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联合委员会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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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联合委员会的协定

中国政府 加纳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联合委员会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8年1月8日 生效日期1988年1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方”),为进一步加强两国间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特此成立中国/加纳合作联合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委会。

  第二条 联委会行使下列职能:
  一、探讨发展缔约双方之间经济、技术和贸易关系的各种合作途径;
  二、研究并解决在实施上述领域内缔约双方行将达成的协议中可能产生的问题。

  第三条 联委会应有自己的程序规则。

  第四条 联委会每两年轮流在中国和加纳举行。每届会议的时间、议题和代表团的组成由缔约双方通过外交途径确定。

  第五条 本协定生效后缔约任何一方可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要求修改本协定,修改内容经缔约双方同意后生效。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六年。
  如缔约一方未在上述有效期满六个月前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自动延长六年。
  本协定于一九八八年一月八日在阿克拉签订,正本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加纳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顾欣尔            唐·阿瑟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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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关于下发《入出境人员传染病监测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检疫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关于下发《入出境人员传染病监测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检局空字〔1997〕第64号)

各卫生检疫局:

  为贯彻李岚清副总理“方便进出,监管有效,卫生检疫和进口食检要加强后续管理”的指示精神,适应目前口岸查验制度改革及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的需要,我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起草制定了《入出境人员传染病监测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总结经验,使传染病监测后续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

  特此通知。

  附件:入出境人员传染病监测后续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日

        入出境人员传染病监测后续管理办法(试行)

  为适应口岸查验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简化入出境人员查验手续,同时又有效地做好传染病监测后续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五款、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安部《关于来华外国人提供健康证明问题的若干规定》(87)卫防检字第48号;卫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旅游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发布<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88)卫防字第5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卫生部、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出

入境提交健康证明的通知》(卫检字(89)第5号)第二条、第三条,特制定本办法



  一、传染病监测后续管理的对象是:

  在境外停留三个月以上的中国籍公民(短期回国的留学人员除外)和在中国居留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华侨以及在大陆居留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同胞。

  二、上述人员在入境时,未能出示有效健康证书者,均应填写《入境人员传染病监测体检通知单》(附件一),入境后在规定时间内到就近的卫生检疫机关(或卫生检疫机关、国际旅行卫生保健协会认可的门诊部、医院)接受传染病监测体检,自愿在入境现场接受检测者,卫生检疫机关应提供方便。

  三、接受传染病检测的异地入境人员,口岸卫生检疫机关应通过电脑或邮递方式,将其主要情况告之所在地卫生检疫机关。

  四、对未在《通知单》规定期限内主动接受传染病监测的入境人员,当地卫生检疫机关要追踪检测。

  五、各卫生检疫机关应将受检者的检测结果及时反馈给发出《通知单》的口岸卫生检疫机关。

  六、在口岸现场采取多种形式向入境人员进行宣传,增强执法透明度。

  七、各卫生检疫机关应主动与地方有关部门(公安、外办、劳务输出、旅游等部门)联系,争取其支持和配合,以保证传染病监测后续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一:     入境人员传染病监测体检通知单

  姓  名:     性别:  年龄:  护照号码:

  入境日期:  年  月  日

  出国性质:因公:劳务 留学 商务 外交 船员 研修 其它

       因私:劳务 留学 商务 探亲 旅游 研修 其它

  来自国家:

  工作单位:             电话:

  最终住址: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____市(县)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请您在一个月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__卫生检疫局或______________国际旅行卫生保健门诊部(口岸医院)接受传染病监测体检。逾期未进行体检者,有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_______________卫生检疫局

                    (公  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入境人员传染病监测体检申请单

___________________卫生检疫局:

  本人在____________________国家/地区已停留______________个月,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应接受传染病监测体检。为此,特申请在入境现场接受医学检查。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注:此单一式二联,第一联由口岸卫生检疫局留存,并输入全国电脑联网系统,第二联交受检人。)

  附件三:

  下列人员应排除在监测对象以外:

  1、在国内停留不满30天,同时又能出具有关证明的在外留学人员。

  有关证明指:

  (1)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表明其身份及回国期限或任务的证明书;

  (2)回国进行学术交流等的邀请书;

  (3)一个月以内的返程机票;

  (4)外国当局签发的一个月内再入境的签证。

  2、知名人士或有特殊身份者。

  3、组团来华观光、从事商务或其它活动的带队者或翻译。

  附件四:       入境人员卫生检疫须知

尊敬的旅客:

  您在境外期间可能感染了某种疾病,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特敬告如下事项:

  1、在境外停留三个月以上的中国籍公民,应当接受卫生检疫机关的传染病监测

。在办理入境手续前,应填写健康申明卡,并交验有效健康证书。如未能出示有效健康证书,必须接受传染病监测。如您希望在入境现场进行传染病监测,请填写传染病监测体检申请单,卫生检疫机关将为您提供便利、快捷的服务;如您希望到您前往的目的地进行传染病监测,请填写传染病监测体检通知单,并持此单到指定的卫生检疫机关接受医学检查。

  2、入境人员如有下列症状或疾病,应当在办理入境手续时向卫生检疫官员报告

:发烧、吐泻、鼠疫、黄热病、霍乱、艾滋病、性病、精神病、肺结核、疟疾、登革热及其它传染病。

  3、携带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人体组织或器官、废旧物品的入境人员,应

当在办理入境手续时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

卫生检疫局名称        地址        电话       邮编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258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管理工作,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小区办”)具体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指导监督工作。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委员会、产权人或其他单位(以下统称“招标人”)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时,均可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其中,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物业管理委员会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时,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第五条 新建用于出售的物业的招标投标工作,应在商品房销售(预售)之前完成;自用物业,应在入住前3个月完成;已投入使用物业的招标投标,应在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到期前1个月完成。
第六条 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实行备案制度,招标人在招标前应提交下列材料报市小区办备案,其中,物业管理委员会招标应到区县房地局备案:
1.招标项目简介
2.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时间安排、评标委员会、评分标准)
3.招标书(包括物业管理内容、范围、收费及服务要求,对投标单位要求等)
第七条 招标人可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第八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书应包含上述内容。
第九条 招标人招标前应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应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基本情况、所要求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或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对投标单位及投标书的要求、评标标准等内容。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一条 具有《北京市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和已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登记备案的外省(市)物业管理企业,均可参与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回答。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到指定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第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时,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还可邀请公证机构参加。
第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人代表及物业管理方面的技术、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以5-9人为宜,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2人。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物业管理相关工作满五年以上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市国土房管局应建立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库。招标人可从专家库名单中随机抽取评委,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直接从专家库中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采取公开答辩的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有关内容作出澄清或说明。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可采用下列两种方式确定中标人:
1.综合评分,以分数最高者为中标;
2.综合评议,经评委有记名投票决定。
第十八条 一般项目的评标活动应在投标截止后七日内完成,重点工程项目可在15日内完成。
项目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十九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送市小区办及区县房屋土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有困难的,可委托市小区办代理组织招标活动,招标活动所需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招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或原物业管理单位应将下列档案资料移交给中标企业:
1.项目竣工总平面图;
2.单体建筑、结构、设备安装竣工图;
3.附属公建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
4.有关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5.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6.房屋质量保证文件和房屋使用说明文件;
7.房屋销售清单和产权资料;
8.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及收益归属清单;
9.物业管理所必须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投标活动的严肃性,招标人可向投标人收取适当押金,招标结果确定后7日内,应将押金退还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执行。


2001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