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实施“九大行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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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实施“九大行动”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实施“九大行动”的意见

农发[200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业部决定2006年启动实施“九大行动”。现就“九大行动”的组织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握总体要求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行动等“九大行动”,是适应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客观要求,结合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实际,提出的“十一五”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重点内容,是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战略抓手。实施好“九大行动”,对于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实施“九大行动”,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十六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的各项部署和要求,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认真落实各项支农惠农政策,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根本任务,以发展现代农业为主攻方向,围绕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目标,抓住关键,突出重点,强化措施,注重实效,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夯实新农村建设的产业基础和经济基础,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明确主要任务

  (一)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行动。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以发展农村经济为中心任务,科学规划,集成资源,省部共建,以点带面,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农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显著提高,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以培育主导产业为切入点,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饮水、能源、道路、居住、通讯等条件。着力培育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切实维护农民的民主权益。推动农村公共事业发展,推进农村综合改革。

  (二)实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增强行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保护基本农田,稳定种植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以实施重大粮食项目工程为手段,以主攻单产为核心,着力提高资源保障、物质装备、科技支撑和抗御风险能力,切实转变粮食增长方式, “十一五”期间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达到10000亿斤水平。实施良种补贴和科技入户工程,重点推广10项增产增效技术。实施测土配方施肥等项目,推动科学施肥。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和新一轮沃土工程,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加强主要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和防控,抓好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促进粮食加工转化和运销。

  (三)实施优势农产品产业带促进行动。以《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为依据,遵循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规律,准确把握我国优势农产品产业带所处阶段及其特征,采取综合性措施,全面提高我国农产品竞争力。重点加强黄淮海专用小麦、三江平原水稻、新疆棉花、西北黄土高原苹果、浙南闽西粤东柑橘、桂中南双高甘蔗、东北奶牛、黄渤海出口水产品等8个产业带建设。加大优良品种培育推广力度,切实提高良种覆盖率。加强标准化生产(养殖)基地建设,全面提升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农业标准化水平。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延伸产业链条。加强基地与农户、基地与企业之间的联合与合作。加强农业“七大体系”建设,增强产业带建设的保障能力。

  (四)实施农业科技提升行动。以提升农业科技支撑和引领能力为核心,以提高农产品竞争力为重要目标,促进科研攻关由跟踪模仿为主向自主创新转变,技术推广由注重单项技术应用向系统集成技术应用转变,农民培训由注重数量向数量和质量并重转变。加快农业科技创新,提高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加强农业科技推广,促进农业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农民科技培训,培养农业生产的技术骨干。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提高农机装备水平。加快建设电脑、电话、电视“三电合一”的农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推进农业信息化。

  (五)实施畜牧水产业增长方式转变行动。大力推广健康养殖,重点发展畜牧业养殖小区和规模场户,积极推进水域滩涂资源合理利用,加快畜牧水产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和产业化步伐,使养殖业尽快从单纯追求数量向数量与质量、效益与生态并重的方向转变。加快推广畜禽水产良种,重点建设一批良种繁育场、原种场、资源保护场,培育一批水产良种示范户。加强畜禽养殖小区的规范化建设,建成一批标准化畜牧业养殖小区、水产生态养殖示范区。对养殖生产实施全过程监管。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大力推进畜牧水产业产业化经营。

  (六)实施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加工推进行动。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力争龙头企业集群有大发展,农产品加工水平有大提高,农产品品牌建设有大突破,农业产业化带动能力有大提升。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扶持力度。扶持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完善产业化经营的利益联结机制。完善政策,加强示范,提升农产品加工水平。充分发挥乡镇企业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方面的重要作用。

  (七)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绿色行动。按照质量安全和绿色生态的理念,推进农业标准化,加强例行监测,强化市场监管,建设安全流通渠道,推进农业生产源头的洁净化、生产与经营的标准化、质量安全监管的制度化、市场营销的现代化和经营品牌化,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制修订一批农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设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推进农产品市场体系改造升级,促进农产品安全高效流通。大力培育农产品品牌。深入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

  (八)实施生态家园富民行动。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循环经济理念,以农村废弃物资源循环利用为切入点,大力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循环农业发展,实现家居环境清洁化、农业生产无害化和资源利用高效化。大力普及农村沼气,开发农村清洁能源。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实现农村家园清洁、水源清洁和田园清洁。以村为单元,建立乡村物业。加强农业资源的保护,推动生态产业发展。

  (九)实施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行动。坚持预防为主,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落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切实把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实行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加强重大动物疫情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地按照标准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加强动物卫生执法监督和动物防疫法制建设。加快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稳定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强化科技创新功能,提高我国动物医学领域原始创新能力和集成创新能力。

  三、强化工作责任和实施措施

  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实施“九大行动”的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和落实措施,确保“九大行动”稳步推进,务求取得实效。

  (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各级农业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根据各项行动方案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提出切实可行的落实措施和实施步骤,对各个阶段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进度,每个时期抓什么,都要有明确的要求和有力的保障,要确保各项重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条不紊地向前推进。

  (二)落实工作责任制。按照整体工作部署,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农业部门要具体分解任务,把责任落实到单位和负责人,确保“九大行动”的每项任务、每个环节、每项措施都有人负责抓落实。强化领导责任制,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增强责任感,加大抓工作落实的力度,认真组织完成好本单位承担的各项行动的具体任务,并切实抓出成效。

  (三)精心组织实施。各项行动的牵头单位要精心组织,积极动员技术推广部门、科研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参与行动实施。创新工作机制,形成责任明确、分工合理,密切配合、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整合现有项目、资金、技术和人力等各种要素和资源,以中央投资为引导,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和农业部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共同推进各项行动的实施。建立与行动实施相适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工作督导制度、领导联系点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行动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大胆探索创新。各级农业部门一定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围绕“九大行动”的实施,深入分析新情况,科学把握新特点,创造性提出新思路,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加强调查研究,把握行动要求,明确工作着力点。采取多种方式,认真听取农民的意见,了解农民的真实意愿和要求,坚持为农民办实事,解决群众最关心的重点问题。充分尊重基层和农民的首创精神,解放思想,大胆试验,敢于攻坚,善于创新,积极探索发展现代农业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途径。

  (五)认真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在行动推进过程中,要及时总结交流经验,发现典型,树立样板,充分发挥典型和样板的示范带动作用,放大行动实施的效应。对行动实施取得的成效要广泛宣传,扩大影响,为全面推进各项行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附件:1.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行动方案

     2.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增强行动方案

     3.优势农产品产业带促进行动方案

     4.农业科技提升行动方案

     5.畜牧水产业增长方式转变行动方案

     6.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加工推进行动方案

     7.农产品质量安全绿色行动方案

     8.生态家园富民行动方案

     9.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行动方案

                     农 业 部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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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技术标准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北京市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技术标准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京房地评字(1999)656号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十六号令)合理确定本市非住宅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非住宅房屋拆迁以货币形式进行补偿的评估。
第三条 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包含两部分内容,即房屋区位补偿价和地上物补偿价。计算公式为:
非住宅房屋拆迁价格=区位价格×K1×K2×K3×建筑面积+地上物补偿价
其中K1为容积率调整系数
K2为房屋原用途调整系数
K3为规划用途调整系数,当规划用途为市政府确定市政公益事业等重点工程时取0.7,其它情况取1.0。
第四条 地上物补偿价的计取,按北京市有关规定采取成本估价法,用房屋重置成本结合成新进行计算。
第五条 确定房屋区位价时,首先确定被拆迁房屋所在的区位类别。依照北京市非住宅区位类别图及文字说明确定委估房产区位类别,特别情况可按如下原则处理:
5.1支路比其所在主路(或街道)低一个类别;
5.2两条类别不同的道路交汇的十字路口处,取两条道路之中的较高类别作为其类别;
5.3在类别跳跃地区,可取跳跃的两类及它们之间的区位类别。
第六条 确定区位类别后,估价人员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具体区位状况,在该类别区位价格幅度范围内,确定委估房屋单位建筑面积的区位价格基数。
第七条 根据被拆迁房屋房产证及土地证件所载的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确定现状容积率,并在容积率调整系数表中查取相应的调整系数。违章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计建筑面积;不具备土地证时,按有关划拨文件及征地文件中载明的、与事实相符的土地面积计算。
若不具备以上文件,应委托有关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实测。
第八条 根据行业类别划分表,确定现状用地类别,并在用途类别修正系数表中查取相应的调节系数。
第九条 对房屋单位建筑面积的区位价格基数分别进行现状容积率、房屋原用途和规划用途系数调整,得到修正后的房屋区位价格。
第十条 本标准中的区位价格水平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各远郊区县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方法按本技术标准进行,各远郊区县的《非住宅拆迁作价区位价格表》及《非住宅区类划分说明》由各远郊区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报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本标准由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非住宅拆迁作价区位价格及各类调整系数表(表1-表3)(略)
附件2:非住宅用途说明表(表4)(略)
附件3:北京市城近郊区非住宅区类划分说明(略)
附件4:北京市城近郊区非住宅区类分布图(略)


1999年6月28日

沧州市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


沧州市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

沧政发[2005]5号 2005年3月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权益,履行国家义务,使在本海上搜救区辖区水域范围内遇险的船舶、设施、航空器、石油平台和人员等能获得及时的搜寻救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援救民用航空器方案》等相关法规、规章及《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等国际公约,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上搜寻救助工作是每个海上、航空及辖区搜救成员单位应尽的国际主义和人道主义义务,救助海上人命是海上搜寻救助的首要原则。
第三条 海上搜寻救助工作,坚持管救结合、以管为主,专业与群众、军队与地方、自救与互救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海上搜救中心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以防止船舶污染,防台风,防冰冻和海上救助(以下简称“三防一救)为工作内容,以救助人员为首要目的,具体协调、组织、指挥全市海上搜寻救助工作,并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业务上接受河北省海上搜寻救助中心指导,成员单位由沧州市政府所属各有关部门,驻沧部队及一切有能力派出海上救助力量的有关单位组成。
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黄骅海事局(以下简称黄骅海事局),在沧州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其辖区海域的“三防一救”工作。
沧州市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应服从市海上搜救中心的统一指挥、协调,积极参加搜救行动,做到令行禁止。
第五条 沧州市海上搜救中心的管辖范围为下列A、B、C、D四点顺序连结与海岸之间的海域:
A:歧河口3837'00"N/11730'00"E
B:3837'?00"N/11813'00"E
C:3818'00"N/11848'00"E
D:3818'?00"N/11754'00"E
第六条 海上搜寻救助的对象为:
(一)海上船舶、舰艇发生碰撞、触礁、搁浅、倾覆、火灾、操纵能力受损、失踪、人员落水以及因自然原因使船舶或石油平台、设施上的人员生命财产受到威胁等事故;
(二)航空器由于各种原因在海上坠落或迫降等事故 。
第二章 海上搜寻救助任务的分工
第七条 在本辖区海域执行公务或进行运输生产、捕捞、石油开发、科研等活动的船舶、设施和航空器,收到遇险求救信号或发现海难事故时,应立即将有关遇险信息向市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有义务尽力救助海上人命。
第八条 黄骅海事局、神华黄骅港务有限公司、沧州市黄骅港务局及沧州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所属船舶及相关设施、设备是我市实施海上搜寻救助工作的重要力量,值班救助船要随时准备执行海上搜寻救助任务。
第九条 驻沧空军部队负责本市海域内的空中搜寻救助任务。
第十条 市气象部门应及时向海上搜救中心提供搜寻救助现场的最新气象和海况信息,以保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应在每年年初将海上搜救年度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并按时拨付。
第十二条 市内各有关海上搜寻救助的单位在进行搜救工作时,应服从海上搜救中心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凡需动用驻军飞机参与海上搜救时,应由市海上搜救中心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批准,并由驻沧部队向上级申报或由省军区协调,驻沧部队应积极参与海上搜寻救助工作。
第三章 海上搜寻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市内海岸电台和有关岸台、单位在收到海上船舶、设施、航空器、石油平台遇险或处于危险状态的信息时,应立即向市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第十四条 凡外国籍和香港、澳门、台湾船舶、设施、航空器、石油平台在本市海域内遇险求救或发生海难造成海域污染的,市海上搜救中心应立即向省海上搜寻救助中心报告,并同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 市海上搜救中心在组织协调派出执行搜救任务的各种搜救力量之前,如时间允许应尽可能将海上遇险的船舶、设施航空器或石油平台的基本情况,现场指挥,搜寻区域与搜寻方式及通讯方式向省海上搜救中心作简要说明。
第十六条 海上搜寻救助现场的组织指挥,一般由第一艘到达事故现场的船舶承担,待专业救助船舶抵达后,再转由专业救助船负责现场指挥,但双方一定要衔接好。必要时,可由市海上搜救中心指定现场指挥。
第十七条 搜寻救助船舶、飞机起航前或在开赴事故现场途中,应尽可能同遇险船舶、航空器、石油平台、设施或搜救中心沟通并保持通信联系,以便了解险情发展与要求,研究并准备各项搜救技术措施。
第十八条 搜寻救助船舶、飞机起航后,市海上搜救中心或海事部门应视情况发布搜救公告,将其派出搜救的船舶、飞机名称、呼号、航速、预计到达时间和其他有关事宜通知遇险的船舶、设施、航空器或石油平台。
第十九条 搜寻救助船舶、飞机到达事故现场后,应立即开展搜救工作,并尽力探明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或石油平台的失事原因和状况并及时向市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第二十条 现场指挥船舶的职责是:
(一)切实组织实施搜救中心下达的搜救行动计划,根据现场情况的变化,有权合理地修正该行动计划,但应及时向市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二)应随时将搜救的进展情况报告市海上搜救中心,并做好详细记录;
(三)合理提出增添或减少搜救力量的建议,对终止或继续搜救行动提出意见。
第二十一条 搜救船舶、飞机在出事海域附近经搜救未有结果,认为遇险人员幸存希望不存在时,市海上搜寻救助中心可宣布终止搜救;如再获取新的信息或认为必要,要恢复搜救行动,应向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第二十二条 搜救船舶、飞机到达事故现场时,发现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石油平台有造成油污损害的,应摄取证据并估计溢油量和飘移方向等,及时报告市海上搜救中心。
第四章 搜救通信联络
第二十三条 有关海上搜救单位,应配备长途直拨电话,有条件的应逐步配备单边带电台、专线电话和具备DSC功能的VHF无线电话。市辖各级电信部门对涉及海上搜救的紧急搜救电话,应予优先接通。
第二十四条 海上搜救过程中,如民用有线电话不能保障通信畅通,需经当地驻军的线路迂回通信时,当地驻军应予协助。
第二十五条 船舶遇险紧急通信的处理,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船舶遇险紧急通信处置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脱险人员的接待、遣返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脱险后的外籍船员的接待、遣返等善后事宜,由其代理公司或船东临时委托的代理公司负责。
第二十七条 对脱险后的外国难民,由当地公安边防及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所需补给、修船等费用原则上由难民自负;无法支付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对脱脸后的国内船员的接待、遣返等善后事宜,由其代理公司或驻当地办事机构负责;无代理及办事机构的,由市海上搜救中心联系解决,所需费用由脱脸船员所在船舶的公司承担。
第六章 搜救演习
第二十九条 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应结合各自工作特点,明确本单位的搜救职责,积极开展搜救业务、技能的日常训练,加强对搜救船舶、设备的日常维护。在搜救行动中做到听从指挥、反应迅速、技能熟练、保障有力。
第三十条 市海上搜救中心应制定适合的训练计划,定期组织进行海上搜救演习,以保持搜救人员训练的适任水平。
第七章 海上搜救合作
第三十一条 本市毗邻海域的船舶、航空器、石油平台、设施遇险,需市海上搜救中心协助传递信息和协作搜救的,由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与有关海上搜救中心联系和协商。
第三十二条 国外搜救机构要求派遣民用船舶、航空器等进入本市辖区海域内搜救遇险人员时,市海上搜救中心按有关规定办理。并及时将任务执行情况报告省海上搜救中心。
第三十三条 市海上搜救中心应加强与环渤海各海上搜救中心的协作,开展区域搜救,增强搜救力量。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参与海上搜救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海上搜救中心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不服从指挥、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由市海上搜救中心予以通报批评;亦可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从其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