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飞机租赁中相关费用税收问题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1:12:11   浏览:99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一步明确飞机租赁中相关费用税收问题

海关总署


关于进一步明确飞机租赁中相关费用税收问题


为规范飞机租赁的海关税收管理,海关总署发布了2010年第47号公告(以下简称47号公告)对有关问题予以明确。根据47号公告的执行情况,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47号公告中所称“租赁”是指经营性租赁。
二、47号公告中所称“在飞机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由承租人承担的维修检修(即通常所称的大修)”,是指在飞机租赁合同中约定的针对机身、起落架、辅助动力装置(APU)、发动机、发动机时寿件等5部分进行的检修(以下简称飞机大修),即承租方在租赁期内根据飞机生产厂商维修方案的要求定期进行的飞机机身结构检修、发动机核心机深度维修、发动机时寿件更换、辅助动力装置性能恢复、起落架翻修等。
三、飞机大修在境内进行的,承租人所支付费用发票中单独列明的增值税等国内税收、境内生产的零部件和材料费用及已征税的进口零部件和材料费用不计入完税价格。
四、承租人应在支付大修费用后30日内向其所在地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申报办理纳税手续。
五、按照4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承租人因对外支付租金而代出租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国内税收,视为间接支付的租金计入完税价格的,应随下一次支付的租金一同向主管海关申报办理纳税手续;对于为支付最末一期租金而代缴的上述国内税收,承租人应在代缴国内税款后30日内向主管海关申报办理纳税手续。
六、承租人在实际送大修前对外支付飞机大修储备金的,海关暂不征收税款或保证金。
七、在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退租时,海关审核飞机大修费用的最终实际结算情况,根据实际结算费用调整的情况征税或退税。经审核需要退税的,海关按承租人此前最后一次申报租金征税时适用的税率、汇率计算应退税款。
八、飞机大修在境外进行的,承租人应在出、进境的报关单备注栏注明“租赁合同规定的大修货物”。进境时海关按照“修理物品”监管方式、“一般征税”征免性质、“全免”征免方式办理进境手续。承租人在主管海关集中办理大修费用纳税手续时,应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此前飞机在境外大修后进境申报时的报关单编号。
九、送往境外进行维修检修的飞机及其零部件,进境时不能证明属于租赁合同规定的大修的,海关按“修理物品”的相关规定办理征税进口手续。
十、对于租赁合同在47号公告发布之日尚未完全履行完毕的,海关对已履行部分所征税款不再调整,对未履行部分依照47号公告的规定计征税款。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福州市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规定

福建省福州市人大常委会


福州市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规定


(2003年6月27日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1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障气象测报工作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及《福建省气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并纳入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并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台站的分布状况、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技术要求等资料报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城市规划、村镇规划时,应当遵守有关气象法律、法规,采取措施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及其设施。

第四条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划定:

(一)观测场围栏与四周孤立障碍物的水平距离,为该障碍物高度的3倍以上;

(二)观测场围栏与四周成排障碍物的水平距离,为该障碍物高度的10倍以上;

(三)观测场围栏与四周工程设施的水平距离,公路为路基30米以上,水库等水工程为最高水位线100米以上。

第五条 工程建设不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征得气象主管机构同意,方可报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移动气象台站的探测场地、仪器、设施标志和气象通信设施。禁止损毁气象探测设施。

因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实施城市规划确需迁移气象台站及其设施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请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移及重建气象台站及其设施的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需迁移气象台站的,由该气象台站在新、旧气象观测场进行气象要素同步对比观测满一年后,建设单位方可施工。

第七条 气象台站观测场围栏周边5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进行爆破、采石;

(二)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三)倾倒、掩埋带有放射性、腐蚀性的物质;

(四)露天焚烧产生大量烟尘的物质;

(五)其它危害或者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观测场围栏四周10米内不得种植高秆植物。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和第二款规定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市属科研院所转制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实施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劳动保障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市属科研院所转制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1]1号

2001.01.04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劳动保障局、市科委、市财政局《关于市属科研院所转制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一月四日


关于市属科研院所转制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实施办法
(二000年十二月五日)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经市政府批准的65家市属科研院所转制企业中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含已参加企业统筹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已离退休(含退职)人员。
二、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一)转制企业自2000年1月起,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转制企业的职工,自2000年1月1日起,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6%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办法:职工自1992年10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按照相应年度的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自1998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按照规定比例补缴单位划入个人帐户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建个人帐户的费用原则上由转制企业负担。
三、个人帐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在职职工建立个人帐户,计帐时间自1998年7月1日起,记帐比例为11%。职工和单位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职工个人帐户包括: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2000年按5%划入);
(三)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与单位划入部分分别计息。
四、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
(二)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 年以上;
(三)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以上。
转制前职工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五、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按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退休费水平不变。其中,列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支付的项目包括:
(1)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
(2)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物价补贴;
(3)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
(4)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建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调整机制,1996年、1997年、1998年、1999年给离退休人员增加的补贴;
(5)根据《关于适当解决机关事业单位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人员收入偏低问题的通知》(京人退[1995]583号)的有关规定,给退休人员增加的补贴;
(6)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的人员有关离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京国工改[1994]10号)的有关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奖金(按50元标准纳入统筹列支)。
(二)转制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原则上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1998第2号令(以下简称2号令)规定的办法。为使事业单位计发办法与2号令规定的计发办法平稳衔接,基本养老金计发实行5年过渡。2000年至2004年之间退休的人员,如果按照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水平高于按2号令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其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其中由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拨付差额部分补贴的比例为:2000年90%、2001年70%、2002年50%、2003年30%、2004年10%。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职工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水平,封定在1999年。2005年1月1日起,职工办理离退休手续时,其基本养老金的计算,一律执行2号令规定的办法。
六、转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依照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险发[1999]99号)的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合同制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养老年龄,或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七、《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关于市属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转制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9]76号)中有关转制院所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八、本实施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