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内部监督推动“以廉养院”建设/王艳芬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4:45:24   浏览:80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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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腐倡廉工作是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开展反腐倡廉工作中强化内部监督又是最核心的内容。根据衡水市院确立的全市检察机关“以法建院、以公立院、以德育院、以廉养院、以新兴院”的战略发展思路,构建符合检察工作实际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反腐败惩防体系,是实现“以廉养院”发展目标的有效途径,下面笔者就如何完善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监督工作要解决的问题
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公权力腐败高发,社会公信力下滑,干群矛盾凸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检察机关高度重视自身反腐倡廉工作,强化检察干警党性修养和作风建设,加强内部监督,严肃查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执法形象和社会公信力得到提高,但是我们还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当前检察机关反腐倡廉建设中仍然存在不少薄弱环节,队伍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现象突出。检察机关内部存在一些领导干部傍大款、滥交朋友、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在重大事故处理过程中收贿,以权敛财;有的违法扣押涉案款物,不仅不及时退还,甚至以此向当事人所要财物;有的滥用职权、目无法纪,把手中权力作为打击报复的工具;有的对网络媒体关注或炒作的违纪违法问题重视不够,查处不力,造成极坏影响。
(二)检察干警违反规章制度现象突出。有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检令不畅,甚至顶风违纪;有的检察人员慵懒问题严重,纪律涣散,对高检院制定的规范制度执行不严,尤其是违规驾车、违规饮酒现象仍然居高不下。
(三)检察干警执法行为不规范现象突出。检察机关内部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的问题时有发生。有的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不严格执行法律和办案规范,随意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有的对人民群众态度恶劣、“冷硬横推”,耍特权、抖威风,执法作风简单粗暴,严重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
(四)检察机关内部管理不严格现象突出。有的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对干警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出现违纪违法问题后捂着、拖着、护着,甚至押案不查。有的存在私存“小金库”,乱用公务用车等问题,存在无人管理现象。
二、监督工作面临的困难
一是认识不到位。在检察机关内部仍然存在着,认为内部监督只是对本院干警的一种素质要求和纪律约束,这项工作主要是靠干警个人的修养而非制度来约束的模糊认识。因此,导致一些人不能主动接受监督,视监督为枷锁。
二是监督中的弱点。有的制度操作起来人为因素较大,随意性强,因而造成在监督中不能产生实效性和全面性。对业务监督只是局限于自侦及一些重大复杂案件。而对查处不力,处置不当的案件无条规上的纠正依据,因此导致了检察监督工作的苍白。
三是监督中的难点。主要表现在对领导班子行使权力的监督。领导班子是一个单位的权力核心,目前,对领导班子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太健全,权力行使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程度不高。因而造成在监督中因不好处理与检察长及其他党组成员的关系,而不敢大胆对其进行监督的问题。
三、当前强化内部监督的途径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和反腐败的重要职能部门,必须首先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这样才能取信于民,才能树立监督权威。但是近年来,检察机关内部人员消极腐败现象滋生,纪律作风问题突出,违纪违法行为日趋复杂化、隐蔽化、智能化,因此,加强和完善对自身的内部监督,势在必行。
(一)廉政文化建设好,注重预防
廉政文化建设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治本之策,是推进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有力保障。因此,应该为广大干警营造一个廉洁高效的工作环境。
一是激发干警自我防范意识。加大教育力度,把反腐倡廉教育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积极开展多种有特色的廉政教育,把检察官廉政教育与中华传统美德教育相结合,把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作为重要载体,不断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断完善政治培训制度,定期召开学习心得交流会、主题演讲会等,剖析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座谈,提高教育感染力,营造崇廉尚廉的良好氛围;结合检察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在全员培训中深化典型案例以案释纪、说案明理活动,尤其是注意加强对领导干部、执法办案关键岗位和一线办案人员的教育,建立健全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使检察干警相互学习,相互看齐,增强学习吸引力,树立正确的价值理念,保持勤政廉政的优良品质;
二是抓好对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突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特别是领导班子的监督,纯洁领导干部的工作圈、生活圈和社交圈。全面落实对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干部任用选拔监督、制度。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积极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上级领导干部要身体力行,突出抓好对下级干警的教育;
三是促进干警职业道德素质提高。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认真查找和纠正检察干警在工作和社会交往中存在的问题,教育干警遵纪守法;在不同岗位、不同层面选树一批踏实工作、成绩突出的职业道德标兵,树立正确导向;班子成员要推行人性化规范管理,当干警有不良倾向性苗头、工作无精打采时,要与其谈心教育,干警政绩优秀时要找其谈心鼓励,从而提高干警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让职业道德内化于干警之心,外化于干警之行。
(二)规章制度执行好,注重源头治理
一是建立科学有效的工作监督机制。对各项工作机制进行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如岗位职责、办案纪律、人员成连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等,使各项工作管理机制定型化,从而规范检察人员的行为。让检察人员执法行为置于群众、媒体监督之下,推行检务公开、民主评议等形势倾听民众意见,定期走访案发单位,并将搜集的意见如实记载于廉政档案;
二是整合资源利用现代科技。运用现代科技力量,推进内部监督机制的创新防控腐败。借助案管中心、反贪出查档案、电子执法档案等信息技术管理平台,在业务工作中引入科技,比如将法定程序、办案内部规定设计在软件程序中,一旦发生违反法定程序或办案规定,电脑将自动提示、预警,纪检监察部门可即时发现介入,实施监督,从而实现对执法办案活动的同步监督,海关实行电子通关管理系统,深圳推行电子监查都取得明显成效,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借鉴意义;
三是完善基础性条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反复内部监督机制,要注重制度的顶层设计和配套体系建设,如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现金和票据管理制度,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等。
(三)纪检监察作用发挥好,注重惩治并举
一是规范干警的日常工作行为。纪检监察部门要树立“执法无小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点,注重从细节上规范干警的日常行为。如1. 警车的使用,私用外借,鸣笛招摇过市;2.工作纪律,工作日饮酒、迟到、早退、上班时间聊天、打游戏、外出办私事;3.检容风纪,执法办案不按规定着装或穿着不整;4.办公室环境脏乱,下班后不关灯、关空调等问题。这些看上去都是一些琐碎的小事,但是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只有监察人员时时监督,及时查处,从细处严格要求干警,才能使大家养成严谨、高效的工作作风、树立强烈的自律意识,同时也会提升检察人员的整体社会形象;
二是建立权立制约机制。加强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中之重。而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监督的重点,则是用人、开支、基建、办案及其它重大问题的决策的监督。主要是设立硬性规定健全权力制约机制和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各项制度,使党组、检察委员会讨论重大问题、作出重大决策充分发扬民主,防止个人专断。在干部的选拔上推荐中层以上干部必须事先与纪检监察部门沟通,由纪检监察部门对拟任用人员进行“廉政评估”,对不符合廉政要求的人员,向党组提出建议。重大开支必须有纪检监察部门的签字。基本建设必须有纪检监察人员参与。办理自侦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的情况,必须向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干警任职、立功受奖、重大开支、重大案件及其它重大问题,必须召开会议共同研究,民主决策,可以公开的必须向全体干警公开;
三是建立和完善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刑事赔偿制约机制。完善纠错的办法,制订详细的法规对侦查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同时,应当赋予监控主体对侦查人员执行职务的处分权。如停止或变更侦查人员对案件的侦查权等,有关错案的认定需要相关办案部门及其上级检察机关以及监察、控告申诉部门的共同参与。

景县人民检察院 王艳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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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粮食收储企业存款账户管理的紧急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粮食收储企业存款账户管理的紧急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切实加强粮食收购资金管理,促进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必须对企业收购资金与财务资金实行分账管理。现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经人民银行同意,将统一规范粮食收储企业存款账户管理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凡是承贷承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粮食收储企业,必须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严禁在他行多头开户。
二、为了充分发挥银行的结算监督职能,防止收购贷款被挤占挪用,全面反映企业的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粮食收储企业要在开设基本存款账户的同时,设立收购资金存款户、企业财务资金存款户两个专用存款账户。
三、基本存款账户存款在“401单位活期存款”科目内核算。粮食收储企业承贷的收购贷款、调销回笼款、财政对企业的各种专项拨补款、企业费用等款项首先通过该账户进行核算。本账户具体核算企业调销回笼货款存入并归还贷款本金、利息;收购贷款的存入与转出;费用贷款的存? 胗胱觯坏飨亓蹩罟榛勾畋鞠⒑笫S嗖糠值淖觯徊普飨畈Σ箍畹淖耄鄢榛挂写畋鞠⑹S嗖糠值淖龅取;敬婵钫嘶Т婵钣梢泻推笠蛋创婵钚灾式蟹峙洌笠挡荒艽诱飧稣嘶е苯又渥式稹? 四、收购资金存款户存款在“407收购资金存款”科目内核算。主要反映核算对企业发放的收购(含储备和调销,下同)贷款形成的存款收支变化的专用账户。开户行向收储企业发放收购贷款,首先存入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并根据收购进度转入收购资金存款户。该账户的存款只能用于收? ?含调入)粮油及必要的收购费用支出,禁止用于支付企业其他各种支出。
五、企业财务资金存款户存款在“408企业财务资金存款”科目内核算。主要反映核算经基本存款账户转入的财政等有关部门拨入的专项费用补贴;企业销售收入归还贷款本息后转入的经营收入;银行费用贷款转入;其他按规定可转入的经费存款收支。该账户的存款可以用于企业除收? 悍延谩⒋罾⑼獾钠渌飨詈侠砭阎С觥? 六、远离开户行的粮食收储企业因交通、提现不便等客观原因,除在开户行设立基本存款账户外,经开户行同意和人民银行批准,可在当地的一家金融机构开设销售回笼款存款户和财务资金存款户两个专用存款账户。销售存款户只核算企业在当地日常销售的现金及转账收入,不得办理
其他结算业务,此账户只存入、不支出,存款每5天上划基本存款账户;财务资金存款户核算经批准从基本账户转入的经费收支;企业承担收购任务时,经批准可临时增设收购资金存款户,专门核算从基本存款账户转入的收购资金收支。收购任务完成后,该账户撤消,账户余额划转到基本? 婵钫嘶А? 七、对没有设立农发行营业机构的县(市),粮食收储企业原则上在就近的农发行营业机构或农发行业务代理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相应的专用存款账户。具体办法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八、各级行要切实加强对粮食收储企业存款账户的管理,信贷、会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账户管理规定,对企业的各项收入与支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对违反专户管理制度的企业,要按规定给予信贷制裁。
九、本通知有关内容同样适用于在农发行开户的棉花企业。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总行下发的文件和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对账户管理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行报告反映。



1998年5月5日

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1989年2月1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发[1989]15号文发布)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森林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是指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在我省境内,除城市市区、县城城区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均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林业行政部门和有林单位,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责任制。
    第四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和有林地区的乡人民政府应投立护林护草防火指挥部,负责辖区内森林防火的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工作。
    各级护林护草防火指挥部由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组成。
    县以上护林护草指挥部办公室应设在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乡护林防火指挥部应指定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有林地区的村民委员会、林场、农场、牧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护林护草防火委员会,指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并应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设置标志,明确责任。
    第五条 护林员在森林防火方面的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公约;
    (二)巡护山林,管理野外用火,报告火情;
    (三)管护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四)协助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六条 全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二月至五月和十月至十二月;森林防火戒严期为每年三月十五日至五月十五日。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提前或者顺延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防火戒严期。
    第七条 森林防火期间,各级护林护草防火指挥部应设专人昼夜值班,遇五级森林火险天气,应有指挥部成员值班。
    第八条 森林防火期间,有林地区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中有关禁止野外用火和控制火源、火种的规定;并禁止在林区和有林地区烧荒、烧茬子、烧果树枝和野外吸烟、生火取暖、野炊、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上坟烧纸、烧香、送灯。
    第九条 森林防火戒严期间,重点林区实行封山防火制度,设立哨卡,控制进山人员。必须进入林区作业的人员,由县林业行政部门或者乡人民政府核发证明。
    防火重点林区,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划定。
    第十条 在林区的村屯、机关、学校、部队营房、工矿企业、仓库、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重要设施的周围,应开设十五米至二十米宽的防火隔离带。
    第十一条 各级护林护草防火组织备用的森林防火通讯器材、交通运输、车辆探火灭火工具等设备,必须保证完好有效,不准挪作它用。
    第十二条 发生森林火灾时,对受到威胁的居民区、工矿企业、仓库、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革命纪念地和重要设施,应重点保护、保证安全。
    第十三条 奖励与处罚除按《条例)规定执行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林业行政部门比照《比例》罚则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森林防火期间,在林区和有林地区野外吸烟、生火取暖、野炊、燃放烟花爆竹、上坟烧纸、烧香、送灯,未造成损失的;
    (二)进入林区和有林地区超越限定活动范围的;
    (三)损坏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
    护林护草防火组织成员及其工作人员和护林员,由于工作失职造成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一次受害面积乡(含有林单位)在五公顷以上、县在三十公顷以上、市在一百公顷以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行为人有上列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也适用于我省境内草原防火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