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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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府办发〔2006〕72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宾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月十七日



宜宾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准确评价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上级行政机关通过对下级行政机关、授权执法机构和受委托执法组织的行政执法案卷实施检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的活动。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执法科室、下属执法机构和下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由法制机构具体组织,有关机构配合实施。
第四条 评查机关每年应制定年度评查计划安排,至少开展一次案卷评查活动。采取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评查机关可以直接检查,也可以组织行政执法机关、机构互查互评。
第五条 案卷评查应当严格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执行统一的评查标准。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范围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案卷。行政执法案件办结、执行完毕后20日内应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案件有关资料立卷归档,一案一卷,分门别类,统一编号,妥善保管。
第七条 案卷评查的方式以查阅行政执法案卷为主,必要时可以通过询问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了解情况。被评查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
(四)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六)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内部运作程序是否规范;
(七)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八)文书是否完整齐备,文书使用是否规范、正确;
(九)行政执法决定是否依法执行;
(十)是否依法向司法机关移交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十一)罚没收据是否合法,是否实行罚缴分离;
(十二)行政执法相关收费依据、标准是否合法,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
(十三)案卷制作归档是否规范、正确。
第九条 参与案卷评查的人员至少应有两名。评查人员分别查阅案卷,再由评查小组综合评分,作为被评查单位案卷的评查得分。
第十条 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被评查单位提出,并要求限期整改。被评查单位可作陈述、申辩。
第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开展的案卷评查的结果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十二条 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当年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评优资格。对存在重大违法问题的行政执法案件,责令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评查机关对评查中发现的普遍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归纳总结,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被评查单位对评查机关指出的行政执法案卷存在的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进行整改、纠正。如次年案卷评查时发现仍未整改的,对该单位相应项目加倍扣分。
第十五条 案卷评查人员违背公正、公平的原则,徇私舞弊的,3年内不得参与案卷评查工作。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记分标准,由评查机关在评查前制定。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宜宾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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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续聘的仲裁员在原参加审理的案件裁决书上签名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该仲裁裁决书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续聘的仲裁员在原参加审理的案件裁决书上签名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该仲裁裁决书的批复

1998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续聘的仲裁员在原参加审理的案件裁决书上签名,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该仲裁裁决书的批复》已于1998年7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0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9月5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粤高法执函字第5号《关于未被续聘的仲裁员继续参加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否立案执行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对深圳东鹏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化工建设深圳公司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仲裁过程中,陈野被当事人指定为该案的仲裁员时具有合法的仲裁员身份,并参与了开庭审理工作。之后,新的仲裁员名册中没有陈野的名字,说明仲裁机构不再聘任陈野为仲裁员,但这只能约束仲裁机构以后审理的案件,不影响陈野在此前已合法成立的仲裁庭中的案件审理工作。其在该仲裁庭所作的(94)深国仲结字第47号裁决书上签字有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该仲裁裁决书予以执行。


中国巴西签署联合公报

中国 巴西


中国巴西签署联合公报(全文)


  2004年5月24日,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和巴西总统卢拉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联合公报》。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联合公报

  (二OO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值此中巴建交三十周年之际,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的邀请,巴西联邦共和国总统路易斯•伊纳西奥•卢拉•达席尔瓦于二OO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至二十七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巴方七位部长、六位州长、一位参议员、十位众议员,以及由四百二十多人组成的企业代表团随行。

  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与卢拉总统在亲切友好气氛中举行了会谈。两国领导人就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进行了有益的交流。双方签署了多项加强双边合作的文件。双方认为,卢拉总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事访问取得了非常积极的成果,将进一步推动两国战略伙伴关系不断向前发展。

  双方一致认为,中巴建交三十年来,尤其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建立战略伙伴关系以来,两国关系的发展令人满意,各领域合作均取得重要成果。为进一步充实中巴战略伙伴关系,双方同意在以下四项原则指导下发展两国关系:(一)坚持平等协商,增强政治互信;(二)坚持互惠互利,扩大经贸往来;(三)保持磋商协调,加强国际合作;(四)推动民间交往,增进相互了解。

  双方回顾了两国在经贸、科技、社会、文化等领域重大合作项目的进展情况,认为中巴合作极富潜力。双方同意根据上述原则,落实已签署的合作协议,不断拓展双边合作的新领域,为两国人民谋取更大福祉。

  双方决定成立中巴高层协调与合作委员会,指导和协调两国关系的发展。该委员会中方主席为吴仪副总理,巴方主席为阿伦卡尔副总统。高层委员会的运作方式由双方通过外交渠道商定。

  关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巴方祝贺中国首次成功发射绕地轨道载人飞船。两国元首对中巴地球资源卫星项目的顺利发展和取得的成果表示满意。继续开展遥感应用领域的合作将进一步扩大双方现有合作成果,并将能为第三方提供上述卫星项目的有关服务。

  双方注意到两国经贸联系日益密切,双边贸易额连年增长。巴方注意到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所取得的重大进展,并承诺将本着建设性精神,研究关于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的问题。双方重申将共同致力于两国经贸合作的长期稳定发展,并提高合作质量。

  双方对两国大型企业在访问期间签署或宣布的重要合作文件表示满意,对由四百二十多位企业家组成的巴西企业代表团随访并取得良好成果感到高兴。双方祝贺中巴企业家委员会成立。

  巴方重申,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这是三十年来巴西对外政策的一贯立场。巴方赞同中方关于台湾、西藏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立场,反对任何旨在制造分裂、加剧台海紧张局势和导致“台湾独立”的单边言行。中方对巴方的上述立场表示赞赏。

  双方均主张国际关系民主化和世界多极化,认为这是应对全球及地区性威胁和挑战,以尊重主权平等、遵守国际法为基础,预防及和平解决分歧的根本要素。

  双方重申支持加强联合国的权威及其在维护世界和平、安全和促进发展方面的核心作用,认为有必要对联合国、包括安理会进行改革,支持通过对安理会进行必要和合理的改革,加强发展中国家的作用,以使安理会更具代表性和民主性。中方重视巴西在地区和国际事务中的影响和作用,支持巴西作为西半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等多边机构中发挥更大作用。中方愿在此问题上与巴方加强沟通与合作。

  双方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一致认为反恐应采取综合措施,标本兼治。双方呼吁国际社会加强合作,发挥联合国的主导作用。

  双方认为全球范围内发展问题日益重要,主张国际社会应加强合作,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消除贫困、歧视和不平等现象。中方对卢拉总统积极致力于消除贫困的努力表示赞赏。双方同意加强两国政府在这一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进全球减贫事业。

  双方呼吁对经济全球化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挑战给予关注,重申在平等基础上巩固多边贸易体制的重要性,认为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将为促进全球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应优先解决发展中国家的关切。在此意义上,双方强调农业谈判的核心作用以及二十国协调组发挥的建设性作用。双方愿继续在多哈回合谈判中加强相互协调,推动谈判取得体现各方利益,特别是发展中世界利益的结果,使其真正成为“发展回合”。

  双方重申在《维也纳行动纲领和声明》中确立的人权的普遍性、不可分割性和非选择性原则。强调全面实现发展权至关重要,并重申促进和保护人权应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双方均不赞同将人权问题政治化和采取不同标准,重申将加强两国在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中方对巴方在日内瓦人权会上给予的支持表示感谢。

  双方认为,各自所在地区发展中国家的团结合作有利于促进地区的稳定与发展。中国对巴西为推动拉美一体化所作的积极努力表示赞赏和支持,巴西称赞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亚洲安全、稳定、发展与合作的重要促进因素。

  双方认为,中巴战略伙伴关系是中拉关系和亚拉跨地区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两国将继续致力于中拉、亚拉关系的不断发展。巴方支持中国继续与拉美国家和地区组织开展互利合作,支持中国成为美洲国家组织观察员和泛美开发银行成员。中国支持巴西更多地参与亚洲发展进程,加入亚洲开发银行。

  双方强调,中国和南方共同市场经济互补性强,发展经贸合作前景广阔,强调应不断完善中南对话机制,并就开展自由贸易等共同感兴趣的问题深入磋商。

  卢拉总统对访华期间所受到的热烈欢迎和盛情款待表示感谢,邀请胡锦涛主席在适当时候访问巴西。胡锦涛主席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巴西联邦共和国总统

   胡锦涛 路易斯•伊纳西奥•卢拉•达席尔瓦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