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上市股票外汇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募股收入结汇审批权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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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上市股票外汇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募股收入结汇审批权限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上市股票外汇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募股收入结汇审批权限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汇发[1999]38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
为了完善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发行股票的外汇管理,简化有关审批手续,总局决定对在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发行股票企业开立外汇专用账户和募股收入结汇的审批权限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在境内发行B股的企业开立B股专用账户,应当持规定的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由所辖外汇局分局审核批准。
二、在境外发行股票的企业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应当持规定的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由所辖外汇局分局初审后,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批准。
三、在境外发行股票的企业在境内开立外汇股票专用账户,应当持规定的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由所辖外汇局分局审核批准。
四、在境内发行B股和在境外发行股票企业,将发行股票所得外汇收入结汇的,应持规定的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由所辖外汇局分局审核批准。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1997年5月8日发布施行的(97)汇资函字第139号文《关于境外上市企业外汇账户开立与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修改为:“企业调回的股票发行收入,如需在境内开立外汇账户,须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所辖外汇局各分局批准后,方可开立外汇
专用账户存储。申请时,应提交由企业法人代表或董事会授权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开户申请书,以及本通知第一条所述的外汇局同意其在境外开立账户的批准文件,申请书应包括开户理由、币种、金额、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拟开户行等有关内容。”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1998年9月15日发布施行的汇发(1998)21号文《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款第三项修改为:“境外发行股票,境内发行B股所筹外汇资金结汇,由外汇局各分局审批。”
七、外汇局各分局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应当严格按照《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发行股票企业开立外汇专用账户操作规程》(见附件一)和《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发行股票企业所筹外汇资金结汇管理操作规程》(见附件二)执行。
八、外汇局各分局应于每月初八日内将上月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发行股票企业的开户和结汇情况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各分局在收到本通知后,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向总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199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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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2008〕29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八月十三日

厦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厦府〔2007〕10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年耗能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都应按本办法要求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第三条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并进行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建设、财政、规划、国土、交通、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第四条 应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篇(以下简称节能专篇),由中介机构对节能专篇进行评估,出具节能评估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时,提交节能专篇和合理用能评估报告,由负责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机关征求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如需要专家进一步论证的项目,专家论证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内。

  未按本办法进行节能评估审查或者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加强对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开展节能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节能专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所在地的能源供应状况;

  (三)项目应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四)建设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主要包括分品种实物能耗量、综合能耗总量、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按单一能源品种考核的实物单耗、主要工序(艺)单耗等;

  (五)能耗指标分析,主要包括单位产品能耗、主要工序(艺)能耗等指标的国际国内对比分析,改扩建项目应当包括与近两年原项目能耗指标的对比分析;

  (六)能源计量仪表的配备和设置;

  (七)项目主要节能降耗措施,及其节能效果和经济效益的分析论证。

  第六条 节能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有关规定;

  (二)项目是否符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明令推广或淘汰的设备、产品目录;

  (三)项目的用能总量及用能种类是否合理;

  (四)项目的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是否达到国内能耗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其单位建筑面积、设备、工艺和产品的能耗是否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耗能结构(建筑维护结构等)、主要用能工程(动力、空调通风、电气照明、热能工程等)的节能设计是否合理;

  (五)能源计量仪表的配备和设置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六)项目的能耗指标、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和预期达到的节能效果分析;

  (七)项目合理用能的综合评估意见。

  第七条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跟据国家和省合理用能标准以及节能设计规范,参照国家和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结合节能评估意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第八条 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九条 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将节能建设情况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纳入项目验收程序。凡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得通过工程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市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已批复项目节能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告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属实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应当报请市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十二条 参与节能评估、审查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在审核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漏商业或技术秘密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文化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
2002年3月27日

  党的十五大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加强文化工作,城乡基层文化设施状况得到较大改善,文化生活进一步丰富,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也要看到,目前基层文化建设仍比较薄弱。在部分农村,特别是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文化生活还很贫乏;一些地方愚昧迷信活动抬头,腐朽思想蔓延,“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沉滓泛起;少数地方非法宗教活动猖獗,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基层政权建设。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用先进文化占领城乡阵地,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重视基层文化建设

  (一)基层文化建设是中国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方面,是推动先进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方面。搞好基层文化工作,对于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血肉联系,在全社会培养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具有重要作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基层文化建设。

  (二)基层文化建设总体要求是:始终坚持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大力弘扬民族优秀文化,摒弃落后文化,抵制腐朽文化。“十五”期间,以社区和乡镇为重点,全面加强文化阵地、文化队伍、文化活动内容和方式的建设,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二、加快推进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三)文化设施是开展群众文化活动、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阵地,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资力度,加快文化设施建设,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就近、经常和有选择地参加文化活动的需要。城市要在搞好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建设的同时,加强社区和居民小区配套文化设施建设,发展文化广场等公共文化活动场所。要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中开辟老年、少儿和残疾人文化活动场所,建设老年文化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学校)、青少年校外文化活动设施和场所。要努力实现“县县有文化馆、图书馆”的目标。经济条件较好、人口规模较大的县可分设文化馆、图书馆;经济欠发达、人口规模较小的县可将文化馆、图书馆合二为一建设。农村要因地制宜建设乡镇文化站和村文化室;地广人稀、人口分散的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边远山区和农牧区要积极发展流动文化车、汽车图书馆和流动剧场等。全国万里边疆文化长廊建设要落实文化设施建设任务。民政部门实施的“星光计划”,要将资金落实到社区老年活动设施建设上,促进社区老年活动的开展。

  (四)把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整体规划,把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文化站作为重点列入建设规划。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会同文化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和有关要求,在城镇建设中,统筹规划城镇文化设施建设。城市新建居民小区和经济开发区必须规划和配套建设相应文化设施。新建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非经营性文化设施所需用地,可以划拨供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应优先划拨;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应在地价上适当给予优惠。城镇建设确需征用文化设施用地,必须做到先建后拆,或建拆同时进行,要保证重建的文化设施规模不低于原有的规模。

  (五)切实加强文化设施的管理和利用。完善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必要的设备和装备,加强对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通过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综合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文化设施利用率。要防止文化设施被挤占、挪用,要坚决收回被挤占、挪用的文化设施。机关、学校、部队、企业的内部文化设施,凡有条件对社会开放的,要采取多种方式开放内部文化设施,为群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方便。要加强对城镇大型露天文化活动场所的管理和使用,各级文化部门要搞好活动的组织和安排。

  三、努力建立一支稳定的专兼结合的文化队伍

  (六)建立健全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和乡镇(街道)文化机构的工作岗位规范,逐步实行工作人员从业资格制度。充分发挥中央文化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文化机构的积极性,尽快建立基层文化骨干培训网络,不断提高基层文化工作者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要改善队伍结构,以适应新形势下基层文化工作的需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关心和帮助基层文化工作者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保证工资的按时发放,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七)积极推进基层文化机构人事制度改革。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和科学合理的人事管理制度。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到基层文化机构工作。在市县乡机构改革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乡镇设置集文化、宣传、广电、体育、科技培训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宣传文化机构。同时,要积极解决农村电影放映队伍的编制问题。

  (八)大力培养和发展民间文化队伍。积极鼓励民办社会文化团体、民办文化类非企业单位和文化经营户的发展,支持他们采取多种方式拓宽文化服务渠道,引导他们开展健康的文化活动。注意发挥民间艺人在活跃基层文化生活中的作用。逐步完善城市社区文化指导员制度,鼓励社区有文艺专长和组织才能的居民担任社区文化指导员,辅导和组织社区居民开展文化活动。建立和完善民间文艺团体注册登记和监督检查制度。在各类文化比赛和交流方面,民间文艺团体和民间艺人享有与公办文化事业单位及其人员的同等权利。

  四、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

  (九)利用现代科技推动先进文化传播。要建立和完善文化信息网络服务体系,加快网络服务平台建设,提高资源共享水平。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整合和开发现有图书、音像、信息等文化资源,以发展数字文化网络为突破口,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快捷、丰富的经济信息和文化服务。特别要从提高农民的阅读水平和质量入手,发展网络终端,普及网络应用知识,帮助农民脱贫治愚,使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实现跨越式发展。

  (十)积极繁荣社区文化。要充分利用街道文化站、社区服务活动室、文化广场等现有设施,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积极发挥社区内的各种专栏、板报的宣传教育作用。因地制宜地搞好群众性歌咏活动。要高度重视并积极引导社会举办和群众自发组织的各种文化活动。

  (十一)推进农村文化活动方式的创新。继续发展民间艺术之乡、特色艺术之乡和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继承和发展民族民间传统特色艺术。充分利用农闲时间、集市和民族民间传统节日,开展生动活泼的文化活动。努力搞好农村电影发行放映工作,力争实现每村每月放映一场电影的目标。鼓励发展庭院文化。艺术表演团体、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电影公司等要在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中发挥作用,深入基层为群众送戏、送书、送电影、送文化科技知识。要充分发挥流动文化车、文化小分队的作用,积极探索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文化下乡新方法和新形式。

  (十二)加强对文化市场的培育和管理。各地区要根据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实际,制定文化市场建设、发展和管理规划,逐步建立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内容丰富、健康规范的文化市场。积极引导群众的文化消费,扶持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加强对娱乐、音像、演出等文化市场的管理,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坚决制止传播各种色情、暴力、愚昧迷信等内容的违法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机构和稽查队伍建设,落实人员编制和日常工作所需经费,采取培训等方式,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五、切实加强领导并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十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基层文化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把文化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主要责任在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开展创建文化先进县(市)活动,实施少儿文艺“蒲公英计划”和知识工程,落实《全国万里边疆文化长廊2001年至2010年建设规划》。

  (十四)切实加大对基层文化建设的投入。要确保文化事业经费的增长不低于当年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安排应向基层文化建设项目倾斜;保证有影响的重大群众文化活动的经费投入;对于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等公益文化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保证各级公共图书馆有一定数量的购书经费。要加大对基层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设备及其维修、流动文化车购置、文化信息网络建设、文化队伍教育培训、老年教育等经费的投入,特别要对西部地区文化事业发展予以重点扶持。要适当增加全国万里边疆文化长廊专项补助经费,加强对具体项目的论证和实施,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要切实加强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扶持有代表性和有影响的农村区域性民间民俗艺术活动、艺术项目,资助民族民间艺术的传承及其资料的抢救和整理等。保证每年为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乡镇文化机构集中配送一定数量的图书。

  (十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精神,切实搞好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有关专项资金制度;鼓励对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有关部门要对现行文化经济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现行文化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要研究制定新的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文化建设,逐步形成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多渠道筹资为辅的文化建设投入格局。切实加强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和开发利用,抓紧制定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