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犯罪共同犯罪的理解适用/孟庆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37:17   浏览:87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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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8日,“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解释》),其中第4条规定了渎职犯罪的共同犯罪,其中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共谋实施的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3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既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又以非职务行为与他人共同实施该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对此,笔者认为,可从如下几方面来理解:

1.渎职犯罪共同犯数罪的构成特征。很明显,第4条第3款规定的渎职犯罪共同犯罪罪数的划分与构成特征,是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利用了其职务行为”作为区别标准的。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行为”而与他人共谋构成的犯罪。二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利用其职务行为”而与他人共谋构成的犯罪。

2.渎职犯罪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解释》第4条第3款规定的“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与第4条第2款规定的“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共谋实施的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并无冲突。两者前提构成条件并不相同。第3款规定的“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的”,其前提构成条件是“数行为”,属于“数行为触犯数罪名”情形,因而应“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而第2款规定的“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共谋实施的其他犯罪共犯的”,其前提构成条件是“一行为”,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情形,因而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解释》第4条第3款与刑法第399条第4款规定的关系。第4条第3款规定的“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与刑法第399条第4款规定的司法工作人员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受贿罪而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并不冲突。《解释》第4条第3款规定属于刑法司法解释,并且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共同犯数罪规定,其适用范围是“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的”情形,其构成特征是“数行为触犯数罪名”,因而规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而刑法第399条第4款规定属于立法条款,并且是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单独犯罪规定,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有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与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情形;司法实践中可能会有“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与“数行为触犯数罪名”两种情形,但均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作者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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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驻甘监[2011]44号


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工作,我办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修订了《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省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我办《实施细则》转发至下属基层预算单位。

  二、按照财政部部署,从2011年起专员办账户管理系统服务器已转至财政部,由财政部统一管理,现行系统无数据库导出功能,请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务必从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定期备份数据库至其他存储介质保存,便于重新安装账户管理系统时导入。

  三、各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经办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工作岗位调整后,原经办人员要向接续人员移交有关资料,并负责指导接续人员安装和操作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软件。

  四、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是财政部文件规定的一项日常管理制度,在财政部没有新文件要求和特殊情况下,希望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文件和我办《实施细则》账户年检要求,在次年1月底前将所有账户申报年检。

  五、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日常监管具体分工:一处负责甘肃省国税局(系统)、甘肃省通信管理局、甘肃省邮政管理局、国家电监会兰州监督管理办公室、甘肃省烟草专卖局(甘肃省烟草公司系统)、核工业甘肃矿冶局等部门;办公室负责中国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甘肃监管局、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系统)、兰州海关(系统)、甘肃出入境检疫检验局(系统);三处负责上述单位以外的所有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监管和该项工作的牵头工作。

  六、联系方式。

  网址:http//gs.mof.gov.cn,各单位可查阅相关文件。

  联系电话:三处:(0931)8465006、8465196;办公室:(0931)8465551;一 处:(0931)8479807

  联系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316号国贸大厦16楼

  附件:甘肃专员办银行帐户细则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下载: 甘肃专员办银行帐户细则.doc


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范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以及财政部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管理工作规程》(财库[2007]53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央基层预算单位,是指对中央各部门及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及所属的事业单位,政企合一等中央单位在甘肃省境内的所属单位,与在甘中央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
第三条 根据财政部授权,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工作。审批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对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审批、备案和年检等。
  第四条 专员办履行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精简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在甘中央省级主管部门(二级预算单位)负责统一向专员办办理本单位及下属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备案和年检申请手续。在甘无中央省级主管部门的二级及以下基层预算单位,可直接向专员办申报办理。
第二章 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
第六条 专员办统一使用与财政部联网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动态管理系统管理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凡是各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备案、年检均要导入或录入电子文档信息,并通过系统进行审核和审定。有关处室要做好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维护,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最少两次进行清理维护,确保各单位有关账户信息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并及时向财政部反映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省级主管部门和无省级主管部门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应建立本系统和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以此管理本系统和本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软件初次安装可从财政部网站或登陆大正电子公司(网址www.dz365.com)下载和安装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软件(预算单位版),凡是银行账户开立、备案、年检表格和电子信息均要通过该系统软件录入、打印和导出上报,各单位要维护好本系统或本单位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账户电子数据,定期从该系统“数据维护”项下备份数据库。
各单位负责银行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操作人员,要树立高度的责任心,注意正确操作。一般情况下(未发生变化时)账户开立申请、备案、年检电子表格涉及的开户职能部门、账户类别、账户用途、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全称等各项内容要完全一致。根据管理系统操作要求,新开户备案录入应选择点击系统可备案账户,上报备案后在系统中应将新开户备案账户维护为“合格”,变更和撤户备案在系统中点击可变更和撤户备案账户选择有关账户,年检录入先使用系统自动填制生成表格,然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批
第八条 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应根据《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的要求及时向专员办申报审批类银行账户的开立申请(包括变更开户行的情况),专员办应及时办理批复手续。
  第九条 申请开立银行账户的单位需报送的资料。
  (一)《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一式两份)。需正式行文,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立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清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属于变更开户行的情况,需说明变更开户行的原因,变更前后开户行全称。
  (二)《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一式两份)。此表需经中央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和中央主管部门印章。经中央主管部门授权,二级以下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可由其省级主管部门(二级预算单位)审核盖章,在甘无主管部门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在甘各二级预算单位应由其中央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属于变更开户行的情况在备注栏注明“变更开户行”字样。
  (三)从“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导出上报的开立银行账户的两个电子文档。
  (四)各类账户需提供的证明资料(变更开户行除外):
  ⒈基本账户: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⒉基建账户:基建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初步设计,工程建设合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单位将不再审批基建账户,原已批复的基建账户应尽快撤消,并办理相关手续。
  ⒊收入汇缴账户: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文件,收费许可证复印件。
  ⒋房改类账户: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批复文件或其他有关证明。
  ⒌外汇类账户:拥有、使用外汇的相关证明材料,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具的有关文件。
  ⒍党费工会账户:批准成立党团委和工会的文件,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地方总工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⒎其他审批类账户: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开户的有关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 审批流程和管理职责。
  (一)受理。经办人受理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报送的审批类银行账户开立申请资料,并核对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对不符合报送规定和要求的账户申报资料,应视情况要求其补报或退回重报。
  (二)审核。经办人依据《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对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申报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复核。主管处长对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申报资料和经办人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并签字。对经办人审核意见有修改要求的,由经办人修改后再进行复核并签字。
(四)审定。办领导对业务处审核和复核的账户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并签字。
  (五)批复。对经办领导审定后同意开立的审批类银行账户,主管处应及时向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签发《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同时告知有关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领取《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导出电子批复信息。
  第十一条 专员办受理银行账户申请资料后,应及时对基层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核,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检查出差在外期间,要抽时间或返回专员办后及时办理。
第十二条 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应在专员办签发《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的15个工作日内,到批复的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三条 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对账户审批意见存有疑义时,应与专员办进行协商。协商后意见仍不一致的,由专员办按工作程序将有关情况上报财政部,按财政部答复意见办理。
第四章 银行账户的备案
  第十四条 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应根据《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的要求办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户备案。
  第十五条 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以下情形,应报专员办备案:
  (一)银行账户开立备案,包括审批类银行账户经我办批复并开户后的开立备案,由财政部直接批准开立的零余额类账户、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等的新开立备案,确因业务需要开设贷款转存款账户、保证金账户、定期存款账户等备案类账户的新开立备案等。
  (二)银行账户变更备案,包括基层预算单位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基层预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其他按规定不需报经财政部门审批的变更事项。
(三)银行账户撤销备案,包括银行账户到期撤户,迁址撤户,单位注销撤户,改变开户行撤户以及其他撤户。
第十六条 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有使用期限的账户,确需延长账户使用期的,应提前一个月向专员办提交《账户延期申请报告》,申请报告说明账户原定使用期、延期理由、申请使用期限并根据情况附有关证明资料,专员办按《办法》规定的程序实行延期备案审批。延期审批期间,按原账户使用期执行。
第十七条 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因特殊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应按新开立账户程序办理开户手续,向专员办提交《变更开户行申请开立报告》,在报告中说明变更开户银行的理由,并在开设新账户后三日内将原账户予以撤销,及时办理原账户销户与新开户的开立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在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专员办备案。
  第十九条 备案需报送的资料。
  (一)《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加盖公章),在该表下栏的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办人处签章。单位名称、单位负责人或单位地址变更的,不需备案表,但应提供变更的备案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从“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导出上报账户备案的两个电子文档。
  (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⒈新开户证明资料:银行出具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户许可证,住房公积金登记证,财政部批准开立零余额账户、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文件,定期存单,贷款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⒉变更账户证明资料(适用于变更备案):银行出具的《账号变更告知书》或对账单复印件及其他变更证明等;
  ⒊撤户证明资料(适用于撤户备案):银行出具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或《账户撤销通知书》或转出最后一笔资金的原始凭证等的复印件。
  第二十条 备案流程和管理职责。
  (一)受理。专员办受理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报送的银行账户备案申请,对于备案类账户备案资料审核发现有不符合规定或资料不齐的,应退回重新补报;对于符合规定且资料齐全的,准予受理。
  (二)审核。经办人将备案信息输入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并对申请材料和电子数据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并报主管处长核定。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三)核定。主管处长对申请资料和经办人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审定签字。
  (四)备案。对经审核符合《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账户并可通过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审定的认定为已备案账户。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对已备案的账户及时在账户管理系统“账户备案”维护为合格信息,对备案不合格的账户限期进行整改。
第五章 账户年检
第二十一条 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截至上年12月31日保留的所有银行账户(含所属非法人机构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上报专员办年检。
  第二十二条 年检需报送的资料。
  (一)公文格式的账户年检申请报告,年检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单位及汇总申报的下属单位,截至上年末银行账户的基本情况、上年度年检不合格账户的整改情况;
  (二)《20XX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加盖公章),在该表下栏的单位负责人、经办人处签章;
  (三)从“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导出上报账户年检的两个电子文档;
(四)年检账户20XX年12月31日银行对账单或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复印件需A4型号。(银行对账单或开户许可证较多时要与按年检申请表账户序号注明序号)
第二十三条 年检程序。
  (一)受理。经办人受理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报送的银行账户年检资料,并核对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对不符合报送规定和要求的账户年检资料,视情况要求补报或退回重报。
  (二)审核。经办人根据《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对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报送的年检账户,是否经中央财政部门审批、是否履行备案手续等情况进行审核,并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复核。主管处长对账户年检资料和经办人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并签字。
  (四)审定。办领导对业务处审核的账户年检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并签字。
(五)结论下发和问题整改。专员办根据审定的账户年检审核意见,向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签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结论》或《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结论及处理决定》。对于存在不合规账户需要整改的,应责令和督促有关预算单位按规定和要求及时整改落实,并注意做好整改落实情况的追踪和记录。
  第二十四条 除特殊情况外,专员办应在当年4月30日之前,按照《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和要求,完成上年度账户年检资料审核、年检结论下发等工作。6月1日前,专员办向财政部上报年检报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专员办建立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跟踪问效制度,及时跟踪和监督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年检整改等情况,并结合账户日常管理需要,采取重点抽查、与专项检查一并检查,约谈交流等多种形式,了解并核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使用管理情况,建立并完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情况档案。
第二十六条 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应自觉遵守账户管理规定,按时申报账户开立、备案和年检资料,认真做好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账户管理工作,认真落实专员办年检结论和处理决定,及时整改落实年检不合格账户。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账户管理规定而又不及时纠正的单位,专员办检查发现后将根据《办法》第四十四条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 除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外,将函告财政部,由财政部决定暂停或停止对违规单位拨付预算资金,同时提交监察部门对违规单位的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逾期未履行银行账户年检的单位,专员办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上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决定暂停或停止对其拨付预算资金,并提交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专员办在账户管理工作中,在遵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除涉密资料外,实行办事公开,自觉接受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和有关部门对银行账户财政审批管理工作的监督,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和完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专员办按照账户审批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向财政部上报账户管理年度总结和账户年检报告,并做到格式规范、数据准确、内容完整。
(一)每年1月15日前, 将上年账户管理年度总结及相关报表,并附电子文档(一式两份)报送财政部(国库司和监督检查局)。
(二)每年6月1日前,将上年度账户年检报告及相关报表,并附电子文档(一式两份)报送财政部(国库司和监督检查局)。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专员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补充调整进出口货物征免性质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补充调整进出口货物征免性质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办公厅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下发实施后,为保证海关规范操作与统计,现对相关征免性质定义、范围以及海关监管方式与征免性质的对应关系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增加征免性质代码“799”
名称:外商投资额度外利用自有资金进口设备、备件、配件
定义:指自1999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批准的外商投资自有资金进口的设备、备件、配件。
简称:自有资金
代码:799
范围: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符合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的项目,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具体是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在原批准的
生产经营范围内,对设备进行更新维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
二、补充“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鼓励项目/789)”定义及范围
名称: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
定义: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指自1998年1月1日起按国家规定程序审批并出具确认书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外投资项目,以及从1999年9月1日起,按国家规定程序审批的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的
项目,在投资总额内按照有关征减免税政策进口的设备。
简称:鼓励项目
代码:789
范围:
1.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包括利用国外商业贷款)的基建或技改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
2.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基建或技改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
3.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
4.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
5.符合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
三、调整报关单监管方式与征免性质对应关系
征免性质 对应进口监管方式
0110 一般贸易
0130 易货贸易
0345 来料成品内销
799 0446 加工设备内销
自有资金 0744 进料成品内销
1110 对台贸易
1300 修理物品
3339 其他进口免费
4019 边境小额
4539 进口溢误卸
9700 后续退补税
9739 其他贸易
9800 租赁征税
9900 其他,
四、调整征免性质与征减免方式对应关系
征免性质 征减免方式
799 1照章,3全免,6保金,7保函
各关减免税审批部门和业务现场有关人员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填写、审核征免性质。
五、总署已在业务系统参数库中对相关参数表作了相应调整,请各关按如下说明网络接收数据文件:
1.节点名:ZS31
2.用户名:BULLETIN
3.目录名:〔.H883APP〕
4.文件名:LEVYTYPE.TXT《征免性质代码表》
CUSTOMS.TXT《关区代码表》
六、通关系统报关单逻辑检控表中对应关系已做相应维护,请按如下说明接收:
1.目录:ZS31“BULLETIN”::〔.XCB.VAX2.DCD〕
2.文件名:CTA_ERR.TXT错误检查条件表
CTA_MES.TXT中文信息代码表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总署关税司联系。



199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