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与法制:虚拟与现实的对话/王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2:32:08   浏览:93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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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与法制:虚拟与现实的对话

  本报记者王锋

  目前我国互联网法律法规规章名目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

  2.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2000年11月信息产业部)

  3.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0年11月信息产业部)

  4.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11月信息产业部)

  5.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2000年11月1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6.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7.网站名称注册管理办法(2000年9月1日)

  8.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00年9月1日)

  9.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9月1日)

  10.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00年9月1日)

  11.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2000年6月29日)

  12.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信息产业部2000年4月25日)

  13.关于加强对教育网站和网校进行管理的公告(教育部2000年4月20日)

  14.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4月26日)

  15.关于音像制品网上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化部2000年4月)

  16.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中国证监会批准)

  17.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2000年1月国家保密局发布)

  18.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5月20日修正)

  1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12月28日通过)

  背景提示 :网络时代的到来,对传统的法制带来了巨大冲击。网络世界出现的法律问题,让负有沉重使命感的专家学者们忧心忡忡。最近社科院法学所与中国法学会联合举办互联网法制建设研讨会(传媒与法律论坛之一),特邀中外法学专家、新闻学者、传统媒体、网络媒体及相关政府部门的代表,针对互联网对现代法制的冲击和挑战、网络时代的宪政问题、表达自由与传媒立法、网络环境的版权隐私权保护、网络犯罪与网络管制等问题展开研讨。今从中撷取部分以飨读者。

  网络世界的“饿狼传说”:中国互联网在缺乏法律规范的情况引进外资就等于引狼入室,中国本土投资与国外投资在网络界的竞争等于与狼共舞,实力悬殊的拼杀结果可能是被狼吃掉。

  最近几年中国互联网业的火爆发展较美国本土毫不逊色。国外在中国互联网业的风险投资越来越多,中国的互联网公司争先恐后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你来我往,出尽风头。2000年中国网络界历尽风雨飘摇,正在期盼春天的光临。且不谈网络新贵一夜身价上亿的致富新理念,还是互联网本身带来的足不出户、一网阅尽天下的便利,毕竟中国的互联网时代到来了,并且来势迅猛。在互联网的发展中,中国已排名世界第八,从国内情况看去年中国已拥有计算机350万台,有近1600多万人上网,并可能在3-5年后成为世界最大的互联网大国,市场发展潜力依然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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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当前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当前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税函[2003]1267号
2003-11-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做好当前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退税机关要认真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995号)要求,切实抓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目前,“出口退税审核系统3.41版”已放置在总局应用系统支持网站(130.9.1.248)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司通讯服务器“程序发布/出口退税网络管理系统/退税审核系统/3.41版”路径内,请各地立即下载、使用。软件运行过程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地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通讯服务器“程序发布/出口退税网络管理系统/反馈”路径内)。
  2003年年底前,总局将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修改,为保证“出口退税审核系统3.41版”顺利运行,各地应随时访问上述路径,及时下载和升级新版本软件。
  二、对出口企业的退税申报(包括列入2002年度出口退(免)税清算备案表中的出口货物应退(免)税款),凡纸质退税凭证齐全,但出口货物报关单、专用税票等电子信息没有或核对不符的,各地应及时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已按照《关于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备案有关电子信息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989号)上报的不需要再次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将组织进行协查。具体办法如下:
  (一)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疑点上报及核查办法
  1、各地退税机关在审核中发现无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或其电子信息不符,应及时通过“出口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查系统”(Eis系统)上报疑点。
  2、各专用税票开出地省一级退税机关应于12月15日通过Eis系统接收上述疑点数据,并立即牵头组织在本地区进行核查。各地一律必须在接收疑点数据1个月内将核查结果和无误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使用Eis系统上报总局。
  3、总局将于2004年1月16日对各地反馈核查本地区开具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疑点情况进行考核,并对未按规定反馈核查结果较多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
  (二)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疑点上报及核查办法
  1、各地应将本地区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疑点汇总填写《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疑点明细表》(附件1),通过总局进出口司通讯服务器“各地上传/2003年信息协查/出口报关单/疑点”路径上报总局。各地在年底前应于11月30日、12月10日、12月20日各上报一次。
  2、对各地上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疑点,经总局组织协查,10日内将把核查结果放置在总局进出口司通讯服务器“各地上传/2003年信息协查/出口报关单/反馈”路径内,供各地接收。

附件: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疑点明细表

填报单位:
            出口企业海 出口企业名     离岸价(美     报送口岸代    总局内部办公网
序号 报关单号 出口日期  关代码    称   出口数量  元)  报关口岸   码   疑点  查询结果


    负责人:      制表人:     日期:
  注:1、总局内部办公网报关单查询:http://100.16.92.183/index.asp
    2、“报关口岸”和“报关口岸代码”见出口报关单“出口口岸”栏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六件地方性法规和两件法规性决定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七十三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六件地方性法规和两件法规性决定的决定》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六件地方性法规和两件法规性决定的决定
(2010年3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暂行工作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人民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暂行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止赌博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全区公安机关实施刑事诉讼法的规划>的决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我区可以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边远地区的决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