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铁路修建简易立交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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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铁路修建简易立交桥管理规定

铁道部、


既有铁路修建简易立交桥管理规定
1991年11月6日,铁道部、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商品经济的不断扩大,铁路列车密度、道口机动车辆及行人不断增加,为保证行车及人身安全,减少事故隐患,在具备一定地形条件的地方,均应有计划地逐步将既有平交道口及个别人行过道改建为简易立交桥。现将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简易箱型顶进立交桥(以下简称简易立交)是指既有铁路与地方公路和乡镇道路交叉所设的因地制宜、自然排水、孔宽小于6米,道路无需特殊处理,用顶进方法施工,且投资费用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箱型桥。
凡具备以上条件的铁路与道路交叉地点,且地方政府积极配合的地方,可设置简易立交。
二、简易立交的技术标准
1、各种条件下的简易立交桥孔宽和净高选择范围:
四级以下道路公路简易立交桥孔宽原则上应与既有乡镇道路通过能力配套,净高要与通过能力和排水条件综合考虑。具体尺寸应与地方有关部门在下表所示范围内选定。
2、简易立交桥的箱长应符合规范路基宽度的规定,并需另设人行道版。
3、简易立交与道路应优先选用影响线路范围小、箱身短的正交方案。
4、当在一个村镇内要求设两个立交时,可节省造价,考虑设一个过车孔道,一个较小的过人孔道。
简易立交桥孔宽、净高选择表
(单位:米)
--------------------------------------------------------------
|道路条件| 孔 宽 | 净 高 | 备 注 |
|--------|----------------|----------------|------------|
|人行道路|2.5 |2.5 | |
| | | | |
|乡村道路|3.5或4.0 |3.0、3.5、|乡村走机动 |
| | |4.0 |车的道路 |
| | | | |
|一般公路|4.0、5.0、|4.5 |指通向主要公|
| |6.0 | |路的地方道路|
| | | | |
|四级公路|2×3.5 |5.0 | |
--------------------------------------------------------------


5、有关道路附属工程的技术标准按与地方协议办理。
6、由有关设计部门编制设计文件,报分局审批。
三、简易立交立项的审批程序
1、由村民委员会向有关铁路工务段提出修建简易立交的申请报告。该报告包括:简易立交的地点、技术标准和修建理由。报告需附有上一级地方政府的意见。
2、铁路工务段每年6月向铁路分局申报下一年度修建申请计划。
3、铁路分局主管业务部门对申请计划进行预审查汇总,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审查后下达,并报铁路局备案。
4、铁路工务段根据分局下达的计划与当地乡镇政府签订协议书,并按协议要求实施。
5、铁路分局主管业务部门对工程进行检查与竣工验收。
四、投资划分原则
1、立交桥的主桥部分投资由铁路部门承担;道路附属工程投资由地方部门承担。
2、施工中所占用场地、用水、用电等所需费用双方协商解决。
3、简易立交桥建设由铁路局负责,铁道部承担建设资金的补助,办法如下:
立交桥建设资金先由铁路局局管更新改造资金垫付,待建成后,由铁路局计划处、工务处按附表将财务决算完成数据部计划司和工务局,铁道部据此在下达更新改造年度计划时按总额追加三分之一的补助资金。
五、固定资产的划分、移交和维修管理
立交桥工程无论谁投资修建,均按系统划分移交管理,即桥梁主体结构的固定资产归铁路部门所有,由铁路部门负责维修管理;道路和排水由地方部门负责维修管理。
本规定投资划分部门除适用于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简易立交桥外,同时适用于铁路承担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小型立交桥,其中20——100万元的小型立交桥建设,原则上由铁路局审批,并责成分局与地方签订协议,100万元以上的立交桥建设按既有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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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实施出口电熨斗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


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实施出口电熨斗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检监联〔1996〕309号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各直属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轻工(二轻)厅、局、总会(总公司),各有关检测单位:

  根据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联合发布的《出口轻工业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国检监联(1995)302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将实施出口电熨斗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出口电熨斗产品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包括:普通型干式电熨斗、调温型干式电熨斗、蒸汽式电熨斗。

  二、出口电熨斗产品质量许可证的取证条件、申请和发放程序、工厂审查和产品检测的减免、工厂质量体系审查要求等均按《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出口电熨斗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工作由国家商检局家用电器认可试验室(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机械工业部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承担。

  四、出口电熨斗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按《出口电熨斗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要求》(见附件一)执行。

  五、出口电熨斗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按《出口电熨斗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规定》(见附件二)执行。

  六、其它有关事宜:

  1、申请取证的企业如有异地分厂或加工场所的,如分厂或加工场所有独立法人资格,可在其所在地单独按程序申请取证,否则应随主体厂共同申请并分别进行抽样检验和工厂审查,其抽样和工厂审查由主体厂所在地商检局和轻工厅、局进行。

  2、产品检测或工厂审查不合格的,允许企业进行一般不超过半年的整改。整改后企业可向有关商检局和轻工厅、局提出复测或(和)复审申请。复测由原承检单位进行,对首次检验不合格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测试,复审由初审单位对不合格的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审查,并分别出具检测及审查报告。对复测或复审仍不合格的,一年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3、出口电熨斗产品质量许可证证书按申请单元发放。

  七、本通知有关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   出口电熨斗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要求

  一、适用范围:

  1.干式电熨斗:分为普通型和调温型。

  2.蒸汽式电熨斗。

  二、申请单元划分:

  按产品品种划分申请单元。

  三、抽样方法:

  1.抽样数量:

  (1)整机:每一申请单元封样台数为同一规格型号电熨斗7台(相同品种规格选择控制功能多,结构复杂的),其中1台样机用于安全项目检验,3台样机用于性能项目检验,其余用于复检。

  (2)零部件:电镀件(底板,上盖);喷涂底板;塑料件各3套。

  2.抽样地点:在工厂仓库抽取(基数不少于100台)或在生产线上随机抽取(基数不受限制)。

  3.抽样说明:

  (1)抽样产品应为近两个月内的产品,抽样时填写抽样单(见附表2)。

  (2)抽样产品自封样日期起20天内,由受检企业送至检测单位。

  (3)检测后的样机由检测单位通知受检企业处理。

  四、承检单位:

  1.国家商检局家用电器认可实验室(北京303)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

    地 址:北京市宣武区下斜街29号

    邮 编:100053

    电 话:(010)63013391

    传 真:(010)63013391

    联系人:赵家瑞 乔惠琦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市南礼士路支行

    收款单位: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

    帐  号:144105-69

  2.国家商检局家用电器认可实验室(广州307)

    (机械工业部广州日用电器科学研究所)

    地 址:广州市新港西路204号

    邮 编:510302

    电 话:(020)84451692

    传 真:(020)84183160

    联系人:李伯宁

    开户银行:广州市中行新港西办事处

    收款单位: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

    帐  号:256-517002-05

  五、检验标准:

  1.GB4706.1-92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要求 通用要

                 求》

  2.GB4706.2-86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要求 电熨斗

                 的特殊要求》

  3.GB10154-88   《电熨斗》

  4.GB12021.5-89 《电熨斗电耗限定值及测试方法》

  5.《出口轻工业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章第九条2、3、4款规定。

  六、按国标的检验项目及缺陷性质:

  详见附表1。

  七、按国标检验的判定原则:

  1.合格判定:

  (1)致命缺陷台项数为0,重缺陷台项数为0,轻缺陷不计;

  (2)致命缺陷台项数为0,重缺陷台项数为1,轻缺陷不计。

  2.不合格判定:

  (1)致命缺陷台项数为1;

  (2)致命缺陷台项数为0,重缺陷台项数为3。

  3.复检判定:当致命缺陷台项数为0,重缺陷台项数为2时,允许进行该项复检,复检用三台备用样机进行。复检后,致命缺陷台项数为0,重缺陷台项数为0,则判合格;否则判不合格。

  八、按《办法》第二章第九条2、3、4款规定进行检测的按相应规定进行判定。

  附表1:      电熨斗检验项目及缺陷性质

┌──┬─────────────────────┬──────┬──┐

│  │                     │ 缺陷性质 │  │

│序号│         检验项目         ├──┬─┬─┤备注│

│  │                     │致命│重│轻│  │

├──┼─────────────────────┼──┼─┼─┼──┤

│1  │额定值                  │√ │ │ │  │

├──┼─────────────────────┼──┼─┼─┼──┤

│2  │分类                   │√ │ │ │  │

├──┼─────────────────────┼──┼─┼─┼──┤

│3  │标志                   │√ │ │ │  │

├──┼─────────────────────┼──┼─┼─┼──┤

│4  │防触电保护                │√ │ │ │  │

├──┼─────────────────────┼──┼─┼─┼──┤

│5  │输入功率和电流              │√ │ │ │  │

├──┼─────────────────────┼──┼─┼─┼──┤

│6  │发热                   │√ │ │ │  │

├──┼─────────────────────┼──┼─┼─┼──┤

│7  │带电热元件的电器在过载情况下工作     │√ │ │ │  │

├──┼─────────────────────┼──┼─┼─┼──┤

│8  │工作温度下的电气绝缘和泄漏电流      │√ │ │ │  │

├──┼─────────────────────┼──┼─┼─┼──┤

│9  │防水                   │√ │ │ │  │

├──┼─────────────────────┼──┼─┼─┼──┤

│10 │泄漏电流、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 │ │ │  │

├──┼─────────────────────┼──┼─┼─┼──┤

│11 │过载保护                 │√ │ │ │  │

├──┼─────────────────────┼──┼─┼─┼──┤

│12 │耐久性                  │√ │ │ │  │

├──┼─────────────────────┼──┼─┼─┼──┤

│13 │非正常工作                │√ │ │ │  │

├──┼─────────────────────┼──┼─┼─┼──┤

│14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             │√ │ │ │  │

├──┼─────────────────────┼──┼─┼─┼──┤

│15 │机械强度                 │√ │ │ │  │

├──┼─────────────────────┼──┼─┼─┼──┤

│16 │结构                   │√ │ │ │  │

├──┼─────────────────────┼──┼─┼─┼──┤

│17 │内部布线                 │√ │ │ │  │

├──┼─────────────────────┼──┼─┼─┼──┤

│18 │元件                   │√ │ │ │  │

├──┼─────────────────────┼──┼─┼─┼──┤

│19 │电源连接及外部软缆和软线         │√ │ │ │  │

├──┼─────────────────────┼──┼─┼─┼──┤

│20 │外导线的接线端子             │√ │ │ │  │

├──┼─────────────────────┼──┼─┼─┼──┤

│21 │接地措施                 │√ │ │ │  │

├──┼─────────────────────┼──┼─┼─┼──┤

│22 │螺钉和接头                │√ │ │ │  │

├──┼─────────────────────┼──┼─┼─┼──┤

│23 │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穿通绝缘距离     │√ │ │ │  │

├──┼─────────────────────┼──┼─┼─┼──┤

│24 │耐热、耐燃和耐漏电起痕          │√ │ │ │  │

├──┼─────────────────────┼──┼─┼─┼──┤

│25 │防锈                   │√ │ │ │  │

├──┼─────────────────────┼──┼─┼─┼──┤

│26 │辐射、毒性和类似危害           │√ │ │ │  │

├──┼─────────────────────┼──┼─┼─┼──┤

│27 │底板加热时间               │  │√│ │  │

├──┼─────────────────────┼──┼─┼─┼──┤

│28 │底板温度均匀性              │  │√│ │  │

├──┼─────────────────────┼──┼─┼─┼──┤

│29 │调温器的要求               │  │√│ │  │

├──┼─────────────────────┼──┼─┼─┼──┤

│30 │喷汽特性                 │  │√│ │  │

├──┼─────────────────────┼──┼─┼─┼──┤

│31 │保护层                  │  │ │√│  │

├──┼─────────────────────┼──┼─┼─┼──┤

│32 │额定时耗电能               │  │√│ │  │

└──┴─────────────────────┴──┴─┴─┴──┘

说明:申请许可证的产品在下列情况下可免做安全项目的检验,只进行性能项目的

检验。

  (1)获得产品认证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或

  (2)通过式认可检验且检验报告在一年有效期内。

  附表2:    出口电熨斗产品质量许可证样品抽样单

                       申请书编号:

┌──────┬──────────┬──────┬─────────┐

│申请单位名称│          │  地址  │         │

├──────┼────┬────┬┴───┬──┴─┬───────┤

│电    话│    │邮  编│    │主管部门│       │

├──────┼────┼────┼────┴─┬──┴─┬─────┤

│申请产品名称│    │申请规格│      │ 商标 │     │

├──────┼────┼────┼──────┼────┼─────┤

│抽样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 商标 │     │

├──────┼────┼────┼────┬─┴────┼─────┤

│ 抽样地点 │    │抽样数量│    │ 抽样基数 │     │

├──────┴───┬┴────┴────┴┬─────┴─────┤

│申证单位:     │抽样单位:      │备注:        │

│          │           │           │

│负责人:      │抽样人:       │           │

│          │           │           │

│  (申证单位公章)│     (公章)  │           │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

注:抽样单按申证单元填写,每单元一式三份,由申证单位、直属商检局和检测单位各执一份。签字盖章有效。

  附件二:    出口电熨斗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规定

  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94号)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规定。申证企业应交纳如下费用:

  1、申请费、证书费:

  每个申请单元100元申请费,每张证书10元证书费。申证单位应在领取证书前,将款付至中国轻工总会。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阜外大街分理处

  收款单位:中国轻工总会机关服务局

  帐  号:492-264003-14

  2、考核费:

  距离在200公里以内的企业每次500元,距离在200公里以外的企业每次1000元(不包括审查人员交通费。

  注:距离是指商检机构与生产企业之间的距离。

  3、产品检测费

  (1)产品检测费按每个申证单元抽样检测的产品种类收费,收费标准按〔1992〕价费字496号文执行。

  (2)如根据合同等要求检测的产品则按实际检测项目另行计收。

  (3)申证单位应在收到检测单位付款通知书后立即付清。


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的通知

会协[200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内部控制审核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我会制定了《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自2002年5月1日起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会。

附件: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00二年二月九日

附件:
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内部控制审核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提出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内部控制审核,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就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对特定日期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第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是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
按照本意见的要求,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出具审核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关注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将审核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对特定期间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执行审核业务,可参照本意见办理。

第二章 业务约定书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了解被审核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考虑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初步评估审核风险,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如果接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就约定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七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委托目的;
(二)委托业务的性质;
(三)审核范围;
(四)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五)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
(六)评价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标准;
(七)报告分发和使用的限制。

第三章 审核计划

第八条 在制定审核计划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获取有关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书面认定,以及内部控制手册、流程图、调查问卷和备忘录等文件。
第九条 在制定审核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被审核单位所在行业的情况,包括行业景气程度、经营风险、技术进步等;
(二)被审核单位的内部情况,包括组织结构、经营特征、资本构成、生产和业务流程、员工素质等;
(三)被审核单位近期在经营和内部控制方面的变化;
(四)管理当局的诚信、能力及发生舞弊的可能性;
(五)管理当局评价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方法和证据;
(六)对重要性水平、固有风险及其他与确定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有关的因素的初步判断;
(七)特定内部控制的性质及其在内部控制整体中的重要性;
(八)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初步判断;
(九)从其他专业服务中了解到的有关被审核单位内部控制的情况。
第十条 如果被审核单位有多个经营场所,注册会计师应当选择某些经营场所的内部控制进行了解和测试。
在选择了解和测试的经营场所时,注册会计师除考虑第九条列举的有关因素外,还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不同场所之间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相似性;
(二)会计处理的集中程度;
(三)控制环境的有效性,尤其是管理当局对各经营场所行使授权的控制和有效监督经营活动的能力;
(四)各经营场所发生交易的性质和金额。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结果是管理当局评价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重要基础,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核单位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独立性及工作范围。

第四章 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审核计划,实施以下工作步骤:
(一)了解内部控制的设计;
(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
(三)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以下程序,以了解内部控制的设计:
(一)询问被审核单位的有关人员;
(二)检查内部控制生成的文件和记录;
(三)观察被审核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了解内部控制各要素的基础上,根据内部控制能否防止和发现会计报表有关认定的重大错报,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
第十五条 在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内部控制整体能否实现控制目标,而不应孤立地关注特定内部控制。
第十六条 在确定评价特定内部控制设计合理性的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特定内部控制的性质;
(二)特定内部控制的描述方式;
(三)经营活动及其管理系统的复杂性。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相关内部控制进行测试,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评价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在测试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该项内部控制是否得到执行、如何执行、由谁执行以及是否得到一贯执行。
第十八条 在测试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时,注册会计师通常实施以下程序:
(一)询问被审核单位的有关人员;
(二)检查内部控制生成的文件和记录;
(三)观察被审核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
(四)重新执行有关内部控制。
第十九条 在评价获取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专业判断,并考虑以下因素:
(一)特定内部控制的性质;
(二)特定内部控制在实现控制目标中的重要性;
(三)被审核单位对特定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进行测试的性质和范围;
(四)特定内部控制未得到遵循的风险。
第二十条 在评价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时,注册会计师可考虑利用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的测试结果,但应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进行印证。
第二十一条 在评价特定内部控制未得到遵循的风险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交易的数量和性质是否发生变化,以致对特定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二)内部控制是否发生变化;
(三)特定内部控制对其他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依赖程度;
(四)执行或监控内部控制的关键人员是否发生变动;
(五)特定内部控制的执行是依赖人工还是电子设备;
(六)特定内部控制的复杂程度;
(七)特定控制目标的实现是否依赖于多项内部控制。
第二十二条 某些内部控制是连续执行的,而某些内部控制只在特定时间执行,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内部控制的性质及其执行的时间和频率,合理确定控制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第二十三条 当管理当局在作出内部控制有效性认定之前已对内部控制作了改进时,如果注册会计师确定新的内部控制能够实现相关目标,并且已有效执行了适当的时间,可不考虑改进前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 对已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与被审核单位进行沟通。
第二十五条 在判断某项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内部控制缺陷是否为重大缺陷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潜在的错误或舞弊可能导致错报的金额和性质。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以下重要事项向管理当局获取书面声明:
(一)管理当局对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负责;
(二)管理当局已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三)管理当局已作出特定日期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
(四)管理当局已向注册会计师告知内部控制在设计和执行方面存在的重大缺陷;
(五)管理当局已向注册会计师告知发生的重大舞弊,以及虽不重大但涉及管理人员或在内部控制过程中起关键作用的员工的其他舞弊;
(六)期后发生的内部控制变化和可能影响内部控制的其他因素,包括管理当局针对重大缺陷采取的各项改进措施。
第二十七条 如果管理当局拒绝提供有关内部控制的书面声明,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其视为审核范围受到限制,并考虑管理当局其他声明的可靠性。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实施的审核程序及其结果,连同取得的有关资料,形成审核工作底稿。

第五章 审核报告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与评价审核证据,形成审核意见,出具审核报告。
第三十条 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引言段;
(四)范围段;
(五)固有限制段;
(六)意见段;
(七)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地址;
(八)报告日期。
第三十一条 审核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第三十二条 审核报告的收件人应当为审核业务的委托人。审核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第三十三条 审核报告的引言段应当说明以下内容:
(一)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对特定日期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
(二)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审核报告的范围段应当说明以下内容:
(一)审核依据,即《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
(二)审核程序;
(三)实施的审核程序为注册会计师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第三十五条 审核报告的固有限制段应当说明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
(二)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风险。
第三十六条 审核报告的意见段应当说明被审核单位于特定日期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保持了与会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七条 审核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标明会计师事务所地址。
第三十八条 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核工作的日期。
第三十九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被审核单位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而管理当局已在书面声明及认定中恰当地说明了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核意见段前增设说明段说明重大缺陷,并视其重要程度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第四十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被审核单位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而管理当局未在其书面声明及认定中说明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或虽已说明重大缺陷,却认定其内部控制依然有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否定意见。
第四十一条 如果审核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视其重要程度,发表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第四十二条 当存在下列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其对审核报告的影响:
(一)管理当局的认定仅涉及部分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二)管理当局的认定仅涉及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
第四十三条 如果认为期后事项严重影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注册会计师应当视其重要程度,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如果不能确定其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拒绝表示意见。














附录: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参考格式
1、无保留意见
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X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贵公司管理当局对X年X月X日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贵公司管理当局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我们的审核是依据《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进行的。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我们认为,贵公司按照X标准于X年X月X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会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X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地址 年 月 日



2、保留意见
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X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贵公司管理当局对X年X月X日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贵公司管理当局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我们的审核是依据《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进行的。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描述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为企业及时防止或发现会计报表中的重大错报提供合理保证,而上述重大缺陷使贵公司内部控制失去这一功能。
我们认为,除上述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外,贵公司按照X标准于X年X月X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会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X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地址 年 月 日
3、否定意见
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X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贵公司管理当局对X年X月X日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贵公司管理当局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我们的审核是依据《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进行的。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描述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为企业及时防止或发现会计报表中的重大错报提供合理保证,而上述重大缺陷使贵公司内部控制失去这一功能。
我们认为,由于上述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贵公司未能按照X标准于X年X月X日保持与会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X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地址 年 月 日
4、拒绝表示意见
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X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贵公司管理当局对X年X月X日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贵公司管理当局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由于管理当局(描述范围限制),我们未能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以获取充分的证据,因此,我们无法对贵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X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地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