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外商投诉案件处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3:24:02   浏览:81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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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外商投诉案件处理办法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外商投诉案件处理办法


萍乡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切实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外商投诉案件得到及时、公正处理,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加快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萍乡市外商投诉案件处理中心,与市政府行政督察室合署办公,负责承办外商投诉案件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外商投诉案件;
  (二)调查核实被投诉事项并作出处理;
  (三)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被投诉事项的处理;
  (四)协调职能管理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管辖争议;
  (五)处理外商投诉事项中的其它问题。
  第三条 外商投诉案件处理中心受理下列投诉事项:
  (一)对市委、市政府作出的决定、指示和协调的事项敷衍应付、推诿或拖延不办的;
  (二)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拉赞助的;
  (三)不履行职责,政务公开、服务承诺制度执行不到位的;
  (四)利用管理、办理、审批等职务、工作之便“索、拿、卡、要”的;
  (五)违反规定对外商进行检查或在检查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因职权原因接受外商的钱物馈赠或宴请玩乐的;
  (七)对外商实施的行政决定、行政措施、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八)干扰破坏外商正常施工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的;
  (九)城市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企业在经营服务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十)其它投诉事项。
  第四条 外商投诉案件处理中心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投诉的单位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簿及其他材料,并有权予以复制;
  (二)对投诉案件所涉及的事项进行调查取证、询问有关当事人或知情人并制作笔录;
  (三)要求被投诉的单位就投诉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责令被投诉单位停止实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
  (五)责令被投诉单位限期履行法定职责,为外商依法办理相关事项;
  (六)决定停止执行被投诉行为;
  (七)责令被投诉部门退回无法律、法规依据收取的钱物,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八)对经查证属实的违法行使职权行为责任人、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给予行政告诫;
  (九)对查证属实的违纪案件,转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投诉人可以用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投诉。电话或来访方式的投诉,投诉案件处理中心要当场记录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事项内容、理由和被投诉行为的发生时间、地点及有关责任人姓名。
  投诉人要求匿名投诉的,投诉案件处理中心应予许可。
  第六条 外商投诉案件处理中心受理投诉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的投诉事项予以检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的投诉应当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处理,接受移送的单位或者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案件处理中心,并对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
  第七条 外商投诉案件处理中心接受投诉,必须严格为投诉人保守秘密,不得向被投诉案件涉及的单位泄露投诉人的基本情况。
  第八条 外商投诉案件处理中心检查的投诉案件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依法行使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服务承诺制度规定范围内因工作方法、服务态度、时间安排等原因的投诉,转有关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二)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责令限期履行,并对有关承办人、责任人予以行政告诫。
  (三)行政机关和其他履行法定职权的ノ宦沂辗选⒙曳?睢⒙壹省⒙依拗男形端甙讣碇行牟槊魇羰岛螅凑铡笆找煌艘环R弧钡脑虼怼?
  (四)对投诉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非法侵害外商财产权经查证属实的,责令有关单位赔偿损失,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告诫或转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五)对投诉履行法定职权的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挟嫌报复的,外商投诉案件处理中心调查后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①情节轻微,未给外商造成损害的,责令行为人改正错误,向外商赔礼道歉。
  ②情节比较严重,给外商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行为人予以行政告诫;
  ③情节严重,给外商造成经济损失的,转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外商投诉案件处理中心作出的影响较大的处理决定应当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外商投诉案件处理决定的执行:
  (一)外商投诉案件处理中心的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被投诉单位,并将办理情况及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外商投诉案件处理中心的处理决定,被投诉单位应当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结果以书面形式报投诉案件处理中心备查。
  (三)外商投诉案件处理中心对“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拉赞助”行为作出的经济处罚,被处理单位必须在限期内履行。逾期不履行的,由外商投诉案件处理中心转财政部门强制扣缴。
  外商投诉案件处理中心依前款规定收缴的钱物,必须全部退回给原上交的外商;收缴的罚款必须全部交市财政。
  第十条 外商投诉案件处理中心对投诉案件应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对司法机关司法行为的投诉,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投诉,告之投诉人依照《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处理。情况特殊的转市公安局核查。核查结果由投诉处理中心反馈投诉人。
  (二)对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侵害外商合法权益的投诉,由外商投诉案件处理中心转市公安局核查,除涉及刑事罪案侦查秘密以外的核查结果,由投诉处理中心反馈投诉人。
  (三)对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使国家检察权、审判权损害外商合法权益的投诉,由投诉中心转市政法委或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市政法委、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将处理情况函告投诉处理中心反馈投诉人。
  (四)外商投诉案件处理中心对超出自身职权范围的有关司法机关司法行为的投诉,应报请市委、市政府同意予以核查,也可分别会同市政法委、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中共萍乡市委、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大力整治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决定》的规定处理。
  (五)外商投诉案件处理中心发现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外商投资企业有“索、拿、卡、要”及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拉赞助等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破坏经济发展环境,损害外商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对各县(区)政府部门的投诉,由外商投诉案件处理中心通知所在县(区)处理。各县(区)须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报市外商投诉案件处理中心。
  外商投诉案件处理中心认为处理不当的可责令县(区)重新处理或依据本办法直接作出处理决定。
  对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可由外商投诉案件处理中心查处。
  第十三条 经查证属实的严重破坏经济发展环境、损害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事件和行为,市外商投诉案件处理中心应报请市委、市政府同意,公开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 外商投诉案件处理中心工作人员在处理外商投诉案件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由市监察局依据《监察法》、《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市政府《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能的暂行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是指在我市投资办企业和进行其他商务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外客商。
  第十六条 对本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主和其他个体工商户投诉的案件,由市政府行政督察室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各县(区)对外商投诉案件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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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对人格的尊重

戴洪斌


  这一标题--国家赔偿对人格的尊重,应是包括了两个最重要的词组和词语,一是“国家赔偿”,一是“人格”。
  “国家赔偿”这一词组中,“国家”一词是很有份量的。特别是在中国人的心目中,“国家”更是意义重大,地位崇高,既有政治意义,也有法律意义,还有血脉意义,更有文化意义。
  与“国家”相对应的,当是“人”。
  人者,是指如你、我、她、他这般的个体,为法律上承认的第一位的主体,也称为自然人,几乎与公民同义(这里作同义来用)。位居于“法人”、“其他组织”之前,是构成法人、其他组织的最基本的要素,法人和其他组织实际也为个人的集合体。人,个体人,自然人,公民,为民法作了基本内容的详细规定,更为宪法根本强调,从而确立起了人、人在“格”上的一致属性,人、人皆为人,皆同权,皆为法律意义上的主体,杜绝了被沦陷为法律意义上的客体。人的意义的发现,不下于地理的大发现。
  看到的是,一方是国家,另外一方是个体--自然人。
  自然人为自然形态、生物形态意义上的一个独立的存在、主体。这是自然意义上来看人。同时,自然人既是自然意义上的,也是社会意义上的,他必然也体现了一定的社会关系、社会属性。
  自然人的社会关系性、社会属性,其最终的体现,就是国家--具体的是组成国家、体现国家的各国家机关,如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
  人的两个属性--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国家的人的集合性,就决定了人与国家的本质上的共同性和一致性。由此,在经历了漫长的人类文明的历程后,就更加认识到了国家与人的合一,国家与人的和谐关系,也即是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性。
  进而看到了,国家与人,是一对重要的范畴,还具有各个方面的意义。他们之间首先是统一的,这是最为基本的方面。也还看到了,他们之间需要保持一定的距离,需要一个合适的调适。
  在统一的大的背景下,就要做好进一步的调整,以使得国家与人,准确说是国家机关和作为个体的人之间的关系和谐,解决好、化解好、疏导好必然多少存在的各种矛盾或者问题。
  于是,在这国家与人的关系之中,国家赔偿作为一种重要的矛盾解决、处理机制,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就显得尤其不可或缺了。
  国家赔偿制度就是建立在这样的人类文明发展基础上的,就是建立在这样的人类认识基础上的,就是建立在统一为主、为背景的矛盾化解基础上的。在这些基础性的认识基础上,再来思考国家与人的关系,再来思考国家赔偿与人的关系,再来思考国家赔偿对于人格的尊重,将是意义重大的。
  国家赔偿就是对人格的尊重,就是建立在对于人的作为人的资“格”的尊重上的,是建立在对于国家与人关系的根本统一性上的,是建立在对于国家与人的辩证关系上的。不断深化国家与人格统一性的认识,不断推进我们的法制事业,不断推进我们的发展第一要务,我们的一切将更有希望。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改革现行普通高等学校人民助学金制度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改革现行普通高等学校人民助学金制度报告的通知

1986年7月8日,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改革现行普通高等学校人民助学金制度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改革普通高等学校人民助学金制度是教育体制改革的内容之一。改革的目的是促进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德、智、体全面发展,多出人才,出好人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这一改革工作。实行奖学金和学生贷款制度,今年进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具体试行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制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改革现行普通高等学校人民助学金制度的报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我们于一九八五年十月组成联合调查组,同时责成部分省市教育、财政厅(局)就普通高等学校人民助学金制度的改革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在调查中,各地普遍反映,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科学、教育事业发生了巨大变革。现行的人民助学金制度与这种变革的新情况很不适应,必须进行改革。现行人民助学金制度存在以下弊端:一是国家对高等学校学生包得过多。国家每年除了支付大量的高等学校教职工的工资、教学业务经费和校舍建设投资之外,还要负担大部分学生的生活费用。这不仅加重了国家的财政负担,而且助长了考入高等学校的学生一切都要依赖国家包不来的思想。“入了大学门,就是国家人”,即是这种思想的反映。二是不利于鼓励先进和调动广大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人民助学金是依据学生提供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评定的。多年来,在评定人民助学金时,存在着平均主义思想,人民助学金的使用与学生的表现相脱节。有不少学生认为人民助学金是国家应该发给的,领取了人民助学金,学习不努力,不求上进。甚至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成绩差的学生照样享受人民助学金。三是不利于促进学生思想、品德健康成长。评定人民助学金主要是依据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对学生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表现考虑甚少。因此,政治上不求进步,思想品德表现一般的学生也能享受人民助学金。而且,对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学校又难以调查清楚。此外,不少地方和学校评定人民助学金办法不够合理,管理上存在混乱现象。针对现行人民助学金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广泛征求意见,我们拟定了改革方案。现简要报告如下: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一)改革国家对高等学校学生“包得过多”的状况。除考入师范和一些毕业后工作环境特别艰苦的专业的学生,由国家供给膳宿并免收学杂费外,其他学生在学习期间的生活费用原则上都应自理。
(二)对思想品德和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给予奖励,激励广大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德、智、体全面发展。
(三)保证经济确有困难而努力学习的学生能得到必要的资助,使其完成学业。
(四)促进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去,为四化建设积极努力工作。

二、改革方案
经多次反复研究讨论,拟将人民助学金改为奖学金制度和学生贷款制度。
(一)奖学金制度奖学金分为三种:⒈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分三个等级: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5%评定,每人每年三百五十元;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10%评定,每人每年二百五十元;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10%评定,每人每年一百五十元。⒉专业奖学金:用于考入师范、农林、体育、民族、航海等专业的学生。分三个等级:入学第一年,一律享受三等专业奖学金,每人每年三百元。从第二学年开始,按学生人数的5%评定一等专业奖学金,每人每年四百元;按学生人数的10%评定二等专业奖学金,每人每年三百五十元;其余85%仍享受三等专业奖学金。⒊定向奖学金:用于立志毕业后到边疆地区、经济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工作的学生。定向奖学金,由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根据计划确定的名额设立,一律从有关地区和部门的预算外资金或自有资金中开支。定向奖学金的标准和办法,可参照专业奖学金的规定拟定,并报经上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为了便于学生有计划安排生活,各类奖学金按月平均发放到个人。
(二)学生贷款制度为了帮助部分确有经济困难、不能部分或全部解决在校学习期间生活费用的学生,实行由中国工商银行提供低息贷款的办法。⒈申请贷款条件及金额经济确有困难、学习努力、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纪律的学生,根据实际需要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和银行审核批准给予贷款。最高贷款限额每人每年不超过三百元,按月平均发放到贷款学生。⒉发放贷款的控制比例每年发放学生贷款,按最高限额每人每年三百元计算,严格控制在本专科学生人数的30%以内。⒊贷款偿还办法使用贷款的学生毕业后,由其所在工作单位一次垫还给发放贷款的单位。见习期满后,五年之内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逐月扣还。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保证工作五年以上者,经学校和银行审查批准,可以免还所借贷款:(1)学生毕业到中等学校或初等学校任教;(2)学生毕业到边疆地区、老区、经济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山区工作;(3)学生毕业到条件比较艰苦的行业的基层单位工作。批准免还的贷款数额,从国家核定给高等学校的事业经费预算中补偿银行信贷。学生偿还贷款,只还贷款原额。银行按低利率计算的利息,由学校从国家核定的高等学校事业经费预算中支付。⒋学生贷款资金来源和管理由中国工商银行提供的学生低息贷款资金,列入国家信贷资金计划。高等学校设立学生贷款机构,代表工商银行负责发放学生贷款和还款的具体管理工作。

三、改革人民助学金制度,实行奖学金和学生贷款制度的步骤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的要求,改革人民助学金制度,实行奖学金制度和学生贷款制度,今年先选择一部分条件较好的高等学校在招收的新生中进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经与各方面交换意见,今年试点院校方案已经商定,目前正在抓紧进行试点准备工作。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