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长途汽车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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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长途汽车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长途汽车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

《济南长途汽车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已经1990年9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八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翟永
一九九0年九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济南长途汽车站地区的综合管理,维护公共秩序,改善车站环境,建设文明站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长途汽车站地区公共秩序、公共卫生和交通安全的综合管理。
  长途汽车站地区的综合管理范围,由天桥区人民政府划定。
  第三条 凡进入长途汽车站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济南长途汽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综合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地区的综合管理。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五条 凡进入长途汽车站地区的各种车辆,应当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服从管理,听从指挥,按规定的路线行驶。
  第六条 旅馆、招待所的接站车和各种临时接送站的车辆,必须在广场划定的停车线以内停放整齐,并按规定缴纳停车费。
  第七条 凡进入长途汽车站营运的长途客车,一律停放在收发车区域内;自行车、摩托车一律存放在看车处;驻本地区单位的车辆,在本单位院内停放。
  第八条 各种出租车和经常进入本地区运送货物的车辆,一律凭综合管理办公室签发的《进站证》通行,并在划定的区域内停放。

  第三章 商业服务网点管理
  第九条 未经综合管理办公室批准,不得在长途汽车站地区新设商亭、棚厦、摊位。所有商店、饭店应保持容貌整洁,不得在室外摆摊经营。
  第十条 在本地区露天设置果品、烟酒等售货摊点,一律凭综合管理办公室签发的《摊点许可证》按划定的地点经营。本地区禁止设置露天饮食摊点。
  第十一条 经营食品的服务网点,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进行经营,严禁出售腐败变质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
  第十二条 凡在本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管理, 恪守职业道德, 做到明码标价,亮证经营,严禁提高物价,以次充好,少秤短两,坑骗旅客。

  第四章 公共卫生管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乱扔污物,不得在建(构)筑物上乱贴乱画。候车室内禁止吸烟。
  第十四条 商业摊点应自设垃圾容器 , 及时清扫卫生,保持经营场所及其周围的清洁。
  第十五条 本地区的保洁工作实行有偿服务,由综合管理办公室组织专业队伍实行全日保洁,并负责监督制止损害公共卫生的行为。

  第五章 治安秩序管理
  第十六条 凡进入长途汽车站地区的人员,应自觉遵守公共秩序,服从管理。
  第十七条 严禁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严禁出售淫秽物品,严禁倒卖车票。
  第十八条 禁止强装强运,敲诈旅客等各种非法活动。
  第十九条 禁止占卜算命、打拳卖艺、流动叫卖,禁止流浪人员逗留讨要。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对模范执行本规定,积极协助管理人员维护长途汽车站秩序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扣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文明管理,在实施管理时,应出示天桥区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证件,在执行罚款时,应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天桥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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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电信网短号码资源清理调整工作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关于开展全国电信网短号码资源清理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铁道通信信息责任有限公司、吉通通信有限公司:
电信网码号资源(以下简称码号资源)是利用电信网络从事电信业务经营、参与电信市场竞争的基础。科学、规范、有序地使用码号资源是维护和保障电信发展的重要条件。在2000年调查的 337个本地网中,共启用局号约6.5万个、短号码约2.4万个,其中,1字头短号码500个左右,2—8字头短号码近1000个,9字头短号码2.2万多个。在这些启用的短号码中,1、95字头短号码在全国被擅自启用的各有3000余起,且位长不等。由此可见,我国短号码使用分布混乱,规律性差,资源浪费严重,以致目前可供全国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统一分配使用的号码资源十分紧张,难以满足电信业务发展以及市场竞争的需要。特别是还有个别地区由于历史原因,95、96字头号段仍被不合理占用,使正常号码分配工作难以开展。面对这些情况,如不及时对短号码进行清理调整,将会影响我国电信业的发展。
为了先期取得一些短号码清理调整工作经验,保证清理调整工作的平稳过渡,2001年2月,我部在广东开展了短号码清理调整试验,效果比较明显;与此同时,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还主动对本企业使用的部分短号码实施了调整清理,也取得初步成效。鉴于以上情况,为了尽快结束全国短号码资源混乱使用的现状,规范短号码资源的使用,营造公平、公正的电信市场经营环境,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分批开展短号码清理调整工作,现将这批短号码清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短号码清理调整任务
根据目前初步拟订的短号码使用规划,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这次全国短号码清理调整任务是:
(一)在 2002年 12月 31日前,依据信息产业部 l、 95字头短号码分配表(见http://www.mii.gov.on)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掌握的96字头短号码使用情况,将违规使用的1、95、96字头短号码清理完毕,并将由于历史原因依然不合理占用95、96字头号段的短号码或局号全部调整出来。
(二)在2003年12月31日前,将2—9字头(不含95、96字头)短号码全部清理调整到95、96字头号码段。
二、短号码清理调整原则
(一)对《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之前启用的1—9字头短号码(不含由电信主管部门核准的1、95、96字头短号码),并有电信主管部门(包括原邮电管理局)批复文件的,经核实确认后,收回原号码,按规划重新核配新的短号码。
对没有电信主管部门(包括原邮电管理局)批复文件的短号码予以清理关闭。对确实需要继续使用短号码的,原码号使用者应于2002年1月 15日前向我部或当地通信管理局申请核配新的短号码。
(二)对《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之后,违规启用的短号码,码号使用者能在当地通信管理局规定时限内,主动纠正的,可以免予经济处罚。否则,根据违规启用短号码的时间,依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暂行办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强制予以纠正并给予相应处罚。
三、清理调整工作要求
这次需要清理调整的短号码,数量大,影响面广,涉及历史遗留问题多,为了切实搞好这次短号码清理调整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遵循用户至上、满足需求、保障发展、平稳过渡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思想上要予以高度重视,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要估计得多一些,准备工作要做得充分一些,领导要亲自抓,并组织精干力量,周密部署,结合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分阶段,有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进码号资源清理调整工作。要尽快制定行政区域内各本地网码号清理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02年3月 15日前报我局备案。
(二)各电信运营公司接到通知后,要尽快向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传达,要求他们积极协助当地通信管理局做好本地网内短号码清理调整工作。
(三)各地通信管理局和电信运营公司在制定清理调整实施方案时,要注意维护和保障电信用户、码号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做好广泛、深入、细致的宣传工作,尽可能减少清理调整对电信用户的影响。制定清理调整实施方案要科学严密,措施到位,方便实施。对清理调整的短号码,要求原码号使用者必须采取技术措施提示电信用户。
(四)要注意发挥新闻媒体的引导作用,积极宣传码号清理调整工作的意义和作用,营造一种有利于清理调整工作开展的氛围;各地清理调整方案一旦确定,要及时予以公布,以便相关单位提前做好准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上报。
联系电话:010-66039526,66088993,
传真:010-66024197,
邮箱地址: wanganping@mii.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5〕88号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一日    
  
  
  
  
  衢州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园林城市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建立并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根据《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化的需要,对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各类城市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明确予以界定,并进行严格保护和管理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区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林业、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区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区级公园,广场绿地,河道宽度大于10米的滨水绿地,城市主、次干道绿地,城市防护绿地,对城市景观、生态有较大影响的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需控制区域的绿线,以及其它属市建设局直接管辖范围的城市绿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统一委托市建设局园林管理处负责;其它城市绿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属各区建设部门管辖范围的委托各区建设局负责,市开发区范围的委托市建设局城东分局负责。
  第五条 市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绿线管理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确定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七条 城市绿线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国土、林业、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予以划定,并按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江河、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需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特殊绿地、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四)其它需要界定城市绿线的区域。
  第十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指标原则上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新建教育、卫生等公共建筑用地35%;
  (二)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等住宅用地30%;
  (三)其它指标按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市开发区、高新园区区域范围按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指标执行,区域内各项绿化指标自行平衡。
  第十二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绿线范围内审批非绿化项目选址或在重要的城市绿线管制区域周边审批建设项目时,需先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各类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必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绿化用地指标不达标审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线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绿化设计方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绿化用地指标不达标审批时,应按《衢州市区城市居住区及其他附属绿地园林绿化建设技术规定》的要求做好设计方案的把关和指导。
  第十三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应当按照划定的绿线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把关后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变更绿化设计。确因特殊原因需改变绿化规划或降低原设计标准的,需先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绿化规划调整后,应重新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该建设项目绿化用地指标不达标审批。
  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未按绿线管制要求和绿化标准建设绿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主体工程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园林绿化技术规程》、《衢州市区城市居住区及其他附属绿地园林绿化建设技术规定》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五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和已建绿地,不得改作他用,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内进行建设。
  城市绿线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七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因城市规划调整、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占用城市绿线内的用地,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论证,并在同类地区内落实补足绿地措施和经济补偿措施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按照《衢州市区城市绿化管理试行办法》相关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它对城市生态环境构成破坏活动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由有关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