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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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文件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劳社部发[2005]8号

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了严格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企业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国务院颁布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为所有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企业应将参保情况及时在本单位内公示。企业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二、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企业参保工作的指导。对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制定有针对性的扩大覆盖面方案,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劳动监察,督促企业尽快参加工伤保险。

三、企业参保登记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确定企业缴费费率,核定企业缴费基数、职工人数和应缴工伤保险费数额,如实地为企业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样式附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前,应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不能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有效《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已经颁发的要予以吊销。

四、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企业中断缴费、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劳动保障部门应通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互相交流、通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针对出现的问题,研究协商解决,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权益。

六、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参保证明中尚未解决的相关问题,由各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与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本通知的精神协商处理。

 

附件: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二OO五年四月四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安全生产 工伤保险 通知

抄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爆器材管理部门。


附件

  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机关名称:

企业名称于 年 月 日为 人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特此证明。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名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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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更正第十三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附件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更正第十三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附件的通知

财办库[2013]30号

   

  因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管理系统技术问题,导致第十三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出现差错。依据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操作规程,现对《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十三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3〕12号)附件予以更正。

  更正后的第十三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已在原文上更新,请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查阅和下载。

  特此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3年3月8日 




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27号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27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74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12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如下:

一、2012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使用6年以上(含6年)且不到15年,车长大于4.8米(含4.8米)、小于7.5米,并于当年更新的农村客运车辆,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1000元人民币。

二、2012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使用8年以上(含8年)且不到15年,车长大于6米(含6米)或者乘坐人数大于20人(含20人),并于当年更新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8000元人民币;车长小于6米且乘坐人数为10-19人,并于当年更新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1000元人民币。

三、2012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不到15年的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12000千克(含12000千克)的重型载货汽车(含普通货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封闭货车、罐式货车、平板货车、集装箱车、自卸货车、特殊结构货车等车型,不含全挂车和半挂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8000元人民币。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凭《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在所在地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下载)、《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三联)原件、《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更新车辆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账户开户证复印件等凭证申请补贴资金。申请农村客运车辆报废更新补贴的车主,还需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等凭证。


财政部 商务部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