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实习驾驶员准驾车型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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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实习驾驶员准驾车型问题的答复

公安部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实习驾驶员准驾车型问题的答复(〔90〕公交管第63号)


福建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
  你们五月十九日电话请示,关于《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实习驾驶员可以按考试车型单独驾驶车辆”的规定如何理解和执行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实习驾驶员除不能单独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不准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物品的车辆外,可以按公安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证件》(GN43-88)中5.4.7项的准驾规定驾驶车辆。即:一、有大型客车准驾记录的实习驾驶员,可以驾驶大型货车、小型汽车、方向盘式三轮机动车、大型拖拉机、小型拖拉机、四轮农用运输车和轮式自行专用机械;二、有大型货车准驾记录的实习驾驶员,可以驾驶小型汽车、方向盘式三轮机动车、大型拖拉机、四轮农用运输车和轮式自行专用机械;三、有小型汽车准驾记录的实习驾驶员,可以驾驶方向盘式三轮机动车、大型拖拉机、小型拖拉机和四轮农用运输车;四、有大型拖拉机准驾记录的实习驾驶员,可以驾驶小型拖拉机和四轮农用运输车;五、有方向把式三轮摩托车准驾记录的实习驾驶员,可以驾驶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六、有二轮摩托车准驾记录的实习驾驶员,可以驾驶轻便摩托车;七、小型拖拉机准驾记录、手扶拖拉机准驾记录、三轮农用运输车准驾记录、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车准驾记录、无轨电车准驾记录、有轨电车准驾记录和电瓶车准驾记录的实习驾驶员,只准驾驶本车型。
  此复

                          1990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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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等


1996年11月28日 国经贸资〔1996〕8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委、计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发〔1996〕36号)的规定,现将《资源综合利用
目录》(1996年修订)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原国家经委、财政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1986年11月修订)终止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的管理,按照(94)财税字第001号、国税发〔1994〕008号、财税字〔1996〕20号、21号等文件规定落实优惠政策,防止骗取税收优惠。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知我们。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1996年修订)

一、企业在开采和冶炼过程中,利用废弃资源回收的各种产品
(一)煤矿回收的高岭岩(土)、铝钒土、耐火粘土、膨润土、硅藻土、油母页岩、玄武岩、辉绿岩、大理石、花岗石、磷矿石、硫铁矿、硫精矿、瓦斯气、二氧化碳气、五氧化二钒、褐煤蜡、腐植酸、石膏、煤精、琥珀、石墨、天然焦及其加工利用的产品;
(二)黑色金属矿山和黄金矿山回收的硫铁矿、铜、钴、硫、莹石、磷、钒、氟精矿、稀土精矿、钛精矿;
(三)有色金属矿山回收的硫精矿、硫铁矿、铁精矿、萤石精矿及主金属以外的其他各种精矿以及利用回收的残矿、难选氧化铝矿及低品位矿生产的精矿;
(四)利用黑色和有色金属尾矿回收的铁精矿、铜精矿、铅精矿、锌精矿、钨精矿、铋精矿、锡精矿、砷精矿、钴精矿、绿柱石、长石粉、萤石、硫精矿、稀土精矿、锂云母;
(五)原油、天然气生产过程中回收提取的轻烃、氦气、硫磺以及利用伴生卤水提取的稀有金属;
(六)非金属矿开采过程中回收的尾矿、金属、非金属、贵重金属如金、银、锑、碘、稀土、雌黄;
(七)黑色金属冶炼企业回收的铜、钴、铅、钒、钛、铌、稀土;
(八)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回收的金、银、硫酸、稀有金属及主金属以外的各种金属;
(九)从高炉瓦斯泥中回收的锌、钴、铋、铅及其他黑色、有色金属。

二、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
(一)利用煤矸石、石煤、煤泥、粉煤灰(渣)、锅炉炉渣、硼尾矿粉及其他废渣生产的砖、加气混凝土、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水泥、混凝土、砂浆、树脂和橡胶填料、防水和防火材料、保温和耐火材料、轻质新型建材产品、复合材料、合成材料、装饰材料、肥料、矿(岩)棉
、泡沫玻璃、人工鱼礁、净水剂、土壤改良剂、作物栽培剂、浮球等以及从粉煤灰中提取的漂珠、微珠、铁粉、炭粉、氧化铝和从石煤中提取的镓、钒;
(二)利用煤矸石、石煤、煤泥、油母页岩、低热值燃料及煤层气生产的电力和热力;
(三)从炭素生产废料中回收的石墨粉、煤焦粉、石英砂、炭化硅;
(四)从冶炼渣包括高炉渣、转炉渣、电炉渣、平炉渣、铁合金炉渣和氧化铝产出赤泥中回收的废钢铁、铁合金料、精矿粉、废耐火砖、废电极、废有色金属以及用回收的资源生产的烧结料、炼铁料、化铁料、铁合金冶炼熔剂和水泥、砖瓦、砌块、碎石等建材产品;
(五)从有色金属灰渣中提取的金属、稀土及生产的化工、建材产品;
(六)利用铜、铝、镁屑生产的有色金属粉末及其制品;
(七)利用硫铁矿渣、硫铁矿煅烧渣、硫酸渣、硫石膏、磷石膏、磷矿煅烧渣、含氰废渣、电石渣、磷肥渣、硫磺渣、碱渣、含钡废渣、铬渣、盐泥、总溶剂渣、黄磷渣、氧化铝、脱硫石膏及其他炉渣提取和生产的纯碱、烧碱、硫酸、磷酸、硫磺、复合硫酸铁、铬铁、建筑材料、金属
及其化合物、稀土、肥料、饲料;
(八)利用制糖废渣、滤泥、废糖蜜、废丝生产的造纸原料、纤维板、中密度纤维板、碎粒板、颗粒粕、酒精、溶剂、味精、饲料、肥料、醋酸、酵母、维生素、赖氨酸、柠檬酸、核甘酸、木糖、单细胞蛋白、减水剂、二氧化碳及水泥;
(九)利用食品、粮油、酿酒、淀粉废渣回收和生产的饲料、蛋白饲料、碳化硅、饲料酵母、糖醛、石膏、木糖醇、油酸、脂肪酸、菲丁、肌醇、烷基化糖苷;
(十)利用制革废渣、废革屑、猪毛、羊毛、废油、皮边等生产的油脂、铬化物、硬脂酸、油酸、皮胶、蛋白饲料、氨基酸类、再生革及其他工业原料等;
(十一)利用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碎屑、粉末、粉尘、污泥等回收的金属和非金属以及生产的建材产品;
(十二)利用污水处理产生的隔油渣、浮选渣、污泥渣生产的甲烷气、洗涤剂产品;
(十三)利用炼油、合成氨、合成润滑油、有机合成及其他化工生产过程的废渣、废催化剂回收的贵重金属、絮凝剂及各类载体生产的再生制品及其他加工产品。

三、废水(液)的综合利用
(一)利用化纤废水、浆粕、浆粕黑液、纸浆废液、制皂废水、制革废水、洗毛污水、印染废水、焦化废水、感光材料废液、有机和无机废液以及腈纶生产中的废溶剂等回收和生产的银、盐、锌、纤维、碱、羊毛脂、PVA(聚乙烯醇)、硫化钠、亚硫酸钠、硫氰酸钠、硝酸、铁盐、
铬盐、木素磺酸盐、乙二酸、盐酸、粘合剂、酒精、香兰素、饲料酵母、肥料、甘油、乙氰;
(二)利用制盐液(苦卤)及硼酸生产所排母液生产的氯化钾、工业溴、四溴乙烷、氯化镁、无水硝、石膏、硫酸镁、硫酸钾、菱镁等化工原料及其加工生产的制冷剂、医药用中间体、阻燃剂、燃料、肥料;
(三)利用酿酒、制糖、制药、味精、柠檬酸等有机废液生产的固体蛋白饲料、饲料蛋白、酶制剂、蛋白粉、滤饼、肥料、沼气;
(四)利用石油加工产生的废硫酸、废碱液、废氨水回收和生产的硫磺、硫酸、芒硝、硫化钠、环烷酸、杂酚、氨水、液氨、化肥;
(五)利用化工废液(水)、蒸馏或精馏釜残液生产的硫铵、氟化铵、氯化钙、稀土,以及酸、碱、盐等无机化工产品和烃、醇、酚、有机酸等有机化工产品;
(六)利用工业酸洗废液生产的硫酸、硫酸亚铁、聚合硫酸铁、铁红、铁黄、磁性材料、再生盐酸、三氯化铁、三氧化二铁、铁盐、有色金属等再生酸及其产品;
(七)从焦化剩余氨水、终冷水、锰铁高炉煤气洗涤水中回收生产的黄血盐、氰化钾(钠)、酚萘及其制品;
(八)利用废旧油气井和煤矿矿井水开发生产的热水、盐水;
(九)利用伴生卤水开发生产的精制盐、固盐、液碱、盐酸、氯化石腊等化工产品;
(十)利用调节浇铸大型铸件的两炉不同型号的钢水生产的钢锭产品;
(十一)利用高纯硅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四氯化硅废液开发的有机硅系列产品。

四、废气的综合利用
(一)从炼钢转炉、铁合金电炉回收的煤气和回收放散的焦炉煤气、高炉煤气、电石炉气和有色冶炼煤气生产的蒸汽、电;
(二)从焦炉煤气脱硫脱氰回收的硫磺、硫酸、硫铵、硫氰化物、硫代硫酸盐;
(三)制氧时分离回收的氩、氦、氡等气体;
(四)从焙烧窑炉等废气中回收的二氧化碳、碳素粉尘、耐火材料粉尘、沥青;
(五)从煤制气中净化回收的焦油、焦油渣产品和硫磺及其加工产品;
(六)从烧结烟气中回收的氟化盐、硫酸盐;从铸铁机、混铁炉废气中回收的石墨粉尘及其制品;
(七)利用煤气、焙烧窑、空气分离、冶金(含有色金属冶炼)废气,磷肥生产中含氟废气,合成氨的驰放气,精炼再生气,氯碱生产中含氯化氢尾气以及利用硫酸、硝酸、黄磷等生产中的尾气生产的硫、二氧化硫、硫氰化钠、亚硫酸钠、硫代硫酸钠、硫脲、氧化碳气体、碳酸锶、冷
凝物、惰性气体、氟硅酸钠、冰晶石、氢、氧、硫铵、亚硫酸铵、硝酸钠、草酸;
(八)从炼油及石油化工尾气中回收提取的火炬气、可燃气、轻烃、硫磺;
(九)燃煤烟气脱硫副产品的硫酸、磷铵、硫铵、硫酸亚铁、石膏、建材产品等副产品及其制成品;
(十)利用有色金属冶炼烟气提炼或加工的硫磺、汞、有色金属、硫酸;
(十一)从石灰生产排放的烟气中回收生产的干冰、液体二氧化碳、重质碳酸钙、轻质碳酸钙、精细石灰产品;
(十二)利用酿酒和发酵工业废气生产的二氧化碳、干冰、氢气。

五、废旧物资的综合利用
(一)利用废旧金属加工生产的炼钢和铸造原料、铸件、铁砂丸、铁球、铁粉、氧化铁红、铁黄、金属配件;
(二)利用铝、铜、镁屑等生产的有色金属粉末及其制品;
(三)利用废溶液、废元器件提取的金属(包括稀贵金属)和生产的产品;
(四)利用废油生产的汽油、煤油、柴油、润滑油、燃料油及化工产品;
(五)利用废电缆、废电线、易拉罐、废马口铁、牙膏皮、废感光材料、废电池、废灯泡(管)加工或提炼的有色(稀贵)金属和生产的产品;
(六)利用废棉、废毛、废丝、废麻、废化纤、破旧布、旧衣料、旧布鞋和纺织厂、服装厂边角料生产的造纸原料、纱及织物、非织料布、毡、粘合剂、再生聚酯切片、轴瓦;
(七)利用废胶鞋、废轮胎等废橡胶为主要原料生产的胶粉、再生胶、轮胎、汽油、柴油、润滑油、炭黑、钢丝、煤气、防水材料;
(八)利用废塑料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塑料制品、土工制品、防水材料、装饰材料以及从废塑料中提取的柴油、汽油、煤油、燃料油、沥青、油漆、涂料;
(九)利用废纸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各类纸张、纸板、铅笔、轴瓦;
(十)利用废玻璃、废玻璃纤维为主要原料生产的玻璃制品及复合材料;
(十一)利用杂骨、皮边角料、毛发、人尿等生产的骨粉、骨油、骨胶、明胶、胶囊、磷酸钙及蛋白饲料、氨基酸、再生革、生物化学制品;
(十二)旧轮胎翻新和翻胎用胎面胶。

六、其他
(一)利用木竹采伐、造材截头和加工剩余物、边角余料、次小薪材、抚育间伐材、农作物桔杆、粮食壳皮等为原料加工生产的木材纤维板(包括中密度纤维板)、刨花板、小胶合板、细木工板、纸浆、纸和纸板、轻体板、压舌板、竹碎料板、木竹片、地板块、木旋制品、水解酒精、
栲胶、树皮胶、松香、松节油、生漆、糠醛、饲料、酵母、针叶饲料、木炭、活性炭、小木竹制品(如木竹牙签、小灰条子、木竹条等)、草酸、锯末炭棒以及长度在2米以下的板方材;
(二)利用木竹皮、叶、根、锯末生产的木耳、香菇及香精、香料、中药材;
(三)利用锯末、落地棉生产的机油滤芯、酚醛或脲醛塑料;
(四)利用刨花、锯末生产的菱镁制品;
(五)利用废包装物生产的包装箱、木器、建材产品等;
(六)利用退役火药生产工业炸药;
(七)利用工矿企业余热、余压,工业炉窑尾气、余热,城市垃圾、地热、农林废弃物等生产的电力、热力;
(八)利用火力发电厂循环冷却水养鱼;
(九)利用盐田水域发展养殖业,生产卤虫、对虾、盐藻、螺旋藻、鱼、贝;
(十)利用低值鱼虾及鱼加工下脚料生产的饲料、鱼粉;
(十一)利用虾头、蟹壳、虾皮等生产的脑酱、甲壳质、甲壳素、甲壳胺;
(十二)利用江河河沙、淤泥生产的建材产品;
(十三)利用垃圾生产的肥料、饲料、建材产品。




1996年11月28日

出口饮料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国家商检局


出口饮料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1996年5月27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1 依据和适用范围
1.1本规范根据《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制订。
1.2本规范适用于各种出口饮料(包括啤酒,以下同)加工企业的卫生注册。
2 卫生质量管理
2.1出口饮料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保证出口食品卫生的质量体系,并制定体现和指导质量体系运行的质量手册。
2.2出口饮料加工企业的卫生质量体系应当包括:各机构、各类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各场所、设施、工器具、原、辅料、加工过程及加工人员的卫生要求;工作记录和检查要求,以及自我纠偏要求。质量手册中应当体现的基本内容:
2.2.1卫生质量方针和卫生质量目标;
2.2.2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2.2.3各级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2.2.4环境卫生的要求和控制;
2.2.5车间及设施卫生的要求和控制;
2.2.6原料、辅料卫生质量的要求和控制;
2.2.7加工人员卫生要求和控制;
2.2.8加工卫生质量的要求和控制;
2.2.9包装、储存、运输卫生的要求和控制;
2.2.10产品卫生检验的要求;
2.2.11文件和质量记录的控制;
2.2.12质量体系的内部审核。
3 厂区环境卫生
3.1出口饮料加工企业不得建在有碍食品卫生的区域,厂区周围应清洁卫生,无物理、化学、生物等污染源。
3.2厂区路面平整、清洁、不积水,主要通道铺设水泥等硬质路面,空地应绿化。
3.3厂区应按工艺要求布局,生产区与生活区应隔离。
3.4厂区内不得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他产品,不得有危害食品卫生的不良气味、有毒有害气体等。
3.5厂区有合理的给排水系统。废弃物应当远离车间集中存放并及时清理出厂。废弃物的排放与处理应符合国家环保的有关规定。
3.6厂区卫生间应有冲水、洗手、防蝇、防虫设施,墙壁、地面易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
4 车间及设施卫生
4.1车间面积与加工能力相适应,工艺流程布局合理。排水畅通,通风良好。
4.2车间地面应由防滑、坚固、耐腐蚀的材料建筑,平坦、不积水,易于清洗消毒,保持清洁;车间与外界相连的排水、通风口应有防蝇、防虫、防鼠装置。
4.3车间内墙壁和天花板采用无毒、浅色、防水、防霉、不易脱落、便于清洗的材料修建,墙角、地角、柱角、顶角具有弧度。
4.4车间门窗由浅色、平滑、易清洗、不透水、耐腐蚀的坚固材料制作。加工过程中经常开闭的门窗应设有不生锈的纱门、纱窗或其它防虫、防蝇设施。设有内窗台的,其台面应向下斜约45度角。
4.5与车间相连接的卫生间有冲水装置、洗手消毒设施及换气装置,备有洗涤用品和不致交叉污染的干手用品,水龙头为非手动开关,门窗不直接开向车间,室内应保持清洁,通风良好。
4.6车间入口处设有鞋靴消毒池。车间入口处和车间内适当的位置设足够数量的洗手消毒设施,备有洗涤用品及消毒液和不致交叉污染的干手用品,水龙头为非手动开关。原料入口处必要时设车轮消毒池。
4.7车间供水、供气、供电满足生产所需。作业区照明设施的照度不低于220LUX,检验区上方的照度不低于540LUX,检瓶光源照度必须在1000LUX以上。车间生产线上方的照明设施应装有防护罩。
5 原料、辅料及加工用水卫生
5.1原料、辅料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有出厂合格证,并经进厂卫生检验合格。
5.2果蔬类原料、辅料(包括啤酒花),必须采用新鲜或冷藏的,质味正常,无病虫害,无腐烂,无发霉变质。
5.3严禁使用进口国不允许使用的添加剂。
5.4原料、辅料进厂后应专库存放,经过检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5.5饮料中使用的二氧化碳需经净化系统处理,且应符合国家关于液体二氧化碳标准的纯度。
5.6加工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质卫生检测每年不少于二次。
6 加工人员卫生
6.1从事食品加工、检验、包装及生产管理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作临时健康检查;新进厂人员必须经过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6.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者,必须调离食品加工、检验岗位。
6.3加工、检验人员必须保持个人清洁,进入车间必须穿戴工作服、帽及发网,并戴口罩,按规定洗手消毒,必要时应经风淋吸尘。工作时不得带饰物和手表,不得化妆。工作服应集中管理,定期清洗、消毒、收发。
6.4企业定期对员工进行加工卫生教育和培训,新进厂员工应经卫生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7 加工卫生
7.1应确定加工过程的关键控制点,制定操作规程并得到连续有效的监控。对监控失效期间的产品应及时隔离处理,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7.2加工过程所有设备、操作台、工具、配料容器应定时清洗消毒。应定时对直接接触产品的器具和工人的手做细菌数检测。
7.3饮料容器在使用前应按规定程序彻底清洗,洗刷后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7.4输送饮料的管道接头连接严密、光滑无锈蚀。
7.5调配、过滤、罐装等工艺过程应防止外来杂物污染。需经加热杀菌的饮料,应按工艺规程杀菌。
7.6检瓶工序应设置灯光透视检查台,配备足够数量的符合操作条件的检瓶人员。检瓶作业人员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40分钟。
8 包装、运输、储存卫生
8.1包装物料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专库内,标记清楚。
8.2成品库应设有垫衬物,使成品与地面距离至少15厘米,与墙壁距离至少60厘米。堆码高度合理。
8.3原料库和成品库的温湿度符合工艺要求,保温库和冷藏库应配有经校正的自动温度记录装置。库内保持清洁,定期消毒、除霜、除异味,有防霉、防鼠、防虫设施。
9 产品卫生检验
9.1企业必须设立与加工能力相适应的、独立的检验机构,能进行微生物、理化等项目的检验。配备相应的卫生检验人员,并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
9.2检验机构必须具备检验工作所需要的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定期校准。
9.3检验机构必须对原料、辅料、半成品按标准取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9.4对检验不合格的应及时隔离,反馈信息,并应在加工过程及时采取纠偏措施。
9.5成品出厂前必须按生产批次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按规定程序签发。
9.6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应有否决权。
10 文件和质量记录
10.1应规定质量体系文件和有关资料的审批、修改和发布的控制程序。
10.2所有与质量体系有关的场所,都必须使用相同版本的有效文件。
10.3对与质量体系运行有关的活动应有完整的、规范的记录。
10.4应对质量记录的收集、编目、归档、保管和处理予以具体规定。所有记录至少应保存一年。
11 质量体系的内部审核
11.1企业应制定内部质量审核程序,至少每半年对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内部审核。
11.2内部质量审核应由经培训合格的、与所审核的部分无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
11.3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