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市函[2009]33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2010年4月1日起,所有旧版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作废。为确保新旧资质证书的平稳衔接,本着简化程序,方便企业的原则,我部将组织开展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更换范围
凡按《工程勘察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核准,且仍在有效期范围内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包括行业、行业部分、主导工艺、专项、专业事务所、综合事务所资质以及前述各类暂定级资质),均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以下简称新《标准》)要求及《新旧工程设计专业资质与设计类型对照表》(见附件1)中所列对应关系更换新版证书。
二、申报材料
(一)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按《关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建市资函[2008]34号)办理。
(二)工程设计行业资质、行业部分资质以及专业事务所资质(暂定级除外)申请更换新证书按《实施意见》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办理,包括: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含《企业基本信息表》);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非注册人员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此材料由初审部门依据《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社保情况审查要求》(见附件2)负责审核,根据不同情况,明确签署同意核发有效期一年证书、同意核发有效期五年证书或不同意的具体审核意见。社保证明材料不需报送我部)。
(三)主导工艺设计资质(暂定级除外)、综合事务所资质核定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按《实施意见》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办理,包括: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含《企业基本信息表》);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专业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新《标准》要求的其它非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四)各类工程设计暂定级资质转正按《实施意见》第四十四条办理,包括: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含《企业基本信息表》);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专业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新《标准》要求的其它非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满足新《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设计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五)如企业因注册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发生变化,或因企业合并、分立、改制和重组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除按本通知提供有关材料外,还需按《实施意见》和《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7]229号)等相关规定提供材料。
(六)《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 外经贸部令第114号,以下简称114号部令)实施以后的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按本通知提供有关材料外,应根据114号部令的规定,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方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从事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及业绩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有关要求
(一)凡符合新《标准》规定资质的企业,按《新旧工程设计专业资质与设计类型对照表》换领新版资质证书,同时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必须全部交回本次换证机关统一销毁。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按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暂时达不到新《标准》要求的资质,企业应在2010年1月31日前提出换证申请。按原《标准》核发的全部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含暂定级),自2010年4月1日起自行失效。
(三)企业应按照《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要求的内容如实填报换证申请,企业法人代表应在申请表上签字承诺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我们将对企业申报内容在我部网上建设工程企业申报资质信息公开栏中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企业申报资质信息公开栏),接受社会监督。凡未满足新《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等基本标准条件、注册人员重复注册及申报前一年内有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责任的企业将不予许可;对于网上公布期间有举报投诉的企业,将予核查。如发现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除不予许可外,还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各类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工作的具体实施程序和材料要求由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简便原则,依法确定。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在工作执行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联 系 人: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 张 维 田洪义
联系电话:010-58933294 58934319
附件:1、新旧工程设计专业资质与设计类型对照表;
2、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社保情况审查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下载: 新旧工程设计专业资质与设计类型对照表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jzsc/200904/P020090421491033754792.doc
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社保情况审查要求
附件2:
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社保情况审查要求
工程设计单位情况各异,社保缴纳情况比较复杂,为做好本次换证过程中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社保情况的审查工作,现将具体审查要求规定如下:
一、几种情况
(一)申报单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全部为本单位企业员工,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本单位缴纳社保并提供有效社保证明材料(如有60周岁以下的正式退休员工,需提供原单位退休证、现单位聘用合同;如在分公司缴纳社保,需提供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二)申报单位同时具备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资格,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部分为本单位企业员工,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本单位缴纳社保;部分为本单位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与本单位签聘任合同、在本单位缴纳事业单位保险或不缴纳保险。
(三)高等院校下属勘察设计单位,申报单位为企业法人,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部分为本企业员工,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部分为学校事业单位编制,且以教学为主的高校教师,本单位签聘任合同,学校缴纳事业单位保险或不缴纳保险;部分为学校事业单位编制,且以工程设计为主的工程勘察设计人员(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与本单位签聘任合同,学校缴纳事业单位保险或不缴纳保险。
(四)申报单位仅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部分为本企业员工,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本单位缴纳社保;部分为上级单位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与本单位签聘任合同,上级单位缴纳事业单位保险或不缴纳保险,但提供上级单位人事关系证明材料,证实人员人事关系属于申报单位。
(五)申报单位仅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为本企业员工,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上级单位统一缴纳社保,且提供上级单位人事关系证明材料,证实人员人事关系属于申报单位。
(六)申报单位仅具备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为本单位事业编制人员,与本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本单位缴纳事业单位保险或不缴纳保险,且提供本单位人事关系证明材料,证实人员人事关系属于申报单位。
(七)申报单位未提供出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在本单位缴纳社保的证明,也未提供未缴纳社保的说明材料。
二、审查意见
(一)若申报企业其它条件均满足新《标准》要求,社保情况属于情况(一)、(二)、(三)的,予以同意,核发有效期为五年的新版证书。
(二)若申报企业其它条件均满足新《标准》要求,社保情况属于情况(四)、(五)、(六)的,予以同意,核发有效期为一年的新版证书。
(三)若申报企业社保情况属于情况(七)的,不予同意。
南昌市第三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第三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南昌市第三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已经2003年4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政府在前两次清理取消行政审批505项的基础上,再取消68项。
市计委(7项)
(一)审批4项
1、不需政府投资,除重大重点项目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农、林、水、气象、交通、能源、原材料、机械电子、轻工、纺织、高技术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
2、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改登记)
3、对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不需要政府平衡外部建设条件和不享受优惠政策的所有社会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对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不需要政府平衡外部建设条件和不享受优惠政策的所有社会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改登记)
(二)审核2项
1、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改监管)
2、限额外基础设施项目开工报告
(三)备案1项
1、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市经贸委(1项)
(一)审批1项
1、对限额以下(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中外合资、合作嫁接改造技术项目(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的项目)(改监管)
市体改办(1项)
(一)审批1项
1、企业集团的设立
市建委(4项)
(一)审核2项
1、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单位资质
2、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二)备案2项
1、本市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有关材料
2、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
市商贸委(1项)
(一)审核1项
1、新建、改建、扩建商品市场论证项目(改日常工作)
市外经贸委(1项)
(一)审核1项
1、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审核
市科技局(1项)
(一)备案1项
1、科技成果备案
市教育局(3项)
(一)审批1项
1、组织全市性中小学生夏(冬)令营活动(改日常工作)
(二)核准2项
1、全市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改日常工作)
2、市属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改日常工作)
市安管局(2项)
(一)审批1项
1、死亡事故结案及事故隐患整改确认(改日常工作)
(二)核准1项
1、特种作业人员注册安全主任资格(改日常工作)
市劳动局(3项)
(一)审批1项
1、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教师上岗资格
(二)审核1项
1、核发《下岗职工证》
(三)核准1项
1、核发职业技能鉴定站考证员(初、中级)资格证书(改日常工作)
市档案局(1项)
(一)备案1项
1、国企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
市公安局(5项)
(一)审批1项
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许可证
(二)核准3项
1、各专项农转非人员核准(下放县区,招生类农转非除外)
2、公共娱乐场所安全许可
3、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中防盗安全门的生产许可
(三)审核1项
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的审核
市民政局(2项)
(一)核准1项
1、退伍义务兵随父母易地安置
(二)审核1项
1、婚姻介绍机构的设立
市司法局(1项)
(一)审核1项
1、法律援助申请(改日常工作)
市交通局(6项)
(一)审批1项
1、城市渡口的设置、迁移或撤消(改登记)
(二)核准2项
1、客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四级)评定
2、零担货物运输班线
(三)审核3项
1、跨辖区运输船舶运力增减(改登记)
2、零担货物运输班线初审
3、客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一、二、三级)评定初审
市规划局(1项)
(一)备案1项
1、测绘任务登记
市公用局(1项)
(一)审核1项
1、燃气经营资质证书
市房管局(3项)
(一)审批1项
1、落实私房产权
(二)核准2项
1、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
2、城市危房鉴定人员资格
市国土资源局(7项)
(一)审批3项
1、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改日常工作)
2、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土地使用费缓缴或减免(改日常工作)
3、矿山企业承包租赁经营(改日常工作)
(二)核准1项
1、土地使用权价格确认(改日常工作)
(三)审核2项
1、采矿权使用费减免申请
2、地下水取水许可、超采区、禁采区确定(改日常工作)
(四)备案1项
1、城市规划区外的房屋拆迁安置办法和补偿标准(改日常工作)
市园林局(2项)
(一)审批1项
1、公共绿地(包括游乐园、动物园)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审批项目
(二)备案1项
1、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市人防办(1项)
(一)核准1项
1、人防工程(含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
市地税局(1项)
(一)核准1项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下放县区)
市统计局(1项)
(一)审批1项
1、申报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市工商局(3项)
(一)核准3项
1、企业法人、不具备法人条件营业单位的年检(改日常工作)
2、商标印刷单位资格
3、经纪人资格
市农业局(1项)
(一)审批1项
1、兽药经营许可(下放县区,城区由市农业局代管)
市文化局(1项)
(一)审批1项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下放县区)
市旅游局(3项)
(一)审批1项
1、国内旅行社的设立
(二)审核1项
1、导游证及执业上岗证
(三)备案1项
1、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
市卫生局(2项)
(一)审核1项
1、血防工程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改日常工作)
(二)核准1项
1、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生活经营许可(改监管)
市广电局(2项)
(一)审核2项
1、有线电视系统工程设计、安装单位资格
2、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机构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