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2001〕综78号
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厦门市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规范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严 格风貌建筑修缮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厦门市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浪屿区人民政府组织成立鼓浪屿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专项 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成员由市财政局、鼓浪屿区政府分管领导,财政、建设、审计、 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成。日常工作由区财政局、建设局共同承担。
第三条 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区财政专项拨款;
(二)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三)其他依法可以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 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由鼓浪屿区人民政府设立专门帐户核算管理,专款专 用,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平调、挪用历史风貌建 筑保护专项资金。
第五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无业主或业主放弃产权的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修缮;
(二)帮助经济困难的业主修缮历史风貌建筑;
(三)用于历史风貌建筑物的收购;
(四)改善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的环境和风貌。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对无业主或业主放弃产权的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修缮由鼓浪屿风貌建 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提议;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和文化内涵,亟待修缮保护的、政府 收购的、以及业主无偿捐赠的风貌建筑,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并行文后,可直接交资金 管理领导小组研究修缮事宜。同时需提交经批准的该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修缮方案及投资 概(预)算。
第七条申请程序
(一)用垫资或贷款贴息的办法帮助经济困难的业主修缮历史风貌建筑及改善历史风貌建筑保 护范围内的环境和风貌:
1、产权证书原件和影印件。
2、业主本人、配偶及其子女户口簿原件及业主身份证原件和影印件。
3、经批准的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修缮方案及投资概(预)算。
4、业主本人、配偶及其子女的住所、职业和月收入情况。
5、困难补助申请书。
6、风貌建筑业主与区政府签订的房产使用权抵作修缮费用的合同。
7、用于风貌建筑修缮的银行贷款合同。
8、对虽未签订合同但经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正式行文认可,具有重大历史 意义和文化内涵,亟待修缮保护的、政府收购的、以及业主无偿捐赠的风貌建筑,经区政府 常务会研究通过并行文后,可直接交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修缮事宜。
(二)申请方式:
1、由业主或代理人向鼓区建设局提交书面申请书,并填写资金申请表连同第六条所列明的 材料一并报建设局。
2、由区建设局、区财政局共同审核后,将符合申请条件的材料报鼓区资金领导小组审批。 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根据风貌建筑委员会提出的重点保护名单、亟需保护的程度以及年度资金 安排计划,经集体讨论后确定修缮项目。原则上每季度研究一次。
3、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的修缮项目,交付区财政局、建设局具体执行。同时,将修缮项目及 其资金安排计划,报市财政局、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
第三章 资金的拨付与使用
第八条 对市拨付的风貌建筑专项资金,应由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提出资金使用 计划,报市规划局,财政局批准后,拨入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资金专户。专项资金的拨付与使 用按《厦门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预算审查:根据《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厦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 法》的规定可以不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在完成工程预算编制后,应 及时将工程预算连同有关文件、材料报送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审定。
第十条 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下达工程预算审查文件后,项目法人应严格按此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必须按《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规定实行施工招标投标,标底应由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审定。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20 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必须按《厦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风貌建筑修缮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制度。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 位必须按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并报市 工程预决算审核所审定,根据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下达的工程决算审核结论书办理项目决算 。
第十三条 风貌建筑修缮资金由鼓浪屿区财政局按工程建设进度实行分期拨付,并逐步实行 由财政专户集中支付制度。
第十四条 在工程建设期间,工程建设资金至多按预算的70%拨付,其余部分按规定办理决 算后进行结算。工程决算后应按工程决算数的10%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作为保修期内(水电 安装工程6个月,土建工程12个月)的保修维护费用。
第十五条 由专项资金投资的风貌建筑修缮项目,应实行施工监理制。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 定对工程建设投资、进度、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风貌建筑修缮中必须严格按照鼓区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的概算进行控制,因设 计变更或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进行投资调整的,若调整幅度超过概算10%以上,应及时报鼓区 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并按财务制度规定年初编制资金收支计划 ,年终编制资金收支决算报表,每季度向资金领导小组报送报表,年终会审,总结资金使用 和效益情况。
第十八条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或处 理,对涉及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鼓浪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 七月三十一日
拉萨市布达拉宫广场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政府
拉萨市布达拉宫广场管理办法
(2002年11月21日拉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2月18日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布达拉宫广场的管理,维护布达拉宫广场秩序、环境和形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布达拉宫广场(以下简称广场)范围内的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进入广场从事各种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广场是指拉萨市市区康昂东路以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北围墙以北,布达拉宫南围墙以南,白塔、歌舞团一线以东的地段。具体界线以规划确定线为准。
第四条 拉萨市人民政府设立布达拉宫广场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
管理处负责广场内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做好广场内的环境卫生、广播音响、水电供应、园林绿地等的管理、维修、保洁工作,协助、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管理处应明确广场内绿地、水面、空地、道路的区域划分,并保证区域功能作用。
管理处负责保证广场的夜景照明,督促广场周围单位做好“门前四包”落实工作。
第五条 本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各尽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公安交通部门负责维护广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畅通;必要时可以实行临时交通管制;
(二)康昂东路派出所应做好广场内的日常治安秩序管理;
(三)城市管理监察部门积极配合广场管理处的工作,对广场内的违法行为按照《拉萨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维护广场秩序;
(四)市政养护部门负责广场内照明设施的维护等工作;
(五)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广场内绿地的更新和其他技术指导工作;
(六)环卫部门负责广场垃圾清运工作;
(七)物价、工商、环保、文物、民政及城关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应配合做好广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党、政、军、警等机关举办的大型活动,由主办单位直接与管理处联系、由管理处负责安排。
社会、商业等一般活动不得在广场举行。确有必要举行的,由管理处审核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30日将书面申请提交管理处,书面申请中应载明:
(一)活动目的、举行时间、活动区域、规模、主题;
(二)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承办单位及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或法人资格的证明材料等相关内容;
(三)活动场地的平面图、布置图;
(四)标语、宣传品、口号的内容及人员、车辆分布图等。
活动主办单位应同时向公安部门提交安全保卫方案。
第八条 管理处在接到书面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第九条 经批准同意举行的活动,其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发生变更或停止举行的,主办单位应在原定活动举行时间之日的5日前到管理处提出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经批准举行的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方式、起止时间及其他事项进行。
第十条 除大型政治性、公益性活动外,在广场内举行的活动可以收取适当费用。收费标准必须经物价部门批准,收取的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可以收取的费用项目含物资使用费、场地清扫费、劳务费、场地使用费等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主办单位应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二条 机动车辆、人力三轮车、畜力车进入广场必须在指定位置停放,不得进入广场步行区,机动车不得超速行驶。
第十三条 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允许,进入和平解放纪念碑、国旗警戒线;
(二)焚烧可燃物、堆放石块、便溺、乱扔废弃物、践踏草坪、损坏树木;
(三)侵占、破坏公用设施;
(四)流动经营、兜售货物、追逐拉扯游客强买强卖或强迫提供服务;
(五)露宿、乞讨;
(六)携带宠物进入广场;
(七)踢足球、滑板等;
(八)未经批准,举办各种陈列展览、商业影视拍摄、表演、产品推销等活动;
(九)设置、张贴、悬挂、散发商业广告;
(十)违法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枪支弹药等进入广场;
(十一)影响广场形象、扰乱广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在广场内进行照相等定点经营活动,应经管理处同意。经营者应服从管理,不得有影响广场形象的行为。
第十四条 广场举行国旗升旗、降旗仪式时,在国旗升降旗的过程中,广场内的人员应面向国旗肃立致敬。
解放军、武警官兵按规定礼仪执行。
第十五条 在广场内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及《拉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十六条 广场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管理处视其情节责令改正、予以赔偿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管理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管理措施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