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李卫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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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

李卫存


  GB18667-2002在附录B--B.2 "伤残标准"中列出了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公式。公式为:C=Ct×C1×(Ih+∑Ia,i)

1、公式中各字母的含义

C--对伤残者的实际赔偿额,元;

Ct--伤残赔偿总额,元;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用百分比(%)表示,0%≤C1≤100% ;

Ih--伤残等级中最高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h≤100%;

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 ≤10% ;

∑Ia,i--指若干个Ia之和,即Ia1+Ia2+……Ian,(i=1,2,3……n,),所以,原公式可以描述为:伤残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多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Ia,i≤10% 。

且公式需满足(Ih+∑Ia,i)≤100% 。

 2、公式中各构成要素的确定

(1)Ct--伤残赔偿总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排除伤残等级因素,即当伤残等级为一级时,Ct=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该数额是伤残者可能获得的最高伤残赔偿额,所以也被称作了"伤残赔偿总额"。

(2)C1--赔偿责任系数

就是损害事故中事故责任方应承担责任的比例,如对方全责则取100%,如双方对等责任,则取50%,如对方负主要责任且三七分责,则取70%。以此类推。

  (3)Ih--伤残等级中最高级的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赔偿比例(即伤残赔偿指数)为:

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当一个受伤害者的伤残构成多个等级伤残时,Ih取其中最高一级伤残所对应的数值。

(4)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Ia是指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即,当有多个伤残等级时,只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每增加一处伤残按另外的赔偿比例计算,由于该赔偿比例是附加计算的,因此称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Ia用百分比表示,其数值为0≤Ia≤10%。且还须满足:∑Ia,i≤10%,即Ia1+Ia2+……Ian,应小于或等于10%;Ih+∑Ia,i≤100%。即, Ih+Ia1+Ia2+……Ian,应小于或等于100%。

  由于伤残赔偿指数,《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有明确规定的标准,不同伤残等级都有对应比例(指数)。而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并没有具体规定,不同伤残等级没有具体对应比例(附加指数)。

本文作者电话:15065539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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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吴仪副总理重要批示精神深入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吴仪副总理重要批示精神深入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6〕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5年12月31日,吴仪副总理在工商总局《关于集中清理整顿医疗广告情况的报告》上批示:“众孚同志:此项工作你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抓得很有成效,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同意你们下一步采取的措施,望再接再厉,巩固成果,扩大战绩。”吴仪副总理的重要批示,充分体现了国务院对广告监管工作的关心重视和殷切期望,是对我们的鼓励和鞭策,是推进广告监管工作的强大动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抓好落实。现就贯彻落实吴仪副总理重要批示精神,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2006年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的主要任务

  2006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面临的广告监管工作和专项整治任务十分繁重,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吴仪副总理的重要批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树立长期作战思想,巩固成果,扩大战绩,继续深入开展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工作。要以医疗、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美容服务广告为重点,分品种、分季度、分阶段开展专项整治。要认真总结前一阶段专项整治的经验,继续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对虚假违法广告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要以专项整治为契机,逐步实现对广告市场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管,提升广告业整体信用,为落实扩大内需方针,增强消费者的消费信心,为企业开展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全力做好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为重点的各项工作

  (一)在前一阶段集中整治的基础上,分品种、分季度、分阶段开展专项整治。上半年整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下半年集中整治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要与相关部门联合制定方案,严格标准,联合执法,逐条清理。总局和省局在每季度要确定几个重点虚假违法广告案件进行督办,排除阻力,一查到底。对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决不允许以罚代刑。

  (二)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在总结前一阶段经验的基础上,要继续发挥部门联席会议的作用,制定工作制度,完善办事程序,特别是要发挥宣传、监察、纠风办等部门的职能作用,积极协调各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协作,真正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综合治理机制。

  (三)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对广告市场全方位、全过程动态监管。一是强化对广告主的监管,从源头上治理虚假违法广告。把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广告主作为打击重点。对屡次发布违法广告的广告主要依法停止其广告发布,根据具体违法情节,采取警示、加大日常巡查力度、降低信誉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积极协调药品、卫生等部门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服务机构加强行业资质监管,从源头上杜绝虚假违法广告。二是强化对广告公司的监管,规范广告经营行为。督促广告公司建立和落实广告管理制度,依法经营,规范操作,自觉拒绝设计制作和代理虚假违法广告。对设计制作代理虚假违法广告,甚至为谋取经济利益,帮助广告主弄虚作假的,要严厉惩处。对不具备资质条件、扰乱广告经营秩序的广告公司,要清除出广告市场。三是加强对广告媒介单位的监管,构筑虚假违法广告的防范体系。会同宣传、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进一步落实广告媒介单位发布违法广告责任追究制,对发布违法广告的责任人要一查到底。对发布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广告媒介单位,要依法停止或限制其广告发布资格,或责令其停业整顿。加强对广告审查员的法规培训和日常管理,督促媒体落实广告审查员制度,提高媒体的审查把关意识和作用。倡导媒介单位加强自律,向社会公布诚信宣言,自觉抵制虚假违法广告。

  (四)落实完善防范虚假违法广告的长效机制。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认真落实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新闻媒体单位领导责任追究制、违法广告联合公告制、广告活动主体评选评优违法广告一票否决制等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切实落实广告监测制度、执法办案协调制度、广告信用制度、广告审查员“一票否决制”、违法广告活动主体退出机制等制度。要从集中性、阶段性的专项整治逐步转变到规范化、制度化的监管,实现对广告市场秩序的标本兼治、长效治理。

  (五)加强广告法制建设,开展修改《广告法》等系列工作。进一步完善广告法规体系,为规范广告市场秩序提供法制保障。一是继续深入开展《广告法》修改的调研、起草工作。要制定《广告法》修改工作的进度表,尤其是要结合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针对广告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既有前瞻性、又有稳定性的《广告法》修改草案。二是加强广告监管部门规章的起草修订工作。完成《保健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完成《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动态指导和重点督查。要切实履行牵头单位的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对重点地区、重点媒体、重点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和督查。对在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并跟踪检查整改落实情况。要加强对各省市的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考核评价工作,督促各地切实履行职能。

(七)加强公益广告工作,推动广告诚信建设。继续开展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诚实守信”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等为主题的公益广告活动。通过形式多样的公益广告活动,在全社会营造弘扬正气、诚实信用、倡导文明的良好氛围,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匹配的诚实信用社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印发《绍兴市城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绍市府发〔199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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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绍兴市城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通知)
绍市府发(1998)5号

关于印发绍兴市城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印发《绍兴市城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二日
绍兴市城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完善救灾救济工作体制,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政府保障的原则,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社会化和法制化的原则。
  第三条 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依据是上年度经济发展、人民生活实际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1997年城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为年人均1000元。今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两年确定一次,由市民政局根据统计局提供的城区社会平均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与市财政局、区政府、开发委磋商后确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由市民政局具体实施。
  第四条 保障救助资金实行财政投入,多方筹集,分级负担的办法落实。各乡镇应积极采取措施,做好扶贫帮困、社会救济工作,鼓励保障对象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提倡邻里互助。
  第五条 凡城区农村常住人口中(不含暂住人口)因病、因灾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生活水平低于保障线的人员均为本办法的保障范围。
  第六条 救助对象须符合下列条件:
  1、以家庭为单位,年人均收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2、因无法抗拒的自身原因和外部因素造成家庭成员平均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及家庭不得列入救助对象:
  1、有劳动能力而又不自食其力者;
  2、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按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提供五保供养所需的经费和实物,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五保供养工作的实施;
  3、正在服刑、劳教的人员;
  4、有子女但不承担赡养义务的人员和家庭;
  5、违反《婚姻法》、《收养法》和《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件》的人员和家庭。
  第八条 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收计算方法采用农村住户统计调查方法,其计算范围为:
  1、农作物、经济作物、蔬菜、林果、畜禽饲养等种养业扣除成本后的收入;
  2、家庭成员中从事劳务、经商、务工等的收入;
  3、家庭成员在大中专院校读书或当艺徒的,其奖学金、津贴等收入;
  4、接受亲属赡养馈赠、社会救济(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费不计)、捐赠等转移性收入;
  5、财产性收入;
  家庭成员数按《婚姻法》有关家庭关系的规定计算,其直系亲属虽已分居,但确定实际收入时应合并计算。
  第九条 市、城区乡(镇)分别建立保障救助资金,按上年度救助人数和金额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当年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但不冲抵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条 城区农村常住人员的保障救助资金实行分级承担:市承担50%,乡(镇)承担50%。由乡(镇)承担的保障金列入乡(镇)年度财政预算。乡(镇)、村承担的比例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保障救助对象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防止优亲厚友,弄虚作假和虚报冒领。
  第十二条 发放保障金要坚持政策公开、救助对象公开、救助金额公开,并由村委会上墙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市、乡(镇)、村对保障对象应建档立卡,实行规范化管理,资金使用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各乡镇的资金管理发放要定期进行检查、审计。
  第十四条 城区乡(镇)常住人员符合救助条件和要求救助的,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绍兴市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由村委会核实并签署意见,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报市民政局审批,符合救助条件的,发给《绍兴市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十五条 城区农村保障制度采用“救助法”。即:根据801-1000元、601-800元、600元以下划分三个收入档次确定人年救助200元、400元、700元三个标准,保障家庭实发救济金=人年救助档次标准*家庭人口数。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及其收入情况,不得隐瞒虚报,不得冒领救助金。凡不符合救助条件或家庭人均年收已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及时收回《绍兴市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核销。
  第十七条 乡(镇)负担部分资金应分别根据发放时间提前到位,即上半年在5月底、下半年在11月底前划入专户。市负担部门由市财政划拨到市民政局,再由市民政局下拨到各乡(镇)。保障金每半年发放一次,上半年为6月,下半年为12月。保障对象凭《绍兴市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领取。
  第十八条 保障对象每年审核一次,每年第一季度为审核发证时间,一般情况下中途不补办手续。
  第十九条 保障对象凭《绍兴市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可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1、减免集资款、统筹费用;
  2、保障对象未成年子女入学就读的减免入托费、学杂费;
  3、司法机关对保障对象提供法律援助、减免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等;
  4、保障对象到本乡(镇)卫生院求医,减免挂号费、注射费、输液费等;
  5、各乡(镇)、村应优先安排和推荐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进乡(镇)、村办企业就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