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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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05年)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安委办字【2005】2号

关于切实做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中央管理有关企业:


  2月14日,辽宁省阜新矿业集团公司海州立井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13人死亡,1人失踪。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中央领导同志极为重视,立即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遇难人员,认真查明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工作;要求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十届人大三次会议、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即将召开,为切实贯彻1月17日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及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指示,真正牢固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扎扎实实做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确保 "两会"期间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做好"两会" 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和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增强政治责任感和社会使命感。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做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安排部署,在"两会"前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门会议,研究和部署"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并加大力度落实解决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责任制,认真落实各项防范措施,认真吸取辽宁阜新"2.14"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教训,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扎扎实实做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

  二、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作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区要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作用,积极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安全生产标准,正确处理生产与安全的关系,坚决反对"重生产,轻安全"的思想,严禁超能力、超负荷组织生产。第一,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各类关键设备要根据需要进行检修和维护,对带病运行的设备要进行修理和更换,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生产工艺和设备要坚决予以淘汰。第二,要集中精力解决以往安全生产工作中遗留的各种隐患,从措施、资金、人员等方面保障隐患整治的进行,把各类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第三,认真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活动。要结合春季安全生产的季节性特点,组织和发动职工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第四,要组织各级管理人员及重要岗位的作业人员和春季新上岗人员进行针对性培训,加强事故防范意识,提高预防事故的能力,防止生产过程中劳动纪律松懈、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等现象造成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第五,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三、加大监管监察力度,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监察,专门组织力量对安全生产重点部位进行全面的检查。对薄弱环节研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对以往发现的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整治情况要逐项落实,同时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

  一是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产煤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各煤矿企业及各级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6号),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立即开展全国范围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督导,深入开展瓦斯集中整治;加强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煤矿生产行为;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大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力度。

  二是全面加强"两会"期间的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力度。公路、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监管部门要做好对各种运输工具的安全检查,严厉查处车辆、船舶、飞机带隐患运行,坚决打击超载、超速、酒后驾驶、无照驾驶、疲劳驾驶、农用车非法载客上路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防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进站上车、上船、上飞机。民航安全监管部门还要认真检查飞行员训练和执勤标准的执行情况,坚决杜绝超时飞行现象,加强适航和机务维修管理,强化空管运行管理和空防安全工作。

  三是切实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防范。要组织力量认真检查公园、旅游景点、车站、码头、机场、商场、影剧院、歌舞厅、宾馆饭店、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状况,查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防火应急预案是否切实可行;对不具备安全条件,违章经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要坚决予以停业整顿。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要安排足够的力量,维持好公共秩序,确保安全。要对各类游乐设施和交通运载工具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及时排除事故隐患,确保游乐设施和交通运载工具安全运行。举办群众性活动,必须做到"谁主办,谁负责安全",并制订严密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万无一失。

  四是要认真检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情况。各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认真按照《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等规章,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要坚决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井,严厉查处已经取缔关闭又擅自恢复生产的非煤矿山违法行为;要继续整顿尚未验收的非煤矿山,对验收后安全管理严重滑坡,发生了重、特大事故以及安全评估确定为D类的非煤矿山要坚决停产整顿,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标准的,要依法关闭。同时,要对2004年以来历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查出隐患的整改治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复查,对尚未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要查清原因,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要加强对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各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19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字〔2004〕4号)的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认真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字〔2005〕1号)的要求,下大力气研究制订安全防范措施,严防事故的发生。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经营单位的监管。对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各环节进行全面检查,做到不留盲点,不留死角。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坚决予以取缔,对关闭或转产企业存留的药料、成品、半成品要妥善处置。要对民爆器材单位进行严格检查,严厉查处私藏雷管、炸药等爆炸物品的非法行为。要严防各类危险化学品和民用爆炸物品造成的重、特大事故。

  四、加强值班工作,做好各种应急防范准备

  "两会"期间及前后,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调度值班和领导干部值班制度,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同时要针对实际情况,对可能出现的重、特大事故和险情做好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救援期间的职责,确保救援物资充足和救援措施得力。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坚守工作岗位,在此期间原则上不得出访、出差;一旦发生险情或事故,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险和妥善处置,并按程序、按时、如实上报。各省(区、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将本地区各类伤亡事故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传真:010-64234662、64463292;联系电话:010-64214078)。

  

  二OO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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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2012年10月11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利用视频监控设备和技术,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部位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处理的系统。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合法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发展改革、财政、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信息化、质监、电力、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社会公共安全的需要,会同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设规划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并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九条 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一)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的要害部位;

(二)电信、邮政、金融单位的要害部位;

(三)研制、生产、销售和储存危险物品单位的要害部位;

  (四)能源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等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单位的要害部位;

(五)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城市的街道、地下铁路、轻型轨道的要害部位;

  (六)重要科研单位、学校和幼儿园、医院、旅游景区、公园、机场、码头(港口)、边境口岸、车站、停车场的要害部位;

(七)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客运车辆和客运轮船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的要害部位;

  (八)文化体育场所、广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会展场所、市政地下通道、步行街的主要公共通道和出入口;

  (九)大中型商业网点、大中型餐饮场所、影剧院、娱乐场所、旅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主要公共通道和出入口。

鼓励和支持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在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外的场所和部位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第十条 下列场所和部位禁止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一)医院、疗养院等医疗机构的病房;

(二)旅馆、宾馆的客房,娱乐活动场所的包房;

(三)集体宿舍房间;

(四)公共化妆间、试衣间、更衣室、休息室;

(五)公共浴室、公共卫生间;

  (六)金融、保险、证券机构等可能泄露个人信息的操作部位;

  (七)选举箱、投票点等附近能够观察到个人意愿表达的部位;

  (八)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和部位。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架设管线或者安装其他设施,不得妨碍已合法安装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确因特殊情况的需要不能保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可以重建或迁移该系统,但应当保证重建或迁移后的系统能够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城市的主要出入口、广场和重要路段、重要交通路口等公共场所和部位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由政府组织建设和维护,所需费用列入同级政府预算。

  在前款以外的场所和部位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由所有者与使用者约定建设、使用的责任主体;没有约定的,由场所和部位的所有者负责。

  第十三条 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其所在的建筑物属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技术要求。建设单位根据监控目的、范围和功能的不同,可以采用不同等级的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选择合格的产品以及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和维护单位。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向建设单位指定与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相关的产品以及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单位。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自系统建成并试运行30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单位应当自系统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系统设计技术方案、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的有关材料。

  备案可以通过信函、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

  公安机关受理备案之日起15日内,应当实地查看并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十八条 需要拆除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有关设施、设备的,拆除单位应当在拆除前7日内通知所在地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理信息系统的存储资料。

  第十九条 在公共场所和规定的部位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采集设备的位置及采集范围应当符合系统设计的技术要求,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章 维护与使用

  第二十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由使用单位自行维护,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维护。

第二十一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维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运行维护、安全检查、应急处理制度;

(二)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存储期不少于15天;

(三)对信息资料的录制人员、调取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以及去向等情况进行登记;

(四)定期检查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立即修复。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阻碍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及其信息资料;

(二)盗窃、损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设备;

(三)删改、隐匿、毁弃留存期限内图像信息的原始记录;

(四)擅自改变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设施、设备的位置和用途;

(五)非法传播、复制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

  (六)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向境内外组织、个人提供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

(七)其他影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发现涉及公共安全和其他可疑的违法犯罪行为信息,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需要,可以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资料。

  第二十五条 司法机关因执法工作需要,可以查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需要复制或者调取有关信息资料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司法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 具有突发事件调查、处置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可以查阅、复制或者调取有关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

  第二十七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确认,社会组织、个人确需查阅、复制或者调取有关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的,公安机关应当提供。

  第二十八条 查阅、复制或者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资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

(二)出示工作证件;

  (三)出示批准文件;

  (四)履行登记手续;

  (五)遵守使用、保密制度。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和信息资料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三十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为侦破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提供关键证据和线索或者有其他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未建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建设;逾期未建设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和相关设备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拆除;拒不拆除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置户外广告、架设管线或者安装其他设施妨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要求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拆除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所在地公安机关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造成危害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要害部位是指财务室、危险品储藏室、贵重物品存放室、保密室、主要公共通道和出入口等容易发生危害公共安全事件的场所和部位。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某些地方的乡镇机构改革缘何能“游戏”国务院

             杨涛


“从表面上看,乡镇机构是减少了,但精简的目标并没有达到,财政开支也并未减少”。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组织研究室主任赵树凯表示,有些地方,改革没有任何真动作,基本上是文字游戏,精简工作都落实在给上级的汇报材料中。(《新京报》2月20日)
民间有一句俗话形象地反映一些乡镇欺下瞒上的做法,“一级一级骗,从乡骗到县,一直骗到国务院”。这句话用来形容某些地方进行的所谓乡镇机构改革,同样非常贴切。赵树凯的研究结果就表明,机构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减少财政开支,但是从现在的情况看,这个目标大打折扣,有的甚至南辕北辙。但是从他们给上级和中央的汇报材料来看,却是形势一片大好,汇报材料与现实情况是两重天,以至到中央的一些情况严重失真,给宏观决策带来巨大危害。某些地方就是这样用文字“游戏”了国务院。
乡镇的机构改革,是由中央定下总体思路,但具体方案则是由乡一级政府拿出,他们端盘子,如同一部电影的制作一样,他们是总策划;而县一级政府则是认可有关方案,定下盘子,是这部电影的导演;更上一级政府则是监督和审查方案的可行与合法,他们是批准电影上市的审查人;而乡镇辖区的群众,则是这部电影的观众,电影的好坏是由他们来品尝。
然而,某些县乡政府为何敢于在乡镇的机构改革弄虚作假,欺骗上级,的确,这里面包涵许多复杂的原因。如赵树凯所说,他们希望“社会稳定”,避免增加一支乡镇干部上访队伍;他们希望保留对口部门,以便能多争取上级的专项资金、项目;同时乡镇本身的扩张冲动强烈,编制约束力极其有限。因此,完全寄希望于县乡政府靠自觉来完成中央的机构改革意图,并不可行,加强对他们的监督是必不可少。而这些文字游戏之所以能一直“游戏”到中央,跟县乡政府的上级政府的失职与纵容也是分不开的,他们与这些县乡政府离得近,能较快和较准确地获取信息,更为重要的是他们负有监督中央机构改革意图贯彻的职责,他们不能不负责任地将这些虚假材料呈报上去。然而,事实上,也许是同样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考虑,也许是任务重、时间紧,他们也要体现自己的政绩,于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将这些虚假材料原封不动地上报了。
电影审查人失职了,导致伪劣电影上市,这是第一道防线失守,但如果这部电影是要面对市场和观众的话,而不像某市委副书记的女儿作主角的电影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强行推销给观众的话,那么观众是二道牢固的防线,观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观众可以用脚投票,让伪劣电影自动出局。可惜,作为乡镇的机构改革的观众??乡镇辖区的群众却没有这个权利,他们不能决定乡镇政府的预算,也无权决定乡镇的人员编制,甚至于他们对乡镇政府在机构改革中的弄虚作假的行为的控告、投诉的渠道都不通畅。换句话说,就是县乡政府出台的是一部政治电影片,他们不需要市场和观众来说话,这部片子是给中央的献礼,当然他们可以当着群众的面来弄虚作假了。
因此,对于制止“游戏”国务院这类事件的发生,我开出的第一个药方便是要强化民众权利的制约,要让县乡的人大来决定乡镇政府的预算、人员编制,必要时还应采取直接民主的方式,让乡镇辖区的群众投票决定;其次,是要严肃追究那些敢于弄虚作假的县乡政府负责人以及失职的上级政府负责人的责任;最后,中央对于乡镇的机构改革要加强调研,重新评估已进行的改革的实效,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再制定因地制宜的政策、措施,一步一个脚印积极稳妥地继续推进乡镇的机构改革。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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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o9928@tom.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