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对区县教育引导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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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对区县教育引导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对区县教育引导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文[2012]514号


各区县财政局、教委,燕山财政分局、教育分局:

为充分发挥市级财政资金引导和保障作用,加强市、区县两级财政资金的统筹力度,加强市对区县引导性资金的管理,规范各区县使用引导性资金的财务行为,合理安排经费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10〕19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市财政局、市教委制定了《市对区县教育引导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市对区县教育引导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市对区县教育引导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级财政资金引导和保障作用,加强市、区县两级财政资金的统筹力度,合理安排经费预算,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10〕19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对区县教育引导性资金(以下简称“引导性资金”)适用于全市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

第三条 引导性资金是市级教育资金在完成市委、市政府重点工程、折子工程、实事工程等市级统筹重点建设项目基础上,根据市级财力情况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给予区县的教育经费补助。

第四条 引导性资金以促进教育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原则,由区县统筹使用,用于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职业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条件达标、校舍维修、改造,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及教育教学实践与改革等,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引导性资金实行市、区县和学校三级管理。市财政局、市教委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分配办法。区县财政局、教委负责制定资金统筹使用管理办法,并指导经费使用学校和单位按预算管理要求申报项目。经费使用学校和单位按照预算批复负责项目执行。

第六条 各区县财政局和教委根据区域内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经费投入重点;加强项目立项论证;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对重大项目可行性、必要性及资金申请的合理性等事项进行事前立项评估,属于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要进行财政评审;加强经费绩效管理,明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

第七条 各区县财政局和教委要根据各年度市对区县教育补助重点投入方向与项目指南的要求,结合区县实际情况,做好具体项目的组织安排工作,推进区域内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完善。

第三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八条 市财政局、市教委根据各区县学生人数、校舍面积、财力状况和各区县资金使用效益、绩效评价结果等实际情况,依据因素分析法提出对各区县引导性资金补助额度,纳入市对区县年度补助预算范围,编制预算方案。

第九条 各区县财政局、教委要加强对引导性资金的预算管理,及时拨付资金。各区县教委在市级引导性资金下达1个月内,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及时将年度预算安排情况上报市教委,市教委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第十条 各区县财政局、教委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预算管理规定,加强对引导性资金的监管,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遵循勤俭节约办事业的原则,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管理。

第十一条 引导性资金不得用于行政办公经费或发放津补贴、奖金、福利、修缮教师住宅、偿还债务及基本建设项目等。

第十二条 各区县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凡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要按照政府采购程序,严格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引导性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要加强管理,及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 经费使用学校和单位执行中形成的项目结余资金要按照市和区县有关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加强对项目结余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引导性资金预算批复后,预算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等原因,确需预算调整的,经费使用学校和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引导性资金纳入市财政监督检查范围,同时接受上级部门的审计和专项检查。区县财政局、教委要加强对经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经费使用学校和单位要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七条 各区县要实行区县教委自评与财政绩效评价相结合的绩效考评方式,加强经费的绩效管理。市财政局、市教委每年对各区县的经费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区县财政局、教委等部门要积极履行监管职责,依法监督经费使用学校和单位对引导性资金使用情况。区县财政局、教委于每年4月15日及10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引导性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报送市教委备案,市教委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和市教委适时对经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对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经费等违法行为的,将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委按其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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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7〕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落实个人所得税征管“四一三”工作思路,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发挥个人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加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的重要意义
  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是2005年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方向。做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是贯彻依法治税原则,落实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要求,也是落实“四一三”工作思路,提升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的要求;是继续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有效“抓手”,也是推进个人所得税信息化建设的内在要求。首次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经验充分证明,做好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就能更好掌握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主动权。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优化纳税服务、增强公众纳税意识、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的重要性,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抓紧抓好。要切实加强领导,根据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当地税源结构、征管条件等情况,结合不同地区、行业、高收入群体的特点,统筹安排推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计划,加快扩大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覆盖面的步伐。
  二、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为加快扩大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覆盖面步伐创造条件
  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必须有信息化手段的支持,才能适应工作量大的特点,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安全快捷地处理和运用有关数据。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作为扩大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覆盖面,降低采集、加工、分析、比对数据人工成本的基本手段和主要方式,实现管理系统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同步良性发展。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1092号)的部署和要求,应用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当务之急是各地要尽快全面启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实施工作,逐步解决推广应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快实施进度,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创造必要条件。在推广应用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过程中,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要同步跟进,做到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到哪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就覆盖到哪里。
  三、从扣缴义务人入手,确保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质量
  扣缴义务人不仅是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法定责任人,也是产生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数据的第一道环节,决定着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的质量。确保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的质量,必须要从扣缴义务人入手。首先,要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规定,要求扣缴义务人切实履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认真学习个人所得税各项政策,熟悉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操作程序和办法,扎扎实实做好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各项工作。其次,要优化对扣缴义务人的服务,为其履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提供必要帮助。如及时传达解释新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工作要求,免费提供扣缴申报软件,统一数据信息的标准和口径,建立基础信息的采集、变更、纠错、维护机制等。第三,要加强对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评估和检查,特别是对当地高收入行业、人均扣缴额明显低于同行业水平、代扣代缴零申报户等单位,应作为评估和检查的重点,认真分析其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关注其有关银行账户、往来款项、职工福利等信息,督促其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增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准确度。第四,要加强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凭证的管理,督促扣缴义务人在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对支付工资等其他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按月或按次将收入额及扣缴税款以一定形式告知每一位纳税人,年度终了后,有条件的单位或根据纳税人要求,可以通过收入(扣税)清单凭据等形式,将本单位全年向纳税人支付的收入和扣缴税款的合计数等涉税信息如实告知纳税人。
  四、充分利用自行纳税申报信息和第三方信息,强化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运用掌握的各种纳税信息比对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信息,从中发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问题,藉此督促扣缴义务人改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如税务机关要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信息进行整理、分析、比对,从中检验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情况;系统分析国民经济统计信息、有关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上市公司的公告信息、广告信息、高档住宅和汽车的购置等信息,作为评估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情况的参考信息。
  五、随着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的进展,逐步扩大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范围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一些代表和委员提出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的建议和提案,广大纳税人对此呼声也很高。各级税务机关要从贯彻“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宗旨,优化纳税服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积极推进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作。从明年起,税务机关应向实行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单位的每个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各地税务机关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加强与财政、邮政部门的沟通协调,每年将开具完税证明的经费支出列入税务机关部门预算,争取必要的资金、设备和技术支持,使完税证明的开具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持续开展下去,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树立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
  六、细化工作任务,落实目标责任制,推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牵动面广,工作难度大,社会关注度,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持之以恒,稳步深入推进,分阶段确定工作目标。具体要求是:2007年底前,年度扣缴个人所得税款80万元以上的单位,纳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2008年底前,年度扣缴个人所得税款30万元以上的单位,纳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2009年底,全面实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应加快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进度。各地要根据以上工作目标,细化各地区在每一工作阶段、每一纳税年度的工作目标,使此项工作每年都有所发展。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建立此项工作的考核制度,对于提前达到工作目标的单位予以表彰,对于工作重视不够、进度较慢、工作质量不高的单位给予督促和批评。国家税务总局也将不定期地对各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10年中央决算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10年中央决算的决议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了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受国务院委托作的《国务院关于2010年中央决算的报告》和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受国务院委托作的《国务院关于201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会议结合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对《2010年中央决算(草案)》和中央决算报告进行了审查。会议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关于2010年中央决算审查结果的报告》,决定批准《2010年中央决算》。会议要求,要切实改进预算编制管理,规范预算执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