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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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珠海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已经2009年7月27日七届11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珠海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应诉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各级政府,市、区属各职能部门,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三条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出庭应诉。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培训全市行政应诉工作人员。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市、区人民政府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分别由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具体承办。在承办市、区人民政府行政诉讼案件时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该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未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的行政机关,由该机关兼管法制工作的机构或者由该机关指定相关业务工作机构承担行政应诉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行政机关负责应诉的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安排参加出庭应诉的人员,办理有关应诉手续;

(二)整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证据材料,研究、鉴别和筛选需提交的证据材料和依据;

(三)审查案件的有关情况,组织撰写答辩状、代理词等材料;

(四)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提出停止执行或改变的建议;

(五)负责行政应诉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应当立即交由具体承办行政应诉的工作机构对案件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应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以及案件有关材料、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对于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起诉事实和理由等,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足、程序是否合法、法律依据是否充分以及适用是否正确等事项进行答辩。

行政机关对诉讼事项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应当就起诉事项是否属于行政机关法定职责以及是否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等进行答辩。

  第十条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对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遵循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全面、及时向法院提交有关证据材料。

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第十一条 鼓励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

对于行政诉讼案件较多或者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行政机关,每年应当组织本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旁听行政审判。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区属各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履行出庭应诉职责,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委托本机关分管领导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一)案情复杂,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案件;

(三)在本市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详细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委托律师出庭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委托权限仅限于一般代理,同时必须有本机关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变更诉讼代理人及其权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 委托代理人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在诉讼过程中,委托代理人应当主动、及时与委托机关联系,反映诉讼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五条 应诉人员应当根据案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到人民法院查阅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

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

第十六条 应诉人员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庭应诉,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的,应当提前告知人民法院并说明理由,同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

在庭审过程中,应诉人员应当尊重审判人员,遵守法庭纪律。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前,应诉人员发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者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应当及时提请本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第十八条 在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作出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程序不合法的,应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行政机关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当事人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后,应诉人员应当及时将判决或者裁定结果报告行政机关。

第二十二条 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责令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撰写结案报告,并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送达后15日内,将结案报告和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报送所属政府法制部门备案,结案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过程;

(三)判决或者裁定的结果;

(四)提出相应的建议、意见和措施;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每半年应当将本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情况报所属政府法制部门,由所属政府法制部门汇总本地区年度行政机关应诉工作情况后,向所属政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将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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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随着民航管理体制和财务制度的改革,现行对于航空运输业务征收营业税在征税范围、纳税地点、计税依据、税目注释等方面的规定已不能适应新的情况,需要加以改进。经研究,现对航空运输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税范围
(一)航空运输企业、其他单位及个人从事客、货、邮、专包机运输业务和通用航空业务。
(二)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地区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民航管理局、航站(包括地区、市、县船站,下同)从事地面服务业务。
二、计税依据
从事航空运输的客、货、邮、专包机运输,通用航空,地面服务及其他业务的纳税人,在取得营业收入后,以取得的营业收入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营业税。
营业收入额,是指从事航空运输客、货、邮、专包机运输业务收入、通用航空业务收入、地面服务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
三、纳税地点
从事航空运输业务的纳税人在其所在地缴纳营业税;航空公司、其他单位及个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从事航空运输业务应纳的营业税,由分支机构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四、税目注释
(一)航空运输业务是指使用飞机或其他飞行器,通过空中航线运送旅客、货物和进行通用航空以及为这些业务提供的地面服务。
(二)专包机运输业务是指航空公司和其他单位及个人应货主或乘客的特殊要求,提供的专用飞机或包租飞机的业务。
(三)通用航空业务,是指航空公司和其他单位及个人为其他部门的专业工作而提供的飞行。如航空摄影、航空探矿、航空护林、航空吊挂、航空降雨等。
(四)服务业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在我国机场停留的国内、外飞机或其他飞行器提供各种服务,如起降服务、飞机停场服务等。
本通知自1993年1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1993年11月2日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财政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现将经市财政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中国工商银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共同研究制定的《克拉玛依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克拉玛依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监管办法

         市财政局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国工商银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克拉玛依市企业安全生产
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规范使用,根据市财政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克拉玛依支行颁布的《克拉玛依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是指企业按照《克拉玛依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要求,存入中国工商银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中的资金。
第三条 中国工商银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抵押金专户的开立,专户资金支出,专户资金动态监管工作。
第四条 企业应持人民银行规定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有关开户资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到中国工商银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指定的各支行网点办理风险抵押金专户开户和缴存手续。
第五条 《克拉玛依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确须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中的资金时,必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向中国工商银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分支机构签发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支付通知书。
第六条 中国工商银行克拉玛依分行在接到支付通知后,按支付通知,从有关企业的风险抵押金专户中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七条 中国工商银行克拉玛依分行的分支机构要建立应急工作机制。遇突发事件时,按照支付通知的要求,必须在24小时内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指定银行账户。
第八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应建立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存储使用情况台账,及时与开户银行对账,并对风险抵押金专户及资金实行动态监管。
第九条 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条 中国工商银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指定的支行应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提供风险抵押金专户的定期对账服务,在工作时间随时提供实时数据,配合监管部门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准确和使用安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