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商务部关于加强服务外包人才培养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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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商务部关于加强服务外包人才培养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商务部


教育部、商务部关于加强服务外包人才培养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高[20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商务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业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和《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事部 科技部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教高〔2007〕16号)的精神,现就加快培养服务外包人才,提升我国服务外包产业人员素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养服务外包人才的重要意义

  服务外包产业是智力人才密集型现代服务业,具有信息技术承载高、附加值大、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国际化水平高等特点。大力培养服务外包人才,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有利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优化外贸结构,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对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明确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工作的目标

  高校要根据服务外包产业快速发展的需要,调整服务外包人才培养结构,扩大服务外包人才培养规模,着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服务外包产业涉及软件研发、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信息技术研发、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等领域,各类高校要在相关专业开展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工作,在高职高专、本科、研究生等层次培养高质量的服务外包人才,力争在5年内培养和培训120万服务外包人才,新增100万高校毕业生就业,实现2013年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300亿美元。

  三、建立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培训体系

  商务部和教育部负责联合认定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设立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中心”,并制定“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中心”、社会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等标准。“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当地高校、社会培训机构、服务外包企业开展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培训和实训、实习工作。各地要加强对“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中心”、高校和社会培训机构的政策支持,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培养培训质量,满足服务外包企业用人要求。高校和社会培训机构按照相关标准开展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培训工作。鼓励服务外包企业组织和接纳高校学生实习和社会实践。商务部和教育部定期公布服务外包企业录用各个高校和经社会培训机构培训的高校学生数量。商务部、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服务外包人才库,加强服务外包人才储备。

  四、调整专业结构适应服务外包产业需要

  地方所属高校的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要以造就应用型人才为主要目标,大力培养服务外包人才。示范性软件学院和示范性职业技术软件学院要把培养服务外包人才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来完成,其中,示范性软件学院以培养高端服务外包人才为主,促进中国服务外包产业的总体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的提升。“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各类高校应在服务外包产业所涉及的专业增设服务外包专业方向。

  五、采取灵活措施培养服务外包人才

  高校要根据服务外包产业所涉及专业的特点,采取灵活措施,按照国际先进技术和全球化的理念,探索多种模式培养服务外包人才。可在原有专业内开设服务外包专业方向,增设服务外包课程。可引入社会培训机构开设服务外包课程。可将服务外包企业的岗位培训前移至校内完成,帮助高校毕业生能够直接上岗工作。

  六、加强高校学生实习实训工作

  “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设立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中心”,要按照商务部和教育部联合制定并发布的有关标准,认定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社会培训机构和高校为“服务外包大学生实训实习基地”,实习实训质量需得到参加实习实训高校和企业的认可。高校要积极改革原有的实习模式,与服务外包企业共同制订实习方案,共同指导学生实习。要签订学校、企业和学生的三方实习实训协议,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能加重实习实训学生的经济负担。服务外包企业要积极接收高校学生实习和勤工俭学。商务部、教育部将服务外包企业接收高校学生实习实训工作情况作为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评价的重要指标之一。

  七、深化高校与服务外包企业的合作

  教育部和商务部将邀请“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人民政府、服务外包企业和高校,成立服务外包校企合作联盟,推进企业和高校的战略合作。参加合作联盟的有关企业和高校,在人才培养、产品和技术研发、高校毕业生就业等方面积极开展多边和双边合作。各地要加强对合作联盟的政策支持。合作联盟要促进人才交流,根据校企达成的共识,鼓励企业派遣工作经验丰富的专家到学校兼职,高校派遣教师到服务外包企业挂职。

  八、建立服务外包课程教师培训网络平台

  教育部将建立服务外包课程教师培训网络平台,充分利用合作联盟企业和高校的优质资源,大力培训服务外包课程教师。高校要将教师参加培训和到企业挂职计入教师工作量。

  九、努力做好服务外包人才就业工作

  要把推动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各地商务、教育部门要按照每年促进服务外包领域全国新增20万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目标,制订本地区的具体工作目标及实施方案。商务部门要切实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加强引导和服务,积极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高校广泛联系并吸引服务外包企业到校园开展招聘活动;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宣传引导,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服务外包企业就业。服务外包企业和高校要充分利用全国大学生就业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中国服务外包网等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发布高校服务外包相关专业及毕业生情况、服务外包企业招聘信息和接收高校学生实习的信息,增加高校毕业生到服务外包企业的就业机会。

  十、加大对服务外包人才培养的财政支持力度

  鼓励高校与服务外包企业合作培养服务外包人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业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每录用1名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不超过每人4500元的培训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培训支持。

  各地教育、商务部门要结合当地服务外包产业人才需求情况,研究出台支持本地区高校培养服务外包产业人才的政策,促进本地区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持续、协调、有序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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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航运业结构调整的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1]74号



关于印发《关于航运业结构调整的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今年五到十年是进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时期,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必须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对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航运业在当前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新形势下,迫切需要调整结构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针对我国航运业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加快航运业结构调整,促进航运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我部提出了《关于航运结构调整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该意见并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落实,进一步促进航运业结构调整。

附件:《关于航运业结构调整的意见》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航运业结构调整的意见



  为加快航运业结构调整,促进航运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满足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对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加快航运业结构调整的请示》的批复精神,提出加快航运结构调整的意见。

  一、航运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中国是世界航运大国,航运业在国民经济、对外贸易、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加强国防力量、支援国家重点建设、保障国家重点战略物资运输、促进西部大开发、节约土地和能源等方面具有极其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航运业快速发展。目前拥有船舶24万余艘,6000多万载重吨,航运企业6000多家9总运力规模比改革开放前增加了3倍多。1999年完成水路货运周转量2.1万亿吨公里,比改革开放初期增长4.6倍,占各种运输方式的53%。我国外贸进出口货物的84%是通过航运完成的。航运业对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和对外贸易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在我国的外贸运输中有着支配地位。

  随着世界经济发展,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增强,科技革命迅猛发展,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国家间经济相互依赖和相互竞争不断加强,世界海运竞争也日趋激烈。今后十年,我国经济仍将保持较高的发展速度,国民经济总量将翻一番。国内经济结构也正处于战略性调整阶段,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不断优化升级。社会对运输模式选择的观念及行为不断改变,方便、快捷、舒适、安全的运输价值取向明显增强。多种运输方式之间的竞争趋势日趋激烈,综合运输结构也将发生变化。我国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航运业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但是在新形势下,我国航运业与当前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的要求不相适应,存在的问题集中表现在:

  (一)运力结构不合理。船舶技术水平低,船舶老化,老龄船、超龄船比例达41%,沿海高达68%;国际海运船队的大量中资船舶在国外登记,超大型油轮、LNG船几乎是空白;内河运力过剩严重,高达30%,船型杂乱,技术水平低,平均吨位小,仅为航运发达国家的10%。

  (二)企业组织结构不合理。经营机制不活,从业人员素质较差,企业规模较小,管理水平低,经营粗放,加上客观原因,航运企业亏损严重,亏损面达66%。

  (三)管理体制不顺,宏观调控力度不够。政企不分,各自为政,人员素质不高。交通系统内部运政、港政、港监、船检等部门管理交叉,政出多门,合力不够,管理成本大。宏观调控缺乏有效政策和手段,市场竞争秩序难以有效维护。

  当前,我国航运业正面临重大结构调整的考验,机遇和挑战并存,面对机遇、挑战和问题,必须提高认识,明确思路,制定政策,采取措施,加快航运业结构调整和发展。

  二、航运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指导思想

  (一)航运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三个重点

  我国航运业结构调整的方向是: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实现“航运业四化”,即船舶大型化、船队专业化、企业经营集约化、内河船舶标准化,使航运企业经济效益明显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市场竞争能力、抵御风险能力明显增强,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使大部分的航运企业全面走向良性发展的轨道;调整船队结构,建成与我国贸易结构相适应的国际、国内大型集装箱、原油、液化气、散货船队,船舶平均吨位、船舶技术水平普遍提高,初步实现内河船舶标准化;集装箱运输和集装箱化程度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建成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海运商船队,建立与其他运输方式发展相协调和衔接的国内航运体系以及较完善的国际、国内多式联运和物流系统,把航运大国建成航运强国,以满足国民经济、对外贸易和国家安全的需要。

  航运业结构调整的重点是:运力结构调整、运输结构调整和航运企业结构调整。

  加快运力结构调整。要从追求总量规模的外延扩张型向注重质量的内涵提高型转交。国内运力的总量在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前提下,通过宏观调控实现供给和需求的基本平衡。远洋、沿海船舶向大型化、专业化、观代化、年轻化方向发展。重点发展大型散货船、大型油轮,发展集装箱船、滚装船、客滚船、液化气船。内河船队在总量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加快更新运力。重点发展内河自航船、推顶船队、江海直达船、集装箱船,适度发展旅游客船和滚装船,向标准化、系列化、大型化和现代化方向发展。

  加快运输结构调整。水路客运要加快实现常规客运向旅游化、舒适化、高速化、客滚化、区域化方向发展。大力发展国际、沿海、内河集装箱运输,不断提高集装化水平。发展商品车滚装运输和液化气运输,推进煤、油、粮、矿等散装专业化运输。推动多式联运、现代综合物流以及运输智能化、电子信息化的发展,努力发展航运知识经济。

  加快航运企业结构调整。鼓励企业向集团化、规模化方向发展,从战略上形成合理的航运经济布局,在国际航运主要领域和远洋干线上,国有航运经济要起主导作用。使航运企业基本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经济效益普遍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明显增强。全面提高航运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促进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同。

  (二)航运结构调整的指导思想

  我国航运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思想是: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原则,以改革为动力,以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法制建设为保障,全面提高我国航运业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促进航运业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三、航运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

  加快航运业结构调整、促进航运业发展的关键是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理清思路、加强行业管理,切实做好航运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法规的研究和制定工作,加强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行政管理效率。各航运企业要积极主动转向市场,以市场为中心转化经营机制,主动改革,大胆开拓,积极参与竞争,寻求持续发展之路。

  (一)研究制定航运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交通部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航运业结构调整的发展战略和规划。重点研究制定《水路交通发展战略》、《水路运力结构调整规划》、《水运企业所有制结构调整战略》、《水路客运结构调整规划》、《水路集装箱运输发展战略》和《水路滚装运输发展战略》。各有关交通主管部门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在国家关于航运业结构调整和发展规划的指导下,研究制定本地区的运力结构、运输组织结构和航运企业结构调整的战略规划。有关航运企业,特别是大型航运企业也要研究本企业的航运结构调整和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二)采取经济、技术、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运力总量,优化运力结构建立运力调控专项资金,用经济手段调控运力。经国务院批准,中央和地方每年分别从交通费改税的返还部分或其他资金中集中一部分资金,用于更新运力。鼓励技术落后的船舶主动退出市场,对拆解船舶给予一定补贴。交通部、财政部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用全国水运管理信息系统为技术支持,以认可拆船厂为监控手段。同时,进一步研究其他经济手段调控运力。

  对购置国外二手船要明显提高技术标准和船龄标准,要严格技术检验制度,把好技术检验关,达不到船龄标准和技术标准的不得进入国内航运市场;对达到一定年限的现有老旧船舶实行特别检验制度,增加检验次数和检验范围;对严重起龄船舶实行以船龄为标准的强制退出国内航运市场的管理制度。

  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采取有效措施,发展我国国际大型能源运输船舶和矿石运输船舶,引导和鼓励中资船舶在国内登记,逐步减少中资方便旗船舶的比重,改善我国国际运输船舶的结构,树立中国旗船舶在世界海运界的良好形象,提高我国的国际海运地位。

  强制推行内河船型标准化。新进入航运市场的内河船舶应符合《内河运输船舶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要求,严格限制新造水泥船、挂桨机船投入水路运输。在规定的年限内,水泥船、挂桨机船要退出市场。在审批、检验、登记、过闸收费等方面严格把关。推动内河船型标准化要充分调动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的积极性,鼓励各地采用相应的政策措施推动内河船型标准化,应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状况的差异,分阶段、有重点地推进该项工作。

  完善运力行政调控制度。在利用经济、技术和法律手段调控运力的同时,仍需完善行政调控手段,对特种和大型船舶实行运力审批制度。

  (三)加强航运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提高航运企业管理水平。

  加强法规建设,修订《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国际海运管理条例》,重点完成《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和国际海运业管理有关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建立严格的航运企业资质管理认可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对达不到资质条件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经营资格。通过实施资质管理制度,促进航运经营者结构优化和升级,达到全面提高企业管理素质和安全管理水平的目的。制定并实施《船舶管理企业管理规定》,建立起与船舶安全管理和航运发展相适应的新型船舶委托管理制度。

  加强市场监督,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清理整领航运市场,规范航运市场竞争秩序;依法加大对违法经营扰乱航运市场秩序的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经营资格;加强对航运公司市场竞争行为和市场垄断行为的监管,促进运输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制止各种滥用优势地位,排斥竞争,强行服务的行为,建立竞争有序的航运市场。

  (四)推进航运企业改革,提高对外开放质量

  从实际出发,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积极稳妥地推进航运企业的改革。对航运企业实施战略性结构调整,引导企业发展规模运输。鼓励航运企业与大型货主间的联合,引导并鼓励实力雄厚、竞争能力强的航运企业,以资产为纽带,实现强强联令,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型航运企业和企业集团。继续采用资产重组、改组改造、联合兼并、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放开和搞活中小航运企业。要发展壮大一批,破产淘汰一批,使航运企业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通过加强企业经营资质标准和对主要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认证,全面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形成有利于在国际航运领域和综合运输体系中增强竞争力的航运企业结构。

  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范围,提高开放质量和水平,逐步与国际市场接轨。改革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按照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的对外承诺,进一步开放国际航运市场。同时,运用国际通行的规则,研究建立我国进口物资招标运输机制,清理和规范现有的开放领域。根据“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在国内沿海、内河航运适度利用外资,通过引进资金、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引导和促进航运结构调整。

  (五)推进科技进步,加强信息化工作

  鼓励使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船型,研究先进运输组织方式和管理方式,推动交通信息化建设和交通管理的软科学研究。加强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工作,用3—5年的时间建成交通信息网、交通运输EDI信息网、全国水运管理信息网、水路客运电脑售票网等系统。

  各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全国水运管理信息系统及其他信息系统建设的投入,保证信息系统建设的运行经费,加快办公自动化的步伐。

  组织定期发布航运景气指数、价格指数、运力供需指数,发布年度航运发展报告和年度市场预测报告,引导企业调整结构和发展。

  (六)强化培训教育和人才开发,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

  加强对航运。企业.的经营管理、业务人员特别是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对个体经营者要进行强化培训。加强船员的培训教育和考核发证管理,不断提高船员安全管理意识和水平。在此基础上,要努力培养管理水平高,市场开拓意识强的现代管理人才。

  加强执法管理队伍的建设是航运业结构调整的重要保障措施。要做好政治、业务、计算机、外语的培训工作,加大执法管理人员的考核、轮岗等工作力度,逐步建立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努力建立一支装备精良、信息技术手段先进、着装整齐的精干、文明、高效的高素质执法管理队伍,以适应航运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的需要。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11月13日,民政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制定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规,是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保证。南京市政府重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工作,以市政府令的形式下发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加大了行政推力,为进一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现将《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转发你们,供参考。

附: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逐步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 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当遵循的原则:以自我保障为主,自助与互济相结合,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资金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保障相结合;农村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
第四条 南京市民政局是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管理、指导、协调全市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搞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组织、检查并抓好落实。市、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农村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 保险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凡本市非城镇户口、60周岁以下的公民(以下简称投保人),均应当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六条 投保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一般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确认并组织投保,也可以个人直接参保。乡(镇)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就业的投保人,可以由乡(镇)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确认并组织投保。投保人系应征入伍义务兵等优抚对象的,可以由所在乡(镇)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直接组织投保。

第三章 保险费的筹集和缴纳
第七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月缴费标准为2、4、6、8、10、12、14、16、18、20元十个基本档次。每个档次可以由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部分组成。
缴费档次的选择和集体补助的比例,由投保人同所在村或者单位协商确定。
第八条 投保人缴纳和集体补助的保险费,分别记入投保人个人帐户。
第九条 投保人可以预缴、补缴和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对预缴、补缴和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集体补助的比例,由所在村或者单位视情况予以确定。
第十条 养老保险费集体补助部分的资金来源:
(一)以村为单位组织投保的,在集体公益金中支付;
(二)由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组织投保的,在乡(镇)统筹费中支付;
(三)由乡(镇)、村企业组织投保的,可以按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第十一条 投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劳动报酬按月收入的,按月缴纳;按季或者按年收入的,可以按季或者按年缴纳。
第十二条 投保人遇有自然灾害或者其它原因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时,由本人申请,经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暂时停缴保险费。恢复缴费后,停缴部分和利息可以补缴。
第十三条 投保人在投保期内根据支付能力变化,经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变更缴费档次。
投保人在被监禁、劳动改造或者劳动教养期间停缴保险费,解除后回原籍的,可以补缴保险费和利息,并应当继续投保。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投保人年满60周岁后,根据选择的缴费档次和投保年限确定的标准,按月或者按季领取养老金。
投保人未满60周岁,遇有特殊情况,经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批准,提前领取养老金。
投保人在投保期间无故停缴养老保险费或者中止缴费又不补缴本息的,只能领取个人缴纳部分的养老金。
第十五条 投保人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10年。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死亡的,其剩余年限的养老金,由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领取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投保领取养老金满10年后仍健在的,可以继续按原标准领取,直至死亡为止。
第十六条 投保人未到领取期死亡的,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息按有关规定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无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的,由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规定补助丧葬费用。
第十七条 义务兵等优抚对象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的给付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第十八条 投保人因户口迁移或者被招工、提干和升学的,其保险关系和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当按下列顺序处理:
(一)转移到迁入地区或者所在单位继续投保;
(二)无法转保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保留保险关系;
(三)无法转保、本人不愿保留保险关系的,将个人缴纳的全部本息退还给本人,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 投保人养老金给付权益不得转让、抵押、偿还欠款。投保人及其他人不得涂改与养老保险关系有关的证件,不得虚报冒领养老金。违者一经查出,除追回冒领资金外,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二十条 市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代表市民政局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制定农村社会保险政策、规划,协调并组织县(区)开展业务,指导、监督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营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县(区)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养老保险业务的开展、保险金的收付及保值增值、业务管理和建档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乡(镇)农村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养老保险费的收取、保险基金的上解、养老金的支付、登记建档等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组织投保单位设立代办员,负责收取养老保险费,发放养老金。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县(区)为核算单位,实行统一管理。县(区)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设立保险基金总帐,统一收取养老保险费、支付养老金;(乡)镇农村社会保险机构设立分帐,组织投保单位设立明细帐,按人立户记帐。
第二十五条 市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提取县(区)当年收取保费总额的15%作为宏观调控备用基金,当县(区的养老金发放不足时,由市统一调剂安排。
第二十六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侵占或挪用。
第二十七条 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必须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或者购买国家债券、金融债券等方式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八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用于地方建设,可以通过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形式进行,原则上不直接投资。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实施指导和监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同级民政、财政、税务、乡镇企业、审计、人行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投保人代表组成,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任主任。
第三十条 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等管理制度,并遵照执行。
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当接受同级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养老保险基金以及管理服务费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在当年收取的保险基金中按国家规定提取管理服务费。
第三十二条 养老保险基金及管理服务费,不计征税费。投保人领取的养老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三条 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使用规定,造成严重影响或者资金损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或者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