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安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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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安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2001)25号关于印发《泰安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泰安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一年五月十日


泰安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承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货物运输业发展,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运输行业包括货物运输、搬运装卸和运输服务。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的业务管理工作。
工商、农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运力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加强运力结构调整,提高运输效益。


第二章 开业和停业

第六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活动的,须向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在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后,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批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参与道路货物运输的车辆发给营业性《道路运输证》;对批准的搬运装卸和运输服务经营的,发给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手续后,方可开业。
第八条 从事非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核实后,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非营业性《道路运输证》。
第九条 营业性或非营业性《道路运输证》一车一证,随车携带,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年度审验。
第十条 货物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经营者合并、分立、迁移、变更名称或经营范围时,应当到原批准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歇业或停业的,应当向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歇业或停业手续,缴回《道路运输证》和有关单证。



第三章 货物运输

第十一条 道路货物运输应当逐步实现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经营,提倡发展专用车、集装箱、特种车和零担货物运输。
第十二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规定使用和维护车辆,保持技术状况良好,车辆完好清洁,并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保证运输安全。
第十三条 货物运输经营者根据拥有的运输工具、设备设施、服务和技术条件承接运输业务,承托双方依法签订运输合同,运输货物时应当填写道路货物运单。
第十四条 运输集装箱、危险品、大型物件等特种货物,必须符合特种货物运输要求,使用专用车辆,悬挂特种运输标志。运输危险物品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有关运输手续。
第十五条 承运国家、省、市人民政府规定限运的物资,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准运手续,持有关证明。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抢险、救灾、战备和其他紧急物资运输,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货物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调度。
第十七条 省政府确定的重点车站、厂(场)矿的道路货物运输,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保证货物运输秩序。
第十八条 本市以外的货物运输车辆进入我市从事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接受经营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四章 搬运装卸
第十九条 搬运装卸,是指为道路货物运输提供的搬运、装卸、理货等作业活动。
第二十条 在车站、港口(码头)、库场、专业市场、厂矿等货物集散地从事道路货物搬运装卸经营的,应当按照规定的作业范围进行作业。
第二十一条 货物搬运装卸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和货物搬运规则作业,保证作业质量。因搬运装卸经营者过错造成货物损差事故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托运人匿报、错报货物数量、质量、性质的,责任后果由托运人承担;托运人错报货物性质或在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造成搬运装卸机具、设备损坏或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从事营业性搬家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搬运装卸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运输服务

第二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主要包括货物运输站(场)、货运代理、货物联运、托运、配载、中转、仓储、包装、货运信息等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开设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应当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按照道路运输发展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第二十六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信息服务、配载的经营者,应当在货运场站或其他固定场所经营,为承托双方提供准确的车源、货源信息。
第二十七条 仓储、中转、理货、包装等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条件和有效期限分类存放。因保管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运输秩序,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遵纪守法,认真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按泰政办发〔1993〕78号文《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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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涂料涂层试板的制备》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涂料涂层试板的制备》的通知



建标[2001]16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本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标准主编单位:

  根据建设部《一九九八年建设部工业产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建标[1998]58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编制的《建筑涂料涂层试板的制备》标准,经审查,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T23-2001,自2001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涂料涂层试板的制备》JGT23-199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八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4]134号

1994-06-01国家税务总局


河北、山西、黑龙江、辽宁、吉林、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四川、海南省税务局;北京、天津、上海市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厦门、重庆、深圳市税务局:
为了保证新税制的顺利实施,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利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今年起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计算机监控.五月十九日至二十一日,财政部、电子工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在 北京联合召开了部分省、市税务局的领导和有关业务人员参加的关于建立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工作会议,专门对这项工作进行了部署,电子工业部部长胡启立、财政部部长刘仲黎、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杨崇春到会,就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工作的重要性、迫切性和艰巨性,做了重要讲话,并就如何把这一工作切实、有效地做好,提出了具体要求。
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是国务院领导同志关注的一项重要工作,你局作为第一批试点单位,要抓紧做好这项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科学设计,搞好各级之间、各部门之间和各环节之间的协调配合,保证七月份投入运行.为此,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税务部门要组成专门的领导小组,由主管局长负责,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由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系统有关的发票收集、抽样、录入、稽核、通信、查实处理等各项工作,每项工作都要有专人负责,做好计算机稽核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按照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办法(试行)》的要求,各地税务部门要做好相应的业务规范工作,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在六月份将发票收集工作布置下去,确保七月份系统试运行时,数据规范准确。(一律以六月份的票据资料收集)
三、试点城市中心机房的准备和建设、稽核软件及系统维护人员的落实工作;试点城市所属的数据录入点,其设备购置、机房准备和建设、数据录入和系统 维护人员的落实工作,要在6月8日前到位。6月18日前配合业主单位完成设备安装、网络施工、调试等工作。
四、稽核软件操作培训和网络管理与系统维护人员的培训,由总局统一组织培训到各录入单位,录入人员的培训由省局统一组织,业主负责培训。总局将在6月15日起进行培训,请各地做好准备。
五、各单位在组织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




    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办法(试行)
  一、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增值税有关法规制定。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的地区。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一)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根据申报期所属月份内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含红字存根联)填列的《月份使用发票存根联汇总清单》及根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含红字抵扣联)填列的《月份使用发票抵扣联汇总清单》;
  (二)申报期所属月份内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及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三、纳税人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是在申报所属期内已使用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
  (一)当月已使用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按原装订整本报送,并按发票顺序号排列。
  (二)一册发票当月未用完的,当月可不报送,待第二月用完后再报,但每册发票最多只能使用两个月,两月仍未用完的,也应报送,其剩余部分注明作废。
  (三)每册均应按要求填写封面各栏的内容,其中“号码”栏,填写当月上报的册数中本册的顺序编号。
  四、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纳税人在本申报期所属月份内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第三联)。纳税人报送的扣税凭证按以下规定装订:
  (一)扣税凭证按销售方为一般纳税人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销售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销售退回取得的红字专用发票的顺序排列。
  (二)每50张扣税凭证装订成一册,不足50张时,按实际装订,并在每张扣税凭证右上角依序编号,号码自1至50。
  (三)每册均应加装封面,并按要求填写封面各栏的内容(封面格式附后)。
  五、税务征收机关代小规模纳税人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装订,并自行填列《月份使用发票存根联汇总清单》。
  六、增值税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备注栏内分别注明本期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和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册数、总份数。
  七、税务征收机关在收到纳税人报送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抵扣联汇总清单及相应的凭证原件后,应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审核:
  (一)填报的各汇总清单与凭证原件是否相符;
  (二)凭证原件是否按规定装订成册;
  (三)凭证原件封面内容是否填写正确齐全;
  (四)实际册数、份数与申报的册数、份数是否相符;
  (五)专用发票存根联和扣税凭证的字迹是否清晰。税务征收机关在审核后方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二联盖章,并在汇总清单上签字。
  八、税务征收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作如下处理(汇总清单式样附后):
  (一)将审核后的《月份使用发票存根联汇总清单》,与税务所代小规模纳税人填开的《月份使用发票存根联汇总清单》一起,汇总整理,每40份装订一册,按月份顺序编号,并填写封面。
  (二)将审核后的《月份使用发票抵扣联汇总清单》汇总,每40份装订一册,按月份顺序编号,并填写封面(汇总清单封面式样附后)。
  (三)在月份使用发票存根联、抵扣联汇总清单上,按要求做出抽样稽核的标志。
  (四)每月15日前将以上资料送达计算机录入机关,并取回上期稽核结果。
  (五)将专用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原件退还纳税人。
  九、计算机录入机关于收到汇总清单后25日内,将本月收到的被稽核发票数据录入计算机系统,录入内容包括:
  (一)专用发票存根联:发票种类、发票号码、填开日期、购货方税务登记号码、金额、税率、税额及销售方税务登记号码。红字存根联的金额和税额为负数。作废发票不录入计算机。
  (二)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种类、发票号码、填开日期、购货方税务登记号码、金额、税率、税额及销售方税务登记号码。红字抵扣联的金额和税额为负数。录入单位在资料录入后,应对每张资料中的金额、税率和税额关系是否正确进行检查,即:
  税额=金额×税率
  十、征收机关在收到上期稽核结果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查。
  (一)属于政策性错误的,销售方按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进货方扣税凭证已抵扣的,要从本期进项税额中冲减,由纳税人自行负担。
  (二)属计算错误,并没有造成后果的,由税务人员进行辅导,辅导二次仍发生错误的,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罚款。已造成少收税或多扣税的,按偷税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属于弄虚作假的,购销双方均按偷税处理,按征管法予以处罚。征收机关应在收到稽核结果后20日内核查处理完毕,并逐级将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报国家税务总局。
  十一、本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试行。
  


专用发票抵扣联封面式样



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装订封面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      本月总册数_____________
本册张数_____________       本册号码_____________
汇总扣税额_____________      验 票 人_____________





月份使用发票抵扣联(存根联)汇总清单封面式样





  随机抽样标准通知单
  填写单位:稽核总中心
  发送对象:城市稽核分中心
  发送期限:每月25日后通知下月
  增值税专用发票随机抽样通知单
  抽样月份:_______
  税金限额:______至______
  抽样号码:


                                 




                                 





  


__________月份使用发票汇总清单
--存根联--



纳税人登记号:





 
                           




本月清单总张数:                          本张顺序号:



标志 序号 发票类别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购货方纳税人登记号 金额 税额

  1                                        

  2                                        

                                           

  50                                        

- 合计 --- --- --- --------    




填表人:    抽样员:    录入员:    复核员:   
收件审核员签章:



发票类别编码说明
  编码长度:三位
  编码规则:第一位代表发票版本的语言文字,分别用 1、2、3、4代表中文、中英文、藏文、维文;第二位代表是几联发票,分别用 4、7表示四联、七联;第三位代表发票的金额版本号,分别用 1、2、3表示万元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第三位为 0表示电脑发票。
  例:141 表示中文四联万元发票   273 表示中英文七联千万元版发票
    140 表示中文四联电脑发票   270 表示中英文七联电脑发票 
  注:未编代码为“无效”码。




  


__________月份使用发票汇总清单
--抵扣联--



纳税人登记号:







 
                         

 








本月清单总张数:                           本张顺序号:   





标志 序号 发票类别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销售方纳税人登记号

金额 税额

  1                                        

  2                                        

  …




…                                        

  50                                        

- 合计 --- --- ---

--------
   






填表人:  抽样员:  录入员:  复核员:  收件审核员签章:
填报说明:标志字段由抽样员填写,0:随机抽样;1:定向抽样;其他字段必须由纳税人按规定格式和长度填写,不可有空缺。




  


填写单位:
发送对象:           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报单
发送期限:              --存根联-- 
分中心号:   税务所号:   通知日期:   报单号:







抽样
类型 序号 发票
类别 发票
号码 开票
日期

销货方纳税人登记号



存根联




抵扣联





金额



税额




金额




税额



  1                                              

  2                                                

  …
…                                              

 

40
                                             








填报说明:1.抽样类型分两种,随机或定向抽样;
     2.结果分两种,不符或缺联;
     3.如果结果为“不符”,抵扣联栏有内容。




  


填写单位:
发送对象:         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报单
发送期限:            --抵扣联--
分中心号:   税务所号:    通知日期:    报单号:







抽样
类型 序号 发票
类别 发票
号码 开票
日期

销货方纳税人登记号



抵扣联




存根联



金额
税额
金额
税额

  1                                              

  2                                              

  …
…                                              

 

40
                                             








填报说明:
     1.抽样类型分两种,随机或定向抽样;
     2.结果分两种,不符或缺联;
     3.如果结果为“不符”,抵扣联栏有内容。




  


填写单位: 
发送对象:        增值税专用发票定向抽样
发送期限:          被动索取发票报单
分中心号:  税务所号:  打印日期:  回执日期:  报单号:














发票
类别



发票
号码



开票
日期



购货方纳税人登记号

销货方纳税人登记号

存根联


金额 税额

1                                                                      

2                                                                      







                                                                     

40                                                                      








填表人:    录入员:      复核员:
填报说明:存根联栏为回执填写栏。




  


填写单位: 
发送对象:        增值税专用发票定向抽样
发送期限:         被动索取发票报单
分中心号:  税务所号:  打印日期:  回执日期:  报单号:










发票
类别



发票
号码



开票
日期

购货方纳税人登记号 销货方纳税人登记号

存根联


金额 税额

1                                                                  

2                                                                  



…                                                                  

40                                                                  








填表人:          录入员:         复核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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