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审批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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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审批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 财政部


关于印发《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审批办法》的通知
1998年3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上海市、广东省社会保险局:
为了监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审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系。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审批办法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规定,为把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以下简称费率)控制在一定的水平,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深化改革,保证养老保险统一制度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已实行统一费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员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现行企业费率确需超过工资总额20%的,需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行企业费率在20%及以下的,不履行报批手续,但不得以统一制度为由提高企业费率;如果今后调整企业费率需超过20%的,应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
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尚未统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所辖地、市、州(包括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企业费率已超过工资总额20%的,须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目前企业费率未超过20%的,但今后调整费率时需超过20%的,亦应照此程序审批。
三、省辖地、市、州未实行统一的企业费率,其所辖县(市)、区确定或今后调整企业费率需超过20%的,其报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四、凡需报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首先应把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统一到工资总额的口径上来,并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进行认真的测算,在此基础上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提出报告,并附费率测算资料(见附表一、二)和控制费率计划。控制费率计划应是书面报告,内容包括:依据测算结果,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未来3年之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提出年度控制指标和有关措施,如扩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个人缴费比例,严格控制职工提前退休,控制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水平,认真核实缴费工资,提高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率等。测算资料要与上年末的有关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口径相一致。
五、需要报批企业费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厅(局)共同提出报告,于每年3月底之前分别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在6月底之前予以审核批复。
六、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复所要求的时间执行新费率,并将当年的控制费率计划执行情况及效果于次年3月份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作出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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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6〕125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改后的《中山市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中山市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兴市、产业强市”的发展战略,创建创新型城市,进一步构建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着力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速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对传统产业的改造,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在本市某一行业、某一领域中具有综合优势的企事业单位设立的,能为本行业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开发机构。
  第三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是指经认定设立在企业决策管理层,从事技术、工艺、产品开发和为本企业提供有关技术服务,其所在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标准的企业综合性技术开发机构。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目标与任务
  (一)工程中心的目标:推动我市支柱产业及相关行业的科技进步,促进企业与科技机构、高等院校的合作,为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传统产业发展增加技术储备;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科技队伍,促进形成一批具有技术创新优势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使之成为我市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研究开发的骨干力量;
  (二)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研究开发具有较高科技含量、较好产业化前景的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向同行业的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等科技成果有偿转让服务,不断推出具有高效益的新产品,带动行业和产业的发展。
  第五条 技术中心的目标与任务
  (一)技术中心的目标:提高企业的自主开发能力和资源综合利用能力,推动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核心的技术创新体系,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最终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经济效益和发展后劲;
  (二)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参与制定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战略;负责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能源、新装备;负责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组织和运用国内外的技术和智力资源,开展范围广泛、形式多样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创造良好的研究开发条件,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引进和培训企业急需的各类人才;开展技术经营和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第六条 组建工程中心和认定技术中心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企事业单位领导重视技术研究开发工作,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创造良好条件;
  (二)企业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试制和检测的设备、设施,产品在同行业中具有技术领先优势;
  (三)企业经营运作正常且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每年实缴税收在300万元以上;
  (四)企业每年用于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少于年销售额的3%,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列入企业年度预算,并设立专门的财会账目;
  (五)企业内全职研究开发人员达10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人员(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不少于20%,中级职称人员(或本科以上学历)不少于40%;
  (六)企业内部已建立了较好的运营机制,具有较高的技术管理水平和质量认证标准;
  (七)企业对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制定了明确的开发规划和目标,并能积极组织实施;
  (八)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有技术,并有一定的知识产权运营能力。
  第七条 申请组建及认定程序
  (一)申请组建工程中心程序
  申请企业填写《中山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申请书》,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会同市经贸局、发改局、财政局和相关部门根据企业申报材料联合审定;
  (二)申请认定技术中心程序
  申请企业填写《中山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书》报所在镇区经贸办。镇区经贸办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择优向市经贸局推荐申报。市经贸局会同市科技局、发改局、财政局和相关部门根据企业申报材料联合认定。
  第八条 经认定的技术中心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助,组建的工程中心研究开发的项目在市科技三项经费中给予补助。
  第九条 工程中心和技术中心在运作过程中,对承担市共性技术攻关项目、产学研项目和企业重点技术开发项目经企业申报,专家评审,优先列入市科技计划或技术创新计划,由市财政科技经费给予扶持。并推荐申报国家、省有关项目。
  第十条 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若达到省级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认定标准,可由市科技局和经贸局分别向省推荐申请认定。认定合格后享受省级工程中心和省级技术中心的相应待遇。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和技术中心必须按照科学、高效的原则,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充分利用企业现有基础和条件开展技术研究开发,并积极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十二条 对市财政科技经费所资助的科研费,在使用和管理上要严格按照市财政局、科技局《中山市科技三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和技术中心每年1月30日前分别向市科技局、经贸局提交上年度技术工作总结报告和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 对工程中心和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经贸局每2年一次会同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其运行情况进行量化考核评估,考核不合格的,责成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单位,撤销其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01年12月18日颁布的《中山市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暂行办法》(中府〔2001〕130号)同时废止。


江门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江门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江门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导游人员的管理,提高导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旅游局《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导游人员,是指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 
  第三条 江门市旅游局负责本市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备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向江门市旅游局报名,参加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可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 
  第四条 从事导游工作,必须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正式导游证或临时导游证)。

  考取导游人员资格者,持与旅行社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江门市旅游局申领正式导游证;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正式导游证,旅行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可由该旅行社为其向江门市旅游局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必须配戴导游证。
 
  第五条 导游员必须参加年审。本市导游员的年审工作由江门市旅游局负责。连续两年不参加年审的导游员,作自动放弃资格论处,由市旅游局收回导游证。
 
  第六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并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并立即报告旅行社。

  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它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 
  第七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 
  第八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 
  第九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向旅游者讲解旅游地点的人文和自然景观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但不得掺杂庸俗下流和封建迷信的内容。
 
  第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 
  第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 
  第十二条 旅游者对导游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导游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门市旅游局

二○○○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