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通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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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通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通告》的通知
国税发[2000]198号

2000-12-22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计划单列市国
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和《关于推行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64号)的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不得再生产、销
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为了做好使用税控加油机和推广使用税控计价器的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广而告之,使社会各界了解不再生产、销售非税控
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关于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通告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强化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规范计量器具的制造,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和《关于推行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64号),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不得再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为了做好使用税控加油机和推广使用税控计价器的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凡生产、销售加油机、计价器的企业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文的规定,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对确有特殊需要生产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二、负责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的单位,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不得再受理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工作。
三、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把好产品质量关,加强税控加油机、税控计价器的出厂检定、周期检定等计量监督管理。
四、本通告下发后,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新投入使用的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不予进行检定。
五、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技监局量发〔2000〕13号)的规定,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税务机关要做好出租汽车使用税控计价器的过渡工作,从本通告下发之日起,对新投入使用的出租汽车,必须安
装使用税控计价器。自2005年1月1日起,非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打印的凭证,一律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六、本通告下发后,对不按规定仍继续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企业,注销其税控功能合格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各地税务机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相互配合,严格执法,对不按规定使用税控加油机、税控计价器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年110号)和《关于生产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
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技监局量发〔2000〕13号)的有关规定处罚。



200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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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

现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
第一条 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
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本规定的,应当改为离休。
第二条 老干部离休的年龄为:中央、国家机关的部长、副部长,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书记、副书记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省长、市长、主席、副省长、副市长、副主席及相当职务的干部,正职年满六十五周岁,副职年满六十周岁;中央、国家机关的司局长、副司局长,省市自治区党委部长、副部长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厅局长、副厅局长、地委书记、副书记和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及相当职务的干部,年满六十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离休;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
老干部离休,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第三条 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
一九二一年七月一日到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
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到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到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一九四五年九月三日到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不增发生活补贴。
行政八级和相当于八级以上(含八级)的老干部离休后,不增发生活补贴。
享受上述待遇的离休老干部,一律不再发给任何形式的奖金。
老干部离休后的生活补贴,自批准离休之日起按年发给。
已经离休的老干部(包括退休改离休的干部),从本规定下达之日起按年发给生活补贴。
第四条 老干部办理离休手续后,由国务院委托离休干部所在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授予“老干部离休荣誉证”。“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由国务院统一制定。
第五条 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要根据需要,建立健全老干部工作机构或确定专人负责,做好为老干部服务的工作。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做好2011年防灾减灾日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做好2011年防灾减灾日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办质电[2011]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水务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天津市水务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重庆市经委,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今年5月12日是我国第三个“防灾减灾日”,5月9日至15日为防灾减灾宣传周。根据《国家减灾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减电[2011]1号)要求,为切实做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防灾减灾日”的各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防灾减灾日”活动的重要意义

  今年“防灾减灾日”的主题为“防灾减灾从我做起”。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提高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广大干部群众防灾减灾意识,组织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范各类灾害风险,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现实需要,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切实做好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查找本地区本单位防灾减灾工作的薄弱环节,重点针对居民住房,燃气、供排水等市政公用设施,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和建筑工地开展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一)开展居民住房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建筑物产权人或管理人认真排查建筑物幕墙、大型户外广告牌、建筑外悬挂物等设施的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防止发生坠落、倒塌事故。要组织开展危旧房屋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危旧房屋,要做好记录并建立台帐,督促房屋产权人及使用人依法采取措施,确保使用安全。要督促物业管理企业结合所管社区、建筑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占用、堵塞、封闭社区或房屋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为,以及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障碍物等各类造成安全隐患的行为,并适时组织开展防灾应急演练。

  (二)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组织对燃气管道设施和用户室内燃气设施、液化石油气储灌场、供应站点等进行拉网式排查,对检查出的隐患,要落实责任,限期整改。坚决取缔社区内的非法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依法清理和拆除社区内违章占压燃气设施的建(构)筑物。对社区内有地下空间的建(构)筑物、有施工工地的地段及老化和发生过事故的管段要重点加强巡查。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流转环节的管理,严禁在供应站点内用钢瓶相互倒灌液化石油气,不得随意倾倒残液。结合社区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建立燃气企业对社区用气安全日常巡查制度,有条件的社区可与燃气企业建立安全用气协管队伍,开展社区安全隐患排摸,督促用户开展用气隐患的整改。

  (三)开展供排水等市政公用行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要督促有关企业加强巡查维护,认真开展供排水、生活垃圾处理、大型市政桥梁等设施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要加强对城市水源水、供水水质的检测检验,确保水质安全;要对易受暴雨侵袭、雨水浸泡的道路、桥涵、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下沉式立交桥及排水泵站、建筑工地周边的排水井和地下排水管线进行检查和疏通,保障道路畅通和运行安全;要督促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游乐园等单位制订防灾减灾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紧急救援避险物资和装备,做好重点安全防护设施和有关防灾避险标识的检查、加固修缮及游乐设施的检测检验,完善游客疏导和信息发布制度。

  (四)加强建筑工地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根据气候变化,有针对性地开展建筑工地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对施工现场临时建筑和塔吊、施工用电、脚手架、基坑边坡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查,切实消除各种灾害事故隐患。位于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周边的建筑工地,要特别加强对施工现场临时围墙的安全排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三、大力开展全系统防灾减灾宣传教育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采取喜闻乐见的形式,相对集中时间,组织开展本系统、本单位的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有条件的地方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和演练。要结合当地灾害特点和本系统、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鼓励广大干部群众学习相关防灾减灾知识,掌握避险自救技能,全面提高防灾应急能力。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切实做好今年“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并对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于2011年5月20日前将总结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