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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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


玉政办发〔200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9日市三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四日



玉林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外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外人士,包括外国人士、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国内非本市公民。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授予“玉林市荣誉市民”(以下简称荣誉市民)称号的牵头协调工作,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市招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推荐、审核等工作。

  第四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热爱玉林,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外人士,本人自愿并经推荐,可授予“玉林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 热心资助本市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二) 积极为本市引进资金、技术、人才、设备,贡献突出的;

  (三) 在本市投资创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的;

  (四)积极为本市开拓国际市场,开展经贸活动,贡献突出的;

  (五) 促进本市发展对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开展交流合作,贡献突出的;

  (六) 积极为本市发展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和体育事业,贡献突出的;

  (七) 其他方面对本市贡献突出的。

第五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推荐。符合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直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中直、区直驻玉各单位推荐。推荐对象属外国人士、华侨、港澳同胞的,向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推荐;属台湾同胞的,向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推荐;属国内非本市公民的,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推荐。

(二)审核。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收到推荐意见后,应当分别征询有关单位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会审,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复核。

(三)会议讨论。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四)授予证书。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向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市外人士颁发由市长签署的荣誉市民证书,并通过传媒对其事迹进行宣传报道。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可以视情况举行颁证仪式,仪式由推荐单位承办,证书由市政府统一印制。

  第六条 对获得荣誉市民称号的市外人士给予适当礼遇。本市重大庆典活动,举办单位可以邀请荣誉市民参加。

  第七条 推荐单位应当与荣誉市民保持经常联系,定期向其赠送有关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宣传资料,做好跟踪服务。

  第八条 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可以撤销其“玉林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触犯法律,受到刑事追究的;

  (二)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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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
国办发(200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省军区、各
军,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军
级以上单位):
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以下简称学生军训)工作,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的客观要求,是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培养造就大批高素质后备兵员的重要措施。地方各级政府和军事机关要从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和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学生军训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保证学生军训工作的顺利开展。各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要把学生军训作为学校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科学制定计划,严密组织实施,确保学生军训工作的落实。军、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努力开创学生军训工作的新局面。


(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1985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关于对学生进行军事训练(以下简称学生军训)的有关规定,我国在部分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下同)中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学生军训试点工作。经过军、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的共同努力,学生军训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摸索出了一套符合我国国情、行之有效的学生军训办法。为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全面开展学生军训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学生军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学生军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学校教育和国防建设的重要论述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为依据,按照教育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要求,围绕国家人才培养的长远战略目标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组织开展学生军训工作。
学生军训工作的目的是:通过组织学生军训,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激发爱国热情,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增强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培养艰苦奋斗的作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知识和技能,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培养后备兵员和预备役军官、为国家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打好基础。
二、学生军训工作的规划和要求
全国学生军训工作应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从2001年起,各地要将未开展学生军训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列入学生军训规划,统筹安排,逐步开展学生军训工作。
学生军训是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的必修课,学校要纳入教学计划。学生军训内容包括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两个部分。军事理论采取课堂教学的形式进行,军事技能训练主要采取在校内集中组织实施或在训练基地分批轮训的形式进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军事理论课教学时间为36学时,军事技能课训练时间为2-3周。学生军训的具体内容按照重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大纲》执行。暂不具备军事技能训练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要先开设军事理论课程,并积极创造条件在2005年前按要求开展学生军训。
高级中学的学生军训,今后统一纳入社会实践课程进行。学生军训内容和课时安排按照重新修订的《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大纲》执行。
三、学生军训工作机构
全国的学生军训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由教育部、国防部负责。教育部要继续健全已设立的国防教育(包括学生军训)工作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配备学生军训工作人员,组织承办学生军训工作。军队有关学生军训工作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组织实施,总参谋部动员部和总政治部干部部、群工局具体负责,对外称“全军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军区司令部、政治部有关业务部门,省军区(含卫戍区、警备区,下同)司令部、政治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组织承办学生军训日常工作,对外分别称“××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和“××省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军队各级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分别设在总参谋部动员部、军区司令部动员部和省军区司令部。
编配派遣军官的省军区和军队院校分别成立学生军训教研室,主要担负本区域内重点普通高等学校部分军事理论课的教学任务,协助普通高等学校对专职军事教师进行培训。学生军训教研室接受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的工作指导。普通高等学校应加强对学生军训工作的管理。设有人民武装部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训、枪支管理和其他兵役、动员等工作,由人民武装部负责。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负责指导高级中学学生军训工作。
四、学生军训工作的师资配备
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学生军训所需的军事教师,采取学校聘任与部队派遣军官相结合的办法解决。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训工作所需的军事教师,采取聘任兼职教师的办法解决。
普通高等学校聘任军事教师的数量,由学校根据配备教师的有关规定和学生国防教育、军训任务确定。军事教师要选配政治思想好、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备军事专业素质和训练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普通高等学校专门从事军事教学工作的教师,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
军队派遣军官总额为893人,编制单列,不计入军队总定额。派遣军官编制由总参谋部下达,人员由省军区和部分军队院校派出。派遣军官要具备良好的军政素质,较好的理论教学和施训能力并具备相应学历。军队院校的派遣军官,职务等级编配比例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与本校同类教员相同。省军区的派遣军官,一般由省军区教导大队管理。派遣军官由派出单位按照在职军官的管理办法执行,享受在职军官的同等待遇。派遣军官在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军训工作期间,由学校按本校教师的相同待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保障。派遣军官调配、管理等相关制度,由总政治部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组织学生集中进行军事技能训练期间,如需要部队派战士帮助训练,由学校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省军区提出计划,经审核后,报军区批准安排。
五、学生军训工作的保障
中央部(委)所属学校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由国家财政纳入学校主管部门预算管理,实行综合定额拨款;地方所属学校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由地方政府根据学生军训工作的实际予以安排。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要将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内予以保障。学生军训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集中训练期间参训学生及派遣军官、帮训战士的伙食补助;训练器材、资料的购置;参训学生训练服装补助;学生在军训基地训练期间的水电费补助等。
为保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的效果,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民兵训练基地承担学生军训任务。有条件的地区,地方政府要增加经费投入,完善现有民兵训练基地等相关设施,逐步使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在基地集中进行。各省军区、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要为学生军训工作使用训练基地提供便利条件。
学生军训工作所需枪支、弹药由各省军区在民兵武器装备中调整解决。配发给学校的军训枪支,由各省军区进行技术处理,使其不具备实弹射击的条件。实弹射击用枪,由学校提出使用计划,省军区安排解决,用后由学校按规定进行擦拭保养并及时交回。实弹射击用弹,按学生军训大纲规定的弹药使用标准,由省军区按计划从民兵训练弹药中拨给。学生军训期间使用的枪支、弹药要按照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确保安全。
六、加强对学生军训工作的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政府和军事机关要从国家人才培养和国防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学生军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学生军训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军、地有关部门、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切实加强对学生军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严防发生事故。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要把学生军训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统筹安排。要按照学生军训大纲的规定,保证军训内容和课时的落实;要加强军事教师队伍和军事教育学科的建设,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定期组织培训,努力提高军事课程教学质量;要不断完善军训与教学设施,改进教学手段,为学生军训创造良好的条件;要通过学生军训形成良好的学风校风,促进学校全面建设。


2001年6月26日

第九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声明

中国 欧盟


第九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声明(全文)


2006年9月9日,第九次中欧领导人会晤在芬兰首都赫尔辛基结束后发表了《第九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第九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声明

(2006年9月9日,赫尔辛基)

1、第九次中欧领导人会晤于2006年9月9日在芬兰赫尔辛基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代表中国出席了会晤。欧洲理事会主席芬兰总理马蒂·万哈宁和欧盟委员会主席若泽·曼努埃尔·巴罗佐代表欧盟出席了会晤。

2、双方领导人认为,中国和欧盟在过去10年中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中欧关系也逐渐深化并发展成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双方认为,加强中国和欧盟关系对中欧长远利益、亚欧合作及世界和平、稳定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双方领导人强调了高级别政治对话和各级别磋商对增进理解与信任、扩大共识和提升双边关系的重要性。双方领导人欢迎新近建立的定期战略对话机制。这一机制已被证明是双方就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以及共同关心的双边问题坦率深入交换意见的有益渠道。

4、为全面反映当前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广度和深度,双方同意启动有关伙伴合作协定的谈判。新协定将涵盖双边关系的全部领域,包括加强政治事务合作。考虑到中欧战略伙伴关系的整体目标,谈判也将完善1985年《中国与欧共体贸易和经济合作协定》,并将以相对独立的方式执行。

5、欧盟重申继续坚持一个中国政策,希望台湾问题通过建设性对话和平解决。中方赞赏欧盟坚持一个中国政策,并重申了在台湾问题上的原则立场。

6、双方领导人也讨论了欧盟军售禁令问题。中方重申,解除军售禁令有助于中欧关系的健康发展,并敦促欧盟尽早解禁。欧盟承认此问题的重要性,并确认愿在2004年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声明以及此后的欧盟首脑理事会结论的基础上,向解除禁令的目标推进工作。

7、双方领导人重申愿在防扩散和裁军领域,特别是在为2006年11月《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审议大会成功举行以及下一次《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审议大会筹备委员会而进行的准备工作中开展合作。他们将继续以2004年中欧领导人会晤期间达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欧洲联盟关于防扩散和军备控制问题的联合声明》为基础,保持和加强对话与合作。双方对目前在出口管制领域开展的务实合作感到非常满意。

8、双方领导人强调了努力改革联合国系统的重要性,表示大力支持建立一个公平、公正、以规则为基础、联合国发挥中心作用的多边国际体系。他们重申致力于促进世界和平、稳定、可持续发展和人权,这些目标为2005年联合国首脑会议成果文件所承认。双方表示支持旨在加强联合国应对新生和现有威胁及挑战能力的改革,并将致力于以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改革方面取得进展,承诺通过与建设和平委员会以及人权理事会等新成立的联合国各机构开展合作等方式,确保充分落实2005年联合国首脑会议的成果。

9、双方强调致力于保护和促进人权,高度重视中欧人权对话。双方强调在人权领域采取具体步骤的重要性,努力取得更有意义和积极的实际成果,重申致力于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该领域的合作与交流。欧盟欢迎中方承诺尽快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双方确认与联合国人权机制合作,尊重有关国际人权文书中的国际人权标准,包括少数民族的权利。在打击种族灭绝、战争犯罪和反人类犯罪的全球斗争中,双方也注意到国际刑事法院的重要性。双方致力于支持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工作,根据联大251号决议,加强在该领域的沟通与协调。

10、双方领导人对联合国安理会通过1701号决议、促成以色列和真主党停止敌对行动表示欢迎。1701号决议为政治解决危机确定了必要的框架。获得增援的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将对政治解决危机予以支持,欧盟成员国在其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双方领导人敦促地区各方发挥建设性作用,以助决议得到迅速执行。他们还强调了为黎人民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的决心。

11、双方领导人强调,中东需要一个全面的和平计划。他们重申,在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及路线图所定原则等现有共识的基础上,支持谈判解决巴以冲突。

12、双方领导人注意到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关于伊朗核计划的报告以及联合国安理会1696(2006)号决议。他们呼吁伊朗执行联合国安理会1696(2006)号决议以及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的决议。法国、德国和英国提出建议,在相互尊重与信任的基础上与伊朗达成一个长期、全面的安排。该建议得到美、俄、中的认可,以及欧盟高级代表的支持。双方领导人对此表示欢迎。

13、双方领导人重申了他们为朝鲜半岛的持久和平与稳定,包括和平解决朝鲜半岛核问题而共同努力的坚定决心。领导人强调,希望尽早恢复六方会谈,并在落实2005年9月19日《共同声明》方面取得进展。他们也对朝鲜最近多次发射导弹深表关注,强烈呼吁各方采取灵活务实态度,为六方会谈尽快恢复创造条件。

14、领导人对达尔富尔不断恶化的安全和人道主义局势表示严重关注,强调非盟在达区的维和行动过渡为联合国行动将有利于维护达区和平。

15、双方领导人重申致力于千年发展目标与全球可持续发展。实现千年发展目标需要各方迅速行动,包括更为宏伟的国家发展战略与努力,以及更多、更有效的国际支持,特别是对非洲的支持。

双方领导人还强调了各自与非洲关系的重要性,承诺一起为非洲的和平、稳定、可持续发展作出努力。欧方强调了其对非战略中所包括的良政和人权原则的重要性。中方强调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特别是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双方同意建立非洲问题对话机制,并探索与非洲伙伴开展务实合作的渠道,包括支持非洲发展新伙伴计划,以实现千年发展目标。领导人欢迎中国通过中非合作论坛与非洲开展机制化合作。中欧都是关于援助有效性的《巴黎宣言》的签署国。双方将继续促进《巴黎宣言》中包含的有效性原则。

16、双方领导人还期待着2006年9月10日至11日举行的第六次亚欧首脑会议取得成功。他们将亚欧会议视为亚欧对话与合作的有益框架,并认为此次首脑会议的召开恰逢亚欧会议成立10周年,将推动这一进程向前发展。双方同意继续紧密合作,促进亚欧会议发展,并欢迎中国于2008年主办第七次亚欧首脑会议。

17、双方再次确认要致力于打击恐怖主义,并重申,反恐行动必须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相关的国际法准则,并充分尊重人权。双方强调联合国在反恐斗争中的领导作用以及所有有关反恐的联合国安理会决议、联合国公约和议定书得到普遍执行的重要性。双方继续致力于就联合国关于国际恐怖主义全面公约寻求协商一致,并呼吁联合国大会根据首脑会议授权,加紧通过反恐战略。

18、双方关注禽流感疫情在世界范围内的进一步蔓延,高度赞赏中国、欧盟委员会和世界银行三方今年年初共同在北京举办的禽流感防控国际筹资大会。双方承诺共同落实有关后续行动,同意进一步加强在防控禽流感等传染病方面的合作,并欢迎近期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国际卫生条例的决议。除禽流感和其他诸如非典型性肺炎的新发传染病外,双方领导人还强调了增强抗击艾滋病合作的重要性。他们特别强调,在这些问题上需要透明和非歧视。

19、可持续发展是中欧合作的重要领域之一。双方领导人同意加强经验交流,以建立一个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在此背景下,欧盟将加强与中国的合作,支持中国在经济快速发展中发展循环经济和保护自然资源,包括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努力。双方领导人认为,可持续生产和消费以及能效等领域的许多挑战依然存在。领导人同意在上述领域以及制止非法采伐等具体问题上加强合作,为保护自然资源做出重要贡献。

20、双方领导人欢迎在落实中欧气候变化伙伴关系方面取得的进展。这一伙伴关系为加强中欧伙伴关系所包含的领域内的对话与合作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他们同意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对话与合作,包括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进程内进一步促进国际气候变化政策发展;同意为进一步落实伙伴关系积极制定一个从2007年到2010年的滚动工作计划。双方领导人欢迎在《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方面开展更紧密的合作,欢迎启动通过二氧化碳捕获与封存实现近零排放发电技术的研究合作。双方领导人强调大幅降低关键技术及其转让、使用和推广成本的重要性,以及采取步骤鼓励和促进消费和生产的可持续方式,以减少气候变化的成因和负面影响。为此,他们强调加强能力建设合作的重要性。双方领导人相信,一个处理气候变化和能源问题的整体方案至关重要,强调有必要在促进能源安全、可持续能源供应、创新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之间进行充分协调与配合,以确保实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最终目标与能源政策目标之间的一致性。

21、全球能源安全,关系经济命脉和民生大计,对维护世界和平稳定、促进各国共同发展至关重要。中欧双方在确保可靠、经济的和可持续的能源供应方面有着共同的关切。鉴此,领导人强调双方将采取适当措施,进一步加强能源对话与合作,为可持续经济社会发展营造稳定、安全、经济和清洁的能源环境。

双方领导人强调中欧高级别能源工作组以及定期中欧能源合作大会的战略意义,双方强调继续加强务实合作的重要性,特别是在清洁煤行动计划和能效与可再生能源行动计划框架内加强合作。

22、双方决心紧密合作,尽快重启世界贸易组织多哈发展议程谈判,以期达成一项包含宏伟并均衡成果的协定。双方强调了达成这样一项协定的重要性,重申所有世贸组织成员需做出相应的贡献。

23、双方领导人强调了完全履行对世贸组织所作出承诺的重要性。他们指出中国大多数过渡期将于2006年12月到期,满意地承认已经取得的进展,并认知未来工作的重要性。双方强调了在充分尊重国际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为解决双边贸易问题开展对话与合作的重要性。

双方领导人忆及了一个透明、开放和可预测的监管环境对服务业的重要性,因为开放和有效的服务业市场可促进更广泛的经济活动。

24、双方重申将致力于对话,通过改善双方的市场准入和增加投资机会来实现贸易关系中相互利益的最大化。

25、双方对有关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对话、技术工作组的进展表示满意,注意到向领导人会晤提交的有关市场经济地位的联合报告。双方期待欧盟委员会于2006年底前更新2004年市场经济地位报告,以加深双方在有关突出问题上的沟通,这将有助于解决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26、双方领导人重申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双方尤其达成共识,有必要对盗版行为保持适当威慑,并有效执行知识产权法律。双方对一年来中欧知识产权对话和知识产权工作组项下的交流与合作情况表示满意,愿意进一步加强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双方还重申,愿进一步加强在地理标识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双方认识到技术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愿意就该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交流与合作,并支持企业间在公平、合理、无歧视的条件下的技术转让的合同自由。

27、双方领导人强调透明、公开、可预测的监管环境的重要性,并强调了在起草技术法规及相关工作中积极促进利益攸关者参与的价值。中欧于2006年1月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欧盟委员会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关于管理合作安排的谅解备忘录》,并且为便于落实谅解备忘录,双方随后就建立“中欧食品和消费品安全联合委员会”达成了协议。领导人对此表示欢迎,并期望谅解备忘录,连同磋商机制以及其他双方已建立的关于食品安全和SPS问题以及TBT/工业品安全的合作,将推进双边贸易的持续发展。为此,双方领导人同意积极努力,通过诸如采用国际标准等方式减少在TBT和SPS领域的技术壁垒和贸易障碍。

28、双方领导人欢迎中欧工商峰会将于2006年9月12日在赫尔辛基举行。双方领导人认为,工商峰会将为加强中欧经济联系和改善商业环境提供重要机会。双方强调了更积极地让利益攸关者参与中欧贸易投资相关对话的重要性。领导人欢迎中欧产业界在工商峰会期间开展对话,并认识到中欧就促进创新和可持续发展,包括就发展环境技术与服务进行合作的重要性。

29、双方表达了持续深化中欧科技伙伴关系的共同意愿。双方认识到,中国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欧盟第七个框架计划为双方开展战略性合作提供了新的契机。在此方面,他们赞赏中方机构参与欧盟出资的欧洲与中国联合研究协调计划,该计划于2005年5月在北京启动,为期五年,为中欧未来科技合作确定重点与合适的渠道。双方宣布,“中欧科技年”活动将于2006年10月在布鲁塞尔正式启动,以进一步促进科技合作,不断使双方获益。双方将为该活动的成功举办创造必要条件。

双方继续强调欧洲共同体及其成员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的伽利略计划合作协定的重要性。

双方期待与其他各方一道,尽快落实国际热核聚变试验反应堆计划(ITER),并继续扩大和加强双方在相关领域的合作。

30、双方领导人鼓励中欧主管部门之间加强对话与合作。双方将积极利用现有对话机制,继续在环境保护、劳动和社会事务、农业和农村发展、海关等多个领域开展交流与合作。

双方充分肯定2005年9月签署的中国-欧盟能源和交通领域战略对话谅解备忘录以及2006年3月召开的首次中欧能源交通战略对话,并强调继续加强中欧能源和交通领域合作的重要性。

双方领导人对中欧在交通领域的合作表示满意。强调要继续在中欧海运协定的框架下保持政策对话,支持中欧海运企业在对方境内开展业务,加强在包括国际海事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在内的国际组织中的立场协调与协作。双方期待中欧交通主管部门在道路运输和内河合作谅解备忘录框架下,深化在上述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双方领导人欢迎2006年5月25日在北京举行的第二次中欧财金对话。双方重申了在宏观经济、金融和监管领域加强合作与协调的重要性,并同意将于2007年在布鲁塞尔举行第三次中欧财金对话。

双方领导人欢迎近期建立的地区政策合作对话,并对在北京举办的中国-欧盟区域经济发展研讨会表示满意,强调要务实开展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欧盟委员会区域政策合作谅解备忘录框架下的合作,并期待着在这一框架下于2007年在布鲁塞尔举行下一次会议。

双方对中欧信息社会对话机制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希望通过加强合作,特别是中欧高速网络基础设施及其重大应用战略合作,推动中国和欧盟信息社会的建设。

双方领导人欢迎启动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的双边协定的谈判。

31、双方领导人注意到第八次中欧领导人会晤以来中欧在民航合作领域取得的进展,并重申了加强在民航领域合作的重要前景。在这方面,双方领导人强调了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欧盟成员国之间双边航空运输协定的法律确定性问题的必要性。为此,双方领导人要求按照有关方面的共识继续将此作为工作重点进行讨论。双方领导人强调,加强在航空安全、航空保安、空中交通管理和空运市场监管领域的技术合作是重要的,也符合双方的利益。

32、双方领导人强调,便利人员往来和打击非法移民是双方优先考虑的问题。他们强调了在7月中欧高级别磋商中达成的良好相互理解。领导人还讨论了遣返和签证便利问题。他们重申愿就各自关切的问题开始谈判,同意尽早就相关问题开始具体合作。领导人还欢迎在履行旅游目的地协议(ADS)方面所取得的重大进展,并鼓励在适当层次进一步加强合作。

33、双方认为,加强教育领域的合作是促进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持续发展的社会和人文基础。中欧双方将在更深层次、更广领域开展教育合作,共同研究未来合作的机制和优先合作领域,并使合作制度化。中方表示有意在将来达成一项中国-欧盟教育交流合作协定。双方领导人赞同合作举办中欧法学院,欢迎欧方的赞助。双方有关部门将继续就此协商尽快达成协议。中方将设立为期五年的“中国-欧盟学生交流奖学金项目”,从2007年开始每年向100名欧盟青年学生提供政府奖学金,为欧方学生学习汉语提供更多的机会。

34、双方领导人还认识到文化多样性对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并欢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双方领导人支持中国与欧盟成员国之间增加文化交流与往来,特别是鼓励表演团体和艺术家之间的互访,以加强中欧文化界的联系。

35、双方领导人认识到一个健康发展的公民社会对中欧各自持续改革进程的重要性。领导人认为,中国经社理事会与欧盟经社委员会的交流与合作是中欧关系的组成部分。为加强现有关系,双方赞同并鼓励建立一个定期圆桌会议机制,为充实和发展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做出贡献。

36、双方领导人支持加强中国全国人大与欧洲议会以及政党、媒体和智库之间的交往,支持在亚欧会议进程和其他框架下,扩大并深化青年交流,并鼓励中欧青年组织开展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