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届联合国大会中国立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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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届联合国大会中国立场文件

外交部


第63届联合国大会中国立场文件



  一、联合国作用

  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变革大调整之中。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主题,求和平、谋发展、促合作成为各国政府和人民的共同诉求。国与国相互依存日益紧密,国际形势总体稳定。同时,世界仍很不安宁,局部冲突和热点问题时起时伏,全球经济失衡加剧,南北差距拉大,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世界和平与发展面临诸多难题和挑战。

  多边主义是各国共享发展机遇,共同应对各种挑战,推进人类和平与发展崇高事业的必然选择。联合国是践行多边主义,实现互利共赢、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的重要平台。中国坚定支持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继续发挥核心作用,坚定支持维护和加强联合国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二、联合国改革

  中国支持联合国通过必要、合理的改革,加强权威,提高效率,更好地履行《联合国宪章》赋予的责任。这是联合国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广大会员国的普遍共识。2005年联合国首脑会议通过了成果文件,为改革指明了方向。中方欢迎联合国改革取得的积极成果。安全、发展和人权是联合国的三大支柱。改革应在这三大领域平衡推进,特别是推动在发展领域取得成果,从机制和资源上对发展给予必要保障,推动落实千年发展目标,让广大发展中国家从中受益。

  中国支持安理会进行合理、必要的改革,以提高其权威和效率。我们一直支持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包括安理会发挥更大作用,主张优先增加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非洲国家在安理会的代表性。改革事关联合国未来发展及各国共同利益,应通过广泛、民主讨论,兼顾各方利益和关切,达成最广泛一致。中国愿与各方一道推动安理会改革朝有利于联合国会员国整体利益、维护和增进会员国团结的方向发展。

  三、安全领域

  (一)联合国维和行动

  联合国维和行动是实践多边主义、维护集体安全的重要有效手段。当前,联合国维和行动规模不断扩大,授权日趋广泛,面临挑战也在增多。中国支持对联合国维和行动进行合理改革,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维和行动快速反应和部署能力,遵守《联合国宪章》精神和公认的维和行动准则,加强联合国各部门之间及安理会、秘书处和广大会员国,特别是维和行动当事国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并增进联合国与相关地区组织的合作。

  (二)建设和平

  建设和平是涉及联合国全系统的任务。建设和平委员会是连接和平与发展领域工作的重要纽带,应充分发挥其作用。中国认为委员会应重视三方面工作:一是既要在受援国开展速效项目,也要着眼其长远发展;二是充分尊重受援国的意见,确定好优先领域;三是发挥好在各相关机构之间的协调作用,并加强与联大、安理会、经社理事会等机构的合作。中国支持委员会在建设和平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已承诺向建设和平基金捐款300万美元。

  (三)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

  中国对平民生命、财产安全在武装冲突中受影响和威胁深表关切,敦促各方认真遵守国际人道法和安理会有关决议,充分保护平民。

  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人道法,保护平民的责任首先在于当事国政府。人道救援工作应坚持公正、中立、客观和独立原则,尊重当事国主权与领土完整,避免介入当地政治纷争或影响和平进程。

  保护平民工作重在预防,安理会应加大预防冲突和维护和平的力度。在冲突后和平重建中也应重视保护平民。联合国各有关机构应加强协调,形成合力。

  (四)反对恐怖主义

  中国支持打击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国际社会的反恐努力应以《联合国宪章》和其它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为基础,充分发挥联合国及其安理会的领导与协调作用。

  中国欢迎并支持联合国通过《全球反恐战略》,支持安理会反恐委员会及联大反恐执行工作组发挥积极作用,协调各国打击恐怖主义活动。

  反恐必须标本兼治。联合国应发挥资源优势,在消除贫困等滋生恐怖主义的根源问题上发挥积极作用,促进不同文明之间对话,帮助发展中国家加强反恐能力建设。中国反对将恐怖主义与特定的国家、民族或宗教挂钩,或采取双重标准。

  中国支持并积极参与制定《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希望各方本着建设性的合作态度继续进行协商,尽早达成一致。

  (五)朝鲜半岛核问题

  和平、稳定、发展、繁荣的朝鲜半岛符合包括中国在内的地区国家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继续推进六方会谈进程,早日实现9·19共同声明确定的各项目标,是国际社会普遍期待。

  作为六方会谈主席国,中国将继续发挥建设性作用,加强同各方的沟通与协调,争取尽快全面均衡落实第二阶段剩余行动,推动会谈进程步入新阶段。

  (六)缅甸问题

  中国希望看到缅甸保持和平与稳定,实现民主与民族和解。缅甸问题本质上属于一国内部事务,国际社会应向缅甸提供建设性帮助,制裁施压无助于问题的解决。中国支持联合国秘书长及其特别顾问的斡旋,这一努力是一个过程,应展现耐心并持之以恒。中国支持充分发挥东盟-联合国-缅甸三方机制作用,帮助缅尽快完成强台风灾害后的重建工作。

  (七)阿富汗问题

  阿富汗局势事关国际和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也事关国际反恐斗争的顺利进行。阿富汗重建进程已取得积极进展,但仍面临诸多挑战。阿重建首先需要阿政府的坚定努力,也需要国际社会的有力支持。

  中国一贯支持并积极参与阿富汗和平重建,赞赏阿富汗制定《国家发展战略》,欢迎“支持阿富汗国际会议”发表的《巴黎宣言》,支持继续推进落实《阿富汗契约》。我们呼吁国际社会给予阿持续关注和投入,并加强彼此间协调和配合。中国支持联合国继续在解决阿富汗问题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八)伊朗核问题

  中国支持维护国际核不扩散体系。通过对话与谈判妥善解决伊朗核问题,维护地区和平稳定,符合各方利益。

  当前,伊朗核问题处于关键阶段,启动复谈面临难得机遇。有关各方应加大外交努力,体现灵活,争取尽快启动对话与谈判,寻求全面、长期、妥善解决伊核问题。中国一直致力于劝和促谈,愿继续为推动和平解决伊朗核问题发挥建设性作用。

  (九)中东问题

  中国一贯主张在联合国有关决议、“土地换和平”原则、中东和平“路线图”计划、“阿拉伯和平倡议”基础上,中东问题有关各方通过对话与协商,妥善解决彼此争端。

  安纳波利斯中东问题国际会议取得积极进展,希巴以双方抓住机遇,稳步推进和谈进程。中国同时欢迎和支持有关各方为推动叙以、黎以复谈所作努力。国际社会应在尊重阿拉伯国家的宗教和民族特性的基础上,兼顾中东地区的文化、历史与现实,建立平衡有效的促和机制,推动中东问题的公正、持久和全面解决。

  (十)伊拉克问题

  中国始终主张维护伊拉克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支持伊拉克的团结、稳定和发展,支持伊拉克政府在稳定安全局势、推进民族和解、开展重建工作等方面所做的努力,鼓励伊拉克与邻国构建互信、合作的睦邻关系。

  中国认为应充分发挥联合国在解决伊拉克问题方面的重要作用。国际社会应共同努力,尽快落实对伊援助的承诺,帮助伊拉克早日走上和平、稳定与发展的道路。

  (十一)苏丹达尔富尔问题

  苏丹达尔富尔问题成因复杂,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应充分尊重苏丹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中方主张“双轨”战略,平衡推进维和部署和政治谈判进程,充分发挥非盟、联合国和苏丹政府“三方机制”主渠道作用。同时,应帮助苏丹改善达尔富尔地区的人道和安全局势,尽快实现该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中国重视“有罪不罚”问题。我们对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起诉苏丹总统巴希尔事表示严重关切,认为有关各方针对达尔富尔问题的举措应有助于维护苏丹局势的稳定和促进达问题的妥善解决。

  中国为推动达问题的妥善解决做出了自己的努力。中国派往达区的315人维和工兵分队已全部部署到位。中国迄今向达区提供了1.4亿元人民币的人道主义物资援助,向非盟维和行动捐款230万美元,向有关“联合国信托基金”捐款50万美元。中国将继续为解决达问题发挥建设性作用。

  (十二)津巴布韦问题

  中国关注津巴布韦局势,希望津尽快恢复国内稳定和发展。中方对津巴布韦有关各方通过对话和谈判解决选举争议,就组建民族团结政府达成协议表示赞赏和欢迎。

  津问题是津内政,目前出现的问题应主要由津人民自主解决。国际社会应多做有助于促进津和平与稳定的事情,可在鼓励对话、推动和解等方面发挥建设性作用。中方欢迎非盟、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和南非总统姆贝基积极斡旋津问题,支持其继续在津问题上发挥重要作用。

  (十三)科索沃问题

  妥善解决科索沃问题,建设多族裔和谐共存的科索沃是国际社会的共同目标。塞尔维亚政府和科索沃当局通过谈判达成彼此均可接受的方案,是解决科索沃地位问题的最佳途径,也是国际社会应继续努力的方向。

  四、发展问题

  (一)“千年发展目标”

  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是指导国际发展合作的纲领性文件。近年来,国际社会在落实千年发展目标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要在2015年按时实现这一目标任重道远。

  联合国将于9月召开高级别会议,对千年发展目标进行中期评审。国际社会应以此为契机,加倍努力,推动千年发展目标在全球范围内取得全面、均衡的进展。为此,国际社会应建立真正的全球发展伙伴关系;应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强有力支持;应高度重视非洲发展,加大对非援助力度。

  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应制定全面、客观的进展监督与评估框架,既要审议各国落实千年发展目标的情况,也要评估发达国家兑现承诺的情况。

  (二)非洲发展

  非洲是世界上发展中国家最集中的大陆,发展问题是非洲面临的紧迫而艰巨的任务。维护非洲的稳定和发展是国际社会共同责任。为帮助非洲国家实现更大发展,国际社会应切实履行援非承诺;应积极协助非洲预防和解决冲突,为发展提供保障;应尊重非洲国家自主选择发展模式;应加强南南合作,形成对南北合作的有益补充。

  中国一直是非洲和平与发展事业的坚定支持者。在2006年11月举行的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上,胡锦涛主席代表中国政府宣布了扩大对非援助、免债、免关税以及增加对非洲社会发展领域的帮助和投入等一系列支持非洲发展的政策措施。中国正认真落实上述承诺,确保非洲国家和人民尽早从中受益。中国愿与非洲国家和国际社会一道,继续为非洲的发展事业作出自己的贡献。

  (三)粮食安全

  粮食安全不仅是经济和民生问题,也是发展和安全问题。各方应本着共同发展的理念,积极有效协调政策和行动,共同妥善应对粮食安全问题。中国主张:

  --加大援助力度,支持联合国发挥协调作用,努力稳定粮价,帮助发展中国家渡过难关;

  --制定长远的国际粮食合作战略,重视粮食生产,提高粮食产量,增加粮食库存;

  --营造有利的国际农产品贸易环境,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农产品贸易秩序;

  --加强宏观协调,抑制过度投机,形成以联合国为主导的国际合作机制,建立集早期预警、监测监督、宏观调控、紧急救援为一体的全球粮食安全保障体系;

  --用相互联系的眼光看待粮食问题,在金融、贸易、援助、环境、知识产权、技术转让等各个领域多管齐下,为维护粮食安全营造有利条件。

  导致粮价持续上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把全球粮食价格上涨归咎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或归咎于某个国家的某项政策,既不符合事实,也不是解决问题的建设性态度。

  中国是维护世界粮食安全的积极力量。近10年来,中国粮食自给率一直保持在95%以上。中国用世界9%左右的耕地解决了世界20%左右人口的粮食问题,这是对世界粮食安全的重大贡献。中国还一直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帮助。

  (四)能源安全

  能源安全同世界经济的稳定发展、各国人民的福祉息息相关。各国应树立互利合作、多元发展、协同保障的新能源安全观,加强对话与合作,共同维护世界能源安全。国际社会应本着相互依存的精神,推动能源开发利用的互利合作,促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促进先进能源技术推广应用;加强能源领域的务实合作,推动国际能源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际运输通道安全;统筹国际能源合作与国际发展合作,应首先保证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着眼于促进全球共同发展,应与国际扶贫合作相结合,通过能源扶贫帮助发展中国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减少贫困、发展经济、改善民生。

  中国愿本着平等互惠、互利共赢的原则,继续积极参与国际能源合作,与各国一起共同维护世界能源安全。

  (五)气候变化

  气候变化是当今世界面临的重大挑战,需各国合作应对。气候变化主要是发达国家长期历史排放和当前高人均排放造成的,发达国家对气候变化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在2012年后继续率先减排,并切实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转让技术的义务。发展中国家是气候变化的主要受害者,虽然面临发展和消除贫困的紧迫任务,仍将通过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为共同应对气候变化作出贡献。

  气候变化问题从根本上说是发展问题,应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内解决。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应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维护《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主渠道作用。

  “巴厘路线图”进一步确认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是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有效框架。当前,落实“巴厘路线图”的谈判正处于关键时期。为在2009年底前取得积极成果,需要各国在公约和议定书的原则和框架下,拿出政治诚意,把口号转化为行动。尤其是发达国家应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继续率先大幅量化减排,并在资金、技术、适应、能力建设方面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支持,切实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发展中国家也将在此前提下,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为应对气候变化做出力所能及的努力。

  (六)南南合作

  南南合作是发展中国家间取长补短、实现共同发展的重要渠道,是发展中国家相互帮助,携手应对各种发展挑战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南南合作取得积极进展,南方国家之间贸易、投资活跃。发展中国家间还建立了一些新机制或倡议,为南南合作注入新活力。各方应共同努力,深化各领域合作,有效利用多边机制,维护共同利益,进一步拓展南南合作的深度和广度。

  中国重申,南南合作是南北合作的补充,而非替代。全球化的发展使世界各国相互依存日益加深,发达国家应与发展中国家携手合作,推动实现普遍繁荣和共同发展。

  (七)发展筹资

  资金是推动国际发展合作的重要保障。长期以来,资金匮乏严重阻碍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当前,千年发展目标进展缓慢,发展中国家亟需国际社会在资金和技术等方面的支持,而官方发展援助不升反降,令人担忧。

  国际社会应该重点推动落实《蒙特雷共识》,推动建立全球发展伙伴关系,监督和促进国际合作和发展援助承诺的落实。一是切实兑现承诺,增加官方发展援助,实现官方发展援助占发达国家国民总收入0.7%的目标。二是鼓励和支持发展中国家加强能力建设,加强其动员国内资金和吸引国际资金的能力。三是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充分发挥贸易作为发展引擎的作用,推动国际金融体制改革,实现发展政策与贸易、金融等政策的统一协调。

  今年底,发展筹资问题后续国际会议将在卡塔尔多哈举行。各方应该共同努力,推动会议在动员发展资源、保证充足、可预测的发展资金等方面取得实质成果。

  (八)多哈回合谈判

  多哈回合谈判取得成功,有利于维护世界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有利于国际贸易有序进行,符合各方利益。

  中国主张努力推动多哈回合谈判早日取得全面、平衡的结果,抑制贸易保护主义。应确保实现多哈回合的发展目标,充分照顾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利益和关切,确保发展中国家充分有效参与多边贸易体制并从中切实受益。中国始终致力于推动建设公正、合理、非歧视的多边贸易体制。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在市场开放方面已做出了很大贡献,将继续做出与新成员地位和发展中成员地位相符的贡献,愿与各方共同努力,推动多哈回合谈判尽快取得成功,为重振世界经济注入强劲的动力和信心。

  (九)国际金融体系改革

  当前,国际金融市场动荡,世界经济面临的不确定性增加。各方都希望对国际金融体系进行必要的改革,以妥善应对当前世界经济面临的挑战。

  国际金融体制改革的核心应是反映世界经济格局变化,增加发展中国家发言权和代表性,减少他们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风险,塑造有利于世界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框架。改革的重点应是建立稳定、有序、合理的国际金融体系。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已在增加发展中国家发言权和代表性方面取得一些进展,下一步要重点加大对国际金融市场监管,特别要加强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储备货币发行国经济脆弱性和政策稳健性的监管,防范金融危机,妥善应对金融动荡。世界银行作为一个以减少贫困为宗旨的多边开发机构,应该着眼于发展中国家的长远利益,不但要进一步加大对发展问题的投入,而且还要在增加发展中国家发言权和代表性问题上尽快采取实际行动,切实反映发展中国家的关切,并动员更多发展资源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千年发展目标。

  五、军控、裁军与防扩散

  中国一贯重视并支持国际军控与裁军努力,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生物武器和化学武器等各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中国坚决反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为实现防扩散目标,各国应致力于建设一个合作、互信的全球安全环境,实现各国的普遍安全;努力通过政治外交手段解决扩散问题;充分发挥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核心作用;处理好防扩散与和平利用之间的关系。

  中国从不回避自己在核裁军方面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一贯支持就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缔结国际法律文书。中国在核武器的规模和发展方面始终采取极为克制的态度,始终恪守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都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无条件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承诺。

  中国坚定支持《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并积极推动条约早日生效。中国支持裁谈会尽快达成全面平衡的工作计划,早日启动“禁产条约”谈判。

  中国认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是国际核不扩散机制的基石。在当前形势下,应继续维护和加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权威性和普遍性,使条约在防止核武器扩散,推动核裁军和促进和平利用核能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中国支持《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和《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的宗旨和目标,全面、严格履行两公约义务,支持不断加强两公约的普遍性,呼吁化武拥有国和遗弃国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销毁进度。

  中国一贯主张和平利用外空,反对外空武器化和外空军备竞赛。谈判制定相关国际法律文书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最佳途径。

  中国重视军事透明问题,致力于增进与世界各国的军事互信。从2007年起,中国参加了联合国军费透明制度,并恢复参加联合国常规武器登记册。

  中国支持联合国在解决导弹、常规武器贸易等问题上的重要作用,以建设性态度参加了历届政府专家组的工作。有关工作应继续在联合国框架下,以全面、平衡和尊重各方关切的方式妥善进行。

  中国重视军控领域的人道主义问题,严格履行《特定常规武器公约》及所附议定书,积极参加《特定常规武器公约》政府专家组工作。中国积极参与国际扫雷援助活动,帮助有关国家摆脱雷患困扰。中国积极支持打击小武器非法贸易的国际努力,认真落实联合国小武器《行动纲领》和《识别与追查非法小武器国际文书》。

  六、人权问题

  世界各国政府均有义务按照《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及国际人权文书的有关内容,结合本国国情,促进和保护人权。国际社会应尊重各类人权的不可分割性,同等重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两类人权和发展权的实现。由于国情不同,各国在人权问题上采取不同的做法和模式,不应强求以同一模式来促进和保护人权。

  中国倡导国际人权领域合作,主张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通过对话与合作解决在人权问题上的分歧,增进了解,相互借鉴,共同发展,反对将人权问题政治化和搞双重标准。

  中国以建设性态度参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工作,愿与各国共同努力,推动理事会以公正、客观和非选择性方式处理人权问题,促进国际人权领域的建设性对话与合作。

  七、社会问题

  (一)跨国犯罪

  制贩毒品、走私、贩卖人口及洗钱等跨国犯罪活动日益猖獗,并经常和恐怖主义活动联系,严重危害各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给地区稳定甚至世界和平带来挑战。

  加强国际合作,预防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不仅是国际社会共同的需要,也是各国共同的责任。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是国际社会在打击跨国犯罪领域的重要文件。国际社会应根据公约宗旨,认真履行公约义务,在“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的基础上加强合作。

  (二)反洗钱

  洗钱犯罪与恐怖主义等其它跨国犯罪相互交织,对各国金融稳定和经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有利于构建健康的国际金融体系,推动国际社会和谐发展。

  中国高度重视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积极推动和参与国际和地区反洗钱合作。2007年6月,中国成为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正式成员。中国将一如既往与国际社会一道,进一步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推动构建健康有序的国际金融体系。

  (三)公共卫生安全

  公共卫生问题关系各国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07年6月15日正式生效的《国际卫生条例》是防范疾病国际传播的重要国际法律文书。各国政府应通过发展经济,不断加强公共卫生能力建设,为人民健康生活提供有力保障,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在中国的倡议下,第58届、第59届和第60届联大均一致通过“加强全球公共卫生能力建设”决议,充分表明国际社会对公共卫生能力建设问题的重视。发展中国家在重大传染病防治方面困难重重,国际社会应为发展中国家加强疾病防治能力建设提供更大帮助。

  (四)反腐败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各国共同惩治和预防腐败规定了共同适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各国应当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应将引渡、司法协助和资产追回等作为履约工作的重点和优先事项。技术援助应重点照顾发展中国家的需求,协助发展中国家加强能力建设,但不应附加额外条件。各国应尽量减少国内法对公约规定的合作措施的限制,提高合作效率。

  八、联合国财政问题

  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应根据《联合国宪章》的精神,根据联大决议确定的支付能力原则,继续认真履行联合国财政义务,及时、足额、无条件地缴纳联合国会费和维和摊款,确保联合国具有坚实、稳定的财政基础。

  联合国资源的利用应根据资源与方案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并充分考虑和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合理关切和要求。

  会员国应进一步协调与沟通,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在方案协调和财政预算方面对秘书处工作的指导。

  九、法治问题

  (一)国际和国内两级法治

  实现国内和国际两级法治是各国普遍追求的目标。各国有权自主选择适合本国国情的法治模式。各国的法治模式可以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和共同发展。在加强国际法治方面,必须维护《联合国宪章》的权威,严格遵循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坚持国际法的统一适用,避免采用双重标准,并不断完善国际立法,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

  (二)打击“有罪不罚”

  中国谴责一切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法的犯罪行为,支持国际社会推动解决冲突地区“有罪不罚”问题。国际社会惩治犯罪的努力,不应干扰冲突地区正在进行的和平进程,不应妨碍冲突地区促进民族和解,实现持久和平。只有在有关地区局势缓和、政治稳定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解决有罪不罚问题。

  (三)国际法院

  中国支持加强国际法院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的作用,支持法院不断改进其工作方法。各国自由选择和平解决争端方式的权利应得到尊重。

  (四)国际刑事法院

  中国支持建立一个独立、公正、有效和具有普遍性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以惩治最严重的国际罪行。国际刑事法院的工作应避免干扰有关和平进程。中国会继续关注国际刑事法院的工作。

  (五)海洋与海洋法事务

  中国高度重视海洋事务和海洋法,主张国际社会应加强合作和协调,建立和维护一个和谐的国际海洋秩序。我们主张:

  第一,我们需要维护人类与海洋之间的和谐,使海洋永久造福人类,人类持续回报海洋。途径是兼顾对海洋的合理利用与科学保护。

  第二,我们需要在海洋条件优越国与不利国、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公平分配海洋利益,分担保护责任,共同呵护海洋这一人类共同的家园。

  第三,维护和谐的海洋秩序,应加强国际法治,仍需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法律基础。《公约》是国际社会经过长期谈判取得的成果,较均衡地反映了各方关切,为和谐的海洋秩序奠定了法律基础和框架,是在海洋领域解决新问题、处理新挑战的重要依据。

  第四,科学合理划定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不仅是沿海国依国际法所享有的权利,同时还牵涉到作为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国际海底区域的范围,国际社会应确保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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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制止乱收费,维护国家、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实施社会、经济、技术和自然资源管理和监督,依照法律、法规收取的费用。
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目的,向社会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各级物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和其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物价部门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设置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以法律、法规或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以管理行为和服务事实为基础,严格执行申报、审批程序,严禁擅自设置收费项目。
省政府各部门代省人大、省政府草拟地方性法规、规章,凡涉及收费的,应事先征求省物价、财政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必须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既要有利于社会管理和事业发展,又要与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条 行政性收费应从严控制,国家行政机关办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除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九条规定确定的收费项目外,禁止收费,也不得将正常的行政工作转移到所属事业单位,借机搞有偿服务。
因社会、经济、技术和自然资源管理需要,确实必须收费的,只能以补偿正常合理的实际支出为限,从严核定标准。制发证、照、簿、卡,只准收取工本费,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管理费。
第八条 事业性收费标准,应本着以收抵支的原则,根据提供服务的成本高低核定收费标准。属财政拨款的,根据财政拨款占经济来源的比重,本着“适当补充”的原则核定;属自收自支,财政不补贴的,本着“合理开支,以收抵支,略有节余”的原则核定。
第九条 行政性收费实行集中管理。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外,需要设立行政性收费项目的,由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重要的收费项目,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审批。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地及其以下人民政府无权
设立行政性收费项目。
第十条 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由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凡法律、法规或省人民政府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又必须收费的,或需要调整收费标准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凡属全省范围的收费,由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重要的收费项目,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审批。
(二)凡属全市(地)范围的收费,由市(地)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市(地)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经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同意后,报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其中,重要的收费项目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凡属全县(市)范围的收费,其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县(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县(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地)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备案。其中,重要的收费项目报市(地)人民政府
(行署)审批。
上级人民政府或物价、财政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和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制定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有权予以纠正或制止。
第十二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转发中央业务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批准或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批准增加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文件。应与省物价、财政部门联合行文。
转发未经国务院批准或国家物价、财政部门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批准的文件,应由省物价、财政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省物价、财政部门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联合行文转发。
非联合行文的,不得作为收费的依据。
第十三条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前,必须持规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到物价部门申领山东省《收费许可证》。
无山东省《收费许可证》的,不得进行行政性、事业性收费。
第十四条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变名称、转变收费职能,必须在三十日内到核发山东省《收费许可证》的物价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除国家规定使用的专业票据外,均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十六条 除特殊规定者外,收费单位必须亮证收费;不亮证收费的,交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
第十七条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收支,应纳入同级财政管理和监督。属预算外资金的,应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和计划管理。
收费单位应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加强会计核算工作,按会计制度规定设立收费专项帐册。严格按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定期向财政、物价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收支情况。
第十八条 凡符合本办法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单位和公民必须按规定交纳。
凡不符合本办法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单位和公民有权拒绝交纳,并向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检举揭发。受理机关应及时查处,并对检举揭发者予以保密。对检举、揭发、控告非法收费的单位或个人打击报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十九条 对贯彻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以及检举、揭发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收费管理监督机关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条 下列行为属乱收费行为:
(一)超越管理权限批准设置收费项目;
(二)无山东省《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
(三)不使用规定的票据收费;
(四)不按山东省《收费许可证》的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五)其他乱收费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有前条行为之一的,由物价检查机关根据情节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停止或纠正乱收费行为;
(三)责令将全部非法收费款退还给交费单位或个人。无法退还的,由物价部门予以没收;
(四)对有乱收费行为的单位和直接责任者处以罚款;
(五)吊销其山东省《收费许可证》;
(六)建议监察或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罚没收入,由物价部门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二条 违反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制度的,按有关财政审计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各级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严格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有关收费票据和收费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范围内现行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规定,凡不符合本办法的,均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1989年11月20日
  论文提要:

  2013年起实施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电子证据”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加以明文规定。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证据”不断出现在诉讼当中,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谓“电子证据”就是被作为证据研究的、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电子文件,其表现形式主要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材料或者其派生物。“电子证据”具有技术性、复合型、无形性、脆弱性等特征。它与传统的证据类型存在极大的区别,使得它正式成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本文还从取证主体、取证方法、“电子证据”的检验、保全、审查等方面重点讨论了在侦查与审判过程中如何采集以及审查、认定“电子证据”。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该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该条规定正式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取得了合法地位。由此,应当对电子证据进行研究,尤其是对其在诉讼中如何运用,有必要深入探讨。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在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类新的证据不断出现在诉讼当中,在审判中的证明作用日益突出。

  所谓“电子证据”,就是被作为证据研究的、能够让明案件相关事实的电子文件。电子文件是基于电子技术生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等载体的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文件。电子证据的形成必需要借助于电子技术或者电子设备。(1)

  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主要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材料或者其派生物。电子形式是指以介质、磁性物、光学设备、计算机内存或与之相类似的设备生成、发送、接收、存储信息的存在形式。电子形式的派生物,是指由电子形式材料或物质所转化而来的附属材料。

   如今,电子证据已经衍生出纷繁复杂的形式,除了人们通常所能看到电子邮件(E-mail)、电子聊天记录(E-chat)外,还包括表现为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资金划拨(EFT)、电子公告牌记录(BBS)和电子签章(E-signature)等等各种形式。而且从广义上讲,以电报(Telegram)、电话(Telephone)、传真(FAX)资料以及电子文件、数据库、手机短信等作为载体证据已难以寻觅传统证据的影子,而是具备了电子证据的特点,应当属于电子证据范畴。因此,电子证据也可以叫计算机证据、数据电文证据或者网络证据等等,是随着计算机及互联网络的发展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因电子数据交换等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它主要是借助于电子技术或者电子设备所形成的并且作为证据使用的,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材料或其派生物。

  二、电子证据的特征

  电子证据与法律上的传统证据在保存方式、传播形式、感知性及安全性上存在很大的不同。有人认为其具有双重性、多媒性、隐蔽性;有人认为其具有高科技性、无形性、复合性、易破坏性;也有人认为其具有内在实质上的无形性、外在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客观真实性、易破坏性;还有人认为其具有技术含量高、易被伪造和篡改、复合性、间接性。此外还具有收集迅速、易于保存、占用空间少、传送和运输方便、可以反复重现、易于使用、便于操作等等特点。

  归纳以上各方观点,电子证据的特点基本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1、技术性。电子证据的技术性表现在电子证据依赖于一定的技术设备和技术手段而存在。它是电子技术的产物。磁带的发明、应用,产生了音、视频电子证据;磁盘、光盘的应用,产生了多媒体电子证据。这些证据的产生,都是通过一定的技术设备和技术手段来实现的,离开了这些储存技术、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电子证据就无法存在,也无法再现。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在产生、存储、传递、加工以及显示等方面也会有相应的发展。此外,电子证据的调取与再现也必须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借助一定的设备、借助于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来实现。

  2、复合性。电子证据包括视听资料和计算机证据。在表现形式上,视听资料大多表现为单一的媒体形式,而计算机资料则不仅可以为单一媒体形式,更多的表现为多媒体形式。所谓多媒体,是指集合了文本、影像、图片、声音、图画等多种形式的复合媒体。因而电子证据在表现的形式上具有较强的复合性。它与传统的证据形式存在着极大的差别。

  3、无形性。电子证据是以声、光、电、磁等形式存在于媒体介质之上的,它的实体是电磁波和二进位数据编码。这些信号和编码是肉眼无法直接观看的无形体,只有通过特定的设备和技术才能显示为肉眼可见的有形内容。

  4、脆弱性。对于电子证据来说,不论是数字形式还是模拟形式,由于它是保存在可擦写的数据记录介质上,如磁带、磁盘、可擦写光盘等等,在其存储、传输和使用过程中,极易遭受到外来的破坏,如监听、窃听、截取、篡改、删除等等,并很容易因为使用中的误操作而被破坏。比如在播放录音时误按录音键、在查看电子邮件时误按删除键等等。除了误操作导致的破坏,人为破坏也十分容易,产生它的人或其他接触它的人都有可能随时、随地、随意地对其进行编辑、修改,使其面目全非,甚至不留任何痕迹地予以删除,使其消失。电子证据的脆弱性,导致了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难度,也成为部分学者和立法机构将其作为间接证据的一大动因。(2)

  三、电子证据的属性与分类

  正是由于电子证据具有上述的种种特点,而根据我国现行诉讼法证据的分类大概可以分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以及勘验检查笔录七种,电子证据应当归于哪一种,或者说电子证据是否应当单独归为一类,在学界有很大的争议。法学界对电子证据归类争论的主流观点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电子证据应归入传统证据中的视听资料当中。其理由主要是,从电子证据的物理性质上来看其应归入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可视、可听的录音、录像之类的资料,需要借助一定的工具或以一定的手段转化后才能被人们所感知,而所谓的电子证据也必须借助计算机系统显示为“可读形式”,同样也是可视的或可听的,承载媒介是与视听资料的承载媒介是相同的,都是电磁记录物。

  第二种观点认为,电子证据应归为书证,其主要理由是,电子证据的记录功能与书证是一样的,普通的书证是将某一内容以文字符号等方式记录在纸张上,电子证据则只是以不同的方式(电磁、光等物理方式)将同样的内容记载在非纸式的存储介质上,两者虽然记录方式不同、记载内容的介质不同,但却具有相同的功能,能记录完全相同的内容。

  第三种观点认为,电子证据不是新的证据形式,传统的七种证据形式当中都存在着电子证据的形式,电子证据可以归入传统的七种证据当中。主要理由是,电子证据同传统证据相比,不同之处是在于载体方式上,而非证明机制上。因此,电子证据绝非一种全新的证据,而是传统证据的演变形式。

  第四种观点认为,电子证据应归为独立的证据种类,其理由主要是,任何一种传统证据都无法完全将电子证据囊括,电子证据在司法活动中出现频率越来越多,其在证明待证事实上所起作用越来越大,法律的前瞻性决定将电子证据增加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具有迫切性。(3)

  显然,前述的四种有关电子证据在证据分类上的观点对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与证明力的判断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视听资料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是不能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而凭借书证则完全可以单独认定案件的事实。

  如果主张电子证据属于视听资料或书证的话,则法院应分别按照视听资料或书证的采用标准来判断。如果主张电子证据属于一种独立证据种类,则没有任何现行法律规定的证据规则可以援用,容易使法官对证据的认定过于主观。如果主张电子证据仅仅是普通七类证据的电子化,则没有注意到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的不同特点,更会给证据的分析判断认定带来困难。据此,笔者认为电子证据是一种新的证据形式,与书证,视听资料完全不同,也不是七种证据形式的电子化。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电子证据与书证在性质上有着巨大的区别。书证是指用文字、图画、特定符号等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在书证与电子证据中,两者都是以其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但这并不是两者独有的特征。勘验笔录、鉴定结论也都是以其内容来证明事实真相的,但诉讼法并未将这三者归为一类。在书证与电子证据之间,区别是十分明显的。(1)从载体上看,书证中的文字、符号、图画等是以直接的方式存在于载体之上并能直观地再现。而电子证据则是以模拟和数字信号形式存在于载体之上的,不经过一定的技术手段不能直接显现。(2)书证的介质是多种多样的,纸张、布匹、塑料、泥土等都可以成其载体,而电子证据的介质则比较专一,主要是磁性介质与光电介质,两者在储存方式、再现方式上都有区别;(3)从两者的特性来看,书证具有不易篡改、保真性较好的特点,一旦被涂改很容易被发现,被破坏篡改的书证很容易鉴定出来。而电子证据则十分脆弱,易被删改、易被复制,且一经删改不仅不留痕迹,依现有的技术难以鉴定,并且难以恢复;(4)从两者的证明力来看,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只要其外形、物质载体存在,其所记载和反映的内容就不会改变,一般可作为原始的、直接的证据使用。而电子证据由于其易破坏性脆弱性,证明力相对较弱,大多只能作为间接证据使用。综上所述,将电子证据归为书证缺乏说服力。

  其次,电子证据与视听资料也完全不同。电子数据记录等不属于视听资料。目前,各大银行均使用银行卡。使用银行卡在自动柜员机上进行电子资金划拨或者自动取款,以及使用银行卡在网上银行进行资金划转,整个过程均只有电子记录,且只有银行单方面的电子数据记录。这种电子资金划拨的电子数据记录以及其他的如电子数据交换、电子聊天记录、电子公告牌记录、电子签章,既不属于可视的,也不属于可听的,是无法归类进入视听资料的范畴。目前,涉及电子数据记录的这一类案件常常发生,如果认定这些电子证据为视听资料,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须有其他证据佐证方可认定,则对银行等相关机构是非常的不利的。在司法实践中也是不现实的。视听资料也不能包含电子证据。从传播媒体来看,视听资料的本质是通过影像和声音来表现,以视觉和听觉来直接感知的。声音证据和书面证据一样,是通过单一媒体来表现的,影像证据有单一媒体形式(如照片),也有复合媒体形式(如影视节目),而电子证据则具有多媒体性质,它既可以是文字的,也可以是图像的(包括静态图片和动态影像),也可以是声音的,还可以是两者以上的组合。它可以以单一媒体和多种复合媒体形式来表现,这是其他视听资料所不具备的特点。因而以视听资料来包含电子证据是不符合事物本来面貌的。由于电子证据与物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类别显而易见的区别,电子证据不可能成为它们其中一类,本文也就不再将其相互对比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