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3:35:06   浏览:99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3年5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5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13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7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一般规定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 人身保险中,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 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第五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明知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


第六条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第七条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条 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


第九条 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第十条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第十二条 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第十三条 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则认定:


(一)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


(二)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三)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四)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


第十五条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十日核定期间,应自保险人初次收到索赔请求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算。


保险人主张扣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扣除期间自保险人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作出的通知到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之日起,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按照通知要求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到达保险人之日止。


第十六条 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第十七条 保险人在其提供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对非保险术语所作的解释符合专业意义,或者虽不符合专业意义,但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第十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火灾事故认定书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能够推翻的除外。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起诉保险人,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财产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就其所受损失从第三者取得赔偿后的不足部分提起诉讼,请求保险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依法受理。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一条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淮北市政府门户网站安全管理规定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政府门户网站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淮政办〔2011〕10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政府门户网站安全管理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淮北市政府门户网站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淮北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各子网站群(以下简称政府门户网站)的安全管理,确保门户网站的整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门户网站,是由淮北市政府主网站及县区政府、市直部门建立的子网站(简称各子网站)组成的政府门户网站群。

  本制度所称信息资源,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履行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应公开发布的政务信息和公共服务信息。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政府门户网站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政府门户网站的统筹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并具体承办主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负责为各子网站提供网络环境和技术支持。

  县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各子网站的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政府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网站建设

  第四条 按照电子政务工作发展的总体要求,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必须建设各自子网站,实现网上政务信息公开和在线服务。

  第三章 信息资源管理

  第五条 政府门户网站信息资源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相应栏目分解至县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上单位必须根据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需要及时进行信息资源的采集、加工和开发工作。

  第六条 政府信息资源必须经过审核再进行公开,并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原则。

  第七条 政府门户网站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机制,实行网站信息员制度。

  县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网站及政府网站分解栏目信息的采编工作,并对信息发布实行专职专责。网站信息员负责信息发布日常事务,并代表本单位在网站上提供实时信息咨询服务。

  第八条 拟对外公开的政务信息在上网发布前,应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对审查上传的内容进行登记建档,需要在主网站发布的信息同时需经主网站负责人审核确认。

  第九条 涉及全市的政务信息、政府文件、公共服务信息、重大事项、重要会议通知、公告等信息资源在各子网站发布的同时必须报送给主网站对外发布,同时,必须保证主网站与各子网站所发布信息的权威性、一致性和时效性。

  涉及全市的重大政务活动,有关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活动情况报送给主网站进行相应信息发布。

  第十条 对互动性栏目,要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的健康和安全。建立网上互动应用的接收、处理、反馈工作机制,确定专人及时处理并答复网上办理、投诉咨询和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第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需要提供网站信息员信息采集及相关技术操作培训工作。

  第四章 网站运行维护

  第十三条 主网站运行维护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各子网站及政府网站分解栏目的运行维护由县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有关设备要定期巡检,保证网站每天24小时正常开通运转,以方便公众访问。

  第十五条 建立网站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各有关单位应明确分管领导、承办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负责本单位网站日常维护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定期备份制度。主网站和各子网站应当对重要文件、数据、操作系统及应用系统作定期备份,以便应急恢复。特别重要的部门还应当对重要文件和数据进行异地备份。

  第十七条 口令管理制度。主网站和各子网站应当设置网站后台管理及上传的登录口令。口令的位数不应少于8位,且不应与管理者个人信息、单位信息、设备(系统)信息等相关联。每三个月须更换一次网站登录口令,严禁将个人登录账号和密码泄露给他人使用。

  第十八条 机房管理制度。主网站和各子网站机房应建立严格的门禁制度和日常管理制度,机房及机房内所有设备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每日应有机房值班记录和主要设备运行情况的记录。外来系统维护人员进入机房,应由技术人员陪同并对工作内容做详细记录。

  第十九条 安全测评制度。主网站和各子网站系统应当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测评通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系统安全性进行测评。新建网站需经测评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已建成投入使用的网站,应当按照上述要求予以补测。

  第二十条 服务器和网站定期检测制度。主网站和各子网站应及时对网站管理及服务器系统漏洞进行定期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要及时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等系统软件进行补丁包升级或者版本升级,以防黑客利用系统漏洞和弱点非法入侵。

  第二十一条 客户端或录入电脑安全防范制度。网站负责人、技术开发人员和信息采编人员所用电脑必须加强病毒、黑客安全防范措施,必须有相应的安全软件实施保护,确保电脑内的资料和账号、密码的安全、可靠。

  第二十二条 应急响应制度。主网站和各子网站应当充分估计各种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做好应急响应方案。同时,要与岗位责任制度相结合,保证应急响应方案的及时实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第二十三条 安全事件报告及处理制度。主网站和各子网站在发生安全突发事件后,除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进行解决外,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市政府办公室要及时给予指导和必要的技术支持,并视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及时会同公安、电信等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人员管理制度。主网站和各子网站应当制订详细的工作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要通过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重点加强负责系统操作和维护工作的人员的培训工作。同时,规范人员调离制度,做好保密义务承诺、资料退还、系统口令更换等必要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定期检查县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信息采集报送、各子网站运行管理及更新维护情况,并将监测结果在主网站及其它有关媒体上进行通报。

  第二十六条 各子网站未能按照上述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更新或网页不能打开,经联系沟通后一周内问题未能解决的,主网站将取消其链接。

  第二十七条 主网站将不定期组织开展网上评议,由公众评议各子网站建设和维护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每年根据检查监测及网上评议情况组织优秀子网站评选,并将评选结果作为电子政务建设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网站信息发布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的,按照国家保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淮北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流程

   2. 淮北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保密审查制度

  



附件1:

  淮北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流程

  为规范淮北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流程,加强网站内容建设,提高信息质量,规范工作程序,增加网站的行业与社会关注度,特制定以下规范。

  一、网站管理员职责

  (一)参与网站结构与内容的策划;

  (二)加强信息采集渠道的建立;

  (三)加强与网络技术、相关业务部门的沟通协作;

  (四)做好栏目信息的采集与日常维护。

  二、信息编辑指导思想

  (一)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正确把握舆论导向,与党和政府的宣传口径保持一致;

  (二)以用户需要为出发点,不遗漏用户关心的新闻信息,不断充实内容,提供更周到的服务;

  (三)严格杜绝政治性差错,避免知识性、文字性差错。

  三、信息编辑要求

  (一)选稿

  1. 随时关注国家、省、市的信息,加大我市政务信息报道力度,突出本站地方新闻宣传内容的定位;

  2. 掌握媒体更新规律,选用新闻价值高、关注度强的稿件;

  3. 选稿时要注意信息的时效性,报道事件应尽量在三个工作日范围内。

  4. 选稿时要通读全文,不得选用与上级宣传口径不一致、明显失实、泄密的稿件。

  (二)专稿和专题的制作

  1. 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素材编写专稿和专题;

  2. 收集行业信息材料编写专稿和专题。

  (三)标题

  1. 对原创信息力求简短、醒目、新颖、吸引人;

  2. 标题最好限制在一行显示完整,不超过18个字。若某些稿件涉及版权问题需原封不动转载,以转载标题为准,但为保持页面美观,可选择恰当位置进行断行;

  3. 标题上尽量避免出现标点、空格,遇特殊情况,可使用冒号、破折号、引号、书名号、括号、顿号;

  4. 标题出现诸如“我市”、“我局”等字样,应该采用全称或简称;

  5. 标题要求简洁平实,做到句型完整,句意表达完整,不产生歧义;

  6. 标题中不可出现“今日、昨日”字样,如须标明时间,应注明具体日期;

  7. 文中如有小标题,小标题加粗。

  (四)标注信息源

  1. 原创信息应标明单位、作者;

  2. 信息转载应注明出处,避免引起版权纠纷。

  (五)正文

  1. 文章段落的首行应空两格;

  2. 转载稿件中出现 “今天”、“昨天”而非当日发布的信息,应改为具体日期,或用括号标明具体日期;

  3. 稿件中的汉字、标点符号变成“?”、“囗”或空格的,应据原稿改正;

  4. 文中出现的繁体字一律改成简体;

  5. 文中或署名出现诸如“我局”、“我市”、“我中心”等字样,应该采用全称,比如 “市建设局”,“淮北市”等;转载信息“本报”应改为报刊全称;

  6. 除特殊情况外,信息正文字体以内容发布系统默认值为准;

  7. 文中标明具体事件的时间,应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日期;

  8. 杜绝漏字、错字、别字和自造字。

  (六)图片

  1. 保证图片不变形;

  2. 图形文件扩展名必须为“jpg或gif”;

  3. 除充分利用现成的图文稿件外,可将分别报道的图片新闻与文字新闻加以组合方便阅读。

  (七)网站首页和栏目首页

  网站首页和栏目首页代表着政府门户网站的形象,主要信息应尽可能保证每日更新,实现图文并茂。

  (八)专题专栏

  1. 设置专题专栏有利于集中信息,方便用户阅读,应积极开设;

  2. 各专题专栏应相互链接并在有关栏目中展示。

  四、信息审核

  信息审核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原则。

  (一)对以下信息应予以删除

  1. 有反党、反社会主义及反政府言论的;

  2. 与上级宣传口径不一致的;

  3. 违反民族宗教外交及其他政策的;

  4. 宣扬封建迷信、色情、暴力的;

  5. 违反国家有关互联网信息发布规定的。

  (二)对以下信息应予以禁止,并与相关部门或向当事人核实情况。

  1. 有涉密、泄密嫌疑的信息;

  2. 反映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信息;

  3. 反映重大伤亡事故的信息;

  4. 反映重大灾情和安全事件的信息;

  5. 未经本人核对或许可,根据录音整理的信息。

  五、信息分类审核及发布权限

  (一)“政务要闻”栏目,除报刊转载或子网站转载外,其他渠道提供的信息需经办公室领导审核后发布;重大活动或涉及国家、省、市领导的信息需经办公室领导审核签发后,方可在网上发布;

  (二)“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中的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相关要求执行,各有关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在发布时要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类别,网站工作人员按照发布程序进行网上公开。

  (三)“领导讲话”,根据需要可以按正式文件发布。

  (四)“政策法规”栏目信息发布,网站管理员应从权威网站转载,并做好格式的规范工作。

  (五)日常工作或业务性的信息,可以在网站管理员审核后直接发布。

  (六)公务网上已发布的信息,在内容不变的情况下,不需重复签发,可以直接选用发布。

  (七)网站管理员自行采编的稿件,应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审签后发布。

  (八)信息所属图片资料应与文字一并审签、发布。

  六、信息发布流程

  (一)信息发布流程

  1. 网站管理员依照其负责的栏目要求,在上述信息内容界定的范围内,进行编辑(部分信息)加工、发布到网站后台;

  2. 网站管理员对后台信息进行审核发布,应检查内容,确保其无错、漏、别字,信息真实权威、内容无重复,最后浏览网页确认无任何错误;

  3. 所有图文稿件必须按发布权限签发。遇有涉及重要的政策性、敏感性问题,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或重大突发事件的稿件,报送办公室分管领导审定。

  4. 对于已上网的信息,内部要建立健全网站管理员互查制度,责任到人,发现错误及时修订更正。

  (二)栏目变动或新开设栏目

  拟变动栏目或拟新开设栏目,需报告办公室领导同意后按照工作流程进行。

  



附件2:

  淮北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保密审查制度

  一、根据国家和市保密委对互联网上网信息保密安全的有关要求,为加强政府门户网站上网信息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信息发布单位所发布信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

  三、坚持“谁上网发布信息谁负责”的原则,严格上网信息登记制度和保密审查制度。信息上网必须经过信息提供单位的严格审查和主管领导批准,确保国家秘密不上网。各部门、单位的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传统工艺秘诀,也应加以保护,未经本部门、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不得随意上网。

  四、坚持“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上网信息不得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尖端技术方面的机密,不得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的信息。

  五、发布单位提供真实信息。在网上发布的信息由提供发布信息的单位负责人负责信息审核工作,认真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并承担信息发布后的一切不良后果。

  六、市政府办公室对所收到的经过审核后的信息源在确认审核意见后,及时在网上发布。

  七、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对所发布的信息记录备案。规范对本单位上网信息的管理,以方便上级部门的检查。所有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做好信息处理、备案工作。


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计委 市人事局 等


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计委、 市人事局、 市劳动局、 市财政局、 市统计局、 市地税局、市残疾人联合会
1995年10月24日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计(经)委、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统计局、地方税务局、残联,市政府各委、办、局和直属机构的人事、劳动、计财、统计部门:
在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1994〉第10号令颁布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工作中,郊区县反映,对乡、镇及以下企业因安置残疾人没有达到市政府第10号令规定的1.7%比例,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由于这些单位经济效益比较低,其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也
比较低,如按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根据这一情况经研究,现对《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京计综字〔1995〕0139号)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乡、镇及以下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从业人员总数1.7%比例的,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最低的区、县乡、镇企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乡、镇及以下从事各种经济活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企业和经济组织,缴纳1994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1993年最低的区、县乡、镇企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2845元缴纳。
三、市统计局每年向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函告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最低的区县乡、镇企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