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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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废止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施行细则公布实行以来,各地提出一些政策业务问题,要求予以明确。对这些问题,在最近召开的六省(市)对外税收工作座谈会上进行了讨论。现对其中的几个主要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再投资退税问题
1.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可以申请再投资退税的合营者,应包括中国合营者和外国合营者。申请退税的再投资范围,应限于再投资于中国境内的本合营企业或其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及用分得的利润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举办新的合营企业。用于独资经营或
用于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不得申请退税。
2.合营企业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用于购置固定资产,这是用法定基金扩大再生产,不属于再投资申请退税的范围。
3.合营者再投资申请退税,应取得接受投资企业开给的书面证明。该证明必须载明其投资资金的来源、投资金额和投资期限,并附有该项投资的协议、合同等文件的副本。合营者从甲地合营企业分得利润,投资乙地合营企业,或在乙地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举办新的合营企业,均
可凭上述证明,向原纳税地税务机关申请再投资退税。
4.合营者以分得的利润再投资申请退还已纳的部分所得税款,不包括按所得税额附征的地方所得税。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减征或者免征地方所得税的,由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申请再投资退税的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33 30 40
公式一:[再投资额÷(1-———)]×———×———=退税额
100 100 100
17.91
公式二: 再投资额×—————=退税额
100



5.对外国合营者将再投资退还的税款汇出国外,可不按汇出利润征税。
二、关于汇出利润征税问题
外国合营者从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时,应一律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由承办汇款单位按汇出利润额扣缴(即在汇出利润额中坐扣)百分之十的所得税。
三、关于新办合营企业的减税免税期限问题
对新办的合营企业,合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如在年度中间开业,并当年获利的,即应视为第一个获利年度,免征所得税。至于个别有特殊情况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四、关于抵免限额的计算问题
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和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合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可以在总机构应纳的所得税额内抵免;但抵免额不得超过国外所得额按照我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这个抵免限额应当分国计算,即对国外取得的利润、利息、特许
权使用费等项所得,可以采取分国不分项计算抵免限额,在哪个国家缴纳的税款,就以在那个国家取得的所得额,按我国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抵免限额。
五、关于合营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征税问题
合营企业在中国境外取得的股息、红利,应由总机构与生产、经营等项所得合并,汇总缴纳所得税。该项股息、红利,在国外取得时已缴纳的所得税,可以在国内应纳税额内抵免。合营企业在国内取得的,如甲合营企业投资于乙合营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在乙合营企业已按税法规定
缴纳了所得税,可以不并入甲合营企业年度利润计算缴纳所得税。
六、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问题
对合营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在细则中分三类规定了最短的折旧年限,已经考虑了现代生产技术发展快,世界各国普遍实行快速折旧的情况,基本上能够适应资产更新和资本回收的实际需要。因此,一般不得低于细则规定的折旧年限。只对某些确有特殊原因,才准许申请加速折旧
。在具体执行中,可暂参照以下几点从严掌握:
1.合营期比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短,而合营期满后资产归中方所有的(如合作建造和经营旅游饭店,一般合营期为十年,并在合营期内回收资本后,将饭店交归中方所有。对于这种情况,可以准许企业申请加速折旧);
2.酸、碱性腐蚀性强烈的设备和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厂房和建筑物;
3.由于提高使用率,加强使用强度,常年处于日夜运转的机器、设备。



198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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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高新技术项目用地资格审查与监管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高新技术项目用地资格审查与监管办法》的通知

深产业带办规〔2008〕1号


各片区管理机构,各有关部门:

  根据《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办制定了《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高新技术项目用地资格审查与监管办法》,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二日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高新技术项目用地资格审查与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规范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以下简称市产业带)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根据《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若干规定》,结合市产业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产业带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方式出让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市产业带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划定的区域,包括下列范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留仙洞、大学城、石岩、光明、观澜、龙华、坂雪岗、宝龙-碧岭、市大工业区(出口加工区)、葵涌、大鹏和生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片区。

  第三条 市高新技术产业带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产业带管理机构)作为市招拍挂委员会的非常设成员单位,依照《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若干规定》参与审议市产业带范围内招拍挂出让地块的相关事项。

  第四条 市产业带管理机构负责下列事宜:

  (一)配合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市产业带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配合市规划主管部门制定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

  (二)配合市规划主管部门对拟出让的市产业带高新技术项目用地进行选址;

  (三)制定市产业带拟出让高新技术项目用地的企业、项目准入条件;

  (四)审查市产业带招拍挂出让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的投标或竞买资格申请;

  (五)组织市产业带各片区管理机构对依法取得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的企业、项目进行服务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市产业带各片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片区管理机构),是指根据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款所划定的区域范围,由各片区设立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市产业带管理机构根据市产业带产业发展规划与布局、土地利用规划、产业空间布局规划、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等,对片区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项目用地计划统筹汇总、综合平衡,配合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形成市产业带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配合市规划主管部门形成市产业带近期建设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

  片区管理机构应根据市产业带管理机构的要求,每年就片区高新技术项目用地需求进行调查,开展项目用地预申报工作。

  第六条 市产业带管理机构根据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组织相关片区管理机构配合市规划主管部门对市产业带范围内拟出让的高新技术项目用地进行选址。

  第七条 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应根据市产业带产业发展规划与布局、土地利用规划、产业空间布局规划、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市产业带相关规定和拟出让地块的具体情况,组织相关片区管理机构制订拟出让地块企业、项目准入条件,书面送市规划主管部门汇总。

  第八条 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制定拟出让地块企业、项目准入条件时,应要求投标或竞买申请人及拟建项目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市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

  (二)申请企业或新设企业的发起股东从事出让地块准入行业生产经营3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

  (三)符合深圳市和市产业带的相关指标和要求,各项数据应具有真实性、合理性;

  (四)项目资金来源明确,有相应的资金保障和银行资信证明,且自有资金占项目投资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符合拟出让地块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资格审查是指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对投标或竞买申请人及拟建项目是否符合拟出让地块的准入条件进行审查,对投标或竞买申请人是否具备投标或竞买资格出具审查意见。市产业带管理机构自受理资格审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条 投标或竞买资格审查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投标或竞买资格审查申请表(原件2份,并提供电子版本。申请表通过网址:www.ship.gov.cn下载);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投资项目的决议(原件1份,应列明项目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进度、资金保障等内容);

  (五)按规范格式编写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原件2份,并提供电子版本);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两个年度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新设企业提供其非自然人大股东相关材料(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七)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文件(原件1份);

  (八)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和员工社保情况证明,新设企业提供其非自然人大股东相关材料(原件各1份);

  (九)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或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十)市产业带管理机构根据拟出让地块的具体情况,在招拍挂公告中明确申请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市产业带拟出让地块招拍挂公告发布后,投标或竞买申请人应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片区管理机构接收资格审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片区管理机构出具受理回执,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市产业带管理机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片区管理机构应一次性告知材料欠缺情况及申请受理的截止日期。

  第十三条 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在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征求片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对在审查过程中要求申请人补充完善材料的,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并明确材料提交截止日期;申请人未能在截止日期前提交补充材料的,视为放弃投标或竞买申请。

  第十四条 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在资格审查时,可以从市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对申请人及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准入条件组织评估。

  第十五条 市产业带管理机构结束审查后,应出具资格审查意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通过审查的,抄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备案。

  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应在出具资格审查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拟出让地块的准入条件和投标或竞买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结果报送市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经招拍挂确定的中标人或竞得人(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复印件分别报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和相关片区管理机构备案,并向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和相关片区管理机构报送用地项目建设进度月报表。

  第十七条 片区管理机构负责受让人项目的日常服务协调,列为市重大项目的,由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和片区管理机构共同负责服务协调。

  第十八条 片区管理机构对受让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执行情况、项目建设情况、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向市产业带管理机构报送。

  第十九条 转让或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拍卖或变卖市产业带范围内的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的,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对次受让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次受让人取得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出具的符合受让条件的证明文件后方可参与竞买。

  次受让人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应凭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出具的符合受让条件的证明文件。

  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外,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应整体转让。

  第二十条 受让人应遵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严格按照土地用途使用。受让人擅自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应提请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杭州市地下管线盖板管理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地下管线盖板管理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1号




  《杭州市地下管线盖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盖板的维护和管理,保障行人和行车安全,维护城市基础设施的完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城市排水、电力、广播电视、电讯、燃气、热力、自来水、环卫、公安等各类地下管线检查井、阀门井、收集井、沟渠等盖板的管理。
  
  第三条 杭州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地下管线盖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标准。城市道路上地下管线盖板的安装施工必须符合城市道路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
  
  地下管线盖板与其基座的连接应当紧密、稳固。金属盖板与基座之间应采取绞链等方式定位连接。
  
  地下管线盖板和基座必须标明其使用性质或行业标志。禁止不同类别的地下管线盖板相互混用。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地下管线盖板和基座,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其产权单位限期更换。
  
  第五条 地下管线盖板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其产权单位负责。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产权单位对其地下管线盖板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有权责成产权单位及时维修、更换地下管线盖板及采取其他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条 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下管线盖板的维护和管理责任制度,配备巡查人员,对所属地下管线盖板实行定期巡查。
  
  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对责任范围内道路上的地下管线盖板每周巡查不得少于两次;其他产权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盖板每周巡查不得少于一次。每次巡查情况及巡查责任人必须登记在案。
  
  第七条 各产权单位应当开通二十四小时地下管线盖板缺损举报专线电话和专线传呼,并配备联络人员。
  
  第八条 各产权单位在巡查中发现所属地下管线盖板缺损的,应当立即予以复盖;对一时无法复盖的或不属于自己责任范围的,应立即采取能够确保行人和行车安全的临时性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志,并立即通知有关产权单位处理。一时无法确定产权单位的,通知市政设施管理机构予以处理。
  
  各产权单位或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有关单位通知或举报后,应在一小时内到达现场,按前款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有关单位。
  
  因代为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第九条 产权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盖板的日常维护、管理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专业管理机构代为维护、管理。委托双方应当签订委托维护、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地下管线盖板。产权单位对地下管线进行检查、养护、维修、施工等作业时,应按规定在井口周围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下管线盖板、制止损害地下管线盖板行为和举报地下管线盖板缺损情况的义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偷盗、损毁、破坏地下管线盖板。
  
  严禁非公安机关批准定点废旧物资回收单位收购废旧地下管线盖板。批准定点的废旧物资回收单位收购废旧地下管线盖板时,应查明其来源。
  
  第十二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监督、检查、考核制度,落实地下管线盖板日常维护、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各产权单位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时限修复缺损的地下管线盖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成其立即修复,并按每逾期一天处以1000元罚款的标准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由于地下管线盖板缺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事故的,产权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主管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