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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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府发〔2008〕22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请遵照执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工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二○○八年五月四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阿坝州委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强州战略的决定》(阿委发〔2006〕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工业发展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三条 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由州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四条 在阿坝州财政局设立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专户,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阿坝州经济委员会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阿坝州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安排原则

  第五条 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的安排遵循的原则

  (一)推进工业区建设,加快构筑环境更加优越、条件更加良好的工业经济发展平台。引导产业集聚,提高经济要素资源利用率。

  (二)扶优扶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重点支持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加快节能环保型高载能工业发展,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农畜产品加工业和旅游产品加工业,促进工业结构战略性调整。

  (三)促进发展。通过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的扶持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金增加对工业的投入,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竞争力,扩大州级工业经济总量,促进县域工业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四)规范管理。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的运作方式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资金的筹集拨付符合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要求,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项目不开工建设的,不拨付补助资金。

第三章 对象及范围

  第六条 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支持对象必须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类企业和单位:

  (一)项目主体为阿坝州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在阿坝州境内独立核算并缴纳税金(含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二)企业内部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财务会计信用状况良好,诚信纳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补助还须符合企业已建成投产,且已按税法规定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支持范围:

  (一)新建高载能及工业加工项目;

  (二)农畜产品加工项目;

  (三)旅游产品加工项目;

  (四)企业技术改造(含节能)项目;

  (五)经阿坝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对阿坝州规划管理部门明确两年内搬迁的企业,其老厂区技术改造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补助资金。

  第八条 州级工业发展资金可用于支持工业园区及工业集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确定由州工业园区报请州人民政府批准,项目建设资金的审定、拨付按《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本级财政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九条 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贷款贴息为主、无偿资助为辅的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申请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的企业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第十条 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贷款合同确定贷款利率的一定比例计算。贴息比例原则上不高于50%,确需高于50%的项目由阿坝政府州人民政府批准。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每单笔无偿补助的额度控制在50万元以内。

  第十一条 在一个年度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只享受一次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支持。

第五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属于本办法第六、七条支持范围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阿坝州经济委员会、阿坝州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或备案;

  (二)环保、消防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州工业布局要求,且新建高载能及工业加工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新建农畜产品加工项目在1000万元以上,新建旅游产品加工项目在50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在1000万元以上及设备投资比例达60% 以上的当年新开工建设或上年续建项目;

  (四)项目应竣工投产;

  (五)为扶持发展前景较好的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报阿坝州人民政府审批后,对项目支持条件可降低门槛。

第六章 申报、审查和下达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支持的企业,按以下列程序申报:

  (一)阿坝州工业经济园区的工业企业可直接向阿坝州工业经济园区管委会申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阿坝州经济委员会、阿坝州财政局;

  (二)阿坝州工业经济园区外的工业企业,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县经商局、财政局申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阿坝州经济委员会、阿坝州财政局。

  第十四条 阿坝州经济委员会、阿坝州财政局负责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十五条 阿坝州经济委员会应会同阿坝州财政局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积极推行专家评审制度。

  第十六条 阿坝州经济委员会、阿坝州财政局结合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安排意见报阿坝州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阿坝州财政局、阿坝州经济委员会按阿坝州人民政府批准贴息或补助项目,下达资金安排文件并拨付资金。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阿坝州财政局应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贷款贴息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阿坝州经济委员会具体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收集报送阿坝州工业发展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使用绩效和企业会计报表等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运作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申报资格:

  (一)申报材料有严重弄虚作假的(含项目重复申报);

  (二)挪用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的;

  (三)已享受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的项目因故停止实施的(非正常原因除外);

  (四)已享受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的企业连续申报时,其主要经济指标(销售收入、上缴税金等)连续徘徊甚至下降的;

  (五)不按要求报送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项目投产情况相关报表、材料的。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挪用或挤占财政补助资金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已享受各种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停止实施的,不仅要追回已拨付的资金,两年内还将取消其财政各项补助资金的申报资格,并影响该企业所在县以后年度补助资金计划的安排。

  第二十一条 建立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追踪问效制度。由阿坝州财政局、阿坝州经济委员会组织派员对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考评结果及审计结论将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贷款贴息或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阿坝州财政局、阿坝州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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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原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清原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2年12月6日清原满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2日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2003年5月15日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县县城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卫生、环保、交通、水务、畜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禁止在县城内临街建筑物外墙、平台、外走廊堆放和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树木上擅自拉接、架设各类线路。

第五条 未经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对临街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建、装饰及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

第六条 在县城内主要街路两侧人行道上,禁止停放和行驶各种机动车辆、洗车修车、摆摊设点、存放货物、占道经营。

禁止在城区内路面上直接搅拌沙浆、混凝土。

第七条 禁止在临街和住宅小区内经营性屠宰禽畜;禁止露天设炉灶加工食品、在非指定地点露天烧烤食品。

禁止在城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城郊居民饲养的家禽家畜必须圈养。

第八条 运输残土、垃圾、粪便和易飞物的车辆应密封、覆盖,避免泄露遗撒;进入县城的畜力车应配戴粪兜和携带清扫工具,不得污染路面。

第九条 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须及时自行清扫或委托环境卫生部门有偿清扫。

第十条 在县城内运行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不得从车内往外抛掷包装品、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不得将车上垃圾、废弃物随意扫出车外。

第十一条 禁止向县城内绿地、花坛(池)、行道树下倾倒垃圾和污水;不得擅自在绿地内挖坑取土和采摘观赏林木的花果。

第十二条 县城内临街的单位和经营业户实行包管门前环境卫生和清除冰雪。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由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没收物品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对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5万元。

(二)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清除污染,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没收物品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公用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由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捐资助教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捐资助教办法》的通知

政字[2008]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张家口市捐资助教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二日




张家口市捐资助教办法

第一条 为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捐资助教,发展张家口市教育事业,改善城乡各类学校办学条件,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规范对教育的各种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者、受赠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资助教,系指为张家口市教育事业捐建校舍、捐献教育基金和其它教育教学设施,以及为教育事业提供其它各种资助。

第三条 捐资助教是我国人民的传统美德,应当在全社会发扬光大。鼓励和提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助教,欢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外国团体和人士提供资助和捐赠。

第四条 捐资助教的个人和组织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凡捐资助教者,均由市、县区教育局为其颁发捐赠证书,载入张家口教育史册,并采取多种形式予以鸣谢和宣传表彰。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及个人捐资助教做出杰出贡献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立碑永久纪念。

第六条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捐赠累计人民币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的,根据受赠对象,由市教育局、县级人民政府授予“捐资助教先进单位”称号,授予奖牌。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捐赠累计人民币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由张家口市人民政府授予“捐资助教先进单位”称号,授予奖牌。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捐赠累计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张家口市人民政府授予“捐资助教重大贡献单位”称号,授予奖牌。在资金的使用上可尊重捐赠单位的意愿。

捐赠50万元以上的可设立专项教育基金。

第七条 个人捐赠累计人民币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根据受赠对象,由市教育局、县级人民政府授予“捐资助教先进个人”称号,授予奖杯。

个人捐赠累计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由张家口市人民政府授予“捐资助教先进个人”称号,授予奖杯。

个人捐赠累计人民币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由张家口市人民政府授予“捐资助教突出贡献个人”称号,授予奖杯。在资金的使用上可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捐赠20万元以上的可设立专项教育基金。

第八条 捐资兴建校舍、设立基金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按捐赠人的意愿确定校舍、楼房、基金名称。受赠单位可聘请捐赠人担任荣誉职务。

  第九条 捐赠人首次捐赠受表彰奖励后,如继续捐赠,可以累计计算捐赠数额,并按累加的捐赠数额再次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纳税个人和单位对教育事业的捐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时,对其捐赠资金从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予以扣除。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各级各类学校负责人有义务做好捐资助教工作。对组织协调捐资助教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市政府表彰奖励的捐资助教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由受赠者所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受赠者为市属院校的,由学校)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捐资助教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名,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捐资助教表彰奖励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表彰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十四条 受赠单位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外国团体和人士捐赠的款物,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切实加强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捐赠资金主要用于改善我市基础教育的办学条件,包括修建校舍、购置图书和教学设备。受赠单位应对捐赠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在当地银行设立专户存储,单独核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受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亦可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市、县区成立捐资助教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教育的政府负责人担任组长,教育、财政、发改、扶贫、税务、工会、共青团、妇联、报社、电台、电视台等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捐赠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工作职责,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努力促进捐资助教工作。新闻媒体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宣传报道,促进捐资助教活动深入开展。

第十七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