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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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暂行规定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暂行规定



曲政办发〔2006〕18号




办公室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公文处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切实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现将《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公文办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云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是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公文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是指对公文的处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实行责任制。市政府秘书长是公文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秘书长、办公室领导负责审核所联系范围的公文,经办科室实行科长负责制,承办人员为公文办理的具体责任人。




第二章 文种和格式

第五条 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用于市政府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用于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用于市政府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用于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用于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用于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

用于市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用于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用于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用于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用于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用于市政府向省有关部门和各地、州、市政府或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问题、通报情况、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用于市政府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答复。
用于市政府办公室向各地、州、市政府办公室及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问题、通报情况、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用于记载、传达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六条 市政府公文的版头及字号为:

"曲靖市人民政府令",按序号编"第×号";

"曲靖市人民政府文件",按年份、序号编"曲政发";

"曲靖市人民政府(批复)",按年份、序号编"曲政复";

"曲靖市人民政府(函)",按年份、序号编"曲政函";

"曲靖市人民政府(任免通知)",按年份、序号编"曲政任";

"曲靖市人民政府党组文件",按年份、序号编"曲政党组字";

"曲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曲靖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按序号编"第×期";

"内部明电",按年份、序号编"曲府明电";

"密码电报",按年份、序号编"曲府密电"。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公文的版头及字号为: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按年份、序号编"曲政办发";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函)",按年份、序号编"曲政办函";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文件",按年份、序号编"曲政办党组字";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议纪要",按年份、序号编"曲政办会通";

"内部明电",按年份、序号编"曲府办明电";

"密码电报",按年份、序号编"曲府办密电";

"政务通报",按序号编"第×期"。

第八条 曲靖市人民政府对省、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答复用"曲靖市人民政府(函)",编"曲政函"。




第三章 收文和分送



第九条 凡发送报抄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统一由机要文书科签收,按来文种类分为办件、阅件两类。

第十条 节假日和上班时间以外,涉及突发事件、领导交办事项等紧急公文,由总值班室或承办科室直接签收。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或市直部门上报市政府或送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体例格式不符合规定的,由机要文书科直接退文;其他原因需作退文处理的,由承办科室退来文单位。退文情况要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来文分办要及时准确。党中央、国务院及其部门,省委、省政府,市委,各县(市)区政府等综合部门来文,原则上根据公文内容分发。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和市直部门来文,原则上根据领导同志和科室职责分工分发。

第十三条 公文阅件传市长、有关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相关科室阅知。公文办件确定并分送有关领导批示或送相关科室办理。

第十四条 发送报抄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密码电报,由机要文书科专人签收,及时送分管领导和承办科室阅办。



第四章 拟办和审核


第十五条 公文承办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优质高效地办好每一份公文。公文拟办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要了解掌握所涉及的情况,分析理清所反映的问题,统筹考虑有关的工作安排,以求达到解决实际问题,切实推进工作的目的。拟办意见要结合实际提出明确可行的意见。草拟公文要情况属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层次分明、篇幅简短、文字精练、言简意明,符合体例格式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 承办科室收到公文后,承办人应按公文内容提出本科室拟办意见,附有关的文件、材料报分管领导审阅。

第十七条 上报省政府及其部门的请示性公文,须以市政府文件行文。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请示性公文要在附注位置标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十八条 办理省政府文件,需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的;或办理省政府办公厅、省、市职能部门文件,需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使用"转发"。

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形成的工作意见,或市级职能部门就某方面工作形成的意见、办法,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使用"印发"。

第十九条 科室负责人应对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是否符合拟制要求,文稿内容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公文体例格式规范等进行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才能送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须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第二十条 要合理确定公文的密级和急缓程度。承办人应根据公文内容或领导要求,明确密级、急缓程度和发送范围。要求在2日之内办结的公文标"特急",要求在3日之内办结的公文标"急件"。要求1日之内办结的电报标"特提",要求3日之内办结的电报标"特急",要求5日之内办结的电报标"加急",要求10日之内办结的电报标"平急"。科室负责人要严格审核,避免人为提高密级、急缓程度和随意扩大发送范围。

第二十一条 承办科室要认真校对公文清样稿,确保文稿正确无误。公文的法规政策关、内容关、格式关、文字关由承办科室审核。

第二十二条 来文办理完毕不需形成正式文件的,要以适当方式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和视情况通知有关单位。作出答复时一般不直接复印领导批示及拟办意见。承办人应根据领导意见扼要拟文,用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格式便函答复来文单位和通知有关单位,便函由承办科室自行编号。需要时,也可直接复印文件办理卡、传阅卡或领导批示答复和通知有关单位。



第五章 流转和审批


第二十三条 公文流转原则上要通过机要文书科。传阅件由机要文书科按批办意见送阅,办理件由承办科室按领导批示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文办理的跟踪查办由承办人具体负责。承办人要根据公文处理时限要求或急缓程度,及时跟踪催办,按时办结。

第二十五条 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按《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曲政发〔2005〕63号)文件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程序审核签发。



第六章 归档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文实行统一归档。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正式文件,党中央、国务院及其部门、省委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市委和市委办公室所发的正式文件,由机要文书科归档;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召开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相关资料由承办科室于会议结束后归档;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的办理件,承办科室于公文办结后本年度内清退归档。

第二十七条 归档外的公文及资料,各科室不得擅自处理,须集中交机要文书科按保密规定统一销毁。市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调离或退休时,须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和清退,人事部门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正式文件用印,以领导签发为据。其他用印,凡盖市政府印章的,须经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长助理签字方可用印;凡盖市政府办公室印章的,须经办公室主任、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签字方可用印;凡盖市政府党组或市政府办公室党委印章的,须经党组书记或其委托主持工作的党组成员签字方可用印。用印人必须严格履行用印登记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要加强学习和实践锻炼,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切实提高公文办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十条 要建立办文质量考核奖惩制度,把办文质量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公文处理质量较高、差错较少的科室和承办人,要给予通报表扬或表彰奖励。公文处理中出现重大差错,对承办科室和承办人进行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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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经济技术合作的长期协定

中国 罗马尼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经济技术合作的长期协定


(签订日期1978年5月19日 生效日期1978年8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本着在尊重主权、民族独立、权利平等、不干涉内政和互利原则基础上不断发展和加强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友好关系的愿望,考虑到两国在社会主义建设以及在经济技术合作方面的成就和经验,并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经济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根据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本着两国的需要与可能,在经济技术合作方面互相支持,以促进两国经济的发展。
  二、经济技术合作包括下述几个方面:
  1.互相提供商定的工业、农业和其它项目建设所需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设备和材料;
  2.互相派遣工程技术人员,对商定的项目进行技术指导;
  3.互相为商定的项目培养技术人员和实习生。
  三、具体项目以及实施项目的有关事宜,将通过签订政府间的项目议定书确定。

  第二条
  一、在商定的项目范围内,互相提供的机械、设备和材料按国际市场价格议价。
  二、商定的项目的支付条件和支付办法以及结算货币,将通过政府间签订的项目议定书确定。

  第三条 技术指导和培训费用以及其它实施商定的项目的所需费用,将通过合同确定。

  第四条
  一、由缔约一方向缔约另一方派遣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实习生,有义务遵守所在国的现行法律和制度,并在商定的项目范围内进行活动,对在工作中得到的任何文件保守秘密。
  二、所在国应为技术人员和实习生的实习工作提供方便。
  三、上述工程技术人员和实习生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将通过政府间的议定书确定。

  第五条 为了本协定条款的妥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指定对外经济联络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指定外贸和国际经济合作部为执行本协定的机构。

  第六条
  一、本协定自缔约双方按本国法律履行批准手续,并从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定有效期为十年。本协定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一方未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

  第七条 本协定期满时,根据本协定签订的议定书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如尚未完成,应继续履行,直至全部完成为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五月十九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罗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
  代     表           代   表
   华 国 锋            齐奥塞斯库
   (签字)             (签字)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护林护水等人员在护林护水时受到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者是否以妨害公务罪论处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护林护水等人员在护林护水时受到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者是否以妨害公务罪论处问题的答复
1988年3月10日,最高检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87)湘检发(研)8号《关于护林护水等人员在护林护水时,受到不法侵害,阻碍其依法执行职务,不法侵害者是否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后,现答复如下:
《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护林护水等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他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护林护水等人员执行任务的,不宜以妨害公务罪论处,其中致人受伤、死亡的,可按相应的罪名处罚;尚未构成犯罪的,可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