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1 13:58:46   浏览:94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

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常委会


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



  (1999年10月11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11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06年6月21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2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对经济困难的公民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人员,是指依法实施法律援助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
  第三条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法律服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市律师协会应当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支持律师依法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维护律师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合法权益。
  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无偿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条承办法律援助事务,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
  第五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本市法律援助机构管辖范围的;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第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二)因工伤请求赔偿的;
  (三)请求给予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劳动报酬的;
  (四)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以及残疾人追索侵权赔偿的;
  (五)请求国家赔偿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
  第七条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八条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提供法律援助。
  第九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民事、行政诉讼代理和仲裁代理;
  (三)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四)非诉讼代理;
  (五)公证证明;
  (六)其他法律服务形式。
  第十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他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凭证或者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三)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公民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受理:
  (一)国家赔偿义务机关、行政给付义务机关为市级机关或者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的,由市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二)国家赔偿义务机关、行政给付义务机关为区级及区级以下机关或者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由所在区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三)其他法律援助事项,可以由给付义务人、被请求人住所地的区法律援助机构受理,也可以由市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对受理法律援助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指定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由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案件,由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第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中负责审查和批准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其回避:
  (一)是所申请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所申请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该申请的。
  第十三条对申请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受理的,由申请人与法律援助机构签订《法律援助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十四条由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法院不在其所在地审判的,可以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审判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第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对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员名单回复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第十六条受援人在接受法律援助过程中,有权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进展情况,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对其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援助人员,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
  受援人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相关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配合法律援助人员调查案件事实;当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法律援助人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
  第十七条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服务过程中,有权要求受援人提供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及其他必要的配合与协助。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收取当事人钱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法律援助事项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中止或者终止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法律援助事项完成后及时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报告。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遇有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服务。
  第十九条法律援助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需要调阅、查询有关材料的,经出示法律援助机构的有关证明,有关机关应当免收相关费用;需要复制有关材料的,有关机关收取费用的标准不得高于复制所需原材料的成本费。
  第二十条公民持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司法救助。
  第二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
  法律援助资金专项用于法律援助工作,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法律援助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处罚。
  第二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不依法履行法律援助职责,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支持其法律服务人员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处罚。
  第二十四条因法律援助人员过错致使受援人遭受损失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受援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按照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向受援人追缴法律服务费用。
  第二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药材扶持项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药材扶持项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消费〔2011〕5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中药材扶持项目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中药材扶持项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10-68205664)
  
附件:《中药材扶持项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  
  
  
  
  
  
  
   中药材扶持项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保障中药材扶持项目规范、科学、高效运行,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实现项目预期目标,推进中药材生产规范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提升生产技术水平,增加药材产量,提高产品质量,稳定市场价格,促进中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药材扶持项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各级工业主管部门根据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是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绩效评价的主体。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药材扶持项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五条 中药材扶持项目绩效评价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由中央和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 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主要依据:
  
  (一)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工信部消费[2009]581号);
  
  (三)财政部《中药材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3]508号);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年度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申报指南;
  
  (五)项目单位申请项目时提出的《中药材扶持项目建议书》;
  
  (六)工业主管部门与项目单位签订的《中药材扶持项目协议》;
  
  (七)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八)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的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九)财政部门中药材扶持项目预算批复,工业和信息化部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

  (十)项目单位申请项目时提出的绩效目标、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 中药材扶持项目绩效评价的对象为中央财政资金。包括:单个项目中央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和全部项目中央财政资金绩效评价。
  
  第八条 安排扶持资金数额较大的项目,作为重点绩效评价项目;安排扶持资金数额较小的项目,作为一般绩效评价项目。
  
  第九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而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项目执行完成时,应对项目的整体绩效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章 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中药材扶持项目的总体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向财政部申报年度预算时填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年初申报预算时,应将项目绩效目标编入年度预算;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随调整预算一并向财政部报送绩效目标。
  
  中药材扶持项目的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根据项目建议书和项目投资协议确定。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六)与项目有关的其他目标。
  
  第十三条 根据不同项目的性质和要求,中药材生产基地类项目与中药材生产服务平台类项目的绩效评价内容和绩效目标如下:
  
  生产基地类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生产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生产规模、生产技术规范与水平,获取的成就以及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生产服务平台类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平台基础设施的建设,技术服务或产业推动的作用程度及水平,取得的成绩以及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第四章 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原则。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十八条 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中药材生产需要申报专项经费,确定项目绩效总体目标并发布项目年度申报指南;
  
  (二)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申报指南提出项目建议书,并明确项目绩效目标;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确定年度扶持项目,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协议;
  
  (四)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贯彻绩效管理要求,制定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实现项目绩效目标;
  
  (五)每年年底和项目完成时,项目承担单位收集相关数据和资料,对项目实施和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照项目绩效目标进行自我评价,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级医药工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绩效报告;
  
  (六)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项目绩效报告进行审查和汇总,并向财政部报送中药材扶持项目绩效报告;
  
  (七)省级医药工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绩效报告进行审查核实和绩效评价,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根据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会同省级医药工业主管部门对部分重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
  
  (八)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项目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和汇总,根据需要向财政部报送中药材扶持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九)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中药材扶持项目绩效评价档案,根据绩效评价情况,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项目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分为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的自我评价和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价两部分。
  
  项目承担单位自我评价是绩效评价工作的基础,由专家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绩效报告及项目执行情况做全面系统的检查、核实和评价,并据此完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 中药材扶持项目的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项目每年年终做阶段性评价。
  
  绩效评价工作实行过程控制,项目承担单位在每个重要的阶段性工作结束后,应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进展情况报告,报告项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并附工作完成情况证明材料,作为绩效评价的基础资料。
  
  第二十一条 跨年度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每年7月向省级医药工业主管部门提交半年阶段性工作汇报,同时提交阶段性绩效报告,每年年底之前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并进行年度绩效自我评价,于12月31日前向省级医药工业主管部门提交年度项目绩效报告。项目完成后,应向省级医药工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绩效报告。
  
  
   第六章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绩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项目相关发展规划、立项依据、预决算情况等;
  
  (二)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三)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
  
  (四)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五)说明未完成绩效目标及其原因;
  
  (六)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二十三条 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省级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形成中药材扶持项目总体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绩效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章 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中药材扶持项目绩效评价的组织和管理工作,负责项目执行情况的督导和检查。根据需要,对重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和评价。
  
  第二十七条 省级医药工业主管部门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开展本省(区、市)中药材扶持项目的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对本省范围内的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实现既定的绩效目标;负责落实项目绩效管理要求,按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项目绩效评价报告;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项目现场检查和评价。
  
  
   第八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详见附录1、附录2和附录3。
  
  第二十九条 为提高项目建设管理的科学水平,调动项目承担单位的工作积极性,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予以表扬或继续支持。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该项财政支出。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一条 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1 :中药材扶持项目绩效评价基本内容及指标体系
  
  一、项目管理(25分)

  (一)资金到位(5分)
  
  根据项目申报计划,承担单位应及时落实配套资金并应用到项目建设中。基地类项目,特别是用于土地租赁、房屋修建、水电及加工设备配备等方面的硬件建设,以及用于种子种苗、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采购等方面的支出,应作为绩效评价考核的重要支出项目。平台类项目,场地、站点、仓储、试验示范区建设,以及试验材料和软件等物料采购等方面的支出,应作为绩效评价考核的重要支出项目。(根据计划配套资金的落实程度,评价标准分为3级:及时足额到位,5分;及时足额到位60%以上,但未影响项目进度,2-4分;未及时足额到位并影响项目进度或到位60%以下,0-1分)
  
  (二)资金管理(10分)
  
  1.资金使用(7分)
  
  财政资金必须按照项目指南规定范围要求使用,并认真执行项目计划。主要包括基地建设、平台建设、生产运行、试验示范及科技支撑单位的拨款等方面的用途,以相关用途的支出票据或证明复印件为准。重点核查,是否存在支出依据不符合规定、虚列项目支出的情况;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情况;是否存在超标准开支情况。(根据是否符合项目指南要求和计划用途分为3级:符合,7分;基本符合,4-6分;不符合,0-3分)
  
  2.财务管理(3分)
  
  资金管理、费用支出等制度是否健全,是否严格执行;会计核算是否规范。(财务制度健全,1分;严格执行制度,1分;会计核算规范,1分)。
  
  (三)组织管理(10分)
  
  1.组织机构和技术队伍(3分)
  
  基地类建设项目,对于制药企业承担的建设项目,要求在生产地区建立有专门进行药材生产的组织机构;对于产地药材生产企业(组织)要求具有健全的生产组织机构,并具有专职从事药材生产和质量控制的技术人员,保证中药材生产质量。平台类项目,承担单位应组建可承担相应平台运行或技术服务的组织机构和专业技术队伍。(评价标准分为好、中、差3级: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齐备,3分;具有生产组织机构,配备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1-2分;生产组织机构缺失,或没有专职专业技术人员,0分)
  
  2.项目管理制度(2分)
  
  承担单位要建立科学的项目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根据项目管理制度的健全及执行情况,分为好、中、差三级,分值分别为2分、1分、0分)
  
  3.项目规范管理(3分)
  
  项目单位应对项目运行实施规范化管理,制定有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制定有自己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项目规范运行及档案管理制度,具有完整的项目运行记录资料和技术(生产)档案。基地类项目,要参照中药材GAP有关要求开展项目的生产活动,建立主要生产环节和生产过程的记录制度,能够追踪生产中出现的不规范操作和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根据规范化管理程度和技术水平及档案记录的完整情况分为好、中、差3级,分值分别为3分、1-2分、0分)
  
  4.技术培训(2分)
  
  承担项目管理和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主要技术岗位的操作人员要接受正规的技术培训。(根据是否接受培训,以及技术人员对相关专业知识和技术掌握的程度,分为好、中、差3级,分值分别为2分、1分、0分)
  
  二、项目执行(20分)
  
  (一)项目进度(8分)
  
  1.基础设施建设进度(4分)
  
  项目单位应按项目计划推进基础设施、服务平台建设,包括土地租赁手续、房屋建设、水电和机械设备购置等。(根据是否按计划进度时间完成计划任务,绩效评价标准分为3级:按时完成项目(年度)计划任务的90%以上,4分;按时完成任务占计划任务的60~90%(不含90%),2-3分;按时完成任务不足计划任务的60%,0-1分)
  
   2.项目运行工作进度(4分)
  
  项目应按照计划落实生产或服务工作任务。基地建设项目,包括种子、种苗和药材生产任务等工作;平台建设项目包括信息收集、药材储运或技术服务等工作。(根据是否按计划进度完成相关工作任务,评价标准分为3级:按时完成项目(年度)计划任务的90%及以上,4分;按时完成任务占计划任务的60~90%(不含90%),1-3分;按时完成任务不足计划任务的60%,0-1分)
  
  (二)项目执行水平和规范化(12分)
  
  1.示范工程建设(4分)
  
  为提高中药材扶持项目运行技术水平,促进中药材规范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应建设一定规模的试验示范区,开展规范化生产技术开发和示范,包括规范化种植技术示范、优良品种采用、优质肥料使用、病虫害防治和节水灌溉等内容;平台建设项目应建立示范工程或试验示范区,开展平台运行或先进实用技术推广示范。(评价标准分为3级:建设有示范工程或示范区,且对提高项目水平起到重要作用,4分;建设有示范工程或示范区, 2-3分;尚未建立示范工程或示范区,0-1分)
  
  2.项目规范化运行(4分)
  
  项目单位应按照规范化要求进行基地建设或平台建设,开展生产或技术服务,执行相应技术规范和标准,并建立运行过程记录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根据项目运行的规范化程度,规范和标准执行,及记录和档案的完整情况,评价标准分为好、中、差3级,分值分别为4分、2-3分、0-1分)
  
  3.项目的科技水平(4分)
  
  为提高技术水平,保证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落实,基地项目应具备有效的科技支撑力量,并推广应用适宜的技术成果(如优良品种、栽培技术、专用肥料、采收、加工、贮藏等);平台项目应采用先进、实用的技术建设平台或开展技术服务。(基地技术项目,根据有无科技支撑单位及其技术成果应用情况分为好、中、差3级;平台建设项目,根据所用技术的先进性和实用性分为好、中、差3级,各级分值均为4分、2-3分、0-1分)
  
   三、项目绩效(55分)
  
  (一)项目产出(15分)
  
  1.产品产量和质量(10分)
  
  基地建设项目所产药材质量要达到国家相关药材质量标准,并比当地一般生产技术所产药材产量要高,或品质更好(以药材活性成分含量或商品规格为评价指标),且保持产量和质量的稳定。(绩效评价标准分为3级:药材单产较当地一般生产水平高15%以上,药材品质高于当地一般药材,10分;药材单产较当地一般生产水平高5~15%,药材品质高于或等于当地一般药材,5-9分;药材单产较当地一般生产水平高5%以下,药材品质与当地一般药材无显著差异,0-4分)
  
  经过平台建设与服务,使所涉及领域或服务对象的生产技术水平,产品的产量和质量较以前有显著提高。(绩效评价标准分为3级:技术水平和产品产量及质量显著提高,10分;技术水平和产品产量及质量明显提高,5-9分;技术水平和产品产量及质量无明显变化,0-4分)
  
  2.服务对象及社会满意程度(5分)
  
  基地建设项目,立项的目的是提高中药材产量和质量,稳定市场供应,满足中药工业原料需求。为保证项目基地所产药材稳定地供给中药工业使用,鼓励项目基地生产订单化,提高产品利用率,避免盲目生产。中药工业企业的项目基地要根据自用原料需要有计划地生产,其他承担单位应与原料需求单位签订供货合同,施行订单生产,并切实按计划生产或履行合同。(绩效评价标准分为3级:所产药材90%及以上签订有购销合同或下达有自用原料生产计划,5分;50%及以上签订有购销合同或下达有自用原料生产计划,3-4分;50%以下签订有购销合同或下达有自用原料生产计划,0-2分)
  
  平台建设项目,立项的目的在于为中药材产业发展提供高水平服务,提高生产技术水平,保障原料供给和稳定产业持续发展。平台运行功能及其为社会和服务对象所提供的服务应作为项目质量评价的重要内容。(根据满意程度,绩效评价标准分为好、中、差3级,分值分别为5分、3-4分、0-2分)
  
  (二)效益评价(16分)
  
  1.经济效益(8分)
  
  项目的执行应产生较高的经济效益,形成较高的拉动作用,具有较高的投资效益。(基地建设项目的绩效评价以项目所产药材和未采收药材的蓄积量估算价值与财政资金投入之比为标准,分为3级:大于20,8分;10~20,4-7分;10以下,0-3分)(平台类项目的绩效评价以项目建设前后平台运行给服务对象的生产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为标准,分为3级:生产成本显著降低,效益显著提高,8分;生产成本明显降低,效益明显提高,4-7分;成本和效益没有明显影响,0-3分)
  
  2.社会及其它效益(8分)
  
  项目实施对地方中药材产业发展应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对提高地方中药材规范化生产和经济发展应具有良好影响,对环境改善及产业持续发展应产生良好影响。(根据项目所产生的作用及影响程度,绩效评价标准分为好、中、差3级,分值分别为8分、4-7分、0-3分)
  
  (三)项目成效(24分)
  
  1.基础设施建设(10分)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计划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设备购置。基地建设项目,应重点进行药材生产基地和药材产地加工设施(包括土地、屋房、水电、机械设备等)建设。平台项目,应重点进行场地、站点、房屋、设备和软件等建设。(根据任务完成进度情况评估标准分为3级:完成项目(年度)计划任务的90%以上,9-10分;完成任务占计划任务的60~90%(不含90%),5-8分;完成任务不足计划任务的60%,0-4分)
  
  2.生产规模(10分)
  
  项目单位应按照科学的生产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中药材生产、加工、储运或技术服务活动。基地建设项目应完成计划生产任务,平台建设项目应完成平台服务任务。(根据任务完成进度情况评估标准分为3级:完成项目(年度)计划任务的90%以上,9-10分;完成任务占计划任务的60~90%(不含90%),5-8分;完成任务不足计划任务的60%,0-4分)
  
  3.技术规范和成果(4分)
  
  项目单位应制定科学的生产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基地项目规范化生产或平台项目规范运行,并积极引进并推广先进的技术成果,建立适合本单位生产或技术服务的新技术规程和标准,结合自己生产或技术服务需要开发专项技术,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基地建设项目制定的生产技术规范和标准,主要包括种子种苗生产技术规程、种植及管理(施肥、灌溉、病虫害防治等)技术规程、采收加工技术规程、基地环境标准、种子种苗标准、药材质量标准等。(根据项目运行所需的系列技术规范、标准制定与否和完成的数量及技术水平等,评价标准分为3级:制定有科学、实用的规程和标准体系,4分;制定有常用的规程和标准,2-3分;没有制定或仅制定部分规程和标准,0-1分)

附录2:药材生产基地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及量化评分标准
附录3:生产服务平台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及量化评分标准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14385307.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前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前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对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统称事务所)的民事案件中,有关脱钩改制后的事务所对原事务所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通知如下:
对原事务所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当由其开办单位在所接收的原事务所的剩余财产和风险基金范围内承担清算责任。但如开办单位将原事务所的剩余财产和风险基金留给脱钩改制后的新事务所,则应当由新事务所在所接收的资产范围内对原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00一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