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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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2006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为规范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现予公布,自即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六年三月四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遏制和防范职务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决定建立行贿犯罪档案系统,并对外受理查询。
第二条 行贿犯罪档案目前录入的范围为:1997年刑法修订实施以来,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经人民法院裁判的发生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和政府采购领域的个人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的档案。
第三条 检察机关对外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由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部门负责承办。
第四条 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申请时,单位应当出具书面申请和单位证明,个人应当出具书面申请和有效身份证件。
第五条 检察机关应当对受理的查询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后三日内书面告知查询结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并说明原因。
第六条 检察机关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申请查询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以下内容:
(一)行贿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和犯罪数额;
(二)判决的时间和结果;
(三)共同实施行贿犯罪中的被查询对象的相关内容。
第七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检察机关提供的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提供查询的检察机关请求复核。受理复核的检察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反馈复核结果。
第八条 检察机关不干预、不参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查询结果的处置。
第九条 检察机关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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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统战部 劳动部关于切实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的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统战部 劳动部


财政部 统战部 劳动部关于切实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的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统战部 劳动部




中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统战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劳动厅(局):
妥善安排好部分原工商业者(包括已区别为劳动者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下同)的基本生活问题,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和统战工作的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对此十分重视。多年来,经过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绝大多数原工商业者的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仍有部分原工商业者收入水平较低,生活比较困难。为切实安排解决好这部分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
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统战、财政、劳动等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研究,采取切实措施,把解决好部分原工商业者的生活困难问题,作为善始善终地贯彻党的政策,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做好统战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相应建立分级管
理、层层负责的领导责任制,把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落实到单位和个人。
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安排解决好原工商者的生活困难问题
(一)保证原工商业者退休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目前,原工商业者的绝大部分已经退休,保证原工商业者退休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是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关键。对已参加养老保险统筹并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保证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拖欠或减发。对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统
筹的企业,要由这部分人员所在的企业切实保证这部分人员退休金的发放。企业自筹确有困难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给予适当帮助。
(二)妥善解决原工商业者的医疗费用负担问题
目前,绝大多数原工商业者年事已高,体弱多病,由于种种原因,有些人的医疗费用不能及时按规定报销,给他们的生活和医疗造成了较大的困难。因此,应采取措施,妥善解决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问题。其所在企业已经参加医疗保险的,从医疗保险基金中予以解决。其所在企业没有
参加医疗保险的,由他们所在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三)充分利用好现有的政策措施,对生活困难的原工商业者实施生活救助。
近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为解决困难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和低收入居民的生活困难问题,陆续出台了一些政策措施,如建立帮困资金、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落实这些政策措施时,应把这部分生活困难的原工商业者列入解困范围或通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切实改善这部分人的生活待遇。
(四)要充分发挥工商界互助金的职能和作用
自50年代起,由各地工商联从发给原工商业者的定息中抽取一定比例建立的工商界生活互助金,对于帮助生活困难的工商业者起到了积极作用。今后应进一步管好、用好这部分资金,各级政府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可给予适当补助。
三、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统战、财政、劳动部门和工商联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对互助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互助金的使用范围、对象,及申请、审批、发放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互助金筹集、使用的监督审计,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各地统战、财政、劳动等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密切协商,通力合作,切实解决好原工商业者的生活困难问题,对安排落实情况要经常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帮助解决,重大问题及事项要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



1997年7月3日

铜川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去冬今春以来,我市降水稀少。近期,随着气温回升和清明节的临近,森林火险等级逐步攀升,春耕生产全面展开,林区生产用火增多,加之群众进山祭拜扫墓、旅游踏青等活动急剧增加,野外用火频繁,火源管理难度加大,林区已进入高森林火险期。
  为了维护森林资源安全和社会稳定,市政府决定:从2013年3月5日至5月15日,对全市林区实行森林防火戒严。戒严期间,林区内严禁狩猎,严禁上坟烧香烧纸、烧田埂、吸烟、野炊、燃放鞭炮等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机械和居民生活用火、农户生产用火严格管理。违反有关规定者,按《森林防火条例》及有关法规严肃查处。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层层落实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火源管理责任,强化防火培训演练,加大对重点区域的检查巡查力度,健全扑火组织和设施,加强森林防火值班,确保不发生大的森林火灾,确保不发生死亡事故。



代市长:郭大为
2013年3月5日