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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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政办发[2006] 18 号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铁岭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公开考核工作,促进全市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铁委办发[2005]2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府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具体负责对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级政府部门和乡(镇)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结果是评定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及其领导人员工作政绩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考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政务公开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政务公开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主要考核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政务公开组织机构情况,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情况,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政务公开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检查监督、考核评议情况。

(二)各级行政主体基本情况。主要考核各级行政主体的职责、管理权限、内部机构设置、办事程序、步骤、条件、办理时限的公开情况及服务承诺的践诺情况,便民措施的执行情况。

(三)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主要考核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制定实施的政策、规定和适宜公开的文件、重要工作的公开情况,政府采购、公务员招考录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政府大额资金使用等。

(四)城乡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重大项目审批和实施,涉及社会生产生活、与企业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五)各级行政主体针对企业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行为的事项、依据、目的、结论等情况。具体包括行政许可、备案、年检(审)、收费等行政事项的办理责任部门、程序、方式、条件、时限、结果及责任制度、监督制度等。

(六)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各级各类学校、医院和水、电、气、通讯、城市公交、金融服务等公用事业和社会服务的基本信息及办事制度、程序、纪律、时限等情况。

(七)各级行政主体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任免及其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情况。

(八)行政执法公开情况。

(九)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

(十)工作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建设情况。

(十一)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及执行情况。

(十二)群众提出的政策咨询解答情况。

(十三)在铁岭政务公开网上工作动态的公开情况。

(十四)参加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情况。

(十五)政务公开推动业务工作,促进行风建设情况。

第三章 考核范围

第八条 列入政务公开考核范围的为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共74个。具体为以下单位: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铁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8个单位。

(二)市政府办公室及市政府工作部门36个(发展改革委、经委、教育局、科技局、民委、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委、规划局、房产局、城市综合执法局、交通局、农委、水利局、林业局、外经贸局、商业局、文化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审计局、环保局、体育局、统计局、粮食局、物价局、外事办、政府法制办、信访办、安全生产监管局),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1个(国资委),市政府直属机构8个(广电局、地震局、供销社、旅游局、畜牧局、农机局、招商局、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1个(人防办), 中省直有关单位15个(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烟草专卖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监局、邮政局、药品监管局、气象局、银监局、人民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人民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其他单位4个(交警支队、消防局、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

第四章 考核标准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十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百分考核制(见附件一、附件二),根据得分情况分别确定优秀、良好、达标、未达标四个等次。

第五章 考核办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每季度对部分单位日常工作随时抽查,年度考核于当年年末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情况为基础。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统一组织,负责对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验收。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单位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考核组采取实地考核、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三)考核组综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具体考核意见,报市政务公开工作协调小组确定考核等次,经政府审定后下发通报。

第六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市政府每年将年度政务公开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年度工作绩效考评体系。凡考核未达标的单位要限期整改,针对存在的问题查漏补缺,直至达标为止。

考核结果的运用,按照市政府每年度对县(市)、区政府及市直、中省直部门(单位)工作绩效考核文件执行。

对连续2年被评为政务公开工作优秀等次的单位,予以表彰。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考核办法及具体考评标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铁岭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各县(市)区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评标准(略)
2.各部门(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评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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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转发外管局《关于下发〈进口付汇核销操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转发外管局《关于下发〈进口付汇核销操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沈阳、西安、武汉、广州、长春、南京、成都市分行: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进口付汇核销操作规程》的通知”[94]汇国函字第295号文转发给你们,自1994年11月1日起执行。希望你们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理进口付汇核销业务,并按时向外管局报送报表。
请转发辖属分支行。

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进口付汇核销操作规程》的通知
1994年10月14日 (94)汇国函字第29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进口付汇核销操作规程》发给你们(以下简称“操作规程”),自1994年11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各地在进口付汇核销中须以该“操作规程”为准,未经总局批准不得随意简化。
二、各地自行制定的操作规程一律作废,但可在总局“操作规程”内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
三、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总局。

附件:一、进口付汇核销操作规程
为使进口付汇核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程。
一、进口付汇核销单的发放程序
(一)外汇指定银行向外汇管理部门申领进口付汇核销单
外汇指定银行根据自身进口付汇业务量凭单位介绍信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在京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到国家外汇管理局)领取“进口付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核销单原则上按需要量领取,每月领单量总和不得超过该行两个月的实际需要量,如业务量突增,可随时增领。领
取核销单后,应立即在核销单左上角填写本行行名,以免进口单位用单时混淆。
(二)进口单位向外汇指定银行申领核销单
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业务量凭单位介绍信按月向外汇指定银行领取核销单。领单后,应将空白核销单按不同的领单行登记,严禁在不同的外汇指定银行之间串用核销单。
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的办理
(一)进口单位填写核销单
进口单位无论采取何种结算方式,在办理进口付汇手续时,除提供规定的凭证外,均应当填写一式两联的核销单,并加盖单位印章。
(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由进口单位在其付汇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时,应按不同的结算方式采取不同的核销方式。
1.信用证、托收、货到付款的汇款项下的进口付汇采取逐笔同步核销方式
(1)信用证项下的进口付汇核销
进口单位应当在开证时填写核销单并交开证行,付汇金额栏填写实际开证金额。付汇时,外汇指定银行应在付汇日期栏进行逐笔登记。核销完毕,加盖“已核销章”,第一联留存,第二联退进口单位。
(2)托收项下的进口付汇核销
外汇指定银行审核对方银行和进口单位提供的合同、发票、进口货物到货提单与核销单所填内容无误后,在核销单上加盖“已核销”章,第一联留存,第二联退进口单位。
(3)货到付款的汇款项下的进口付汇核销
外汇指定银行审核进口单位提供的合同、发票和进口货物报关单与核销单所填内容无误后,在核销单上加盖“已核销”章,第一联留存,第二联退进口单位。
2.预付货款项下的进口付汇采取到货逐笔核销方式
外汇指定银行为进口单位办理预付货款项下付汇时,应按照《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在核销单上填写付汇日期,并加盖经办人员名章,第一联留存,第二联退进口单位。
预付货款项下的进口付汇核销应视不同的价格条款、不同的付汇和到货批次采取不同的核销办法:
(1)预付货款项下付汇,如进口合同的价格条款为到岸价格,进口单位应自到货日期后的一个月内持核销单、合同、发票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到原付汇行办理核销手续。如进口合同条款为离岸价格,进口单位应在到货日期(近洋30天、远洋45天)后的一个月内,持核销单、合同、
发票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到付汇行办理核销手续。
(2)预付货款项下付汇,一次付汇、分批到货的,进口单位应在最后一批货物到达后的一个月内,持分批到货的核销单、合同、发票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到付汇行办理核销手续;分批付汇,一次到货的,进口单位应在到货日期后的一个月内,持分批付汇的核销单、合同、发票和进口货
物报关单到付汇行办理核销手续;分批付汇,分批到货的,如付汇批次与到货批次相符,则进口单位应在每一批次货物到达后的一个月内分批办理核销手续,如付汇批次与到货批次不相符,则进口单位应在最后一批货物到达后的一个月内,持分批付汇的核销单、分批到货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合同和发票到付汇行办理核销手续。
3.转口贸易、贸易从属费用等项下的付汇核销
(1)转口贸易项下付汇,进口单位应当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填写核销单并交付汇行,货物到达最终口岸后,持收汇行的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合同和外经贸部门的批件到付汇行办理核销手续。
(2)鲜活易腐、小额商品的进口,进口单位应持进口货物报关材料,按照《进口付汇核销管理办法》和本规程办理核销手续。
(3)购买有价样品的付汇,进口单位应在付汇时办理核销手续,付汇银行同步核销。
(4)向境外出口商支付的定金,视同预付货款办理核销手续。
(5)进口项下的尾款、贸易从属费用以及与进口商品有关的专利款、技术款等,进口单位就在付汇时,持进口合同、发票、有关协议和单据办理核销手续。
4.退汇款核销
(1)预付货款项下付汇后,合同因故未执行或部分到货,进口单位应当按照《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退汇金额、进口报关金额与相应的费用之和应等于原付汇金额。
(2)进口付汇后,进口报关金额与付汇金额不符,进口单位应出具书面说明。如进口报关金额低于付汇金额,进口单位应将剩余外汇及时调回境内,并持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核销单、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和发票到付汇行办理核销手续;如进口报关金额高于付汇金额,进口单位持
有关证明补付货款并同步核销。上述变动,如属价格变动,进口单位应提供进出口商会的证明;如属溢短装,进口单位应提供有关的货物证明。
三、核销单及有关凭证的管理
(一)核销单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外汇指定银行应将待核销和已核销的核销单及进口付汇核销的有关单据分别设立“待核销卷”和“已核销卷”进行管理,“已核销卷”保留两年。
(二)核销单的遗失和作废
进口单位如发生核销单遗失,应及时向领单行报告,经领单行确认后,报外汇管理部门注销;如发生核销单报废,应退回领单行,由领单行报外汇管理部门注销。
四、外汇指定银行定期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进口付汇核销统计报表
外汇指定银行应在每月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在京外汇指定银行总行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设在京外的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报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报送《进口付汇核销统计月报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应在月后八个工作日内汇总辖
内各外汇指定银行分支行的数据并报总局国际收支司。有关表式和填报说明见附件一。
五、本规程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六、本规程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二、进口付汇核销统计月报表

年 月
填报单位: 金额单位:万美元
-------------------------------------------------------
| 项目| 付汇额 |本月付汇| 付汇已核销额 |本年付汇逾|历年付汇逾|逾期 |未核销 |核销率 |
| |--------| |--------| | | | | |
| 金额 |本月 |本年累计|应核销额|本月 |本年累计|期未核销额|期未核销额|总计 |率(%)|(%) |
| |---|----|----|---|----|-----|-----|---|----|----|
|付汇方式|(1)|(2) |(3) |(4)|(5) | (6) | (7) |(8)|(9) |(10)|
|----|--------|----|--------|-----|-----|---|----|----|
|信用证 | | | | | | | | |
|----|--------|----|--------|-----|-----|---|----|----|
|托收 | | | | | | | | |
|----|--------|----|--------|-----|-----|---|----|----|
|货到汇款| | | | | | | | |
|----|--------|----|--------|-----|-----|---|----|----|
|预付货款| | | | | | | | |
|----|--------|----|--------|-----|-----|---|----|----|
|其他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备注 | | | | | | | | |
-------------------------------------------------------
单位负责人: 复核: 制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附件:三、填报说明
一、本表为月报表,外汇指定银行应于月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当地外汇管理局(在京总行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地外汇管理局汇总后于月后八个工作日内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各计划单列市及特区分局由省局汇总上报。
二、纵栏
1.付汇额:指在核销范围的全部进口付汇,分为本月与本年累计。
2.本月应核销金额:指报告期已对外付汇,并在核销范围之内的应核销总金额(含逾期和历年付汇于报告期应核销额)。
3.付汇已核销额:以核销单为统计依据,统计全部进口付汇于报告期已实际核销总金额。
4.本年付汇逾期未核销额:指本年1月1日至报告期对外付汇逾期未核销金额。
历年付汇逾期未核销额:指本年1月1日以前付汇,至报告期逾期未核销金额。
5.未核销率:(8)/(3)×100% 核销率:(5)/(3)×100%



1994年10月31日

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05号

Notic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No.105

  为加强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现将我部制定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予以公布,并公告如下:
  一、目录中所列类别及品种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其执行的质量标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药物饲料添加剂属《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调整的范畴,不在本目录之列。
  二、凡生产目录中所列的饲料添加剂品种及其预混合饲料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我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饲料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条例》施行前未取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及其批准文号的企业,必须在2000年3月1日前按《条例》的规定补办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的,按无生产许可证和无产品批准文号处理。
  三、凡经营目录中所列的饲料添加剂产品的企业,应当具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经营条件。从2000年3月1日起,不得经营无生产许可证和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及其预混合饲料产品。
  四、饲料添加剂及其预混合饲料的生产企业,必须执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和第十四条规定的“标签制度”。
  五、生产饲料添加剂及其预混合饲料,不得直接添加兽药和其他禁用药品,不得说明和宣传有治疗、预防动物疾病的作用;允许添加的兽药,必须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生产药物饲料添加剂,不得添加激素类药品。
  六、生产新饲料添加剂和含有新饲料添加剂的预混合饲料,在投产前,研制者或生产者必须按《条例》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七、各省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省饲料监察所、国家及农业部饲料监测中心要加强对饲料添加剂及其预混合饲料的管理和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八、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各级饲料行政管理部门要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Lists of Additives Permitted to use in Feeds

类别
饲 料 添 加 剂 名 称

饲料级氨基酸
7种
L-赖氨酸盐酸盐;DL-蛋氨酸;DL-羟基蛋氨酸;DL-羟基蛋氨酸钙;N-羟甲基蛋氨酸;L-色氨酸;L-苏氨酸

饲料级维生素26种
β-胡萝卜素;维生素A;维生素A乙酸酯;维生素A棕榈酸酯;维生素D3;维生素E;维生素E乙酸酯;维生素K3(亚硫酸氢钠甲萘醌);二甲基嘧啶醇亚硫酸甲萘醌;维生素B1(盐酸硫胺);维生素B1(硝酸硫胺);维生素B2(核黄素);维生素B6;烟酸;烟酰胺;D-泛酸钙;DL-泛酸钙;叶酸;维生素B12(氰钴胺);维生素C(L-抗坏血酸);L-抗坏血酸钙;L-抗坏血酸-2-磷酸酯;D-生物素;氯化胆碱;L-肉碱盐酸盐;肌醇

饲料级矿物质、微量元素43种
硫酸钠;氯化钠;磷酸二氢钠;磷酸氢二钠;磷酸二氢钾;磷酸氢二钾;碳酸钙;氯化钙;磷酸氢钙;磷酸二氢钙;磷酸三钙;乳酸钙;七水硫酸镁;一水硫酸镁;氧化镁;氯化镁;七水硫酸亚铁;一水硫酸亚铁;三水乳酸亚铁;六水柠檬酸亚铁;富马酸亚铁;甘氨酸铁;蛋氨酸铁;五水硫酸铜;一水硫酸铜;蛋氨酸铜;七水硫酸锌;一水硫酸锌;无水硫酸锌;氧化锌;蛋氨酸锌;一水硫酸锰;氯化锰;碘化钾;碘酸钾;碘酸钙;六水氯化钴;一水氯化钴;亚硒酸钠;酵母铜;酵母铁;酵母锰;酵母硒

饲料级酶制剂12类
蛋白酶(黑曲霉,枯草芽孢杆菌);淀粉酶(地衣芽孢杆菌,黑曲霉);支链淀粉酶(嗜酸乳杆菌);果胶酶(黑曲霉);脂肪酶;纤维素酶(reesei木霉);麦芽糖酶(枯草芽孢杆菌);木聚糖酶(insolens腐质霉);β-聚葡糖酶(枯草芽孢杆菌,黑曲霉);甘露聚糖酶(缓慢芽孢杆菌);植酸酶(黑曲霉,米曲霉);葡萄糖氧化酶(青霉)

饲料级微生物添加剂12种
干酪乳杆菌;植物乳杆菌;粪链球菌;屎链球菌;乳酸片球菌;枯草芽孢杆菌;纳豆芽孢杆菌;嗜酸乳杆菌;乳链球菌;啤酒酵母菌;产朊假丝酵母;沼泽红假单胞菌

饲料级非蛋白氮9种
尿素;硫酸铵;液氨;磷酸氢二铵;磷酸二氢铵;缩二脲;异丁叉二脲;磷酸脲;羟甲基脲


抗氧剂4种
乙氧基喹啉;二丁基羟基甲苯(BHT);丁基羟基茴香醚(BHA);没食子酸丙酯

防腐剂、电解质平衡剂25种
甲酸;甲酸钙;甲酸铵;乙酸;双乙酸钠;丙酸;丙酸钙;丙酸钠;丙酸铵;丁酸;乳酸;苯甲酸;苯甲酸钠;山梨酸;山梨酸钠;山梨酸钾;富马酸;柠檬酸;酒石酸;苹果酸;磷酸;氢氧化钠;碳酸氢钠;氯化钾;氢氧化铵

着色剂6种
β-阿朴-8’-胡萝卜素醛;辣椒红;β-阿朴-8’-胡萝卜素酸乙酯;虾青素;β,β-胡萝卜素-4,4-二酮(斑蝥黄);叶黄素(万寿菊花提取物)

调味剂、香料6种(类)
糖精钠;谷氨酸钠;5’-肌苷酸二钠;5’-鸟苷酸二钠;血根碱;
食品用香料均可作饲料添加剂

粘结剂、抗结块剂和稳定剂13种(类)
α-淀粉;海藻酸钠;羧甲基纤维素钠;丙二醇;二氧化硅;硅酸钙;三氧化二铝;蔗糖脂肪酸酯;山梨醇酐脂肪酸酯;甘油脂肪酸酯;硬脂酸钙;聚氧乙烯20山梨醇酐单油酸酯;聚丙烯酸树脂Ⅱ

其它10种
糖萜素;甘露低聚糖;肠膜蛋白素;果寡糖;乙酰氧肟酸;天然类固醇萨洒皂角苷(YUCCA);大蒜素;甜菜碱;聚乙烯聚吡咯烷酮(PVPP);葡萄糖山梨醇


 总计:173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