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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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第 39 号


《萍乡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7年8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二OO七年九月六日





萍乡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公民、组织,加快科技进步,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建设创新型萍乡,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政策制定、宏观管理、评审结果的审定。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
  (一)在本市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中,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成就者。
  (二)在本市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或者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者,而且取得了省级以上科技奖励,并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贡献。
  (三)热爱祖国,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并仍在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较大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对本市经济发展和科学进步作出显著贡献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与技术管理研究、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对本市的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技术发明、技术创新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等前人尚未发明的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该发明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四)在基础研究或者应用研究活动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或者规律,做出具有较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科学发现的公民。
  第九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不分等级,每年只授予1人,在没有符合条件人选的情况下可以空缺,对已获得该项奖的公民不再重复授奖。
   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奖项及授奖人数实行限额,其中一等奖1—2项,二等奖3—4项,三等奖4—7项。一等奖授予不超过9人,二等  奖授予不超过7人,三等奖授予不超过5人。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个人、组织,下同)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推荐的根据是有关科学技术专家对候选者的科学技术成果的评审结论以及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按照科学的评价标准、公平的评审规则对推荐的候选者进行评审,并提出奖励建议。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 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并纳入当年市财政预算专项列支。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的奖金为10万元。
  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奖金为2万元,二等奖奖金为1万元,三等奖奖金为5000元。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本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奖金;属国家工作人员的,  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请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社会力量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登记设立科学技术奖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8月22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萍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萍府发〔1995〕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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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城市煤气暂行管理办法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城市煤气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煤气管理,确保煤气正常供应,根据国家《城市人工煤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和《城市煤气设计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煤气公司是煤气供应单位,负责煤气供应和煤气设施的维修管理,为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市规划、房管、城建、公安、劳动、环保、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煤气供应和安全工作。
第三条 凡使用煤气的厂矿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部队和居民等均称煤气用户。所有煤气用户煤气设施的安装、维修、管理、计量、收费等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煤气输配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之一,是城市能源供应的重要组成部分。煤气气源厂要按计划为城市供应质量合格的煤气,以保证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第二章 煤气设施管理
第五条 煤气管网、储配站、调压站、阀门井、凝水缸、煤气表等均为煤气设施。民用煤气设施安装后均由煤气公司统一管理。工业用户、公共福利用户内部煤气设施由单位自行管理,并制定安全技术规程。
第六条 煤气贮配站、调压站、阀门井,不经煤气公司批准,非工作人员一律不准入内。凡擅自启动或损坏调压器、阀门、凝水缸等煤气设施者,要追究经济责任以至法律责任。
第七条 凡煤气管道两侧0.5米范围内,因施工需要开挖,应事先征得煤气公司同意;煤气管道上方不得种植深根植物;距煤气管道2米以内严禁新建各类建筑物。
第八条 因城市建设工程需要,必须动迁煤气设施位置时,工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 城市规划部门确定工程位置遇有地下煤气管线时,须经煤气公司会签。在危及煤气设施安全范围内建筑施工,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与煤气公司联系,由煤气公司派人检查监护,保证煤气设施的正常运行。如损坏煤气设施,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所需费用。煤气公司设置的煤气管线附属的凝水缸、检查井、调压站、阀门等设施的标志,市政维护部门及其它施工单位,要加以保护,不得损坏。
第三章 煤气供应管理
第十条 市煤气公司按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气源输配能力,有计划地发展煤气用户。在生产用气与居民生活用气发生矛盾时,优先保证生活用气。
第十一条 凡需新安装煤气设施和增加煤气用量的单位或个人,均需向煤气公司申请,并按城市规划和建筑规范、煤气工程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工程竣工后,需经煤气公司会同建设、施工、设计等有关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煤气公司开栓供气。
第十二条 煤气用户必须按审批规定的用途和定量用气,如有变更用途或更名,应及时到煤气公司办理手续。煤气用户停止用气时,应提出报告,由煤气公司停止供气。
第十三条 用户迁移或换房,要到煤气服务站办理停用手续并结清费用。新迁入户使用煤气要到煤气服务站办理用气手续。
第十四条 根据计量不稳的实际情况,对居民用户实行收取低度费的办法。凡未向煤气公司声明闭栓的用户,一律按每人每月用气5立方米计费,超过部分按表计费。
第十五条 煤气公司要定期检查煤气表,发现故障及时维修,用户如对煤气表准确度有疑异,由煤气公司测试,测试后误差不超过±4%的为正常表,用户应缴纳测试费。误差超过±4%为计量不准,超过正常误差部分的煤气费多退少补,并更换新表。
第十六条 煤气用户分公用和民用两种,公用和民用不能混用。公用户煤气费委托银行办理结算手续,民用户煤气费由服务员登门收费,用户不得拖欠。因故两个月未交者,应在催款单下达7日内交到指定地点,逾期不交者,加收20%滞纳金。拒交者停止供气。恢复供应需用户重新办理手续,并核收费用。
第十七条 对公用户实行计划供气,用户须按季、年向煤气公司报请用气计划。如用气计划和生产班次有变动,应提前报告煤气公司,用气量超过计划部分加价收费。
第十八条 新发展的工业和公共福利用户,按用气量收取管网配套费。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在煤气设备检修或用气高峰时,煤气公司本着一保民用、二保工业的原则,实行调度供气。除突发事故外,应提前一天通知用户。
第二十条 为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煤气公司要经常进行煤气安全知识的宣传,安全检查,及时维修、检修。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发布的有关消防条件及煤气公司制定的安全用气各项规定。因违章造成的火灾、中毒、爆炸事件,其全部后果由违章用户承担。
第二十一条 煤气设施严禁私自接当手段用气者,停止供气,并根据情节加倍追缴煤气费,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由于维修管理不善,造成停气或发生事故,煤气公司应承担责任,后果严重时,煤气公司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 生产和营业性用户,对使用煤气的操作人员由用户进行安全技术操作培训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二十四条 煤气管理人员要主动为用户服务,不许利用职权刁难勒索用户。如有违反要严肃处理。发现煤气管线泄漏未能及时维修,要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如造成严重后果要追究有关领导及个人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因煤气管线泄漏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由市房管局、煤气公司会同市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做出事故的结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房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财政部致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对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自行调整农业税问题处理意见的函

财政部


财政部致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对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自行调整农业税问题处理意见的函
财农税[1993]52号

1993-09-24财政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你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1991年自行调增了农业税负担,对此,我部最近作了调查,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根据农业税条例,对尚未纳入征税范围而有农业收入的耕地可依法征收农业税,该旗清理“黑地”所增加的农业税收入是合理的。
  二、按照农业税管理体制,农业税负水平由中央统一掌握,自行调增是不妥的,应加以纠正。请你厅报告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如要调增农业税负担,应正式报国务院审批,今后也请按此原则慎重处理此类问题。
  三、“上打租”的做法是错误的,实际执行中虽已纠正了,但要加强管理,不得再出现此类问题。



财政部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四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