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含有苏丹红(一号)食品检验监管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40:18   浏览:86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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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含有苏丹红(一号)食品检验监管的紧急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加强对含有苏丹红(一号)食品检验监管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圳、厦门、宁波、珠海检验检疫局:
2005年2月18日,英国食品标准署就食用含有添加苏丹红色素的食品向消费者发出警告,并在网站上公布了亨氏、联合利华等30家企业生产的可能含有苏丹红(一号)的419种食品名单(请登录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下载),并下令召回所有上述食品。有关研究表明,苏丹红(一号)具有致癌性,欧盟禁止苏丹红(一号)作为色素添加剂在食品中使用,我国也禁止使用。为此,请各局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进口食品,特别是原产于欧盟的食品开展苏丹红(一号)项目检测,对含有苏丹红(一号)的食品一律禁止进口。
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对近期已进口的可能含有苏丹红(一号)的食品或原料进行清查。属生产领域的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合清查;属流通领域的与工商部门联合清查。发现上述名单中的食品立即按规定处理。
三、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管,对食品中使用苏丹红(一号)的情况进行检查,加强监督抽查检测,严把厂门,禁止含有苏丹红(一号)的食品进入流通领域。
四、对出口食品,要进行苏丹红(一号)检测,对含有苏丹红(一号)的食品一律不准出口。同时要加强对出口食品生产过程监督管理,禁止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使用苏丹红。
五、对苏丹红(一号)检测,可参考欧盟检验方法(请登录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下载)。如有技术问题可与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联系。电话:010-85771629。

国家质检总局
二〇〇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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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与法治国家

郑治虎


行政诉讼通常是法治国家保护公民免受强大国家机器压迫而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同时又是法治国家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本文试图就行政诉讼与法治国家的关系,以及如何加强和完善我国行政诉讼法展开讨论,以期为行政诉讼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性提供一个理论依据。
一、 行政诉讼的概念及其产生原因
行政诉讼是适应现实社会迫切需要由权威、公正的司法机关对不法行政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予以司法救济,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一种司法程序。行政诉讼具有多重性质: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行政救济制度;行政责任制度;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等。
其产生原因是: 行政机关是行政执法的主体,它和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机关可以依靠自身的力量强制行政相对人接受和服从行政管理,而不必也无须借助行政诉讼来实现行政机关所代表的国家意志,反之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被支配和服从的地位,其合法权益往往易受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侵犯。由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一种从属地位,而行政机关则不仅处于支配地位,而且还拥有来自于全社会的影响力或支配力,这就使行政机关有可能凭借它所拥有的支配力或影响力,使相对人服从于行政机关的权势,因此行政相对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免受行政权的侵害,并在受到侵犯时能及时予以有效救济迫切需要由独立于行政机关之外的司法机关 ,通过公正、权威的适用法律来审理行政案件并作出相应的判决,以保障和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正是为了满足行政相对人的这一合法的要求,并且经过一个艰难曲折发展的过程而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二、 法治国家及其实现条件
法治国家是一个复杂的概念,是与专制国家相对立的,它既是指一种治国的思想体系,又是指一套治国的方式、原则和制度,还是指依法治国所形成的一国理想的社会状态。通常又分为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国家和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国家,前者就是依法治国,要求国家机关的一切活动都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后者是指良法治国,不仅要求国家机关依法活动,还要求宪法和法律必须是民主、自由、平等、正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和效益的完美结合。
为实现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国家创造条件,我们首先必须培养公民的现代法治精神,它至少包括以下几个观念:
第一、 善法恶法观念:以正义为标准,我们可以这样认定,即如果一部法律以正义实现为追求,该法便是善法,舍弃了正义的标准,便是恶法。恶法不为法,人人有权予以抵抗。当一个社会中的人们普遍掌握了判别法律正义与否的标准并且具有抵抗恶法的意识,该社会的法律制度也就具有了去恶从善的内在活力,满足了实质法治的最低要求。
第二、 法律至上观念:该观念要求消除特权,立法者和统治者守法,法律是全体民众的主人,不论其权力大小和地位高低;反之,如果公众心目中的认同的最高权威不是法律,而是权力或宗教信仰等其他东西,那么这个国家就肯定不是法治国家。在凡有权力高于法律的地方,法律都是随执掌权力者的意志被随意塑造的,都是人格化的,没有理性而且多变,连形式法治都不能实现。
第三、 权利文化观念:天赋人权是近代启蒙思想产生以来人们追求人格独立、身份平等和行动自由的必然结果和普遍共识,而权利文化观念则是其中应有之义。它首先表明公民有权主宰国家,国家以保证公民主人地位为义务,其次还表明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通过宪法和法律同意让渡的部分权利,为公民更好地行使权利服务,如果权力行使背离保障公民的宗旨,公民有权通过法律改造之。
为实现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国家创造条件,我们还必须在制定具体的宪法和法律等国家基本制度时坚持如下的现代法治原则:
第一、 分权制衡原则:任何权力如果不受到控制就会走向专制和腐败,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而控制权力的最好方法不外乎权力分立和以权制权。只有在法律上确定这样的制度和原则,才能实现权力之间的相互牵制,而不是权力破坏法律。
第二、 权力与责任相统一原则:不论哪种权力主体,只要其启动了权力,就应当为其预设责任,以防止其滥用权力或不履行义务。
第三、 司法独立和中立原则: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司法的判断性要求它排除干扰与利诱,保持公正与纯洁,不偏不倚地依既定规则办事,即保持独立和中立。另外,由于司法权是国家权力中的终极性权力,它对争执的判断和处理是最后和最权威的,这必然要求它代表着社会公正,如果不能保持独立和中立,司法公正就会受到怀疑,社会公正也就荡然无存,而没有了社会公正法治国家也就不复存在。
三、 行政诉讼对于建立法治国家具有重要作用
1、 行政诉讼通过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民主意识增强了人们对恶法的抵抗精神。
行政诉讼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一个学习民主、提高民主观念的有效途径。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诉讼,它通过官民同在法庭上争论是非曲直,平等地接受和服从判决,把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行政相对人双方之间不平等的地位改变为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双方完全平等的地位,这就有助于打破"官贵民贱"、"官治民"、"民不可告官"的旧观念,培植全体社会成员民主意识。只有全体社会成员具有了平等的民主意识,他们才会敢于和恶法作斗争。
2、 行政诉讼通过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强化了人们的法律至上观念。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法律则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他们的效力要高于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同时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行政诉讼的建立正是依据这一原理,审判机关通过进行司法审查,对与宪法和法律相冲突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予以撤销或不加适用,对于违宪或者违反法律的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制裁,向全社会庄严宣告宪法和法律的崇高地位。
3、 行政诉讼通过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了公众权利文化意识的觉醒。
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功能是保障公民权利、自由的充分实现。它通过审判机关受理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诉讼,并适用严格的司法程序对行政案件作出审理判决,公正合理地解决行政争议,为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权威的司法保障;在具体的行政诉讼制度中,通过专家辅助证人的设置,使得公民在行政诉讼中遇到专业性问题可以请专家到法庭作证或接受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通过对举证责任的分配 ,举证时限的最后期限及取证限制作出的有利于原告的规定 ,充分体现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显然,这些规定,对于唤醒公民的权利自我保护精神,都会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
4、 行政诉讼通过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贯彻了分权制衡原则。
行政诉讼就其实质来说是司法权依据立法权来制约行政权。当行政相对人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各种违法失职的行政行为向法院起诉时,法院通过适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并依据严格的司法程序,审理行政案件,实现对行政权力的有效司法监督,促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政,充分体现了立法权力、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的相互分立和牵制。
5、 行政诉讼通过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并使其承担行政责任,贯彻了权力与责任相统一原则。
按照行政诉讼制度的规定,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不仅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而且,一旦败诉行政机关及其主管人员还要承担行政责任,这就能促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政,慎重行使手中的权力,有清醒的责任意识,从而提高行政活动效率和质量,克服或减少行政方面的官僚主义,促进为政清廉。
6、 行政诉讼通过独立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审判行为贯彻了司法独立和司法中立原则。
行政诉讼制度产生的本身和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充当被告,证明了司法机关已经独立于立法和行政机关之外。另外,行政诉讼制度通过赋予法院传讯政府官员出庭作证和对违法行政予以制裁的权力,明确表明司法机关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在行政诉讼中,还通过回避等制度保证法官的中立地位。
四、 只有法治国家才会产生真正意义上的行政诉讼
从世界范围来看,行政诉讼制度尽管其表现形态、发展程度有差异,但作为一项诉讼法律制度,它的出现并非偶然,而是到了近现代社会国家权力日益分化的情况下才出现的。并且以解决行政争议为已任的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只有在法治国家观念逐渐深入人心的历史条件下才具有现实可能性。
1、 以宪政为核心的法治国家的政治体制是行政诉讼制度建立建立和发展的首要因素。因此,如果说在"朕即国家"的奴隶、封建专制的政体下,或许还有行政(实体)法律规范的话,那么在那时,就绝不可能有以行政诉讼法律规范为基础的行政诉讼制度的存在。十七、八世纪,资产阶级在反封建的民主革命胜利后实行分权制衡,司法独立、代议民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法治国,并颁行宪法,建立了完全不同于中世纪王权政治的法治政府和有限政府,这就使国家行政权力同其他国家权力的制衡关系和政府同人民的平等关系固定化、法制化,使行政权力受到司法机关的制约;政府受到人民的监督,从而为国家承受行政诉讼提供了政治基础。
2、 法治国家中健全的国民人格为行政诉讼制度建立奠定了人身基础。同政治体制相比较,人身因素是行政诉讼制度建立和发展更为基础、更为深刻的因素。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不仅奴隶生产和生活而且奴隶的人身都直接完全地依附于奴隶主,奴隶无任何自由、权利可言,不具备独立的人格,因而不可能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在封建时代,农民虽有一定程度的人身自由和权利,但由于仍被束缚在地主的土地上,同地主之间还有牢固的人身依附关系,而地主又依附于国王,在这种"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士之滨,莫非王臣"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中,除了皇帝之外,不存在第二个独立的人格主体。因而在奉行自然经济或产品经济,商品经济极不发达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客观上不存在产生行政诉讼的人格主体。而在资本主义时代,不仅个人摆脱了传统的人身束缚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而且随着商品经济的日益发达,一些企业也成为独立的法人主体,从而不可避免的与国家这个传统主体发生矛盾、冲突和争议,并迫切需要确立相应的法律机制予以协调和平衡,这就为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客观的土壤和内在的动力。
3、 法治国家中的法治与分权理论是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思想文化基础。法治和分权理论的传播,是行政诉讼制度赖以建立和发展的思想文化条件。法治的基本含义就是一切掌握国家权力的机关和官员,既统治者或管理者都须守法,受制于法,也就是以法制权。由于国家立于社会之上,它与公民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实行法治意味着国家和公民同受法律的约束,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皆受法律的制约,而不允许任何一方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律面前任何人、任何机关其地位是平等的,因此,讲法治,首要的是以法制权,这是法治的重点和要旨。以法制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政府行为受法律约束,政府违法行为受司法追究。这种以法治国的思想为行政诉讼制度的确立提供了理论基础。 司法权与行政权相分离,以司法权制约行政权,这是权力分立和权力制约的一项重要内容。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正是以司法权制约行政权,实现权力分立和权力制衡的一种具体手段和途径。
五、 如何改进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以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
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还很不完善,还远不能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按照前文所述的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在笔者看来至少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完善。
第一, 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权所指向的对象不是特定的当事人,而是一定范围或区域内的不特定的多数人。本来行政权只是一种执行法律的权力,在现代行政法的制度下,行政权得到了扩张,还拥有制定法律法规的权力。原先的依法行政,所谓法指的是议会制定的法律,立法权属于议会,现在却向行政机关转移, 在我国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有权制定部门规章,省级政府和较大的市的政府有权制定政府规章。这些即属于行政立法,都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范畴。
在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法框架下,法院对行政权的监督仅限于对具体行政行为,并且只能根据行政机关制定的抽象行政行为来审查其具体行政行为,这样起不到审判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作用。所以,必须扩展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应当可以审查法律范畴之外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以及规章以下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权之行使,无论表现为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审判机关都可以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监督以决定是否加以适用。只有如此才能真正体现体现权力制衡原则,满足法治的要求。
第二, 关于与行政复议的冲突的解决
1990年我国在政府内部建立了行政复议制度,即在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设立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公民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这里所谓的行政复议机关,在大多数的情况下指的是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少数情况下指的是各级政府。通过该制度,一些具体行政行为被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排除,还有一些具体行政行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必须经过行政复议。该制度的建立依据或是因为一些政府部门的行政业务具有极高的技术性和专业性,法院没有能力审查;或者因为政府部门行政级别过高如国务院,法院没有资格监督 。
这种行政复议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公民接受审判的权利,侵犯了司法机关应当享有的法律赋予的审判权,破坏了分权原则,与法治国家的目标是背道而弛的。另外,由于行政复议机关隶属行政部门,不具有独立性,是行政机关自己充当自己的法官,其公正性难以保证。因此为符合法治的要求,笔者建议,取消行政复议制度,将其与行政诉讼制度合并,统一由司法机关行使。
第三, 关于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审查
1989年行政诉讼法只是建立起审判机关对行政权执法活动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审查,由于现代行政权拥有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行政权的行使除了其合法性以外,还有一个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的问题,而对于广泛存在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的问题法院却无权审查,这显然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一大缺陷。
  如前文所述,现代法治是指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即良法之治,它以追求社会正义和公正为目标,它要求司法机关在作出裁决时,不仅考虑行为的合法性,还要求考虑合理性,并且赋予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以保证最终判决的合理,因此只有在行政诉讼中增加对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审查是才能符合善法之治的法律精神。

参考文献:

知识背景·读书·法学教育
——读梁治平等《我的大学》(注1)

贺胤应


梁治平等人写作的《我的大学》,我早就垂涎已久。无奈囊中羞涩,一直停留在在书店里翻阅的状态。然而,幸运之神还是眷顾了我,终于在中法图西安分公司开张之际以优惠价购了进来。记得书是星期五早晨买的,至第二天下午时,已经全部读完了。真切地体会了一次什么叫“一口气读完”,这种经历于我极为罕见。读完这本书,让我这个在大学里发表了几篇论文的有点沾沾自喜的人,感到万分汗颜;同时,也颇有几分遗憾及与此书相见恨晚的感觉。如果这本书能早点出版,且我能早点读到,或许我的大学会是另一番模样。现在,读到了,有点迟,但还能弥补一下。毕竟大学还有多半年,这多半年,应该不会再“浪费”了。
《我的大学》是西南政法大学(50周年校庆)学子学术文库中多部作品的“自序”的结集,是关于大学、关于西南政法学院的“集体记忆”。换句话说,是西南政法大学毕业生中成功者的人生和学术的回忆录。这些回忆录基本都从大学入校后写起,写大学的生活和学习,写怎样与学术有心或无心的接触,写怎样在学术上取得硕果累累,等等,直至现在。阅读这些情真意切的回忆性文章,一方面,能使我们这一代人更清晰地体察上一代人求学和成长的艰难和坎坷,感受一位学者甚或“大师”级人物在思想和知识求索道路上艰辛与快乐。另一方面(也是颇有意义和重要的一方面),通过品味、反思甚或联想,思考中国的法学教育、法学学习及其它可能思考也应当思考的问题,这也是本篇书评要探讨的问题。

记得刚刚接触法学,就有教法理学的老师告诉我们,要学好法学,必须得有很好的哲学社会科学知识背景;后来,一位有点激进思想的老师甚至还说“从法学到法学是一条‘死路’”。这些中肯的经验之谈,许多同学都不以为然,大都左耳朵进,右耳朵出;即使不“出”,也留在脑海里发霉了。我似乎也患有这种毛病。梳理完这些学者甚或“大师”级人物人生和学术发展的轨迹后,我确信我犯了一个十分严重的甚至可能使自己人生理想破灭的错误:对哲学社会科学的学习太不重视了;大学三年,读的哲学社会科学论著太少了。这些学者甚或“大师”级人物虽然都术有所攻学有专长,但同时都具有一定甚或扎实的哲学社会科学知识背景,这种知识背景或为哲学、或为文学、或为历史、或为经济学等。例如,田平安读中学时的梦想是当一个作家或做一个能言善辩的哲学家,高考填志愿时也毫不犹豫地选择了中文专业和哲学专业(第36页,本文所注页码,无特别说明者,均出自《我的大学》);江山在哲学方面有很高的天赋,上大学前就已经写了一部二十余万字的哲学论著(第52页);李浩因“中文基础还不错”,本科读的就是汉语文言文学专业(第84—85页);卓泽渊也称他中文学习的相当不错(第201页);赵万一本科阶段学习的是经济学,具有较为扎实的经济学专业基础(第226页);程燎原也自小酷爱历史,高考第一、二志愿分别填报了武汉大学和华中师范大学历史系,不料却被西南政法学院录取(第287页),等等。另外,基于兴趣的原因,书中的许多作者当初在选择法学时显现出或多或少的不情愿性或意外性,但入了“法门”,既来之,则安之,这种因为兴趣而形成的知识背景则为他们在法学领域“建功立业”创造了有利条件。联系到这些学者目前在中国法学界所取得的杰出成绩,我们似乎可以说,法律学者要想在法学研究方面有创造性的突破,就必须得具备一定甚或扎实的哲学社会科学知识背景。
通过进一步考察,我发现,这些学者甚或“大师”级人物之所以具有一定甚或扎实的哲学社会科学知识背景,除了兴趣这一至为重要的因素外,似乎就只有一条路:读书,勤奋的读书。书中的许多作者都是这样过来的。顾培东说:“作为彼时西政研究生的一员,三年期间,我不敢有丝毫的疏懒与懈怠,读书和写作构成当时生活的全部内容”(第262页);从小就喜欢读书且有点读书“狂”的舒扬更是认为:“一个喜好阅读的人,如果不去上学,肯定是一种巨大的损失”,他把读书和读书的过程视为自己生命的年轮(第274—286页);张卫平也谈到许多同学“学习的劲头是如此之大,疯狂阅读各种书籍”(第139页);李少平当时“找来一切可读的书来看”,认为“一本好书,就是世界上最好吃的东西”(第94页);其他人,如舒扬提到的读书最用功的叶峰、江必新、夏勇(第284页),读书读的没有星期天甚至达到忘我境界的潭世贵(第296页)等都让我由衷地敬佩。此外,结合当时的历史背景,我们知晓,政法学院都属于灾后重建,可读的法律书籍少的可怜,可以推测,他们当时读的书在类型上来说主要是哲学社会科学书籍。
前辈们读书如此用功,然而,今天的法学院学生却由于种种原因很少读书了。笔者今年五月有幸参与了所在年级的一次学生综合状况问卷调查的策划、统计和分析工作。发现大学三年来,全年级近600名学生中竟然有23%的学生没有读过一本法学著作(教材除外,下同);52%的学生读了1—3本法学著作;15%的学生读了3—6本法学著作;6%的学生读了6—9本法学著作;4%的学生读了9本以上的法学著作(注2)。 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阅读自己本专业书籍的情况都如此糟糕,对于其它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书籍的阅读就更不敢想了。
法学院学生读书少甚或不读书,有两方面可能的原因。一是从来不喜欢读书;二是没有时间或顾不上读书。关于前一种原因,我认为发生的概率十分低。首先,一个能考入大学的学生,足以证明其智力不低,对学习有一定兴趣,不会不喜欢读书。其次,自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以来,法律专业日益火暴,报考的学生逐年增多,法律专业的录取分数线也水涨船高,如笔者所就读的学校,虽属二本,但招来的学生大多都上了一本分数线。因此,就高考这一标尺来衡量的话,法学院学生的素质明显高于其它同类专业(如中文、历史等),从这一点言,法学院学生甚至比较喜欢读书。关键是后一种原因。法学院学生没有时间或顾不上读书,他们的时间都“消费”在什么事情上了?每一位对当下中国大学有所了解的人,都会看到这样的现象。许多学生刚踏入校门,就被各种各样的过级过关考试吸引了过去,形成:大一开始考计算机,大二开始考英语四六级,大三大四开始复习考研考公务员及参加各类职业资格考试(注3)。 同时,以期末考试成绩作为唯一标准的且具有实质意义(奖学金)的评价体系,也使许多同学在很大程度上继续沿用高中阶段的老一套学习进路,抱守残缺,仅局限于上课、读教材、考试突击复习、争取分数,视野得不到扩展。大学标榜的是一种素质教育,实则仍然是一种变化了形式的应试教育。这一点,全国的大学和法学院基本是一样的。在应试教育的体制下,学生疲于应付各种考试,读书自然没有时间。前面关于读书的调查情况在许多大学都存在,有的甚至比这更严重!
法学院学生读书少甚或不读书,产生的直接后果有二。
首先,法科学生人文素质的下降。人文素质怎样获得,除了学校设置的课程教育,在很大程度上主要靠读书,尤其是读哲学社会科学方面的书籍。现在,法科学生很少或根本不读这方面的书籍,知识面自然狭窄,人文素质必然不高,进而,会影响到法律人的整体素质,这对我们建设法治十分不利。众所周知,在西方诸法治国家,法律人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有十分高的收入、社会地位及威望,是名副其实的社会精英。近年来,许多学者也大力呼吁应提高中国法律人的收入、社会地位及威望,这种要求是正当而且必要的,也是我们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的一环。但问题是,我们的法律人们是否具有那样的“素质”去获得较高的收入、社会地位及威望。在一个公平透明的社会里,一个人的能力与他所工作的地区的发达程度及他在这个地区中的社会地位一般是成正比例的。
其次,法学研究生素质的下降。近年来,研究生素质下降,学历贬值,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法学研究生也不能例外。法学研究生素质下降的根由在于本科生素质的下降,两者是前后相关的联系。由于本科阶段学习的教条和知识面的狭窄,使得许多在本科阶段学习较好的学生考上研究生在研究生学习阶段呈现出一种类似经济学上所说的“后发劣势”(注4), 即以前那种学习路径不再起作用,迫不得已而更加着迷于他专业里的那一亩三分地。于是,学问不是越做越深,而是越做越僵化,越没有潜力。进而,为完成所谓的科研任务,掏钱发表论文成为时尚(注5)。
鉴于此,我认为,并呼吁。
第一,改革现有的法学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大学四年,应该拿出一年半的时间来开设一些少意识形态性而多科学性的哲学社会科学方面的课程,如哲学、经济学,政治学等,通过一年半的时间,培养起法科学生基本的哲学社会科学常识,法学专业课则开设在余下的两年多时间里。
第二,要充分重视就业难对大学生学习的影响,减少以至根除学生中急功近利的心态,形成一种读书,静心读书,读自己喜欢书的氛围,让大学生在读书中获得乐趣。

历来,能对读书及教育问题谈四说三者,非资深之辈莫属。而我,又何德何能,明知故犯,岂不冒天下之不韪。所以想说,理由有二。一是作为一名正在接受法学教育的的学生,我对法学教育之现状有切肤之察,我更理解作为一名法科学生最需要什么。二是应该感谢《我的大学》,通过阅读及产生共鸣,使我终于鼓起勇气将心中积蓄已久的东西写出来。但就这本书而言,仍然有两点遗憾。一是作为回忆录,尤其是非专业作家撰写的回忆录,容易犯一个错误,即对回忆中的人和事往往流于过度的夸张和赞扬,使原来真切的事实变了味。在阅读一些文章的过程中,我不时会感觉到,似乎当时每个人都是“拼命三郎”,都很用功。多次翻阅之后才在舒扬的文章中释了惑,当时也有学生“平日不怎么认真读书,考试前就临时抱佛脚居然也能像模像样地混过去(第285页)”。其次,因为是人生和学术的回忆录,一些文章完全成了学术观点的堆彻,《老师栽树,学生乘凉》就存在这样的问题。因没有读过作者写的论文,读起来就颇有点困难,有一头雾水的感觉。然而,瑕不掩瑜,这本书还是值得称道。对于生活在今日僵硬教育体制下想学点东西的莘莘学子来说,十分值得一读;对于关注中国大学教育、法学教育及其改革的人来说,也颇值一读。
注释:
(1)梁治平等:《我的大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8月版。
(2)李永宁执笔:《关于法学一系2001级学生综合状况系统问卷调查的总结报告》,2001年9月, http://www.nwupl.edu.cn/xwfb/subSite2596/program14340/15182.htm
(3)这里一个对比似乎更能说明问题。张卫平谈到“有一段时间,端着饭碗,看看教室、食堂红砖墙上张贴的各种像‘大字报’一样的文章,也是一种享受……这些文章无疑构成了当时大学的一道风景线(第141页)”。今天的大学校园里,各种各样的培训海报、招生广告也构成了一道风景线。尽管时代不同了,这种对比却颇值我们思考。
(4)杨小凯:《后发劣势》,载张曙光主编《思考变迁—经济演讲录》,郑州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版。
(5)余杞:《研究生的论文》,载《读书》,2004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