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开展迎峰度夏节约用电实施方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35:20   浏览:83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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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开展迎峰度夏节约用电实施方案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府办[2005]1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佛山市开展迎峰度夏节约用电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佛山市开展迎峰度夏节约用电实施方案



今年以来,我市电力供需矛盾异常突出,全市已在1月份开始实施大规模的错峰用电。随着气温的逐步升高,即将迎来新一轮的用电高峰。为强化全社会节约用电、有序用电的意识,大力开展节约用电和节能降耗工作,努力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我市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制定佛山市迎峰度夏节约用电实施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节约用电,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期战略方针,是一项利国利民的事业。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及用电量的逐年增加,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关系已成为重要的课题。节约用电,将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环境污染,符合环保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有利于减轻我市电网的负荷压力,缓解能源短缺状况;有利于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节约用电工作的开展非常必要而且意义重大。
二、主要措施和要求
  (一)大力宣传节电法律法规,积极推广节电常识和经验
  1、市经贸局、广电集团佛山供电分公司、市科协、佛山日报等单位联合向全市发出节约用电倡议书,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节约用电管理办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相关法规、文件及节电先进典型和经验,让依法节能、积极节电的观念和常识进入各行各业和每个家庭。
2、各新闻媒体当前要突出宣传节约用电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营造浓厚的节电氛围,强化全社会节约用电、科学用电、安全用电、有序用电和提高电能利用效率的意识。
3、市科协和供电分公司组织制作节电科普小册子和宣传画,发放至各企业、学校和商场等基层单位及各居民小区,积极扩大宣传效果。

4、大力提倡制冷空调设置上调1~2摄氏度,人人节约用电。让依法节能、节电的意识进入各行各业和每个家庭,形成全社会节能、节电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节约用电水平。

(二)加强基础管理,完善管理制度
  抓好节电基础管理是企业节能降耗提高效益的有效手段。一般企业要配备节电管理人员,重点用电企业应落实专门机构管理。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和完善用电定额、能源计量和考核奖惩等制度。各主管部门在做好组织和督促工作的同时,工业企业要充分利用峰谷电价差,合理调整各时段的用电负荷,提高用电负荷率,减少成本和增加效益。
  (三)抓好用电大户的节电监测和考核工作
  抓好用电大户的节电工作,是缓解电力供应紧张的一项举足轻重的措施。要求年耗电300万千瓦时以上的用电大户要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努力降低主要产品单位电耗,提高用能水平和经济效益。并要按照国家《节约用电管理办法》规定开展用电平衡技术测试,企业要根据电平衡测试结果,及时制订并实施切实可行的节约用电措施。对那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应淘汰用电设备的企业,督促其进行整改。从严控制高耗能项目建设,现阶段对没有能源条件支撑的钢铁、造纸、水泥、电镀、印染、冶炼、化纤等高耗电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根据网供电量平衡情况,确定是否受理其扩建报装。对新报装的其它电力用户要按规定配置足够容量的无功补偿装置,对未配置无功补偿装置或配置容量不足的用户,电力部门不予验收供电。电力部门还要加强对用户功率因数的核查,并按规定奖惩。
(四)积极推广使用节电新技术

要以管理为基础,以节能技改为突破口,依靠科技进步,积极推广应用节电新技术和新设备。工业企业尤其是耗电大户要抓好改革落后的生产工艺、改造低效耗能的设备、改进操作技术和优化产品设计、积极改用太阳能、蒸汽制冷、余热回收及综合利用等节能工作。
(五)切实抓好社会节电措施的落实

“节约用电,人人有责”,并非仅是一句口号,而是要认真落实措施,变口号为自觉行动,实现社会节电。首先,各机关单位要带头做好节约用电的表率,要从自身做起,严格遵守节约用电的相关规定,及时关停空调、电脑、电灯等用电设备,养成节约用电的良好习惯。其次,各工业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出切实可行的节电规划,大力推广应用节电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在开展节约用电的同时,要合理组织生产,科学利用电能,充分利用电网谷期多安排生产用电,减轻电网高峰压力,降低生产成本,并做好能耗管理、节电改造等工作。第三,各宾馆、酒楼、商场等第三产业要积极开展各项节电宣传和节电改造活动。对中央空调配套的主要风机、水泵未采用变频调速等先进节电技术的单位,有关部门要督促其做好节电技改工作。在夏季用电高峰时期,要尽量减少使用制冷设备,严格控制制冷空调负荷,确需开启空调的,要合理设置空调温度,温度设置夏季不得低于26摄氏度。第四,每个家庭都要加强节电意识,做到人走关灯,要多用节能灯具,多用节能家电,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节约每度电。第五,公共场所要狠抓节电措施的落实,在晚峰期间(18时30分-21时30分),所有城市景观照明、城市光亮工程、悠闲活动广场等减少照明用电50%(重大节、假日除外);各娱乐场所、酒楼减少30%的霓虹灯或照明用电;商业类、住宅小区的所有霓虹灯一律关停。各行政事业单位,晚上一律关闭景观照明。同时,要加强路灯管理,控制路灯照明时间。
(六)继续加强错峰用电和顶峰发电的管理

各区要继续加强错峰用电的管理,供电部门要加大错峰用电检查的力度,同时,要加快安装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的进度,实现用科学手段进行错峰用电的管理,对违反错峰用电的坚决执行相应的停电处罚措施。各地方电厂要组织力量,加强机组的管理和检修工作,千方百计克服困难,坚决服从调度部门的统一指挥,按要求顶峰发电。

三、组织管理

(一)节约用电是一项涉及各行各业、千家万户的事业,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节约用电的实施主体是全市范围内所有用电单位和家庭,年用电量在300万千瓦时以上的用电大户为重点考核单位。  

(二)由市经贸局、市科协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广电集团佛山供电分公司、电建集团等组成佛山市节电工程指导工作小组。日常工作主要由市经贸局电力资源科会同佛山供电分公司市场及客户服务部负责。
  (三)各区经贸局要会同本区供电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本区的节电工作。各企业要明确负责部门和人员,以有效组织和开展本单位的节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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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非正式报刊管理规定》的批复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发[1993]7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非正式报刊管理规定》的批复




市新闻出版局:
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非正式报刊管理规定》,由你局发布施行。


1993年12月17日





北京市非正式报刊管理规定
(1993年12月17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年 月 日北京市新
闻出版局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非正式报刊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
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正式报刊的出版、印制、发放,均按本规定管理。
本规定所称非正式报刊,是指不列入国内统一刊号、有固定的刊期、开版(本),用于本系统、本单位、本行业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交换信息的非商品性报纸和期刊。
第三条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是本市非正式报刊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非正式报刊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非正式报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宪法规定、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的办刊宗旨;
(二)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县、团级以上)和明确的出版专业范围和编辑方针;
(三)有承担管理责任的上级主管机关;
(四)有健全的编辑部。编辑部成员应是主办单位编制内的正式人员。编辑部和主办单位应在北京市;
(五)有办刊必需的资金,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承印单位;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
件。
第五条 创办非正式报刊,由主办单位向市新间出版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其上级主管机关(中央单位为主管部、委)的批准文件,经市新闻出版局核准,领取《非正式报刊准印证》。
未领取《非正式报刊准印证》的,不得出版非正式报刊。
第六条 非正式报刊的编辑部和主办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刊载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破坏民族团结、危害国家安全和宣扬淫秽色情、封建迷信、凶杀暴力等内容,以及其他国家明令禁止刊载的内容。
(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陈列、征订和销售非正式报刊。不得在广播电视和正式报刊上刊登播放宣传广告。不得通过交换或赠送的方式,将非正式报刊(纯学术性非正式报刊除外)传播到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纯学术性非正式报刊需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交流的,应报经市新闻出版局批准。
(三)按市新闻出版局的规定,定期办理换证手续,《非正式报刊准印证》不得转让、转借、出租、出卖、擅自更改。
(四)非正式报刊出版时,必须在报刊上刊登主办单位、出版日期、主编姓名、承印单位、工本费以及准印证全称和编号。
(五)非正式报刊不得发放记者证。需要进行采访业务的,可持主办单位证明。
(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版非正式报刊增刊、增页,不得用《非正式报刊准印证》出版其它出版物。
(七)非正式报刊出版后10日内将样报、样刊送寄市新闻出版局。
(八)不得以非正式报刊名义从事任何经营活动(包括经营广告、有偿咨询服务等活动)。
第七条 主办单位及其上级主管机关应当加强对非正式报刊编辑出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定期检查报刊内容。
第八条 非正式报刊违反本规定的,由市新闻出版局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规定的,予以取缔,并对主办单位处以一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二)违反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报刊,责令停刊整顿,并对主办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非正式报刊准印证》。
(三)违反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刊整顿、直至吊销《非正式报刊准印证》。
(四)违反第六条第八项规定的,责令停刊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非正式报刊准印证》。
上述行为违反工商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绩效管理过错问责及结果运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绩效管理过错问责及结果运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泸市府发[2012]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人民政府绩效管理过错问责及结果运用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泸州市人民政府绩效管理过错问责及结果运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绩效管理,保障政府绩效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充分发挥政府绩效管理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绩效管理过错问责及结果运用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府发〔2012〕13号)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绩效管理单位和被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政府绩效管理单位,是指政府绩效管理组织实施单位和负责考核单位。

  政府绩效被管理单位,是指纳入政府绩效管理的单位。

  实行目标绩效管理的党群部门参照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 政府绩效管理过错问责和结果运用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奖惩逗硬的原则。

  

  第二章 过错问责

  

  第四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政府绩效被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问责:

  (一)在贯彻执行绩效管理决策部署中,工作不力、落实不到位、执行走样的;

  (二)因绩效管理失误,致使本地、本单位、本系统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三)在绩效管理指标设置和执行中,存在明显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弄虚作假,绩效管理自我评价严重失实的;

  (五)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绩效管理工作报告的;

  (六)出现其他违反政府绩效管理规定情形的。

  第五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政府绩效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问责:

  (一)在组织实施政府绩效管理和评估中,工作不力,效率低下,严重影响全市政府绩效管理工作开展的;

  (二)在政府绩效考核、评估中,违背事实,故意压低或提高政府绩效被管理单位分值的;

  (三)泄露政府绩效管理工作秘密的;

  (四)出现其他违反政府绩效管理规定情形的。

  第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或次年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同时,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行政告诫、降职或者免职处理。

  第七条 干扰阻挠问责调查,隐瞒事实真相,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的,应当从重处理。

  主动采取措施纠正错误,及时消除不良影响,积极配合调查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第八条 对单位进行问责的,由同级监察机关提出建议或作出处理决定。

  对有关人员进行问责的,由其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决定。

  第九条 政府绩效管理过错问责的调查核实、权利救济等,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条例规定办理。

  

  第三章 结果运用

  

  第十条 绩效管理单位应将政府绩效管理日常监管分析结果和年度综合考评结果呈报领导决策机关,反馈被管理单位,抄送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作为衡量政绩、领导决策、预算安排、行政奖励、行政问责、选任干部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依据年度绩效管理考评结果,对被管理单位及全体在职人员实行年度绩效管理激励政策。

  第十二条 对年度绩效管理考评为一等奖的单位给予以下奖励:

  (一)通报表扬;

  (二)在其当年或次年参加的其他评比活动中优先推荐;

  (三)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上调至20% 。

  第十三条 对连续 3年以上(含 3年)绩效管理为一等奖的单位,除按第十二条规定予以奖励外,对单位予以嘉奖并给予一次性奖金。

  第十四条 对年度绩效管理考评排位二等奖最后一名的市属部门给予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单位向同级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和整改报告,限期予以整改;

  (三)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下调至10% 。

  第十五条 对连续两年绩效管理考评排位二等奖最后一名的市属部门,除按第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理外,还应当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班子成员予以行政告诫并取消当年或次年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二)建议组织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班子成员及内设机构负责人1年内不作为提拔任用人选。

  第十六条 对连续3年以上(含3年)绩效管理考评排位二等奖最后一名的市属部门,除按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处理外,建议组织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班子成员予以组织处理。

  第十七条 奖励和处理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在职人员年度绩效管理奖励和对单位予以嘉奖并给予一次性奖金的具体方案,根据每年度绩效管理实际情况另行制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涉及被管理单位领导干部组织处理和职务调整的年度绩效管理结果,不采用连续年限计算。

  第十九条 政府绩效管理结果及运用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公开,畅通公众投诉、评议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政府绩效管理单位和被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实际情况,制订绩效管理结果运用具体细则。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目标绩效办、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