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解决信访问题的最佳模式/张弘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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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解决信访问题的最佳模式
北安市人民法院 张弘默

近年来,随着广大群众自我观念和公民意识的增强,对自己享有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权益越来越关注,越来越迫切地希望自己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这是社会的进步。但是,由于目前受信“访”不信法等错误思想影响,信访逐渐成为不少群众表达诉求、“维护权利”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并且信访中缠访、闹访、非正常访等信访异化倾向日趋严重,影响了社会大局的和谐稳定。为妥善化解信访矛盾,一些地方和部门背离信访解决的法治要求,以各种名义、各种形式突破法律底线,追求个别信访个案的所谓“彻底解决”,不仅损害了法治的权威,也影响了正常信访工作的有效开展。当前,无论信访矛盾多么复杂,无论信访任务多么艰巨,必须保持清醒头脑,始终坚持用法治的思维、法治的方法来解决信访问题,把法治作为破解信访问题的最佳模,坚守法治、法律底线,坚守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正确把握现阶段群众共同利益、不同群体特殊利益、个别群众具体利益的关系,推动每一个信访具体问题依法依规解决。

  一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的权利保障作用,畅通信访渠道,积极引导群众依靠法治解决矛盾纠纷。信访是群众的一项政治权利,也是群众维护自身权益的方式之一,必须注意保障群众依法有序信访的权利,为来访群众表达诉求提供便利和尊重,对违法阻碍群众行使信访权利的行为要给予依法处理和严肃追究。要努力畅通信访渠道,维护好党委政府与群众沟通的桥梁和纽带,建立起有效的群众诉求表达机制,切实把群众对党委政府的信任保护好。要充分发挥好现有信访法律、法规的作用,正确引导群众可以做什么、不应做什么,为群众行使信访权利、畅通信访渠道营造良好的社会和法治环境。要切实加强对信访群众的法治宣传教育,改变群众“信访比法管用”、“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等错误观念,引导其从主要通过信访解决问题转变为主要通过诉讼、调解、仲裁等法定方式解决问题,最终走上依靠法律解决纠纷的轨道上来。

  二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的定分止争作用,妥善化解信访矛盾,依法维护群众正当权益。信访是社会矛盾的特殊表现形式,化解信访问题必须坚持法治原则,依法妥善解决。当前,一些地方和部门解决信访问题超越法律,随意性强,带有浓厚的行政命令和长官意志色彩;更有的为求一时和谐稳定,违反法律规定,随意满足个别信访人的不合理、不合法的诉求,造成其他信访人的争相效仿,甚至还引发新的社会矛盾。法治是人类社会在长期的社会管理实践中探索的并经过长期实践检验的智慧结晶,也是世界各国和我们大力实施的最合理的社会治理模式,法治相比于其它解决矛盾的手段,更体现着理性、效率、文明、民主和秩序的要求,它对每个公民的行为给予更好地指引、预测、规范、教育,使每个社会成员对自己的行为可以做出初步的评价和判断。作为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最后防线,也是矛盾纠纷的最终裁决者,司法科学、公开、完善、规范的程序设计,成熟缜密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各类矛盾纠纷在法律框架内找到相应的救济渠道提供了可能。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规范依法行政、人民调解和仲裁等各类纠纷解决手段的法律法规日趋完善,230多件法律、690多件行政法规和8600多件地方法规为各类矛盾纠纷依法解决创造了必备条件,奠定了坚实基础。因此说,目前我们在化解信访矛盾时,必须坚持法治的基本要求,始终做到依法办理,切实维护法治的权威,坚决防止和杜绝突破法律的错误做法,切实维护社会公平。只有这样,才能破解信访难题,遏制信访高发势头,使信访工作回归到原本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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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印发《杭州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杭府法审告[2008]5号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上报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杭州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杭安监管危化 [2007]35号)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0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杭安监管危化〔2007〕35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安全监管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杭州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杭州市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符合《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规定的单元。
重大危险源单位是指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杭州市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登记、检测、评估、监控、应急救援和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杭州市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单位全面负责,部门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辨识分级和申报登记建档

  第五条 杭州市重大危险源按可能产生的最严重事故后果及危害程度,划分为三级: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死亡半径在200m以上;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死亡半径在100m-200m;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死亡半径在100m以下。

  第六条 重大危险源的等级确认,由安全评价机构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后得出结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确定的等级进行公布。

  第七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市属企业主管单位(以下简称市级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并按照下列规定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每月28日前,各区、县(市)安全监管部门和市级有关单位分别负责本辖区内、本系统内重大危险源单位的申报登记建档和逐级上报工作;次月10日前,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单位的申报登记建档和逐级上报工作。

  第八条 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建档范围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申报登记建档使用杭州市统一的数据管理软件。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及时申报、登记、建档并登录杭州市统一的数据管理软件完成上报。
  首次登记建档后,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均应登录杭州市统一的数据管理软件,对本单位信息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上报。

  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单位凡涉及以下基本信息内容变更的,应立即登录杭州市统一的数据管理软件上报变更情况:
  (一)单位名称;
  (二)法定代表人;
  (三)单位地址;
  (四)联系方式;
  (五)危险源种类及基本特征;
  (六)应急救援预案。
  重大危险源单位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及时上报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因情况变化已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重大危险源单位要及时登录杭州市统一的数据管理软件申请核销。

第三章 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重大危险源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确保安全生产。
  重大危险源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十三条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的规章制度、实施方案,重大危险源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保障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改善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六条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台帐,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发现事故隐患,立即予以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

  第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使其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应当由从业人员本人签名;重大危险源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确保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设置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牌等安全警示标志,制定安全检查内容和要求,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检验,保证其完好,做好检查、维护、保养、检测检验台帐记录。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依法定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第二十条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制定并及时修订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落实各项安全监控措施;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做好台帐记录;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时的危害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周边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一条 从事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价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做出的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价的结果负责。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全市建立由市、县(区、市)安全监管部门、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市级有关单位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分级监管体系。
  对各区、县(市)辖区内的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由重大危险源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当地县(区、市)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监管;三级重大危险源由重大危险源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监管。
  属市级有关单位系统内的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由重大危险源单位、市级有关单位、市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监管;三级重大危险源由重大危险源单位、市级有关单位进行监管。

  第二十三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市级有关单位使用杭州市统一的数据管理软件,对重大危险源的各类信息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重大危险源单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市级有关单位应当落实监管责任人,具体负责定期监督检查和申报登记报告工作,并使用杭州市统一的数据管理软件,及时做好台帐记录。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市级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监管职责,定期组织各有关单位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督促重大危险源单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
  对各区、县(市)辖区内的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由重大危险源所在地区、县(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对三吨卮笪O赵吹募喽郊觳橛芍卮笪O赵此诘叵缯颍ń值溃┌踩喽焦芾砘垢涸鹱橹?lt;BR>  属市级有关单位系统内的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由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对三级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由市级有关单位负责组织。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预防安全生产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等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价、检测、监控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设备危害、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的情况;
  (六)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七)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的情况;
  (八)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的情况;
  (九)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的情况;
  (十)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的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市级有关单位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或建议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重大危险源单位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或建议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重大危险源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难以立即整改的,应当限期完成整改,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重大危险源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八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每年应向本级政府及公安、规划、质监、卫生、环保、工商、消防等部门提供本辖区重大危险源单位的基本情况,便于共同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有关法律、法规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的决定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的决定
2004.12.31 新余市人民政府


余府发〔2004〕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以工业化为核心的发展战略,加快培育具有新余特色的产业集群,全力打造中心城市的产业支撑,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全市工业发展制定如下决定。
一、实施“工业兴市”战略,强力推动工业跨越式发展
㈠继续加大主攻工业力度。在全市进一步统一思想,营造工业兴市的浓厚氛围。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新余市加快推进工业化进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工业化进程的指导、协调、督促、服务工作。形成加快工业发展的合力,着力寻求工业发展的新突破。
㈡力争更快的发展速度。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树立超常规发展意识,保持速度与质量和效益的统一。围绕强化新钢一个龙头,壮大工业园区、改制企业、县区工业三大板块,力争到2007年全市工业销售收入达到500亿元。规划并实施“百亿工程”,重点扶持100户重点企业,到2007年使其增创100亿元销售收入。努力实现全市工业经济主要指标增幅高于全市GDP增幅、高于全市财政收入增幅、高于全省工业发展平均增幅。
㈢促进工业企业上规模。力争全市每年新增年销售收入过500万元规模工业企业20家以上。力争到2007年底在全市培育10个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20个销售收入超过亿元,30个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40个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
㈣全面完成国有工业企业改制。继续深化国企改革,全面盘活存量资产,确保2005年基本完成市属国有工业企业改制任务。
㈤建立多元产业支柱。在支持钢铁产业发展壮大的同时,全方位培育产业基础,大力扶持优势产业,加快建设以钢铁、电力、纺织、建材、机械电子、金属制品为支柱的产业集群。
㈥建立工业发展专项基金。设立新余市工业发展专项基金,市政府每年安排上年可用财力5%的资金,作为工业发展专项基金。各县、区要根据各自情况,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工业发展基金实行专项管理,滚动使用,主要用于有发展前景的中小工业企业贷款贴息、担保、培训、奖励等(具体管理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二、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步伐
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每年组织实施一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并对筛选确认的全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当年给予一次性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贷款贴息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㈧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对创建并经认定为省及省级以上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的,完成省及省级以上重点高新技术产品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获省及省级以上新产品并有认定证书的,获得省及省级以上名牌产品并有认定证书的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㈨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对在互联网上设立门户网站,或在直接为企业服务的专业门户网站上搭建网页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专项资助。
三、扶植重点骨干企业快速发展
㈩确定重点骨干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凡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或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市属企业,均列为重点骨干企业,予以重点扶持。
(十一)强化激励机制。上交税金总额1000万元以上、且连续两年同比增长不低于20%的地方企业,在达到上述标准的第二年由纳税地政府对企业予以奖励,超过20%以上的增长部分按地方留成部分每增加10万元奖励0.5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二)支持重点骨干企业扩大生产规模。优先协调重点骨干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的工业用地和水、电、煤、运等供应。供电部门销售电价代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应缴部分通过批准可用于企业的电力扩容改造和管线维护。
四、加快工业园区建设
(十三)加大工业园区招商力度。加快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银行、社会和民间资本采取入股等多种方式参与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投资环境。创新招商引资手段,注重以商招商,以产业对接为着力点,吸引跨国公司和国内500强企业进区落户。鼓励市内外大企业延伸产业链,到高新区创办特色工业园区,形成专业化协作配套的产业集群。
(十四)提升工业园区集约化开发建设水平。着力提高工业园区投入产出率,提高每平方公里的投资强度、销售收入、财税收入和出口创汇能力,做优做强工业园区。城区国有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原厂区土地可变更为商住用地,所得土地出让金全部用于新厂建设和企业改制;城区民营中小工业企业退城进园,所得土地出让金50%返还给企业,用于企业新厂建设。
五、大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十五)扶持中小企业做大做强。新办、新建中小工业企业和中小企业新上工业项目一律享受工业园区企业同等待遇。
(十六)减轻中小企业的负担。新办工业企业和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以下的属市、县区有权减免的,各种规费减免50%,5000万元以上的减免80%。中小企业在首次融资过程中办理相关手续时,有关部门给予优惠。在发生转贷业务时,有关单位不得重复收取评估费。在中小企业办理担保贷款时,涉及抵押登记收费的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标准执行。严禁对中小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十七)加快中小企业上市步伐。选择优强工业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通过努力使其达到中小企业板上市要求。对优强企业争取上市给予重点支持。
(十八)缓解中小企业投资压力。采取政府投资或其它投资方式,在高新区建设一批高起点标准厂房,作为中小工业企业发展的“孵化”基地,鼓励中小企业采取租赁、分期付款、期购、成本价回购厂房等形式用于工业生产,使之把有限的资金用于发展生产。
(十九)引导中小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本地中小工业企业进园实行属地纳税。对原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和新增地方留成部分,保原企业所在地的基数,新增部分按比例分成。
(二十)倡导中小企业经营者奋发有为。每年对中小企业经营业绩进行考评,对于排位前十名的企业经营者由政府资助组织出国考察学习。
(二十一)设立中小企业奖励基金。每年在工业发展专项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中小企业,主要用于表彰优秀中小企业家。
六、大力引进和培养工业人才
(二十二)加大技工人才培训力度。劳动、教育等部门要把培养技工人才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与工业企业的对接互动,采取定向订单式培训等方式,大力培养造就一支满足我市工业快速发展急需的高级技工人才和熟练工人队伍。凡企业和社会培训机构围绕我市工业发展需要,实行定向订单式职业培训,且培训时间超过3个月并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有关规定在促进再就业资金中资助培训机构。
(二十三)加大工业经济管理人才培训和引进人才力度。采取政府给予一定经费资助的办法,选派一批优秀人才参加高级人才培训、外出挂职或出国学习;鼓励通过委托外培、外出考察学习、邀请知名学者来余讲学等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培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大力引进工业科技人才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进一步优化工业发展环境
(二十四)表彰先进。从2005年开始,设立并选评十名“突出贡献奖”、十名“企业发展奖”、十名“扶持企业发展奖”和“技术创新奖”。全市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由市政府授予荣誉证书并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同时在新闻媒体开辟专栏进行宣传。
(二十五)加大金融对工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加强银企协作,设立银企协作奖。各级经贸委(经贸局)和有关部门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联系与沟通,积极向金融机构推介企业和绩优项目,努力促成银企签约,按实际履行签约额,对金融机构予以奖励。积极拓宽民资、外资进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的渠道,不断增加基金规模,提高担保中心担保能力,每年从工业发展专项基金中安排现有基数的5%作为风险准备金,提高担保中心防范风险能力。
(二十六)支持中央和省属企业发展。各级各部门要将支持驻市中央、省属企业发展为己任,在企业改制、分离企业办社会、技术改造及优化外部环境等方面提供良好服务。
(二十七)加强企业安全生产。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对未发生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好的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十八)鼓励企业开拓市常引导工业企业积极参加境内外商品交易会(包括博览会、展销会、洽谈会),开拓市场,扩大知名度。
(二十九)规范对企业的检查。各有关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的规定,规范检查制度,做到统筹安排,避免重复。
(三十)加强考核和督促检查。市加快推进工业化进程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公布企业业绩的排名和对企业评奖的考查、审定,奖励如与其他文件有重复的,不重复计奖,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由市经贸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等部门对本《决定》的政策措施落实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以推进我市工业的快速发展。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