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因特网(国际互联网)上网信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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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因特网(国际互联网)上网信息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因特网(国际互联网)上网信息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




各一级分行、准一级分行、直属学院:
为加强我行在计算机国际互联网上的信息宣传管理,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因特网(国际互联网)上网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工商银行网上信息宣传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工商银行网上信息宣传应当遵循统一信息出口、统一宣传口径、统一企业形象和统一审核管理的原则。
第二条 总行管理信息部负责上网信息的收集、审核、编辑、制作和发布工作;技术保障部负责上网信息运行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一级、准一级分行的管理信息部门负责分行上网信息的组织、编辑及报送工作。
第三条 工商银行在因特网上发布的主页信息,应当以工商银行形象识别系统规范为标准,以业务介绍为主要内容,方便国内外同业和客户查询有关业务信息,树立和维护工商银行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 工商银行在因特网上的主页网址是:
http://www.icbc.com.cn.

第二章 上网信息管理
第五条 上网信息范围。工商银行的上网信息以业务指南为主,着重介绍工商银行业务品种、服务方式和管理特色,并提供有关的业务发展动态和信息。
第六条 上网信息收集。
(一)上网信息栏目分为固定信息和动态信息两类。固定信息主要有工商银行简介、组织结构和业务品种等,保持相对稳定;动态信息包括工商银行的重要业务动态等,不定期进行更换。
(二)总行各部室的上网信息,由各部室指定专人负责收集、编写和登记,经部室总经理(主任)审核后,报送管理信息部。
(三)一级、准一级分行上网信息,由分行指定专人负责收集、编写和登记,经分行行长审核后报送总行管理信息部。
(四)各部室和一级、准一级分行报送的上网信息材料应当内容完整、打印清晰。固定信息要保持相对稳定,动态信息要准确、及时。
(五)总行管理信息部对上网信息统一审核、编辑、登记和定稿,经行长审核签发后上网发布。
第七条 上网信息审核。
(一)上网发布的有关数据应当按照总行有关规定,送经统计部门审核把关。
(二)总行各部室和一级、准一级分行在审核上网材料时,应当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对所采用的文字、图片、声音和图象材料进行把关,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对工商银行的特有标识和业务宣传材料,要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第八条 上网信息报送。
(一)凡是连通工商银行内部信息网的单位,应当通过Notes内部信息网报送上网信息,同时向总行管理信息部报送文字材料和图片。
(二)没有连通Notes内部信息网或内部网不畅通的单位,在向总行管理信息部报送文字材料和图片的同时,应当报送电子文件软盘,其中文字材料以纯文本格式(.txt) 报送。
第九条 形象规范。上网信息的图文形象应当依据中国工商银行形象识别系统规范标准(CI)执行。
第十条 上网信息制作。各单位的上网信息由总行管理信息部统一安排制作和上网发布。一级、准一级分行信息放入工商银行主页下的分支机构栏目。

第三章 安全监督
第十一条 安全管理依据。工商银行因特网上网信息安全监督,遵循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关于因特网上网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单位因特网上网信息的管理,不得利用因特网泄露工商银行商业秘密,不得损害工商银行的利益,对于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总行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信息安全管理。
(一)技术保障部负责网上信息运行的安全技术保障。
(二)上网信息应当遵守保密和安全的原则,凡涉及对外发布的数据、文字和图象,必须有专人负责审核登记。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工商银行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的活动。
第十三条 安全管理职责。
(一)总行各部室和一级、准一级分行应有专人负责因特网的上网信息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
(二)总行各部室和一级、准一级分行应当对所辖单位的上网信息和已采用信息建立上网信息档案,进行安全管理和备案统计,并按照总行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三)一级、准一级分行应当督促辖属单位加强上网信息管理,并监督、检查辖属单位网络信息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工商银行海外分支机构计算机上网信息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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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博州政办发〔2008〕5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治区关于基本建设和国债专项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使用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64号)精神,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管理和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政府部门、借款法人、项目建设单位以及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属于自治州政府信用贷款(以下简称自治州政府信用贷款),由州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管理。
第四条 自治州政府信用贷款建设项目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为州本级政府信用贷款建设项目和县市政府信用贷款建设项目。
第五条 自治州政府信用贷款的使用范围:一是使用上级财政资金投资项目需要地方配套的资本金;二是自治州决定的属于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建设项目贷款。
第六条 政府信用贷款的使用原则:以财政偿债能力为依托,择优选择、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谁使用、谁归还。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 为加强管理和协调,自治州人民政府成立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州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州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财政局。
第八条 州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与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以下简称开行新疆分行)商定信用合作的重要事项;签订《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确定合作方向和内容;决策贷款的主要投向;审批项目贷款使用计划;监督贷款使用情况。
第九条 州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州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务;拟定项目贷款使用计划,报请州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负责办理金融合作相关事宜;向州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上报贷款使用有关信息;会同州发改委、审计局、监察局等相关部门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条 自治州国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州国资经营公司)主要职责:作为州人民政府指定的借款法人,统一对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筹措、使用、归还进行管理;汇总分析上报贷款使用、管理、偿还和工程进度情况;建立贷款资金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防范金融风险。
第十一条 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贷款承借主体、州本级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职责:负责申报贷款计划,严格按照合同、协议及有关规定使用贷款,确保贷款专款专用;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上报贷款使用、管理、偿还和工程情况(重大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签证)等信息;办理州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州国资经营公司交办的有关贷款管理使用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贷款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州国资经营公司按照州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下达的项目贷款使用计划,与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贷款承借主体、州本级项目建设单位签订《使用自治州政府信用贷款协议书》。
第十三条 州国资经营公司设立贷款专户,用于核算贷款的使用和管理,并接受州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
第十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贷款承借主体、州本级项目建设单位所有涉及统一管理的贷款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贷款承借主体或州本级项目建设单位使用贷款时,经项目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由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贷款承借主体或州本级项目建设单位将贷款使用计划申请报州国资经营公司,由州国资经营公司会同州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贷款使用计划进行审核并核定项目建设进度,经州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州国资经营公司向开行新疆分行申请支付资金,再由州国资经营公司将资金直接拨付项目施工单位或设备材料供应商。
第十六条 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贷款承借主体或州本级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和合同条款规定办理工程、设备价款结算,按时向州财政局、州国资经营公司报送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贷款的使用要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贷款的还贷管理


第十七条 州财政局和州国资经营公司根据贷款的还本付息计划,于每年年底前将次年上、下半年的还本付息计划下达县市财政局和州直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八条 自治州政府信用贷款从州国资经营公司与开行新疆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并放贷之日起开始计息,由州国资经营公司负责统一归集后归还开行新疆分行。
第十九条 州国资经营公司设立还贷准备金帐户,县(市)财政、州直项目建设单位在每年2月20日和7月20日前分两次将上、下半年的还本付息资金上缴州财政局,由州财政局统一存入州国资经营公司还贷准备金帐户,确保还贷准备金专户中有足够的资金偿还到期贷款本息。项目建设配套资金按比例与贷款资金同步或先期到位。
第二十条 县(市)财政、州直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借款合同》偿还贷款本息,无法按期偿还时,州财政局根据州人民政府出具的项目还款承诺函将从下拨的财政资金中直接扣划至州国资经营公司还贷准备金帐户,保证贷款的按期足额偿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州国资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安庆市直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政办发〔2004〕4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直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直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安庆市直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实施意见》)(办〔2003〕16号)一并组织实施。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三月十日


安庆市直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市直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根据中共安庆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安庆市直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实施意见》 (办〔2003〕1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直(含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均纳入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驻宜中央、省直单位本着自愿缴费参加并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纳入统筹管理。
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我市市直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的具体办法,对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工作实施管理,对经办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市卫生局负责对定点医院医疗质量、服务行为等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是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的经办机构,负责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的管理和支付,负责对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医药费统筹管理业务进行指导,负责离休干部的就医管理和相关配套服务工作。
第四条市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由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地税局、经济贸易委员会、医药管理局、物价局、人事局、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参加,通报离休干部医药统筹管理的有关情况,协调解决医药统筹费征收、使用、管理、资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医药统筹费的筹集和管理
第五条医药统筹费按下列标准筹集:第一个统筹年度标准为1.1万元;以后年度的统筹标准按上年度离休干部年人均医药费实际开支额并考虑增减因素合理确定。
第六条医药统筹费按下列途径解决:
(一)行政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在部门单位的综合预算中统筹安排;
(二)定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标准自筹;
(三)在宜中央、省直单位自愿参加的,由单位按规定标准自筹;
(四)破产、关闭、转让等企业,应优先从土地和其它资产转让等变现中,按当年统筹标准一次性缴清10年的医药统筹费。
第七条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于每年的元月份和6月份分二次缴纳。对有收入来源、工资能够发放而无故拖延或拒绝足额缴纳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的单位,由地税部门督促其足额缴纳,主管部门给予必要协助,经督促仍不缴纳的,由主管部门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职工工资不能发放,已停产三年以上确实无力足额缴纳医药统筹费的单位,由单位提出申请,该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经市委老干部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单位擅自不按时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医药统筹费的,未足额缴纳期间,其单位的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支付待遇,由单位负责解决;以后如该单位愿意继续缴纳医药统筹费的,则需在补足欠缴部分后才能恢复相应的医疗统筹待遇。
第八条医药统筹费按照“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筹集。医药统筹费纳入统筹基金。统筹基金发生支付困难的,按照上述原则,由市政府统筹解决。
第九条医药统筹费要单独建帐和核算,专款专用,并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章统筹基金的支付管理
第十条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包括:
(一)使用《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以内药品的,全部由统筹基金予以支付。
(二)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以下简称《诊疗项目范围》)规定,医疗费用属于“全部支付”和“部分支付”的,全部由统筹基金予以支付;与治疗无关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三)离休干部住院床位费,不超过30元/天的,由统筹基金实报实销;转诊外地医院的住院床位费,不超过36元/天的,由统筹基金实报销。超过规定标准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需要在《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基础上增加或调整药品品种和诊疗项目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确定。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离休干部因交通事故、职业病、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相关规定由责任主体支付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离休干部异地就医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统筹基金比照本市定点医院发生的费用支付。
第十三条离休干部在就诊时发生的医药费用,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应当给予报销的,先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用完后,即由统筹基金支付。第一个统筹年度离休干部个人帐户每人按3000元记入(红军时期的按4000元、抗日时期的按3500元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划入统筹基金。个人帐户记入金额,将根据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的筹资额度进行调整。年度内个人帐户如有节余,余额部分按60%的比例用现金奖励给离休干部个人,其余划入统筹基金。
第十四条离休干部就诊时,与定点医院发生的不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其他费用(如膳食费、文娱活动等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等),由离休干部与定点医院按规定结算。定点医院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费。
第四章就医管理与服务
第十五条离休干部应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和定点药店购药。离休干部凭本人《就诊证》可在本市任一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也可以凭定点医院处方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离休干部在非定点医院和药店发生的费用,均不予报销。因病情紧急,可以在就近的非定点医院就医,但其家属或单位应及时向市医保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离休干部在定点医院门诊就医时,门诊处方药量一般疾病不得超过二周,慢性病不得超过三个月。门诊诊治及用药情况由接诊医师如实详细记入离休干部专用的病历中,与复式处方(应由离休干部签字)一起作为报销的必要凭证。
第十七条离休干部因病到定点医院住院治疗,须凭《就诊证》办理住院手续。定点医院可预收少量住院押金,但其标准应报市物价等部门备案。离休干部出院,带药量一般疾病不超过15天,慢性病不超过二个月。
第十八条定点医院应设立离休干部就医专门窗口,指定专人负责离休干部的就医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具体管理措施和制度,规范管理,以方便离休干部就医。
第十九条接诊医院及医师在接诊离休干部时必须首先核对人证是否相符,并做到热情服务、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杜绝不合理支出和浪费。离休干部《就诊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第五章医药费报销与费用结算管理
第二十条离休干部在门诊发生的医药费用,先由本人以现金垫付,然后凭《离休干部专用病历》、复式处方、发票等由所在单位或本人、委托人到市医保中心按规定核报。
第二十一条离休干部因病在定点医院住院所发生的医药费,属于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院每月向市医保中心按规定申报结算。离休干部因病需转外地医院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规定办理转院手续,并报市医保中心备案,方可核报费用。其在外地医院发生的医药费用,先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垫付,然后凭病历、住院费用清单及有效发票等由所在单位到医保中心进行核报。
第二十二条在异地居住一年以上的离休干部,可在居住地自行选择三家医疗机构为其约定医院。凡在其选定的约定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先由本人以现金垫付,然后凭病历、费用清单、复式处方、有效发票等,由单位到市医保中心核报;在非约定医院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异地居住的离休干部在居住地就医,须按规定填写《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经单位盖章后报市医保中心审批。
第二十三条对离体干部在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费用,由市医保中心以均次住院费用为限额结算标准,与定点医院进行结算。对均次住院费用在限额结算标准以下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予以结付;对均次住院费用在限额结算标准以上的,则对超出部分的费用,市医保中心暂付60%,余下部分的费用视统筹基金节余情况并在对定点医院进行必要审核后再给予一定幅度的资助,但最多不超过余额的50%。第一个统筹年度各定医院限额标准分别为:三级医院9000元/人次,二级甲等医院8000元/人次,其他医院则采取住院申报,严格审核,按实结付的方式进行费用结算。以后年度的限额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实际运行情况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市医保中心每月对离休干部住院费用,按“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规范收费”的要求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费用不予支付;对符合要求的费用则按前款的结算办法予以结付。定点医院在接受费用审核时应提供由离休干部或家属签字的住院费用清单,否则不予结付;定点医院不得以任何借口分解离休干部的住院医疗费用,如有分解,则对分解的费用不予支付。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定点医院及工作人员发生不严格验证诊治,不按要求施治、检查、用药、收费等,其发生的违规费用自行承担,统筹基金不予支持,已经支付的,予以扣付;同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有关部门将根据违规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定点资格,直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
第二十五条离休干部或家属发生将《就诊证》转借他人使用,违反规定私开检查单、私购药品或涂改、伪造医药费收据、发票、处方、病历、检查单等行为的,除向责任人追回损失外,将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局每年应会同老干部管理、市财政、卫生、监察等有关部门对定点医院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和考核,对考核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的,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实施前离休干部未报销的医药费,由所在单位按原渠道负责解决。
第二十八条市医保中心所需管理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