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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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年-2015年)》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为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中发〔2011〕6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部研究制定了《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年—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规划》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提出以下要求:

  一、抓好组织领导。一是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尽快研究制定本省(区、市)国土资源 “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二是进一步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抓紧调整普法工作领导机构,确定普法工作联络员,确保“六五”普法开好头、起好步。三是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最低经费保障制度,保证普法经费专款专用。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六五”普法领导机构和普法工作联络员名单,请于2011年10月底前报部普法办公室备案。

  二、抓好贯彻实施。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划》确定的安排步骤,贯彻落实好三个阶段的具体工作任务,制定年度计划,落实普法措施,加强督促检查。每年开展年度总结考核评估,适时开展阶段性抽查,2013年组织开展各层级中期检查督导和表彰,2015年由部组织开展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六五”法制宣传教育总结验收,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集中表彰。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普法工作,落实规划计划的具体情况要形成年度总结报告,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部普法办公室,并作为考核表彰的依据。

  三、抓好改革创新。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划》确定的法律法规知识考试和定期培训制度、普法联络员制度、例会交流制度等各项制度建设的要求,分别选择具备条件的地方创造性地开展试点,在试点中不断创新和丰富普法工作的方式方法。通过试点,检验新思路和新方法,完善各项制度和工作机制,研究切实有效的措施,摸索出适合不同情况的国土资源普法工作思路,推动普法工作全面开展。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年-2015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中发〔2011〕6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精神,服务法治国土建设目标,全面提升国土资源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水平,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为契机,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这条主线,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保障发展、保护资源中心工作,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努力培育法治文化,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
高扬法治国土旗帜,坚持与时俱进,为普法工作注入新的时代精神;坚持内外兼顾,对系统内干部的教育和对系统外群众的宣传并举;坚持改革创新,做到传统方法与现代手段有机结合;坚持多方联动,做到专门机构与部门协作有机结合。努力在普法思路上,实现从普及法律知识到树立法治理念的提升;在普法理念上,实现从普及法律知识到善于运用法律治理方式的提升;在普法重点上,实现从普及法律知识到善于平衡公权私权之间关系的提升;在普法内容上,实现从普及法律知识到更加注重程序教育的提升;在普法成效上,实现从普及法律知识到尊法习惯养成的提升。使国土资源管理系统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提高,全社会资源国情意识和法治意识进一步增强,形成共同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原则。
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先行先试,改革创新;突出重点,全面提高;以人为本,促进发展”的原则,切实抓好国土资源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国家“十二五”规划的总体部署、国土资源工作“十二五”规划的总体目标开展国土资源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促进“保障发展、保护资源”的中心工作,推动破解国土资源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
先行先试,改革创新。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紧密结合,积极开展试点,不断拓展思路,创新方式方法,推动国土资源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把握规律性、体现时代性、富于创造性,切实提高工作成效。
突出重点,全面提高。要突出重点工作,与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中心工作紧密结合;突出重点岗位,与“两整治一改革”廉政专项行动紧密结合;突出重点环节,与规范制约权力紧密结合,以点带面,促进国土资源法制工作水平的全面提高。
以人为本,促进发展。着眼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贴近和满足群众维权需求,着力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国土资源热点问题,引导公民按程序办事,通过合法渠道解决诉求,用更好地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以更好地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来衡量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效果。
二、主要任务
国土资源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把树立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在继续做好对各级领导干部、在审批、登记、发证等岗位工作人员、农村村民、房地产开发商等重点对象的教育培训的基础上,还要加强对在校学生、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矿山企业负责人、外商、台港澳商等的宣传,最终实现建设法治国土的目标。主要任务是:
(一)牢固树立法治理念。
1.继续深入学习宪法。突出抓好宪法学习宣传,进一步树立宪法的权威。大力宣传宪法的基本内容和基本原则,积极推进全系统干部深入学习宪法,认真履行宪法,自觉维护宪法,教育全系干部统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引导全社会增强法律信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2.继续深入学习行政基本法律。以学习《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为主线,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基本法律的学习,全面提升行政法律素质。部将组织全系统的行政基本法律学习活动,推荐学习书目,开展视频培训,举办知识竞赛,使全系统干部熟悉行政法律知识,提高运用行政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继续加强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学习,重点教育全系统干部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全体干部中牢固树立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突出问题和矛盾的能力,规范行政行为,进一步增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努力增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不断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
(二)大力弘扬法治精神。
1.提高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规范国土资源决策程序,完善立法程序,大力推进开门立法,建立公众参与重大立法、决策的制度,从内容上、程序上保证公众对涉及国土资源的重大立法、决策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尤其是在土地管理、矿产资源规划、征地补偿问题中,努力实现全民参与、全程参与。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时清理、自动更新”机制,规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应用解释工作,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完善合法性审查制度,推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推动国土资源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
2.完善依法行政制度和程序。在法制宣传教育中,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既要保证结果的合法,也要依法履行各项程序。按照科学立法、完善制度、制约权力、改进服务、提高效率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体现合法、合理、公正、效率、责任原则的依法行政制度和程序。完善依法行政评价考核体系,把考核指标进一步量化分解到各项具体工作中去,开展经常性的考核和检查,并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审批、登记、发证等工作程序,进一步推进阳光行政。加强信息化建设,更好地促进依法行政。
3.增强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深入学习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方面的法律法规,树立防范风险意识,增强依法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探索建立重大事项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切实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矛盾。探索建立矛盾预警、疏导、调处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征地拆迁等引发的社会矛盾,进一步加大通过法律法规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的力度,进一步畅通诉求通道,引导公众依法维护合法权益,规范维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努力培育法治文化。
1.深入学习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深入学习《刑法》、《物权法》、诉讼法等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深入学习行政程序法律、《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范权力运行的法律法规,深入学习以《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为重点的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深入学习与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密切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继续完善各级领导班子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会前学法、法制讲座学法等制度,继续健全国土资源管理岗位任职前法律法规考试和定期培训制度,进一步扩大对市、县级国土资源局长的培训范围,继续完善和推广法律知识考试持证上岗制度,继续举办国土资源管理市长培训班,提高运用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进一步加强廉政勤政和惩防体系建设。结合“两整治一改革”廉政专项行动,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重大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改革,规范执法权力和程序。大力宣传“甘于奉献、勇于担当、敢于碰硬、善于创新”的精神,切实加强勤政廉政建设。
3.在全社会营造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氛围。继续开展“送法工程”,推进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利用“4.22世界地球日”、“6.25全国土地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专题活动,加大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继续采取“以案说法”等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体加强宣传;加大对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的利用,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通信短信息、远程教育等形式,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提高效果,做到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家喻户晓,国土资源基本国策深入人心。让全社会熟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了解国土资源现状,进一步在全社会营造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氛围,提高全社会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自觉性,努力创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的法治氛围,培育具有国土资源管理系统特色的浓厚的法治文化。
三、工作安排
本规划从2011年开始实施,到2015年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宣传准备阶段。
2011年10月底前,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划,研究制定本省(区、市)国土资源 “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调整普法领导机构,确定普法工作联络员,报部普法办公室备案。部积极研究部署试点工作,开展前期调研,制定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
2011年11月至2015年,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开展年度考核评估和阶段性抽查,确保规划全面贯彻落实。2011至2012年,部组织开展全系统的行政基本法律学习活动。2013年部组织开展各层级中期检查督导和表彰。
(三)检查验收阶段。
2015年年初至2015年10月底,按照全国普法办的统一部署,部组织开展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六五”法制宣传教育总结验收,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四、具体要求
(一)健全领导机制。
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和完善规格较高、参加成员较多的专门组织领导机构,充分发挥法制机构重要作用。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成立由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法制机构具体承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推进普法规划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建立普法联络员制度,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确定相关人员担任普法联络员,协助普法工作领导机构具体承担法制宣传年度计划的组织落实和上传下达、沟通联络工作,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决策、统一步骤、全面实施、整体推进。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最低经费保障制度,切实加大经费投入。
(二)完善工作制度。
进一步健全完善国土资源管理岗位任职前法律法规知识考试和定期培训制度,将学法用法能力与领导干部的上岗、晋升、考核工作紧密结合,推广完善法律知识考试持证上岗制度。继续把法律法规学习课程纳入全系统各类培训班中,每年法律知识培训不得少于40学时,进一步扩大对市、县级国土资源局长的培训范围,实现所有新任局长一年内接受法律法规相关课程培训,五年内必须接受一定课时的法律法规培训。建立普法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国土资源管理“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和要求,扎实认真地抓好贯彻落实,做到年初有计划,年底有总结,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普法工作总结报告报部普法办,并作为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建立例会交流制度,定期召开本地区的普法工作交流例会,加强对普法工作进展情况的了解掌握和沟通交流,有关情况及时向部普法办报告。部每年将组织召开全国国土资源管理系统普法联络员会议,沟通情况,部署工作。
(三)创新评价体系。
要结合五年规划实施进展以及年度计划开展情况,探索建立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基准及评价体系和普法工作目标量化指标考核体系,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本地区、本单位普法工作在推进保障发展、保护资源,提高社会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引导依法行政等方面取得的实效进行量化考核和动态评估。不断创新奖惩激励机制,要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普法规划落实情况、普法工作进展情况作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用地指标分配、改革试点选择、职务晋升和年度评先表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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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

江苏省苏州市人大常委会


苏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

(1999年9月23日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制定
1999年10月3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办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维护
办学者、就学者、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教育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
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将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引导和监督。
第四条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高中阶段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学前教育。在保证
适龄儿童、少年就近进入公办小学和初中的前提下,可以举办少量民办小学和初中,提供择校机
会。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举办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教育机构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可以采用独立办学、合资办学、联合办学等多种
办学形式。
鼓励社会力量利用现有的场所、设施和设备等社会资源,通过租赁、转让、转制等方式,
举办教育机构。
第六条 社会力量办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七条 市和县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力量办学。


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技工学校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社会力量办学。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社会力量办学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对社会力量办学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解散
第九条 设立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是
非国家现职工作人员,并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相应的学历和教育、教学
管理能力,身体健康,年龄可以放宽到七十周岁。
(三)有与办学性质、规模、层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和管理人员。任职教师应当符合国家
规定的教师资格。举办学历教育的,专任教师和管理人员不少于所需教职工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育场所、设施和设备等。
(五)有必备的办学经费。举办学历教育的,应当提供经济担保。
第十条 申请举办教育机构应当向审批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办学的报告。
(二)学校章程或者办学管理制度。
(三)办学方案。办学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教育机构的名称、性质、规模、办学形式和办学地址;
2.专业设置、招生范围和对象;
3.师资和管理人员情况;
4.教育场所、设施和设备情况;
5.经费及其来源。
(四)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举办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劳动就业培训等,由县级以
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举办医疗、体育、艺术等特种专业类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同级教育行政
部门审批;
(三)举办其他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二条 举办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于9月底前提出申请,审批
部门应当于第二年4月底前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
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学校在筹建期经审批部门批准可以招生,但是筹建期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三条 教育机构取得审批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
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教育机构合并或者变更名称、性质、层次、专业、办学场所的,应当报审批部
门批准;变更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等其他事项的,应当报审批部门备案。
教育机构合并,应当进行财产清查和财务结算,并由合并后的教育机构负责接收、安置原
教育机构的学生。
第十五条 教育机构解散,应当提前六个月提出申请,由审批部门核准。教育机构无法开
展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审批部门应当责成解散。
教育机构解散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解散的方案;
(二)财务、会计资料和财产清查及债权、债务清理的有关资料;
(三)在校学生的安置方案;
(四)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教育机构解散,应当做好善后工作。教育机构债权、债务的处理和清算后的财产,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办学管理
第十六条 教育机构可以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聘任与解聘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
(二)制定发展规划;
(三)筹措办学经费;
(四)审定预决算方案;
(五)修改组织章程。
国家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董事会董事,因特殊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委
派的除外。
第十七条 教育机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自主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招聘的大中专毕
业生、公办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可以委托当地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
理。
第十八条 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招生。
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经审批部门审查。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凭审查证明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
第十九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教学大纲、课程计划、教
材实施教学,并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
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学员完成学业的,由所在教育机构发给培训证书或者其他学
业证书。
取得学历证书或者学业证书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
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配备财会人员,在每一会计年度向审
批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教育机构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核定。教育机构收
费使用国家规定的专用票据。
鼓励社会和个人捐资助学。教育机构接受捐助应当使用捐资助学专用收据,纳入财政专户
管理。捐助款作为学校教育资金,应当用于教育机构的建设和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定期评估其办学水平
和教学质量。
第四章 办学保障
第二十三条 教育机构因教育需要使用土地、建造校舍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公益性事业
给予优惠,并优先安排。
第二十四条 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和学生依法享有公办学校及其教师、其
他教育工作者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
教育机构专任教师的教师资格、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和晋升、教龄计算,享有公办学校教
师的同等待遇。
教育机构委托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
利,由教育机构依法予以保障。
第二十五条 任何行政部门对教育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不得收取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教育机构违法摊派各种费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法
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以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收
费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
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本市办学和合作办学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铁路护路联防承包管理办法》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铁路护路联防承包管理办法》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



为维护铁路治安秩序的稳定,便于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的管理,决定对《贵州省铁路护路联防承包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铁路护路联防承包,实行铁路车站和货场以铁路部门为主,地方为辅;铁路线以地方为主,铁路部门为辅的原则,坚持专门护路队伍与群众联防、地方与铁路部门联防、军队与地方联防相结合,齐抓共管铁路治安。”
二、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地方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按铁路线路分片划段,由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承包方)承包铁路线和隧道、桥梁及铁路设备、设施的巡查和守护。”
三、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贵阳铁路分局(以下简称铁路承包方)承包铁路车站和货场的治安联防,维护正常的治安秩序。”
四、第八条修改为:“地方承包方必须按照承包责任书的规定,挑选并配足护路人员,组建护路联防组织。护路人员必须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护路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十八岁至四十岁的男性民兵或退伍转业军人。”
五、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负责铁路车站和货场的治安联防,在指定区域巡逻执勤。”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铁路护路联防承包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1994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