人民法院开展好审判工作、实现公平正义、实现审判目的的基础。审判权的社会性特征,一段时间里被忽视了,但不久就得到了改善,面向社会实际开展审判工作,面向社会实际搞好审判调研,更加注重应用法学研究,以有效指导审判工作,指导审判工作有效开展。

三、法院职权的中立性

  审判权的中立性,由人民法院职权特性决定,是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基础,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也是全体人民的共同期待。唯有真正保持审判工作的中立性,人民法院在实际的案件办理中,才能公平适用法律,公平作出判决。不可想象,一个不信守中立的法院,人民群众怎么会给予信任,这个法院怎么能建立起真正的司法权威,这样的法院怎么会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公平正义如何得以实现。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组织法也作了内容相同的表述。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保持中立性,宪法上、体制上多作了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立性问题,这几年已有很多论述和探索,已经牢固树立起了审判中立的理念。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一直按照中立性要求,努力排除各种不当干涉和干扰,在具体的案件办理中,努力实现着公平正义。审判中立的理念,已经内化为各级人民法院和审判人员的核心价值,也为社会各界普遍接受。

四、法院职权的有限性

  法院职权的有限性,是一个需要正视的问题。一般来说,国家权力由立法权、行政权、军事权、审判权和检察权等构成,在中国审判权来自于立法权并为立法权负责。人民法院行使的审判权只是国家权力的一个部分。司法权在各种权力中历来是最不起眼的,只是在近现代,由于人格观念的确立,人权思想的兴起,司法权在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事业上的重要作用凸现出来,司法权才被提高到了应有的高度和位置,也越来越为社会各界重视。即使这样,由于人民法院审判职权设置的要求,行使职权的手段和调整范围的限制,掌握社会资源有限,审判工作本身具有的被动性和中立性要求,其对社会的控制力和影响力仍然有限,也必须有限,法院职权有限性特点仍然突出。法院不是万能的,对社会事务绝不能大包大揽。一段时间里,法院洞开立案大门,各类社会纠纷和矛盾大量涌入,很多都转化为诉讼案件形式。同时,也引发了社会的好诉现象。由于自身地位和功能上的局限,使得很多转化为诉讼案件的社会纠纷、矛盾,不能在人民法院审判环节得到有效化解和解决,客观上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工作,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也损害了国家的整体威信。针对法院陷于缠诉、缠访这一社会难题,开展了全国性的涉诉信访化解专项活动,举全社会之力,通过做艰苦细致的工作,大量的社会矛盾和涉诉案件才得以化解和解决。在任何一个国家和历史时期,都不可能赋予法院太多的职权,这是审判机关的性质和职责决定了的。唯有更加深刻认识法院职权的有限性,才能使司法权归位,而不是越位和缺位,人民法院才能更好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更加有效通过审判服务社会。

五、法院职权的宪法性

  司法权是宪法性权力。宪法第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其负责、报告工作,人民法院机构和职权的设置、运行,由宪法、法律规定和保障。宪法赋予人民法院行使审判职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照法律规定,作出裁决,并付强制实施。审判权本就属于国家权力的一个部分,并有强制执行力,它也是其他国家权力有效行使的强制力后盾,保障着自身和其他国家机关职权的有效行使。人民法院的审判职权由宪法和法律赋予,具有宪法性,人民法院要切实履行起这一神圣的职责,行使好这一宪法性权力。

六、法院职权的权威性

  社会需要秩序,矛盾纠纷需要化解,社会关系需要调节,社会行为需要规范,这一切很多都是由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来实现。必须确立司法权威,以推进人民法院的裁判得到切实的执行,法律得到有效的实施和贯彻落实,社会秩序得到维护。不可想象,法院判决不能得到社会的尊重和认可,不能得到很好执行,其损害的不只是法院自身的威信,更将严重损害社会秩序、民众利益和国家的权威。近年来,社会各界更加认识到了司法权威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事业上的重要作用,司法权威被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来认识,并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司法权威不只是关涉法院一家的问题,而涉及到了社会的方方面面,需要各方面支持,通过内外多方用力,才能真正确立和加强。一是把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紧密结合人民法院实际,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整体推进人民法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彻底解决执法不严、裁判不公、效率不高等影响司法权威的问题。二是强化人民法院内部对司法权行使的监督,进一步完善审判、执行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等监督工作机制,加强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完善再审制度,依法纠正错误裁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三是坚持依法纠错与维护既判力相统一。既要坚持依法纠错,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坚决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维护财产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基本稳定,维护司法权威。四是不断增强司法能力。法官的司法能力越强,司法水平越高,就越能实现公平和正义,司法权威就越会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和尊崇。五是进一步普及和弘扬法治精神,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不断提高和强化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营造起全民尊法、守法、维护法律权威的良好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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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申报认定暂行办法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申报认定暂行办法

1996年7月29日铜川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住房困难,根据陕西省政府批转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实施“安居工程”的意见》,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属于中低收入户:
   (一)工薪阶层职工家庭;
   (二)年人均收入低于9000元的城镇居民家庭;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属于住房困难户;
   (一)无住房户;
   (二)当年人均居住面积在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三)三代同室,父母与12岁以上子女同室,12岁以上兄妹或姐弟同室,两对以上配偶同室以及两户同室等住房不方便户;
   (四)住房需整体拆除的危房户;
   (五)居住在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家庭。
   第四条 凡同时符合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家庭,方能称为本办法中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
   第五条 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困难问题的次序依次为:无住房户;特困户;危房户;困难户;不方便户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离退休干部职工和教师的住房困难问题。
   第六条 计算住房困难户的家庭人口应以户口本为准,以其家庭成员中具有本市城镇正式户口并在本市其它地方无住房的人数方能计入住房困难户的家庭人口。
   第七条 家庭成员中的以下情况,亦应计入住房困难户的家庭人口;
   (一)现役军人;
   (二)在校学生;
   (三)单身宿舍居住的职工。
   第八条 统一计算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面积,若住房困难户现居住的住房面积为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则分别乘以0.73或0.53的系数,统一换算成居住面积或按实丈量。
   第九条 住房困难户现住的住房面积,若承租住房的以租赁契约注明的承租面积为准;若自住私有房的,以产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若一个家庭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住房面积。
   第十条 居住单元楼房的住房困难户,单元楼房的起居室面积超过8平方米,其超出部分的二分之一计入居住面积。
   第十一条 几户共有产权的,应根据实际居住情况,分户丈量,分户登记,按户审定。
   第十二条 居民对租赁契约或产权证标明的住房面积有异议的,以实测面积为准。
   第十三条 安居工程住房要切实实行登记申报,审批制度。
   第十四条 凡需申请安居工程住房的市级委、办、局系统的职工,向其所在单位申报登记填写《铜川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申请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其所在单位审核后签署意见,逐级上报本系统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凡需申请安居工程住房的县区属单位职工或无单位居民的,分别向其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填写登记表,其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及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县、区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凡需申请安居工程住房的中、省属驻铜单位职工,向所在单位申报登记,填写登记表,其所在单位审核后签署意见,逐级上报其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须将上报的住房困难户名单予以公布。名单公布后15日内群众未提出异议的,连同“登记表”并附家庭所有职工工资及家庭收入证明,户口,现有住房证明等资料逐级上报。
   第十八条 各主管部门应将拟上报的住房困难户名单予以公布,群众未提出异议的,连同各户的申请登记表与有关资料报批。属城郊辖区内的报市安居工程办公室,两县辖区内的报县安居工程办公室。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预购和正式购房手续。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商检局关于修订《种类表》商品编码和品名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修订《种类表》商品编码和品名的通知


(国检务〔1996〕35号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七日)

各直属商检局:

  根据海关总署96版《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的变化情况,国家商检局对现行《种类表》编码和品名进行了修订,同时编制了“《种类表》修订部分H.S编码转换对照表”(参见附件一),现将该表及“《种类表》修订说明”(参见附件二)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此次修订《种类表》,只是根据《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编码变化,对现行《种类表》的编码和品名做相应改变,商品范围未发生改变。自今年4月1日起,各地商检机构应按修订后的《种类表》受理报验、进行统计和检验管理。商品归类中遇有疑点,请查阅96版《协调制度》原文或96版《海关统计商品目录》。

  2、鉴于此次修订工作并未改变商品范围,且各局目前尚存有相当数量的《种类表》。因此,修订后的《种类表》不再重新印制,而采用远程通讯方式传送各直属局。请各直属局收到文件后3日内用远程通讯从国家局统计处的计算机中自取(《种类表》的文件名为96ZLB.LZH)。

  3、各地商检机构应向有关外贸单位做好宣传工作,并主动与当地海关联系,沟通修订情况,以使修订后的《种类表》的海关监管工作得到落实,减少和杜绝漏报验情况的发生。

  附件一、《种类表》修订部分H.S编码转换对照表

    二、《种类表》修订说明

附件一:

         《种类表》修订部分H.S编码转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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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编码│检验类别│     现行《种类表》对应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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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1100│ B   │0207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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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1200│ B   │0207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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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1300│ B   │ex0207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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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1400│ B   │02074100 ex0207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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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2500│ B   │0207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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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2600│ B   │ex0207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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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2700│ B   │02074200 ex0207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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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3210│ B   │0207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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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3220│ B   │0207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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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3310│ B   │0207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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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3320│ B   │0207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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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3330│ B   │0207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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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3400│ B   │02073100 ex0207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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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3500│ B   │ex0207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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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3600│ B   │02074300 ex0207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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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1000│ B   │ex040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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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2000│ B   │ex040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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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9000│ B   │ex040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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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29090│ B   │07121000 07129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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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42030│ B   │ex20089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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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1100│ B   │ex08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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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1900│ B   │ex08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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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3100│ B   │ex080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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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3200│ B   │ex080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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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1100│ B  │0807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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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1910│ B  │0807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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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1990│ B   │08071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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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5000│ B   │ex08109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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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9090│ B   │ex08109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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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19010│ B   │090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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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2010│ B   │12122010 ex20089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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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2020│ B   │12122020 ex20089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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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2090│ B   │12122090 ex20089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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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0000│ AB  │15201000 1520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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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23210│ B   │ex16023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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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23290│ B   │ex16023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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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23910│ B   │ex16023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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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23990│ B   │ex16023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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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1100│ B   │ex170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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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1900│ B   │ex170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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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69000│ B   │18069000 ex19011000 ex19012000 ex1901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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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11000│ B   │ex19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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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12000│ B   │ex190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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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19000│ B   │ex1901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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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42000│ B   │ex1904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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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49000│ B   │ex1904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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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9090│ B   │20053000 20059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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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9990│ B   │ex20089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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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11100│ B   │ex21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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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11200│ B   │ex21011000

────┼────┼──────────────────────────

21069020│ B   │ex2208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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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69090│ B   │ex21069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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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86000│ B   │ex2208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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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87000│ B   │ex2208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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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89000│ B   │ex2208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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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67000│ B   │ex2306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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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69000│ B   │ex2306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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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32000│ B   │25132100 25132900(注:25132900商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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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52900│ A   │28352100 2835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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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61110│ B   │ex320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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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61190│ B   │ex320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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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61900│ B   │32061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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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21010│ B   │ex33021000 ex21069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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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21090│ B   │ex33021000 ex2208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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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31100│ B   │1519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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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31200│ B   │1519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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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31300│ B   │1519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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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31900│ B   │1519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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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37000│ B   │1519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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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34100│ A   │4403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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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34910│ A   │44033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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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34990│ A   │44033200 44033390 44033400 4403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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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39990│ A   │ex44039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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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72400│ A   │4407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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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72500│ A   │ex44072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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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72600│ A   │ex44072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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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72990│ A   │ex44072190 44072200 ex44079990

    │    │(注:44072200商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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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79990│ A   │ex44079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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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83110│ A   │ex44082010 ex44089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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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83120│ A   │ex44082020 ex44089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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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83190│ A   │ex44082090 ex44089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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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83910│ A   │ex44082010 ex44089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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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83920│ A   │ex44089020 ex440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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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83990│ A   │ex44082090 ex44089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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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89010│ A   │ex44089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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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89020│ A   │ex44089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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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89090│ A   │ex44089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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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21300│ AB  │44121100 ex4412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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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21400│ AB  │ex4412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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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22200│ AB  │ex441212100 ex44122900

    │    │(注:现行编码44122900商品出口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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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22300│ AB  │ex44122100 ex44122900 ex44129100

    │    │(注:现行编码44122900,44129100商品出口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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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22900│ A   │ex4412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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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29200│ AB  │ex44122100 ex44122900

    │    │(注:现行编码44122900商品出口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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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29300│ AB  │ex44122100 ex44129100

    │    │(注:现行编码44129100商品出口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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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52600│ B   │ex5205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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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52700│ B   │ex5205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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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52800│ B   │ex5205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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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21200│ B   │64021100 ex6402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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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29100│ B   │ex64029100 ex64029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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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29900│ B   │ex64029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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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31200│ B   │64031100 ex64039100 ex6403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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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39100│ B   │ex64039100 ex64039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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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39900│ B   │ex64039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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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15000│ AB  │72013000 72014000(注:72014000商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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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81000│ A   │ex72081100 ex72081200 ex72081300 ex7208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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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82500│ A   │ex72081100 ex72081200 ex72082100 ex7208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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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82600│ A   │ex72081300 ex7208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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