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级部门预算编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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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级部门预算编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级部门预算编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09〕196号


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州级部门预算编制试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黔东南州州级部门预算编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的意见》、《贵州省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市县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和中共黔东南州委第八次党代会精神。为了进一步深化州级部门预算改革,强化预算约束和管理,促进增收节支,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实行和编制部门预算的范围
  (一)州级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二)承担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职能,并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作为单位经费收入主渠道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三)实行定额、差额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部门预算编制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收支平衡原则。按照《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预算和部门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二)综合预算原则。单位组织的各项收入和安排的支出,要全面、完整地纳入部门预算统筹考虑,合理安排,不得在预算之外留有收支项目。预算内、外资金捆绑安排使用。
  (三)零基预算原则。对专项业务经费,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有事则安、无事不安。
  (四)坚持确保重点,兼顾一般原则。部门必须根据收入安排支出,坚持有多少钱办多少事。部门预算安排要保工资、保运转、保必需的业务支出。
  (五)定员定额管理原则。部门预算的定员定额以机构编制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工资、福利政策和上级规定的相关开支标准进行测算确定。
  (六)严肃性原则。强化部门预算刚性,部门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确定的开支项目和金额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突破预算安排支出。
  (七)绩效性原则。部门预算编制必须与部门工作绩效目标相对应;30万元(含30万元,下同)以上项目资金和业务经费应建立独立的绩效目标;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调整和优化预算支出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 部门预算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部门收入预算。包括部门和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收入、政府非税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1.财政拨款收入是指由财政部门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
  2.政府性基金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政府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特定用途的政府性基金。
  3.政府非税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利用政府权力和信誉、国家资源(资产)或提供公共服务(含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政府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等。
  4.其他收入包括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指从事专业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
  5.上年结余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上年收入抵扣支出后的余额,包括部门预算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
  (二)部门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基金支出预算和其他支出预算。
  1.基本支出是行政事业单位为维持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必须的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人员定额公用支出、专项业务费等。
  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社会保障缴费;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包括离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贴、住房公积金、助学金和其他补助;人员定额公用支出,根据财政部门确定的定额公用经费细化编制,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维修费和其他支出等;专项业务费,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开展专项业务工作在定额公用经费以外确定的支出;专项经费,指不足50万元且由一个部门使用的专项经费。
  2.项目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而需要的项目经费支出。包括农林水专项资金投入、教育事业投入、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和民族经费等支出项目。
  3.基金支出预算是用政府性基金收入安排的具有特定用途的支出。包括养路费支出、育林基金支出、地方教育附加支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政府住房基金支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价格调节基金支出、煤炭调节基金支出等。
  4.其他支出预算是用政府非税收入和其他收入安排的支出。部门执收的所有政府非税收入,按照有法定专项用途的实行专款专用,没有法定专门用途的由政府统筹合理调剂使用的原则纳入部门预算。
  第五条 部门预算编制的基本要求
  (一)部门收入预算的编制
  财政拨款(补助)收入由部门参照州财政局批复的上年部门预算数列入部门预算。政府性基金收入、非税收入和其他收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测算编制。政府性基金收入和非税收入以及其他收入不得漏报和虚报。
  (二)部门支出预算的编制
  1.人员经费。按实有人数,结合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补贴项目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定额标准编制。
  2.公用经费。按编制内的实有人数和公用经费定额标准计算编制,由部门细化编制到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3.专项业务费。根据州委、州政府确定的特定专项业务编制。凡30万元以上的专项业务费,部门应建立绩效目标,作为州政府和财政部门安排专项业务费和支出绩效评价的依据。
  4.项目支出(即专项经费)。原则上按上年年初核定预算数安排,按照优化支出结构的要求,主要用于州委、州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和已实施项目的配套。由主管部门根据州委、州政府的工作部署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提出具体项目安排方案送州财政局初审,转报州政府审定后编制。
  列入专项经费的支出应当进行项目论证,测定支出概算,对当年不能完成的项目进行分类排队,制定滚动项目计划。
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项目支出以及基金支出预算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分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严格的可行性研究和评审,并按照部门的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提出项目的具体目标和组织实施计划,对项目按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后,将申报项目纳入部门项目库后向财政申报项目支出预算。财政对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根据部门申报项目的排序情况和财力的可能择优遴选后,纳入财政项目库并安排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原则上只安排项目库中的项目。
  凡专项经费在30万元以上的,都应按项目建立绩效目标,作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依据。
  5.上年结余资金安排支出。上年部门预算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纳入次年部门预算,优先安排支出。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属于延续项目资金的,纳入次年部门预算,用于安排上年延续项目支出;属于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的,纳入次年部门预算,对部门申报新增项目的,先动用部门的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结余资金不足以安排的,再统筹考虑安排新增项目预算。
  (三)其他支出预算的编制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征收成本核定机制,成本性支出列入部门预算项目支出。执收单位履行职能所需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基本支出,不与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挂钩。
  部门其他支出预算必须坚持先保证工资,保机构运转支出,最后才考虑项目支出的原则安排。
  其他支出预算中,凡项目支出在30万元以上的,都应按项目建立绩效目标,作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六条 部门预算编制程序
  部门预算由部门编制,财政部门审核,政府审定,人大审查批准,财政部门批复下达执行。
  (一)部门负责编制和报送部门预算初稿。部门编制部门预算时重点反映部门的基本情况、专项经费预算、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等有关预算建议数以及编制建议数的政策依据和绩效目标。
  (二)州财政局按照规定对各单位的部门预算初稿进行初审,重点审核部门预算初稿中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项目支出安排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在此基础上,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原则编制汇总表,按程序报告州政府同意后,确定下达部门预算控制数。
  (三)各单位按照部门预算控制数和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类、款编制细化后的部门预算(草案)送州财政局。州财政局重点审核部门预算(草案)是否符合部门预算编制的相关要求,在此基础上汇总部门预算草案报送州政府审定。
  (四)州财政局将单位细化的部门预算(草案)按部门汇总,送州政府审定后,再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编制《州级财政预算草案》呈报州人民代表大会或州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五)《州级财政预算草案》按程序报经州人民代表大会或州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由州财政局在30日内将部门预算批复给各预算单位。各单位在接到预算批复15日内向所属内设单位下达所属单位的预算。
  第七条 部门预算的执行
  (一)州财政局支付中心和相关业务科室负责跟踪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部门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合法、合规,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的严格监督。凡部门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越权擅自减免政府非税收入。对截留、坐支财政性资金的行为除全额收缴其违纪资金外,还应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三)部门支出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报销手续。专项业务费、专项经费和项目支出必须坚持“量入为出、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管理,定期向州财政局报送资金的使用效益情况。
  (四)部门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确定的具体项目和金额执行。凡部门预算支出项目之外的开支,州财政局国库机构和支付中心有权拒付。
  (五)存在重大政策性增支和州本级财力增加的前提下,按程序报经批准,每年可对部门预算进行一次调整。部门预算调整的时间一般在每年的第四季度进行。
  第八条 部门预算执行考核和绩效评价
  (一)州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检查、考核和评价部门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二)对非政策因素未完成部门收入预算的部门,当年调整预算时相应扣减部门预算支出,在次年的部门收入预算编制时将上年欠收数相应追加安排部门预算收入任务。
  (三)为了调动部门组织收入的积极性,部门当年组织的部门预算收入超收部分的20%,纳入次年部门预算统筹安排给部门使用。
  (四)用公用经费预算超标准、超范围开支或用于其他用途影响部门正常运转的,次年将相应降低定额标准安排。
  (五)对专项业务费,重点考核部门业务目标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对违规使用专项业务费的部门,次年将减少或不再安排专项业务费。
  (六)对项目支出,重点考核部门特定目标完成情况、专款专用情况和使用效益情况,对没有实行专款专用和使用效益不高、存在损失浪费的部门,次年减少或调整项目支出经费预算的安排。
  (七)对30万元以上并且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支出和专项业务费原则上都应进行绩效评价。评价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包括是否达到预定的产出目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是否达到预期效果。编制和申报各种项目支出(含专项业务费)在30万元以上的部门(单位),都应提供该项目支出的绩效目标,没有绩效目标的财政不予安排,有关部门原则上将根据各部门(单位)提供的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结果未达到绩效目标的,次年相应减少、调整或不予安排项目支出和专项业务经费预算。
  第九条 本《试行办法》从2010年度开始试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试行办法》不符的,一律按本《试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试行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并制订相关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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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机动车超载违章管理的通知

公交管


关于加强对机动车超载违章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公交管]
[文 号:[2000]66号 ]
[颁布时间:2000年4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当前,公路上机动车超载违章现象突出,已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和交通管理
的难点。近几年来,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为了解决超载问题,采取了许多措施,但
超载问题并未从根本得到解决,因超载引发的交通事故仍时有发生。为了预防和减少
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家、集体利益,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决定,结合
创建平安大道工作,针对公路机动车超载违章问题,用三个月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进
行强化宣传教育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超载违章危害性的认识,增强整治超载违章的紧迫感

  超载违章尤其是严重超载,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引发交通事故,直
接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严重毁坏公路路面,缩短公路使用寿命,使国
家和集体蒙受巨大损失。大力整治超载问题,是维护国家、集体利益,保护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的要求,也是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要充分认识超载违章的危害性和治理超载问题的重要性,抓住创建平安大道活动的有
利契机,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配合
下,进一步加大对超载违章的管理力度,完善各项措施,为今后综合治理超载违章创
造条件。

二、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注重宣传,严格管理,积极稳妥地开展整治工作。

  超载违章原因复杂,治理难度大,并且与一部分群众的切身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
。为了降低整治工作的难度,避免负面效应,保证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交管部
门要正确运用宣传教育和严格执法这两手,有步骤、讲策略地开展治理工作。为此,
治理工作从5月到7月,集中用三个月的时间,分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5月1日——6月30日,为宣传教育阶段。主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
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二是把宣传教育工作放在突出位置
并贯穿始终。5月份集中宣传违章超载的危害性和加强对超载违章管理的必要性,增
强群众特别是广大车主和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法制观念,提高有关单位和驾驶人
员拒绝超载的自觉性,为下一步工作的开展做好宣传发动和舆论准备。要组织民警深
入运输单位、运输户进行宣传动员,督促擅自改装车辆载重量的车主自行拆除改装,
恢复原状。三是要加强源头管理。车管部门要严格车辆改装审批制度,严禁车辆进行
下列变更、改装:
  1、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更换发动机或车身、车架除外)
   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时的基本技术参数;
  2、车辆的外廓尺寸;
  3、载货车辆改栽客车辆,普通客车改卧铺客车;
  4、增加核定载客人数或载客质量;
  5、同时更换发动机和车身(车架);
  6、其他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变更、改装。各地要严格按照《机动车注册登记规范
》(试行)的规定,结合机动车年度检验,对辖区大型客、货车改装情况进行普查。
重点对车主违反规定擅自变更、改装进行一次清理。对擅自改装的,一律纠正,督促
车主限期恢复原状。四是组织民警认真学习、熟悉处罚超载违章涉及的法律、法规和
规章等有关规定,为第二阶段的路面执法做好准备。

  第二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为路检路查阶段。本阶段主要通过路检路查,对超
载违章进行严格管理。一是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超载车辆的驾驶员,严格依
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在依法处罚的同时,还应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员
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公安部部长令第45号)的规定,对其违章行为给予相应的记分。
对严重超载(超载人数为核定栽人数20%以上,超载货物为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
还应当责令驾驶员纠正。对路检路查中发现违反变更、改装规定的车辆,不作当场处理
,进行登记,通知车辆登记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成车主改正,或在车辆检验时处理。
二是实行辖区责任制。各地要看好“自家”门。管住“自家”车,把住本地超载车辆出
门关。三是要加强省际间沟通协作。各省(区、市)交警总队要及时将本地查处外省(
区、市)严重超载车辆和非法变更、改装车辆的情况汇总通知相关省(区、市),同时
报我局。

三、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配合。

  超载违章原因复杂、涉及面广,需要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
和支持。各地要主动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争取重视和支持。积极与交通、纠风等相
关部门联系,取得配合,协调行动。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齐心协力,综合治理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通过形式多样、深入广泛的宣传、座谈和走访等活动,使社会各
界特别是运输企业、车主和驾驶员认识到,加强对超载违章行为的管理,是公安交通管
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为经济建设服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具体措施,是创
建平安大道的重要内容。通过取得他们的理解、配合和支持,为维护稳定和此项工作的
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认真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主动向人大代表、政协委
员和新闻单位介绍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把握政策界限,做好服务工作

  严格管理超载违章,就是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严格、公
正、文明执法。执行处罚时,适用法规正确,手续齐全。执法中,要使用规范文明用语
。同时,要严格掌握政策界限,防止发生侵害群众正当利益的行为。各级公安交通管理
部门要专门走访运输单位特别是大型运输企业,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及时解决问题。
对企业自身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难以解决的问题和困难,要积极向党委和政府汇报。无
论是加强源头管理还是加强路面执法,都要切实做好便民服务工作,完善便民利民措施
,以耐心说服教育和依法办事取信于民,避免激化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

五、加强信息报告,完善规章制度

  各地要加强对超载违章问题的调研分析,对实施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尤其是形成超
载违章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应在深入调研分析的基础上,形成文字材料及时上报。对一
些行之有效的作法及时总结,形成规章制度。特别是要注意把综合治理的有效做法,报
请政府形成正常工作机制。这项工作结束后,请各地于8月15日前向我局写出专题总结
报告。

  接此通知后,请各地立即作出部署。

二000年四月十四日



烟台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


烟台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2011年12月29日 烟台市人民政府令1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增强生育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保障生育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城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要依法参加生育保险,为全部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生育保险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生育保险经办业务。
第二章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
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根据经济发展及基金收支状况适时调整。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六条 用人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的,其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清偿。用人单位被拍卖、兼并、转让的,由接收单位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七条 生育保险费与其它各项社会保险费实行同一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一票征缴。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所在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的。
第九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产假天数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
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二)生育医疗费。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生育医疗费按项目实行定额支付,具体标准如下:
产前检查费,定额为800元;
正常生育的,定额为1500元;
剖宫产的,定额为3500元。
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规定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包括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取出皮埋术、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按项目实行定额支付,具体标准如下:
妊娠不满4个月以下流产的,定额为400元;
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定额为900元;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定额为180元;
皮下埋植术、取出皮埋术,定额为120元;
绝育手术的,定额为1200元;
复通手术的,定额为1500元;
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状况适时调整。
第十条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上款规定的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的相关规定:
(一)除急诊、急救外,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计划生育手术的,应当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严格掌握剖宫产指征,提高自然分娩率。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女职工确需实施剖宫产生育的,按规定享受剖宫产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无指征自行要求实施剖宫产手术的,按顺产标准计发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
第十二条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由用人单位持下列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一)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医疗费用原始凭据;
(二)正常生育的,提交《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死亡医学证明;
(三)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者进行剖宫产生育的,提交相关医学证明;
(四)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证明及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
委托代领的,应当提交申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一次性核发其生育待遇;对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四章 生育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 全市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财政部门统一开设市级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县两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设立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县市区应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期收入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划转到市级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户,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末将当期收入的生育保险基金全部划转到市级财政专户。县市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末向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下月参保职工生育待遇支付计划,由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报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于次月15日前,按核定额度从市级财政专户划转资金到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由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核拨到各县市区支出户。
第十五条 市级统筹前各县市区历年结余的生育保险基金,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全额上缴市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分县市区记账。县市区财政部门取消本级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当年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出现缺口时,根据生育保险工作目标任务(扩面、征缴、清欠等)综合考核及其历年基金结余情况,由市生育保险基金和县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缺口基金。
第十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预算制度。全市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实行年度预算管理,由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年度预算,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下达各县市区执行。
第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基金核算及内部监控,保障基金安全运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参加生育保险期间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职工虚报冒领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全部虚报冒领金额;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或扣发、挪用生育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违规违纪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市级统筹前原有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