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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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广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广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地方政府新增债务的通知》(粤府办〔2007〕87号)、《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我省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以下简称举债机构)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因公益性项目建设形成的债务。

  公益性项目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政府性债务主要包括:

  (一)直接债务,指举债机构直接举借、拖欠形成的债务,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债转贷资金、农业综合开发借款、解决地方金融风险专项借款、国内金融组织借款等;

  (二)担保债务,指举债机构以各种方式提供担保形成的债务,包括政府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不包括政府通过回购等信用支持担保、已计入融资平台公司等债务人直接债务的部分。

  非公益性项目贷款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债务。

  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

  第三条 本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单位举借、使用、偿还政府性债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办法。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性债务的具体管理工作。
 
  财政、发展改革、审计、法制等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的工作原则,共同做好政府性债务的管理、监督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的日常管理和履行财政监督等职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投资项目的项目审批、投资计划下达等投资管理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监督。

  法制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合同的审查。

  第五条 举借政府性债务应遵循适度举债、注重实效、防范风险、明确责任的原则,做到“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

  第六条 建立监测政府性债务的指标体系和预警机制,运用负债率、财政债务率、财政偿债率等监测指标,设置警戒线,监控政府性债务规模和风险。

  负债率,反映地区国民经济状况与政府性债务余额相适应的程度,表明单位地区生产总值所承担的政府性债务情况。即:负债率=政府性债务余额/地区生产总值,警戒线为10%。

  财政债务率,反映地区当年可支配财力与政府性债务余额的比例。即:财政债务率=政府性债务余额/当年可支配财力,警戒线为100%。

  财政偿债率,反映地区当年可支配财力所需支付当年政府性债务本息的比重。即:财政偿债率=当年政府性债务还本付息额/当年可支配财力,警戒线为20%。

  凡负债率、财政债务率、财政偿债率中有一项指标超出警戒线,或者严重拖欠到期债务的地区,原则上不得举借新债。特殊情况需要举借新债的,须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政府性债务计划的管理

  第七条 政府性债务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应当根据建设需要和承受能力,充分考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政府可支配财力。

  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和可支配财力相适应。各融资平台公司的负债规模应当与本公司的偿债能力相适应。

  第八条 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由市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和各区、县级市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组成。市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由各部门、单位政府性债务项目收支计划组成。

  举债机构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必须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部门(含所属单位,下同)、单位政府性债务项目年度收支计划。

  第九条 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包括举借、偿还政府性债务计划和债务余额变动情况,按项目、债务类型反映举借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的情况,按债务类型反映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逾期债务处理等内容。对于新开工项目,每年年初由财政部门商发展改革、审计部门预留一定举债额度,对债务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条 新开工政府性债务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或核准后列入投资计划,举债机构将经批准的投资项目的债务编入所属部门的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和编制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经同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区、县级市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须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各区、县级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的汇总工作,并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市级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举债机构必须在政府批准的计划内举借政府性债务。未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明确的项目开工建设条件完成项目前期工作,以及未列入城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政府性债务年度计划和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政府负债建设项目,不得进行项目招投标和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 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经批准后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审批。

  第十五条 上级政府或者上级财政部门转贷、承诺的政府性债务,本级政府和同级财政部门应当签订还款承诺文件。

第三章 政府性债务的举借

  第十六条 除按有关规定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不得作为政府性债务的担保人,也不得为其他经济组织担保。

  第十七条 需举借政府性债务或提供担保的部门或单位,应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各区、县级市举借政府性债务或提供担保后同时提交市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批准举借政府性债务或提供担保:

  (一)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义务教育、基础科研、公共卫生、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由政府偿还的债务。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举借政府性债务或提供担保:

  (一)债务偿还资金来源和责任没有落实的;

  (二)举借或提供担保的政府性债务用于国家明令禁止项目的;

  (三)政府性债务已超过警戒线的。

  第二十条 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或提供担保的部门或单位,应向财政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举借政府性债务或提供担保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项目名称、内容、具体用途,债务数额、期限、利率,偿还债务资金来源等事项。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三)本部门或单位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不得以向银行和项目单位提供担保和承诺函等形式的文件作为项目贷款的信用支持。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举借政府性债务或提供担保的审核工作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延长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的债务举借计划,举债机构在签订有关债务合同前,应由部门法制机构对债务合同进行审查;数额较大的,还应按规定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法制机构应对债务合同的主体、担保情况、违约责任等条文规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经审查的债务合同签订后10日内,举债机构应将合同副本抄报本级财政部门;各区、县级市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应同时将合同副本抄报市级财政部门。

第四章 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政府性债务资金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建设。

  第二十五条 政府性债务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举债机构应当将开户情况报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效益负责。需要进行招标和政府采购的,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举债机构应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项目财务报告和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十八条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单位,在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项目交工验收合格30日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竣工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或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政府性债务的偿还

  第三十条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或单位为最终债务人,最终债务人应当按举借政府性债务时出具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责任人,对偿还政府性债务承担领导责任;最终债务人的上级主管机关为偿债监督责任人,对偿债责任人组织偿还政府性债务承担监督责任。

  举债机构应当督促最终债务人按时偿还政府性债务,在最终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时应当依法履行偿还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要依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我省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0号)规定,根据债务规模统筹安排偿债准备金,为偿还债务提供资金保障。

  第三十二条 经本级政府批准需用财政资金偿还债务的,由财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

  财政部门根据需用财政资金偿还的政府性债务的规模和期限结构,合理安排偿债准备金。

  融资平台公司等其他债务人对非财政性资金偿还的政府性债务要统筹安排资金,制定偿债计划,明确偿债时限,切实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第六章 政府性债务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性债务进行财政、审计的管理与监督。举债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在审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资金使用进行内部审计。审计部门应当对项目进行抽审。

  第三十四条 举债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性债务统计表,各区、县级市财政部门按照市级财政部门的要求报送季度、年度政府性债务统计情况等报表。

  第三十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市级审计、发展改革等部门,每年对全市政府性债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及时掌握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的情况,向市政府提交债务分析报告,对可能产生风险的债项及时预警。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按国家法律的规定,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或提供担保等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七条 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或提供担保等情况列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其审计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依据。违法提供担保或贷款、违反规定使用以及骗取政府承贷或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的,依据《广州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试行办法》(穗府〔2008〕28号)、《广州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穗办〔2009〕2号)追究部门行政首长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该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或处分。

  第三十九条 举债机构不按财政部门要求及时、如实报送有关政府性债务资料的,对相关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条 不按规定程序私自举借政府性债务或提供担保的,对相关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对相关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国家和省对政府性债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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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0]20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问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甘肃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全省住房保障工作,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落实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甘政发〔2007〕9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0〕37号)的有关规定,在对《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08〕113号)作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保障工作是全省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全省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省级政府负总责,市州、县市区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有关工作情况纳入对市州、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全省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级实施。省建设厅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对全省各市州政府住房保障工作的考核,省监察厅负责实施问责。各市州政府负责对所辖县市区政府住房保障工作的考核问责。
第四条 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问责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负责、惩教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采取日常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自查自评与重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落实住房保障工作责任的措施和效果。
(一)省政府与市州政府签订的年度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书规定的保障任务,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计划和省委、省政府决定的年度住房保障工作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
(二)住房保障工作任务完成的进度。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政策规定,为本市州范围内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户提供租赁补贴或现房配租、核减住房租金等方面的进展情况,是否做到应保尽保。
(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国家下达和省政府安排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包括项目前置工作情况,即项目审批、土地供应、规划和施工许可等是否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到位金额、项目进度(是否按年度计划开工建设,完成当年建设任务的形象进度)、已建成项目竣工验收、产权关系规范和落实等情况。
(四)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考核。省建设厅对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政策指导、检查考核等工作情况,省发展改革委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管理监督情况,省财政厅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下拨、使用和监管情况,省国土资源厅对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政策指导、落实用地计划进度及对市州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进行监督管理的情况。
第七条 保障资金筹集和落实。市州政府建立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等方面资金的筹措和监管制度情况。当年财政预算安排、土地出让金总额按5%提取、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社会捐赠和其他渠道筹措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项目补助资金落实情况。
第八条 住房保障规划、计划编制和实施。每年对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核实,市州、县市区住房保障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以及向社会公示、上报备案等工作情况。
第九条 制度建设。
(一)住房保障制度。制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或细则情况;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各项优惠政策,建立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审核、公示、登记、分配、退出等动态管理制度以及坚持住房保障工作报告制度情况;县级以上政府每年向上级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住房保障工作情况,每月向社会公布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展情况。
(二)统计报告制度。住房保障统计报表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科学合理,是否准确反映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
(三)档案管理制度。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以及档案更新等动态管理情况。
第十条 基础管理。
(一)健全住房保障机构。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明确管理职能,配备与之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等情况。
(二)加强基础管理。住房保障工作的审核、答复、登记、公示等方面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是否按年度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住房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及时调整保障对象、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复核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及时予以处理。
(三)规范服务行为。包括设立对外服务窗口,公开相关政策、申请条件、补贴标准、办理程序、服务电话并做到内容明确、标识醒目、方便群众,以及管理人员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等内容。
(四)推进信息化建设。信息系统硬件、软件建设情况;网上报送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日常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等。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管理。
(一)规范公积金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决策程序执行、责任落实、监督检查情况;住房公积金中心机构和内控制度建设,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等。
(二)公积金业务发展指标。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余额增长率;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及其增长率、增值收益率,提取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等指标完成情况。


第三章 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 组织考核。省政府成立全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建设厅、省监察厅主要领导任副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省审计厅、甘肃银监局分管领导为成员。考核工作由省建设厅牵头组织,会同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共同组成考核组,对省政府与市州政府签订的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国家下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落实情况进行半年考核和年终全面考核。半年考核工作在7月中旬完成,年终考核工作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
第十三条 考核标准。住房保障工作考核实行100分制。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评分达到90分以上为优秀,60分(含60分)以上9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对于一年内有2次以上约谈记录或1次以上问责记录的,或中央扩大内需检查组发现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问题并下达整改通知的市州、县市区,不得评定为优秀。
第十四条 市州政府组织所辖县市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于当年12月25日前报省建设厅、省监察厅。


第四章 约谈与问责


第十五条 对住房保障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由省监察厅会同省建设厅报请省政府分管领导约谈市州政府相关责任人:
(一)未能按规定时限完成工作进度的;
(二)住房保障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三)对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处置失当的;
(四)对中央和省政府组织的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一)执行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住房保障政策不力,未完成住房保障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严重影响全省工作的;
(二)因工作失职或滥用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或干扰住房保障政策贯彻执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对违反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或者处置不当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四)管理、监督不力,在有关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奖励惩戒


第十七条 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结果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对考核优秀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相关部门,由省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住房保障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违规、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结果作为省委、省政府综合考核各市州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要依据。对当年没有完成住房保障目标任务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部门,在综合考核评优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优资格。


第六 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封闭运行管理基础工作的意见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封闭运行管理基础工作的意见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4月份以来,各级行认真贯彻落实总行关于封闭运行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总的情况是好的。在保证夏季、秋季粮棉油收购资金供应的同时,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但是,从各地反映和总行调查了解的情况来看,也发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不少分支行程度不? 卮嬖诜獗赵诵泄芾聿僮鞑还娣兜南窒螅乇鹗巧偈胤椒獗赵诵泄芾砀飨罨」ぷ魅匀唤衔∪酰绮痪】旒右越饩觯跋旆獗赵诵懈飨钫摺⒅贫鹊挠行涫担跋旆獗赵诵泄芾砟勘甑氖迪帧N耍志徒徊郊忧糠獗赵诵泄芾砘」ぷ魈岢鋈缦乱饧? 一、进一步加强对封闭运行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行行长是所辖分支机构封闭运行管理的指挥者和组织者,行长负责制是封闭运行管理责任制的核心。总行再次要求:各级行行长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封闭运行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组织领导本地区收购资金封闭管理作为头等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二要带头
和组织学习、领会国务院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管理的各项政策性文件,不折不扣地执行总行下发的各项制度、规定,切实将总行关于信贷管理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三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要加强对所辖地区的监督检查力度,要深入基层,善于及时总
结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发现和帮助解决问题,该批评和严肃处理的要及时处理,必要时要进行跟踪检查,使监督检查切实起到促进封闭运行管理工作的作用,切忌蜻蜒点水、走马观花,坚决避免形式主义,不要搞“花架子”。同时,要加强对下级行领导封闭运行业务工作的培训和考核,
对封闭运行业务和财务管理水平低、不重视学习提高、不认真履行行长职责的,要及时调整。
二、尽快解决封闭运行管理中操作不规范的问题
通过前一阶段各级行的认真整改,目前绝大多数分支行信贷部门及人员已基本掌握封闭运行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并能够按照总行的要求正确操作。但仍然有少数行在封闭运行管理中存在操作不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一是账户设置和使用不合规。个别地方没有按照总行的要求设
立401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全面、迅速了解销售回笼款、各项财政补贴的分解及拨付的总体情况,并且缺乏经常性的自我监督检查。不少地方401基本存款账户上不能明确反映资金的分解和资金去向。有的基层行不及时分解进入基本存款账户的资金,致使基本账户存款余额较大,影响了
及时收贷、收息。还有个别分支行随意增加或减少企业存款专户,或者对企业设立在其他银行的辅助账户的资金运动监督不力等。二是信贷管理台账登记不准确、不及时。少数信贷人员还未完全掌握台账登记的要领,尤其不掌握各项数据之间的衔接关系;个别基层行对台账没有完全按总行
要求真实、序时和按收购站(厂)逐笔登记,而是“一个县一本账,一个月一笔账”;有些信贷人员不加分析直接利用企业数据登记台账;有的地方对财政各项补贴政策规定不明确,每笔财政补贴到位后,不会正确计算多少补贴利息、多少补贴企业费用,而是随意填报;有的信贷员台账登记
的有关数据、金额与实际检查核实差距较大。这些问题都使得月报的汇总数据失真,降低了月报数据的分析价值。三是收贷、收息有偏差。有的基层行信贷员素质较低,不会准确计算和分解应收贷款本息;有的没有按照总行的要求准确分解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在对当月应收利息的计算
上,只计算应收回本批调销回笼货款占用贷款的利息,而没有相应收回其应当分摊的正常周转库存、费用贷款等本期应付利息,导致将本应从销售货款中收回利息的一部分转入企业财务资金账户;有的地方信贷人员和会计人员缺乏有机配合,收贷、收息通知单填写不规范,责任分工不够明
确;有的没有按规定分解财政补贴,导致利息和企业费用分配随意性较大。四是贷款发放、粮食出库等环节管理有所放松。有的行没有对收购费用贷款在总行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据实发放,而是机械地按企业每收一斤粮核定给企业2.5分甚至3分钱的收购费用贷款;有的基层行信贷员在收购季
节半个月才核打一次码单;有的地方粮食收储企业商品出库报告制度不健全,有关责任信贷员对粮食出库数量、单价、金额一知半解。
针对上述问题,总行要求,今后要把加强封闭运行管理的主要力量放在对基层行贯彻落实和执行政策规定情况的督导与检查上,重点是有针对性地帮助和督促基层行纠正和解决管理工作不落实和操作中的不规范问题。
(一)要严格按照总行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正确设置和使用“一基三专”的账户管理体系。对没有按照要求设立401基本存款账户的,要限期改正。要及时分解基本存款账户的资金,促进收贷、收息工作。要进一步健全会计登录手续,必须在401账户上明确反映进入该账户资金的来源及
分解去向,使基本存款账户及各种专用存款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关系一目了然。同时,要加强对企业设立在其他银行的辅助账户的资金运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按规定处理。
(二)要建立、健全信贷管理台账登记、审查制度。各级行要组织信贷人员反复学习、掌握总行关于信贷管理台账登记的有关规定,熟练掌握台账各项数据之间的内在关系。要坚持据实、序时登记,使台账真正成为了解、掌握收购资金运动情况的基础工具。对台账登记存在的问题,要及
时向上级行反映。对实行以县级粮食收储公司为统一核算单位、统借统还收购贷款的,要实行双向监测,既要在收储公司建立台账,又要以基层收购库点为单位设置台账,并要序时进行登记并经常核对。上级行要对下级行的台账登记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检查工作要深入扎实,各营业机构领
导要采取各种方法,每个月至少要抽查30%信贷员的台账登记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认真整改,并跟踪了解整改情况,同时要建立监测档案。各级行要严格执行总行《关于建立粮油贷款封闭运行月报质量管理责任制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371号)的要求,抓好报表质量管理责
任制的落实工作,并按文件要求,将年度内台账、报表的质量高低与评选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结合起来。
(三)要切实做好收贷、收息工作。关于收贷、收息的具体操作问题,1998年4月份以来总行曾多次发文予以明确规定,同时,对应收贷款、应收利息的计算,以及回笼销售货款归行后的分配等,总行在《关于粮油收购贷款封闭运行管理中需要注意的若干具体问题》(农发行阅字[1998]6? ?中,结合举例作了详细的说明,最近,总行又下发了《关于做好秋季粮油收购资金供应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394号),再次强调了做好收贷、收息工作的有关要求,各级行要组织信贷员认真学习,认真领会。特别是信贷人员要清楚掌握各项资金的性质及其分配的政策规定? 诩扑阌κ沾詈屠⑹保龅揭谰菡贰⑹孔既贰⑾蟛睢M倍云笠底龊米式鸱峙涞慕馐秃驼咝ぷ鳌R峋龆啪非笫沾屎屠⑹栈芈实母咧副甓诩扑阌κ沾睢⒗⑸系呐樽骷傩形痪⑾郑纤啻恚弊肪坑泄亓斓嫉脑鹑危⑼ūㄅ馈? (四)决不能放松对贷款发放、粮食销售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各级行要在做好秋季收购资金供应工作的同时,继续加强对贷款发放、粮食销售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巩固和发展已取得的封闭运行成果。要严格按照粮食收储企业实际收购进度、按照“收一斤粮,给一斤粮的钱”的原
则发放收购贷款,禁止超量发放贷款。对企业收购费用需求和贷款额度,要在总行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据实从严核定、发放,不得突破,并对企业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督。要督促信贷人员经常、细致核打企业收购码单,及时登记收购台账,并根据企业的收购进度及时结清已发放的贷款,确保新
发放的收购贷款与收购值相一致。要继续加强对收储企业销售活动的检查监督,重点要放在监督收储企业落实顺价销售、妥善处理陈化粮,进一步完善库存粮食销售出库报告制度等方面,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亏损挂账。
(五)要高度重视加强信贷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信贷人员素质。尽管1998年4月份以来,各级行在充实信贷力量、提高信贷人员比例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上述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种种不规范操作问题,说明信贷队伍的整体素质还需要进一步提高,才能适应封闭运行管理不断深化的要求? 8骷缎卸家叨戎厥哟讼罟ぷ鳎惺底ズ眯糯嗽币滴裱昂透髦中问降呐嘌担渥魑糯游榻ㄉ韫ぷ鞯闹饕谌荨R险妗⒓笆毖拔募媪旎嵛募瘢屑梢恢虢猓险氯∫澹嵊蔡住M保徊角炕骷缎糯嗽钡脑鹑危⑽渎男兄霸鹁】赡艿卮丛煊欣跫
匦男糯钡墓ぷ骱蜕睢? 三、切实加强封闭运行管理情况的定期分析
对封闭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及时掌握所辖地区封闭运行各项指标及其责任目标实现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改进下一步的工作,既是完善封闭运行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常规性工作,也是反映各级行封闭运行管理工作扎实和深入程度的重要标志,应当引起各级行的高
度重视。目前,大部分分支行坚持对所辖地区信贷资产营运和封闭运行情况逐月进行认真分析,并向上级行及有关部门提交书面分析材料。但也有一部分行对此项工作重视不够,对信贷管理台账、报表的各项基础数据不加分析,而是为应付上级行的需要而汇总、上报,没有起到其促进封闭
运行管理的应有作用。因此,各级行行长和有关业务部门必须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种统计报表和信息反馈资料,加强对封闭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分析。省级分行要建立和坚持按月分析制度,并及时向总行上报分析情况;地、县分支行除了按月分析之外,更要坚持经常性分析,每一周或十天
应将有关人员召集起来,沟通汇总资金运作、贷款发放、收贷收息等方面的情况,有的放矢地部署下一步的工作。
四、一定要把加强基础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当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管理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各分行要迅速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学习本文件精神,把进一步完善封闭运行管理各项基础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要任务,把工作重点放在县级支行和分行营业部。对照文件中所提出的问题和相关要求,对前一段的工
作进行认真总结检查。同时,要立即将文件转发到所辖分支行,并针对本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分支行一并贯彻落实。要组织力量到信贷管理薄弱的分支机构进行督导、检查,现场解决封闭运行管理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分行要及时将本文件精神贯彻落实情况于1999年1? 碌浊跋蜃苄刑峤皇槊姹ǜ妗?


199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