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4:40:50   浏览:87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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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章,为推动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活动的深入开展,逐步减少和清除城市烟草广告,进一步消除烟草制品对社会公众,特别是对青少年的误导和影响,保护与增进人民身体健康,在各地创建无烟草广告城市活动的基础上,特制定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认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认定实施办法


卫 生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OO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认定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烟草广告监督管理等法律和规章,为推进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活动的深入开展,逐步减少和消除烟草广告对社会公众的误导和影响,保护和增进人民身体健康,在县以上建制市继续开展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一、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组织认定机构

为加强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认定、管理及协调工作,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委托中国吸烟与健康协会负责具体工作。

二、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认定条件及监测指标

1、市人大、市政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并制定有关无烟草广告城市的地方法规、规章或规定及切实可行的烟草广告管理措施,有专门机构负责监督执法。

2、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等宣传媒体上无烟草广告及变相烟草广告。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不设置烟草广告。

3、在城市行政辖区内无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即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及其公共设施,交通沿线两侧等地的建筑物,以及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和遮阳伞等无烟草广告。

4、不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及行李、运货车等移动设施设置、绘制、张贴烟草广告。

5、不利用互联网、音像制品和印刷品(如登机牌、车船票、站台票、门票等)发布以及派发、促销各类烟草广告品。

6、不运用烟草赞助的形式开展文化、体育等活动,不在文体活动中发布烟草广告、进行烟草促销活动。

三、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申报与认定管理程序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及《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认定条件及监测指标》,本着自查、自评、自愿申报的原则,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主管部门共同组织。

2、申报前,应在当地报纸和广播、电视等媒体公示一个月,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加以整改。

3、省级主管部门应对申报城市进行督导、复核及认定。获省级无烟草广告城市一年以上,由省级主管部门复核,推荐上报。

4、中国吸烟与健康协会负责对各申报城市材料进行核定、汇总并报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签审定。

5、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经市政府主管领导核签的申报书、自查自评材料、媒体监督资料及省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等。

四、表彰与处罚

1、符合《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认定条件及监测指标》的申报城市,由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称号。每年在全国主要新闻媒体公布一次,以示表彰。

2、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应依法继续加强对本市控烟及无烟草广告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执法,不定期组织抽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和《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认定条件及监测指标》要求,取消“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的称号。

中国吸烟与健康协会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东里16号楼907房间

邮编:100101

电话:010-64983905、010-64892695

传真:010-64983805 电子邮件地址:cash@mx.ce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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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06〕20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洞林场、回龙圩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永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六月十九日


永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的意见精神,为促进我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的制度化、专业化和规范化,积极、稳妥、有效地推进政务公开,全面、准确、主动、及时地向国内外介绍市人民政府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增进国内外公众对政府工作的了解和理解,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舆论环境,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本级政府的新闻发布工作和本级政府行政区域内政府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本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的新闻发布工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原则上由市人民政府一位副秘书长及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市委对外宣传办公室)主任担任,组织协调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向新闻界发布有关工作情况;涉及各县区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工作的,可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县区及部门的负责人发布新闻。
  第四条 政府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是:介绍政府有关工作,包括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就国内外关注的我市重大热点问题,阐明政府或相关部门的主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一些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介绍事件进展情况、政府举措和公众防范措施等;针对外界对政府工作所产生的误解、疑虑,以及歪曲和谣言,通过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解疑释惑,澄清事实,驳斥谣言;发布其他需要通过向公众介绍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安排。
  第六条 政府新闻发布会包括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以及其他城市与我市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应提前3天向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召开其他的新闻发布会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批准,各部门不得擅自发布政府新闻,对擅自召开政府新闻发布会、擅自发布新闻的单位以及违规派记者参与报道的新闻单位,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将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新闻发布工作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由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要求拟订新闻发布会主题,并按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或市长批准;
  (二)拟订出席新闻发布会的领导同志及新闻单位名单并报请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批后发出邀请函或通知;
  (三)组织起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讲话稿及新闻通稿。讲话稿由承办单位草拟,成稿后经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并报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定;新闻通稿由承办单位提供,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定,重要稿件报请市长审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盐酸羟考酮控释片(奥施康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盐酸羟考酮控释片(奥施康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3]3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羟考酮是一种半合成的蒂巴因衍生物,是列入联合国《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管制的品种,我国已将其列入麻醉药品管制范围。羟考酮自1917年首次应用于临床,至今已有80多年的历史。盐酸羟考酮控释片(专利产品)自1995年上市以来,已在许多国家被广泛用于中、重度疼痛治疗。北京萌蒂制药有限公司于1998年申请从英国进口盐酸羟考酮控释片,经审核,我局现已批准该药品在临床使用。现将有关盐酸羟考酮控释片的管理规定通知如下:

  一、北京萌蒂制药有限公司负责盐酸羟考酮控释片(商品名:奥施康定)的进口及进口分装工作。所有进口分装药品交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按麻醉药品经营渠道经营。

  二、各级医疗机构可凭麻醉药品印鉴卡到所在地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买盐酸羟考酮控释片供医疗使用。医疗机构治疗疼痛使用盐酸羟考酮控释片,每张处方量应不超过15日量,处方留存3年备查。

  三、盐酸羟考酮控释片用于癌症止痛时,应遵循WHO“癌症三阶梯止痛指导原则”。用于非癌症慢性疼痛治疗时,应遵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芬太尼透皮贴剂(多瑞吉)增加适应症的通知》(国药监安[2002]194号)附件1中第四条“强阿片类药物在慢性非癌痛治疗中的指导原则”的各项规定。

  以上各项,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一:

        强阿片类药物在慢性非癌痛治疗中的指导原则

  1.在其他常用的临床镇痛方法无效时,就可考虑采用强阿片类药物治疗;

  2.病人年龄大于40岁,疼痛病史超过4周(艾滋病人、截瘫病人疼痛治疗不受此项年龄及疼痛病史的限制);

  3.中度到重度的慢性疼痛(VAS评分≥5分);

  4.慢性非癌痛诊断明确的病人(暂限定于带状疱疹后遗神经痛;骨、关节疼痛;腰背痛;神经、血管性疼痛;神经源性疼痛);

  5.病人没有阿片类药物滥用史;

  6.采用强阿片类药物治疗时,执业医师应慎重选择对疼痛病人有效的用药处方,并进行药物剂量滴定和治疗方案的调整;

  7.必须仅由一位被授权的执业医师负责开处方。该医师必须充分了解病情,与病人建立长期的治疗关系;

  8.在使用强阿片类药物之前,病人和医师必须对治疗方案和预期效果达成共识。

  9.病人必须签署知情同意书;

  10.按照三阶梯止痛疗法中按时给药的原则,镇痛药物应连续给予,强调功能改善并达到充分缓解疼痛的目的;

  11.开始治疗后,病人应至少每周就诊一次,以便调整处方。当治疗状况稳定后,可以减少就医次数。经治医师要定期随访病人,开始时应较频繁(如每周一次),以后可以每月一次。每次随访都要评估和记录镇痛效果、功能改善情况、用药及伴随用药和副反应。

  12.每次就医时应注意评估的指标包括:(1)镇痛效果(VAS评分);(2)功能状态(身体和精神);(3)与阿片类药物相关的副作用;

  13.当疼痛加剧,加大用药剂量不能缓解时,可考虑住院治疗,以便密切观察加大药物剂量后的反应,并进行剂量调整。

  14.如果较小剂量强阿片类药物未能达到充分缓解疼痛,同时病人不能耐受,则应考虑停止使用强阿片类药物;

  15.强阿片类药物用于慢性非癌痛治疗,如疼痛已经缓解,应尽早转入二阶梯用药,强阿片类药物连续使用时间暂定不超过8周。

  16.疼痛治疗旨在缓解病人躯体和精神上的痛苦,必要时,应采取综合治疗措施。

  17.应建立医院保管的病历,记录治疗过程中不同时期的镇痛效果、功能状态、副作用及异常行为。

  18.若发现病人同时找两位以上医师开药、用药量剧增或有其他异常行为,应停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